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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亚、陈金元故意伤害二审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25 15: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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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刑终1723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亚女,女,汉族,1973年1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系本案的被害人。

上诉人(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金元,女,汉族,1942年7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系被害人何某1的母亲。

诉讼代理人黄智,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庆凤,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吴川市。因本案于2018年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2018年7月3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10日被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赵旭,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庆凤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亚女、陈金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粤08刑初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亚女、陈金元,原审被告人胡庆风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为,2018年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胡庆凤因怀疑丈夫何某1与其细婶刘某1有不正常男女关系,事先准备一把尖刀放在身边的地面,当刘某1经过时,胡庆凤质问刘某1并上前动手殴打刘。刘大声呼喊何某1,何某1听到喊声后赶来将胡庆凤和刘某1拉开,刘乘机躲回自己房间。胡庆凤遂拿起其准备的尖刀,持刀刺向何某1左腋部、背部等部位,将何某1刺倒在地。接着,胡庆凤又到刘某1房门口,用脚踢打房门,并拿来菜刀和铁锤砸打房门,企图殴打刘某1。刘即打电话给何某2和何亚女,何某2闻讯即赶到现场将胡庆凤手中的铁锤抢走。后胡庆凤见到何亚女来到后便把何某2推进一楼房间不让何出来,然后持菜刀砍何亚女腿部、头部、双手、腰部等部位。何某2打开房门将何亚女解救出来,并将何亚女送去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何某1符合被锐器刺击胸部致心肺、肝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何亚女受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九级。

2018年1月8日18时许,胡庆凤自动到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被害人何亚女受伤后于2018年1月8日至同年1月23日在湛江市西南医院住院治疗15天,医疗费用为32063.97元。住院期间一人陪护。

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胡庆凤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庆凤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应依法严惩,考虑到胡庆凤有自首情节,且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所引发,故对胡庆凤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庆凤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亚女、陈金元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及参照《广东省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庆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扣押在案的铁锤一把、菜刀一把、尖刀一把,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三)被告人胡庆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亚女经济损失人民币48937.09元,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四)被告人胡庆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金元经济损失人民币49284.5元,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亚女、陈金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何亚女、陈金元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请求二审法院从重认定胡庆风的行为为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请求法院支持改判赔偿上诉人关于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胡庆风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是因被害人何某1先有过错而引发;上诉人胡庆风有自首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8日15时许,上诉人胡庆凤因怀疑丈夫何某1与其弟媳刘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其家中即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梅菉街道何屋底村271号二楼至三楼楼梯转角处意图质问刘某1,并准备一把尖刀放在身边的地面。当刘某1经过楼梯转角处时,胡庆凤即上前质问并动手殴打刘某1。刘某1大声呼喊何某1,在一楼的何某1听到刘某1喊声后即冲上二楼,将胡庆凤和刘某1拉开,刘某1乘机躲回自己房间并反锁房门。胡庆凤即与何某1发生争执及扭打。在二人扭打过程中,胡庆凤跑到二楼至三楼楼梯间,拿起其事先准备的尖刀,持刀刺向何某1左腋部、背部等部位,将何某1刺倒在地。接着,胡庆凤又走到刘某1房门口,用脚踢打房门,并到厨房和一楼房间拿来菜刀和铁锤去砸打房门,企图进入房间殴打刘某1。刘某1见状即打电话给何某2(何某1叔叔)及被害人何亚女(何某1姐姐),何某2闻讯即赶到现场将胡庆凤手中的铁锤抢走。不久,何亚女来到,胡庆凤见状便把何某2推进一楼房间并锁上门,不让何某2出来,然后持一把菜刀上前砍何亚女腿部、头部、双手、腰部等部位。后何某2打开房门将何亚女解救出来,并将何亚女送去医院救治。被害人何某1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何某1符合被锐器刺击胸部致心肺、肝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何亚女受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九级。

当天晚上18时许,胡庆凤自动到吴川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上诉人陈金元系被害人何某1母亲;被害人何亚女因受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8937.09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时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到胡庆凤布鞋一双、铁锤一把、菜刀一把、尖刀一把。

2.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公安民警从胡庆凤身上提取到指甲一份,包括左手和右手;从手指提取血液一份;从左右手手背提取到擦拭物二份;外套一件。

3.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实被害人何某1、上诉人胡庆凤、上诉人何亚女、陈金元的身份情况,胡庆凤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本案的经过及胡庆凤在作案后于2018年1月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情况。

5.办案区使用情况登记表,证实2018年1月8日18时07分,侦查人员对进入办案区的胡庆凤进行人身检查,没有发现有伤痕等情况。

6.胡庆凤怀孕情况报告、诊断证明、监视居住决定书,证实因胡庆凤怀孕,公安机关对胡庆凤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

7.入院记录、DR、CT报告单、护理记录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住院收费发票,证实何亚女入院时诊断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全身多处刀砍伤,右腕部尺动脉断裂,右腕部尺神经断裂,右腕部尺侧腕屈肌腱断裂,右手拇、示、中、环指屈指肌腱断裂,颧骨不全骨折,面部挫裂伤,双上肢多处挫裂伤,中度贫血,低白蛋白血症,加强营养、住院期间护理1人,全休3个月。何亚女于2018年1月8日至1月23日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2063.97元。

8.受理报警登记表、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7月23日、2016年7月10日、2017年9月29日,胡庆凤向吴川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报警称其被丈夫何某1殴打,要求出警。2016年3月11日,胡庆凤向吴川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报警称其大哥胡某被其丈夫何某1殴打,要求出警。

9.被害人何亚女的陈述:2018年1月8日下午3时许,我当时接到刘某1电话,刘某1在电话里一边哭一边喊救命,说胡庆凤打她,叫我快回去救她。我就挂了电话往家里走,我在路上又拨打刘某1的电话,问她是怎么回事,刘某1还是叫我快回去,说胡庆凤打她。约五分钟我回到家里围院门口,推开围院的门进入围院,围院的门自动关上了。我进入围院后,见到我叔何某2和胡庆凤在家一楼门口,何某2背对着我,没有见到我,胡庆凤看见我后,她把何某2从门口推进家里,接着把家里一楼大门关上,当时我看到何某2被胡庆凤推进屋里后,我就觉得不对劲,接着我就见到胡庆凤拿着一把菜刀举起来走向我,我就转身用钥匙要开围院的门想离开,我因为太害怕,导致我的钥匙掉在地上,我蹲下地捡钥匙时,胡庆凤用菜刀砍了一刀我的左腿,我大喊一声,我站起来时,胡庆凤又用菜刀砍向我,我用右手挡开,挡完一刀后,她又继续砍我,我又用右手挡开,连续挡了七八刀,胡庆凤还没有停手,我右手太痛了,当胡庆凤继续砍我的时候,我用左手挡开,连续挡了三刀,突然间我的头部左脸处被胡庆凤砍了一刀,这个时候我见到何某2从屋里打开门出来,我见到何某2出来后,我没有那么害怕了,我就双手抱着胡庆凤的上身往前推,胡庆凤就往后退,何某2就把胡庆凤手上的菜刀抢走,胡庆凤去抢何某2手上的刀,何某2就用菜刀的侧面拍了一下胡庆凤,胡庆凤倒在地上,何某2就扶着我走出围院,我走出围院后一会,见到胡庆凤逃离现场了,何某2等人就送我到西南医院抢救了。我的右手被胡庆凤砍了七八刀,左手被砍三刀,左腿被砍了三刀,腰部左边位置被砍了两刀,左脸位置被砍了一刀。胡庆凤用的是一把银色的菜刀,约三十多厘米长。

何某1与胡庆凤夫妻经常吵架,有时会打起来。他们打架,胡庆凤都会拿菜刀来与何某1对峙,她还经常骂何某1,说何某1经常在外面找女人,她还拿刀砍过何某1。据我所知,我记得何某1打过三次胡庆凤,有一次因为户口本的事,胡庆凤打过我一次,后来我弟弟何海超(已故)拿了一串钥匙砸到胡庆凤额头,胡庆凤就哭了,她跑去厨房拿来两把刀要砍何海超,我就拉何海超走进我父亲房间,然后胡庆凤就拿刀砍房间的门,后来何某1抢胡庆凤的刀下来,胡庆凤就躺在地上,用拳头打肚里面的孩子,何某1就踢了胡庆凤的腿部,然后胡庆凤当时报警讲我们一家人打了她。还有一次是胡庆凤和我说,她想去裕达酒店卡拉OK房做公主,叫我帮她照顾孩子,何某1不同意,想胡庆凤在家照顾孩子,胡庆凤不肯,这样两夫妻就吵架,后来胡庆凤就拿了一个酱油瓶砸在何某1头上,何某1才还手打了胡庆凤的,我看到何某1受伤后,我就带何某1去治疗了。还有一次何某1跟我说胡庆凤在外面找男人,何某1打了胡庆凤,胡庆凤就搬出去住了。

我从来没有赶过胡庆凤出这个家,也没有这样做过,因为何某1以前吸毒,三十几岁都没有找到妻子,我为了让何某1能找到妻子,我带胡庆凤去金铺买首饰,为何某1和胡庆凤举办婚礼,我为何某1找到妻子感到高兴,我绝不可能会赶她出去的。

何某1与刘某1没有男女关系。刘某1没有赶过胡庆凤出这个家,刘某1口碑很好。

10.证人刘某1的证言和辨认笔录:2018年1月8日15时许,我当时在家二楼房间睡觉,因我听外面风很大,二楼的楼顶有一条晒衣服用的竹竿被风吹得好响。我就出房间想上到二楼的楼顶把这条竹竿拿下来。当我上到二楼转上三楼(即二楼的楼顶)的楼梯转角处时,我见胡庆凤坐在楼梯的转角处了,她见到我后就站起来,胡庆凤问我为什么骂她。这时她过来就用双手抓住我头发把我的头撞向墙,接着又拉我的头撞向楼梯扶手,我就大喊“亚公儿”(何某1的花名)救命,接着胡庆凤抓住我的头发拉我下到二楼大厅处,这时何某1从一楼走上来抱住胡庆凤,胡庆凤继续一边手拉着我的头发,一边手就打我的头,之后何某1拉开胡庆凤按在二楼大厅沙发椅处,我就走入我的房间反锁门。我在房间内打电话给何某2和何亚女,接着我又打电话报警,打完电话后我就在房间内哭,一会儿我就听到何某1喊“阿某”(别人对我的称呼)、“阿某”,我还隐约听到何某1有一种受伤后很痛苦的呻吟声,之后我就没有听到其他声音了。再过一会儿,胡庆凤踢我的房间门,没能踢开。接着胡庆凤用工具打我的房间门,我就从里面推一张床顶着我的房间门。我在房间听到“亚叔”在外面大喊,我也听到胡庆凤赶“亚叔”出去,过了一段时间,有公安人员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讲在房间内藏着,之后公安人员叫我出来,我就出来了。出来后我见到何某1睡在大厅处,全身是血,我马上下到楼下了。

我与何某1没有男女关系,我和何亚女没有破坏胡庆凤与何某1之间的关系,我们也没有赶过胡庆凤出这个家。何某1平时对胡庆凤比较好,不过胡庆凤经常骂何某1,胡庆凤经常在家里发脾气。

经混杂照片进行辨认,刘某1辨认出凶手胡庆凤。

11.证人何某2的证言和辨认笔录:案发当天下午三时许,我在家中接到刘某1电话,接通电话后,我只听到她在电话里面哭,但无论我怎么问她,她都没有回答我,我感觉是出事了.于是我就立刻开车去到刘某1家外,但由于她家大门在里面反锁了,我虽然有钥匙但我在外面也没有办法开门,我在大门旁边的窗口见到我的大嫂陈金元在一楼房间里面,于是我就叫她过来开门,她出来帮我把大门打开以后就立刻缩回房间就自己反锁起来了。而这时胡庆凤见到我进来以后就立刻从二楼走了下来,她下来时手上拿着一把铁锤,我上前将她手中的铁锤抢了过来,她的铁锤被我抢了过去以后,我不肯把铁锤还给她。接着我见到她走到大门外的厨房里面拿了一把菜刀又走了过来,并用菜刀架在我的脖子上,让我赶紧离开,并且让我把铁锤还给她。我还是不肯离开,铁锤也没有还给她,她拿着菜刀吓唬我几下以后,她就拿着菜刀走上去二楼,我没有跟上去,而是把铁锤藏到了围院厨房附近,但很快我就听到从二楼传来了砍门的声音,于是我就赶紧上去二楼,在二楼的楼梯口旁边我见到我侄子何某1倒在地上,地上有很多血,而胡庆凤正在用刀砍刘某1的房间门。她见到我上到二楼且正在看何某1,她就对我说何某1已经死了,她把何某1打死了,并说迟点去自首。接着胡庆凤叫我快点下楼去,并用手推我下楼,于是我和她一起下到一楼。到了一楼以后,她让我赶紧离开。我没有理她,而是继续待在一楼,胡庆凤没有理我,而是走出了大门并把大门关上,在外面将大门反锁了起来。紧接着我就听到门外传来侄女何亚女的呼救声,我赶紧用钥匙把大门打开,开门以后我就见到围院的门口已经被锁上了,而胡庆凤正用刀要砍何亚女,她们都是站立着的,胡庆凤高举刀,而何亚女用手抓住胡庆凤的手腕,不让她的刀砍下来,我见状就立刻上前将胡庆凤手中的刀抢了过来,并且将她们两个分开了,并在分开她们的过程中推了胡庆凤一掌,胡庆凤当时就趴在地上不起来了。我见到何亚女脸上有很多血,左手手腕的位置正在不停的流血,于是我就赶紧抓住何亚女的左手举高,不让血流这么快,并且打电话“120”叫救护车。隔壁屋“帝山”这时刚好开车回到家,于是我就把围院的门打开了,并叫他赶紧搭我和何亚女去医院,也是在这时候我见到胡庆凤爬了起来,并迅速走出了围院门口往村庙的方向走去。我没有理她,而是与“帝山”一起带何亚女去湛江西南医院了。

当时我见到何某1一动不动侧躺在地上,地上流了很多血,胡庆凤对我说何某1已经死了,我当时也没有去确认何某1是否已经死了。后来我和何亚女在医院救治的时候,我接到我妻子的电话,我妻子说医生去到现场以后说何某1已经死了。

胡庆凤经常因为钱的事情与何某1吵架、打架,之前还因为打架的事情让派出所多次出警处理了。胡庆凤曾因户口本的问题打过何亚女。刘某1与何某1没有男女关系。

经混杂照片进行辨认,何某2辨认出胡庆凤。

何某2对何某1的尸体照片进行了确认,认出照片上的尸体就是被胡庆凤杀害的其侄子何某1。

何某2对上诉人胡庆凤的作案工具菜刀和铁锤进行了确认,认出照片上的菜刀就是案发时胡庆凤用来架在其颈部和用来砍刘某1房门以及伤害何亚女的凶器,认出照片上的铁锤就是其刚去到何某1家中,在胡庆凤手中抢走并藏在围院厨房附近的铁锤。

12.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8年1月8日13时许开始,我在何屋底村庙宇附近打散工,我看到邻居何帝生开小车和我丈夫何某2送何亚女去医院抢救,何亚女的头部全是血迹。何某2告诉我何某1被人砍死了,叫我快回去看看。随后,我就赶紧去到了何某1家里,何某1的母亲陈金元在一楼的房间里,何某1家里一楼及一楼楼梯很多血迹,接着我就上到了二楼,何某1躺在二楼楼梯口附近,何某1腹部位置很多血迹,何某1身体附近也有一大滩血迹,我四周看了一下,二楼的房间门全部是关着的,接着我默默站在何某1身体旁边。过了一会后,120救护车来到了,也陆续来了几个何某1的朋友。医生检查了何某1的瞳孔、脉搏及身体上的伤口,在医生检查的过程中,我看到何某1身体腹部的伤口被塞了一团布,随后医生告诉我何某1已经死亡了,无法抢救。接着,公安民警也来到现场,医生也向公安民警宣告了何某1已经死亡了。公安民警在何某1家里检查了一下,发现何某1的妻子胡庆凤不在家里.不知道去了哪里。这时何某1的细婶刘某1从房间里出来,她说她看到何某1和胡庆凤打架,她害怕不敢拦架就回到她自己的房间里并关好门。

平时何某1和胡庆凤关系很差,他们经常打架的,胡庆凤经常向何某1要钱,何某1没钱给她的时候,她就会和何某1吵架的。每次吵架的时候胡庆凤都会拿刀出来,家里人都不敢去拦架。我记得何某1之前被胡庆凤砍伤过一次手掌及被胡庆凤用酱油瓶打破头部。

何亚女和胡庆凤的关系也很差,胡庆凤也经常向何亚女要钱,如果何亚女不给钱的话,胡庆凤就会和何亚女吵架。胡庆凤曾因为何亚女没有给钱她而动手打何亚女。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陈某辨认出胡庆凤。

13.证人胡某的证言:2017年1月8日下午16时许,我的小妹夫刘明详打电话给我,说我三妹胡庆凤把她丈夫何某1杀死了,让我赶快找到胡庆凤然后带她去自首,于是我就去梅菉新兴东六巷18号601房找到了胡庆凤。胡庆凤看见我后跟我说她把她丈夫杀了,并说先把女儿的事情处理好就会去自首的。后来我就开着电动车搭胡庆凤到梅菉派出所自首了。

胡庆凤为什么要杀何某1的具体原因我不知道,只是听说可能是胡庆凤抓到何某1和她的弟媳偷情,后来两人发生争吵,最后就把何某1杀了。胡庆凤夫妻结婚之后关系一直不太好,经常吵架、打架,胡庆凤曾经被何某1打到住进医院,两人几乎要离婚了。何某1有一次把胡庆凤打得很伤,从那时候开始胡庆凤就在梅菉新兴东六巷18号租了一个房间,平时带着她的小孩在那里住。

我听刘明祥说胡庆凤发微信给他说其发现何某1偷情,胡庆凤夫妻可能要打架,胡庆凤微信里让刘明祥夫妇过去帮她带一下小孩。

14.证人何某3的证言:胡庆凤与何某1关系不好,平时矛盾比较多,何某1平时经常到我的小卖部闲坐,也会带上他的女儿在我的小卖部玩。有时候我见到胡庆凤过来找何某1,他们两夫妻见面经常吵架,具体原因我不清楚,胡庆凤叫何某1回家,何某1不回家,胡庆凤就大骂何某1,有时候还会与何某1打架。刘某1是何某1弟弟的妻子,两人有什么其他关系我不清楚。

15.证人何某4的证言:胡庆凤为人方面不怎么样,比较野蛮,经常无事生非,常对何某1发脾气,有两次与何某1发生争执,都是我拦开的。他们夫妻发生过两次打架,有一次胡庆凤与何亚女因为户口本的事情发生争吵,当时胡庆凤拿来菜刀想砍何亚女,何亚女跑进房间里躲,当时我就在旁边,我就把胡庆凤手上的刀夺下来,何某1见到后踢了一脚胡庆凤的腿部,就这样胡庆凤就哭着跑出门口打电话报警说何某1一家打她。还有一次就是为了她的女儿买奶粉,胡庆凤向何某1要三千元买奶粉,何某1说没有那么多,于是胡庆凤就骂何某1,并且打何某1,何某1就不理她,开车离开家了。

据我所知,何某1与他的细婶刘某1他们之间没有通奸,没有发生男女关系,因为我作为邻居,在家这么久没有见过刘某1与何某1有什么隐蔽的交往。刘某1为人比较好,没有与邻居发生过什么矛盾和争执,我也没有见过她与胡庆凤有什么争吵。何亚女对待胡庆凤比较好,我经常闻到何亚女炒菜是有辣椒的,估计是何亚女觉得胡庆凤是外地人,喜欢吃辣,特地煮给胡庆凤吃的。刘某1、何亚女没有破坏胡庆凤与何某1的夫妻关系。

16.上诉人胡庆凤的供述和辩解:我怀疑我丈夫何某1和细婶“阿某”有奸情,想揭发他们。于是在2018年1月8日下午3时许,我躲在家里二楼上三楼的楼梯转角处,想对他们捉奸,然后被“阿某”发现,“阿某”就跑过来问我在干什么,我就对“阿某”说:“你不能这样破坏我的家庭,你没有老公可以出去外面找。”于是“阿某”就与我撕扯起来,然后“阿某”就喊救命,何某1听到“阿某”的喊声就跑过来打了我两巴掌,用脚踹开我,“阿某”就跑去房间躲了,何某1就拼命地打我,我当时哭了,我女儿当时也哭了好大声,何某1还是不停地打我。后来我忍不住了,我就跑到二楼上三楼的楼梯转角处把事先准备好的刀拿在手上,然后下到二楼的楼梯口把刀顶在何某1的脖子上问他是不是还要打我,何某1说:“你捅啊,你不捅死我,我就捅死你。”何某1还是在打我,我就用刀捅在何某1的肚子位置了。何某1喊“阿某”老婆,并且叫“阿某”来救他,我就把刀从他身体拔出来再捅进他肚子,之后我就把刀拔出来扔在地上。接着我就跑到“阿某”的房门外,想叫她出来,跟她同归于尽。我用脚踢她的房门,“阿某”不开门,然后我就跑到一楼厨房拿来一把铁锤砸“阿某”的房门,她还是没有开门,我又跑到一楼厨房拿来一把菜刀砍她的房门,还是没有把门打开,然后我就用我手机拨打120。我本来不想杀死何某1的,我想打120来救何某1,接着我就在一楼遇到何某1的叔叔,我跟他说何某1流了很多血,我叫他快点打120救何某1,他不信,我就拖着他到二楼,他看到何某1就拨打了120,我跟何某1的叔叔下到一楼,见到何亚女回到家院子里,我以为是“阿某”叫她回来的,怕她叫何某1打我,我就跟何亚女说:“何某1已经死了”,何亚女说:“死就死了”。我就生气,我把何某1的叔叔推进屋里,我就拿着菜刀冲向何亚女往她的身体砍去,被何亚女用手挡开,我又继续往她砍去,被她挡开了,我砍了她三刀,都被她用手挡开了。这时,何某1的叔叔从屋子出来,何亚女就抱着我,何某1的叔叔就从我手上把菜刀抢走了,然后不知道何某1的叔叔用什么东西拍了我头部,我就晕倒在地上了,几分钟后,我起来就离开现场了。

经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胡庆凤辨认出何某1、何亚女、“阿某”系刘某1。

1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指认现场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梅菉街道何屋底村271号何某1住宅。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菜刀一把、可疑血迹11份、铁锤一把、尖刀刀身一把、刀柄一把、门锁执手一个、门锁前板一个、头盔一个。上诉人胡庆凤对现场进行指认、确认。上诉人胡庆凤指认在现场提取的菜刀、水果刀、铁锤、刀把是其用于作案的工具。

1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鉴定,何亚女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九级。

19.尸体鉴定意见书,根据尸检所见,死者何某1腋前线第4-8肋间见一处伤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分析符合单刃锐器所致,此创口为致命伤。左腋窝上缘见创口,创缘整齐;背部胸椎12处有一水平状的创口,创缘整齐;左前臂中上段背侧见创口,创缘整齐;左手背见三处创口,创缘整齐;左中指、环指和小指甲床各有一处创口,均创缘整齐,分析符合锐器所致,符合抵抗伤。根据尸体损伤部位、程度、特征并结合案情分析死亡性质为他杀。何某1符合被锐器刺击胸部致心肺、肝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20.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1)经鉴定,现场二楼大厅地面提取的门锁执手上提取的可疑血迹、现场一楼东北房间地面提取的尖刀上提取的可疑血迹、现场地面提取的一号、二号、三号、四号、五号、六号、七号可疑血迹检出人血,其STR分型与死者何某1心血的STR分型相同。(2)现场杂物房门口提取的铁锤柄上提取的可疑脱落细胞、现场一楼东北房间地面提取的刀柄上提取的可疑脱落细胞的STR分型与死者何某1的心血的STR分型相同。(3)梅菉街道新庆东路18号601出租屋地面提取的左棉靴上提取的脱落细胞的STR分型与犯罪嫌疑人胡庆凤的血的STR分型相同。(4)犯罪嫌疑人胡庆凤身上黑色上衣腰部提取的可疑血迹、犯罪嫌疑人胡庆凤身上黑色上衣右肩部提取的可疑血迹、犯罪嫌疑人胡庆凤身上黑色上衣帽提取的可疑血迹、现场围院地面提取的菜刀刀刃提取的可疑血迹、现场围院地面提取的九号、十一号可疑血迹、现场围院地面菜刀刀柄提取的可疑脱落细胞的STR分型与受害人何亚女的血样的STR分型相同。

21.一审庭审时,上诉人胡庆风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民事起诉状、结婚证、出生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照片、庭审笔录、民事判决书,证明胡庆凤向吴川市人民法院以被害人何某1多次家暴并报警及有第三者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被害人何某1不到庭,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对于上诉人何亚女、陈金元所提的上诉理由以及陈金元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经查,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附事民事原告人可以对第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上诉人何亚女、陈金元就本案第一审刑事部分判决上诉提出意见,没有法律依据;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能就其物质损失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上诉人何亚女、陈金元所提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上诉人胡庆凤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1、本案系由胡庆凤怀疑被害人何某1与刘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首先质问、殴打刘引发,何某1为制止胡庆凤的不法侵害过来拉架,被胡庆凤持刀伤害致死,被害人何某1对本案的发生没有过错。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胡庆凤心胸狭隘,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2、胡庆凤案发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原审法院已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量刑适当。现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再以此为由请求从轻改判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庆凤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胡庆凤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鉴于胡庆凤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对胡庆凤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胡庆凤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何亚女、陈金元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赔偿处理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何亚女、陈金元及其诉讼代理人,上诉人胡庆风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均据理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锦平

审判员  周 晶

审判员  林葵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尔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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