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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能故意伤害二审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25 15: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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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刑终128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振能,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监护人黄某1,系上诉人黄振能的母亲。

辩护人钟美宏、郭子同,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振能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7)粤19刑初14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振能及其监护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卷宗材料及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6年10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黄振能因被害人黄某2到黄振能居住的三楼房间与黄振能的三个儿女玩耍,黄振能感觉黄某2在暗示要和其妻李某在一起,遂要教训黄某2,于是黄振能从房间内拿出一把折叠刀,右手持刀朝黄某2的胸部、手臂等部位捅刺数刀,李某闻声赶来拉住黄振能的右手想要阻止黄振能,黄振能换成左手持刀又捅了黄某2的颈部一刀,黄某2被捅后受伤倒地。后120医生到达现场确认黄某2已经死亡。经鉴定,黄振能患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时属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振能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黄振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黄振能吸毒致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对本案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振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上诉人黄振能及其监护人、辩护人提出:1.原判采信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据此认定上诉人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属事实错误,上诉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负刑事责任能力。2.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本案属于家庭内部引发的案件,在量刑上应于其他恶性伤害案件相区别。3.上诉人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宣告上诉人无罪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黄振能与其父亲被害人黄某2(殁年58岁,东莞市塘厦镇人)共同居住在东莞市。黄振能自2008年开始长期吸食氯胺酮、甲基苯丙胺等毒品,2014年6月23日经东莞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患有特指兴奋剂精神病性障碍,后多次被诊断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并接受药物治疗。2015年以来,黄振能因怀疑黄某2与其妻子李某有暧昧关系,一直对黄某2心怀不满。

2016年10月27日18时许,黄某2到黄振能居住的三楼房间与黄振能的三个儿女玩耍,黄振能感觉黄某2在暗示要和李某在一起,遂要教训黄某2,于是黄振能从房间内拿出一把折叠刀,右手持刀朝黄某2的胸部、手臂等部位捅刺数刀,李某闻声赶来拉住黄振能的右手想要阻止黄振能,黄振能换成左手持刀又捅了黄某2的颈部一刀,黄某2被捅后受伤倒地。后120医生到达现场确认黄某2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2符合颈部、胸部创口致颈总动脉离断、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鉴定,黄振能患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时属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1)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8号三楼,三巷8号为一栋带庭院的3层高楼房,进入一楼大门为楼梯间,楼梯间的南侧为厅,厅的东侧为厨房和饭厅,靠近饭厅门口处的矮柜柜面上放置有水杯等物品以及一把“甩刀”(实物提取),该刀为一把单刃尖刀,刀身及刀柄上均遗留有血迹,在刀身上提取血迹1份,刀柄提取擦拭物1份。(2)从楼梯进入三楼,三楼为三房一公用卫生间结构,楼梯间的北侧为公用卫生间,西侧为杂物房(标为3号房间),东侧为主人房(标为2号房间),南侧为客房(标为1号房间)。2号房间与1号房间有1扇门相通,该门呈关闭状态。2号房间房门朝西,为一卧室一书房一卫生间结构,进入房门为书房,书房的北侧为卫生间,从房门至卫生间门口的地面上有少量的血迹。1号房间房门朝北,房内有一间卫生间,该房内放置有一张床铺,在床尾处的地面上平卧着一具男尸,头东脚西。该男尸上身穿一件枣红色短袖T恤,下身穿一条黑色西裤。在尸体的下颌处、右侧颈部、左侧胸壁外侧、左肩部、左手臂处均可见开放性伤口(详见尸检报告),在死者所穿T恤的左胸部、左肩部以及左腋下部可见10处裂口,左衣袖处有2处裂口,死者所穿休闲裤左侧靠膝盖处有1处裂口。左前裤袋内有1部手机和1个证件袋(黄某2的身份证),左后裤袋有1叠人民币和若干张购物小票。在尸体上半身下方的地面上有一摊血迹,在尸体下半身及周围地面均有大量的血迹。在靠近尸体的床尾边缘、椅子靠背、房间西侧墙壁处均有血迹,在房间面上遗留多枚残缺的赤足血迹。(3)从1号房间地面棉签擦拭提取血迹一份,从死者左手指甲处、右手指甲处棉签擦拭提取擦拭物各一份。

2.折叠刀一把:系黄振能作案时使用的刀具。

3.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依法提取折叠刀一把,黄振能确认就是其捅刺黄某2时使用的作案工具。

4.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东)公(司)鉴(法尸)字〔2016〕1107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1)尸表检测共见14处创口:头面部左下颌、左大腿中段外侧、左小腿中段前侧各见一处创口,深达皮下;颈部右侧、左肩背部、左上臂中段背侧、左上臂中下段背侧各见一处创口,左胸外侧见三处创口,均深达肌层;左胸部见三处创口,均深达胸腔,另见一处创口,深达皮下。以上创口均创缘整齐,创角锐利、创壁光滑,创周未见挫伤出血,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2)解剖检验:探查颈部右侧创口,深达肌层,见颈总动脉离断,附近肌群血浸染。探查左胸部三处创口,均深达左胸腔,见左第5肋骨及肋间分别见两处破裂口伴肋间肌出血,左肺下叶见三外破裂口,心包左前壁见三处破裂口,深达心包腔,心包内见150ml积血伴凝血块,左心房见三处破裂口,心脏苍白。探查左胸外侧三处创口,其中一创口深达左胸腔,左胸壁外侧第九肋间见一破裂口。左胸腔积血,量为800ml,左肺苍白萎缩,右胸腔未见积血积液,右肺苍白完整。腹腔未见积血积液,肝脏色淡,脾脏被膜皱缩,余腹腔脏器未见明显致命性损伤。结论:黄某2符合颈部、胸部创口引起颈总动脉离断、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5.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东)公(司)鉴(DNA)字〔2016〕110220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证实:(1)现场1楼遗留折叠刀刀刃上可疑血迹,黄振能右前胸处可疑血迹、左手指甲上擦拭物,现场房间床铺上可疑血迹,黄某2右手指甲上擦拭物与黄某2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2.79×1022。(2)黄振能左手指甲上擦拭物、右手指甲上擦拭物检出混合STR分型。(3)现场1楼遗留折叠刀刀柄上擦拭物未检见有效的STR分型。

6.东莞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莞精卫鉴定所[2016]精鉴字第3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1)精神医学诊断分析:被鉴定人案发前存在明显的嫉妒妄想、妄想性释义等精神病性症状;其精神症状的出现具有发作性,与吸毒行为明显存在关联;有吸毒史,但具体时间段不明确,尿检呈阴性,但不能排除长期吸食毒品后对脑部造成慢性损伤,继而出现的精神异常。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在本案中杀死自己的父亲的行为明显受吸毒后出现的精神症状(嫉妒妄想、妄想性释义)影响而作案,对案发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丧失;被鉴定人因数年前吸食毒品,可能导致其出现了神经系统的长久损害,以至其迟发性精神病性障碍发作作案;本作案行为源于其曾经长期吸毒,其本人无法预测作案行为的发生。综上,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指南(SF/ZJD0104002-2011)》的规定,被鉴定人对本案行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结论:被鉴定人黄振能患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时属发病期;被鉴定人黄振能案发时受精神病症状影响,对此次涉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丧失,与吸毒存在关联,评定其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7.调取证据清单、东莞市第七人民医院病历资料证实:黄振能于2014年5月27日由其父亲陪同至东莞市精神卫生中心(现更名为东莞市第七人民医院)要求入院治疗,医生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7月2日期间曾住院治疗,病历资料记载黄振能于2008年开始吸食毒品(以K粉、冰毒为主),2014年2月渐起精神异常。之后有多次就诊记录,最后一次为2016年9月19日,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门诊治疗开药15天。治疗期间黄振能均承认有吸毒史,否认二系三代有阳性精神病遗传史。

8.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1)案发经过:2016年10月27日18时许,她和丈夫黄某2以及小孙子在一楼吃完饭后,打了饭和汤拿到三楼给大孙子和孙女吃,黄某2抱着小孙子也到三楼,她把饭和汤交给儿子黄振能喂两个小孩吃,然后就下楼去洗碗了,黄某2留在三楼陪小孩玩。过了十几分钟,她发现三楼传来儿媳妇李某的哭叫和吵声,就赶忙到三楼,看到三楼的客房里,李某面对面双手环抱着黄振能的双臂不让他动,黄某2仰面躺倒在地上,双手摊开一动不动,身上和地上都是血,而三个小孩在一边不停地哭叫,她第一反应就是赶忙将孙女和大孙子抱下一楼,让别人帮忙照看和打120电话,又叫“鸿福”快来帮忙,“鸿福”上楼后看到房里的情形就打电话叫人帮忙。她进到客房将小孙子抱到一楼,并打电话叫亲戚过来帮忙,在一楼和三楼来回。后来走到三楼时,看到黄振能手上拿有一把刀,就赶忙上前将刀拿了下来,藏在一楼大厅的桌子里。是一把长约十厘米的小刀,银白色刀身,刀现被公安机关扣押了。后来医生来到现场诊断黄某2已经死亡,接着公安人员也过来了。(2)黄振能的日常表现:黄振能是在2013或2014年被确诊患有精神疾病,开始总躲在家里不出门,还说有人要杀他,在东莞新涌医院住院治疗过,之后出院回家吃药治疗,自患病后,黄某2和李某一直有定期带他到医院检查治疗,并一直有吃药治疗,吃药治疗后没有出现说有人杀他的行为,只是变得更少说话,经常待在家里不喜欢到外面走。黄振能平时行为和正常人没什么区别,和家人关系一直很好,没有什么争吵,只是发病时会躲在家里不出门,平时很少说话,经常待在房里,很少出房,很少和其他人接触。案发前没有发生过特别的事刺激黄振能,但是他有三个小孩要抚养,可能生活上有压力。她和黄某2家族及上两代的人都没有人患过精神病。她不知道黄振能是否吸过毒。黄振能一直说他没有精神病,而且不肯吃药,所以很多时候都是黄某2和李某监督他吃药。黄某2平时有叫黄振能吃药时,黄振能会顶撞黄某2几句(补充侦查的笔录里称有时会叫黄振能帮忙做点事,黄振能不听会骂两句,骂完就会没事,黄振能被骂也不会顶嘴),除了这些外,平时两人很少说话,也没怎么争吵,也没有打过架。黄振能没有向她提起李某与黄某2有不正常关系。

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1)案发经过:2016年10月17日18时许,她在三楼卧室里玩电脑,丈夫黄振能在房里看电视,家婆黄某1带饭上来给李某和黄振能吃,家公黄某2带小儿子也上到三楼,黄振能看到后就问黄某2上来干什么,黄某2没理他,带着小儿子到隔壁客房去玩,黄某1送完饭后就下楼去了。黄振能听到黄某2和小儿子在隔壁房间的玩闹声,开始在房里走来走去,时走时坐,显得很焦躁的样子,然后她听到黄振能走出去的声音,之后就听到黄某2“啊”的大叫了一声,她马上冲到隔壁客房,看到黄振能右手拿着一把水果刀对着黄某2的胸前位置,黄某2的左手小手臂被划伤了一道挺深的长约五六厘米的伤口,上臂上也在流血,黄某2想用手去抓黄振能的手,她见状冲上去用双手抓住黄振能拿刀的右手手腕不让黄振能动,黄振能一边挣扎,一边用左手和黄某2拉扯。由于她的力气不够大,黄振能用左手把刀拿过去,然后左手持刀往黄某2的脖子右边靠近锁骨的位置插了一刀,她见状马上松开双手,改去抓黄振能的左手,把黄振能往后拉,黄振能还想冲上去捅黄某2,但被她拉住了,她一边拉着黄振能一边喊他不要这样,并叫黄某1上来,而黄某2被捅了一刀后,慢慢地仰面倒在了地上,身上的血和地板上的血越来越多。过了一两分钟,黄某1上来了,她一边抓住黄振能的手,一边叫黄某1赶紧报警和叫人帮忙,黄某1就下楼去叫人帮忙了。过了一会,住在附近的一名男子和黄某1上来,然后边打电话叫人,边和黄某1下楼。她见没有人过来帮忙,又叫了黄某1上来,黄某1上来后将黄振能手上的刀抢了过去,然后拿着刀下楼了。黄振能使用的是一把折叠式的小刀,这把刀平时放在卧室的洗手间里用来削水果的,已经放了很久了。她将黄振能拉出客房,坐在客房门口。过了约十分钟,120医生过来确认黄某2已经死亡,接着公安人员也过来了。(2)黄振能的日常表现:黄振能在2013年前被确诊患有精神疾病,还曾在东莞市新涌医院(东莞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过一个月,出院后一直在家吃药治疗至案发日。黄振能和父亲黄某2的关系一直以来都不是很好(补充侦查的笔录称黄振能比较尊重黄某2,黄某2叫他做的事情基本上都会去做),案发前几天一直有争吵。吵得最厉害的一次是案发前一天晚上八点左右,也是因为黄某2带小孩到三楼玩的事情,黄振能认为是因为黄某2和她有不正当关系才带小孩到三楼玩的,所以和黄某2吵架。吵完后,黄振能在房里发脾气,又踢门又砸水杯,还自言自语的说“扑街,快点死”之类的话。案发前一年来,黄振能经常会产生幻觉,怀疑她和黄某2有不正当关系,所以经常和她、黄某2争吵,而且还因为这件事打过她,但黄振能没有向黄某2提起这事。她和黄某2之间并没有不正当关系。黄振能被确诊患有精神病后,在家都会时不时坐在椅子上呆坐一晚,会自言自语说一些骂人的话,还会无端端地发脾气。黄振能本来疑心就很重,对身边比较亲近的人都会怀疑这个怀疑那个,之前也怀疑身边一个比较好的朋友要杀他(补充侦查的笔录称黄振能平时和家人的关系还是可以的,没什么特别,自他怀疑黄某2和她有不正常关系后,就变得很少跟家人说话,但关系一直很不错的)。黄振能父亲这两代人都没有精神病。她听说黄振能在2012年前有吸过毒,但没有亲眼看过。

10.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份的一天18时许,他下班后回到家,邻居黄某1在围墙处大声叫“洪福,猪皮(即黄某2)不行”,他马上赶过去跟着黄某1到他们家三楼的一个房间,看到黄某2倒在地上,腿伸直没有动静,房间地上都是血,黄振能手上拿着一把刀(刀尖朝外),抱着黄振能的老婆,黄振能的老婆在那里叫“救命”,他见状赶紧下楼找人打电话叫救护车,救护车到场后,他和医生一起上到三楼,医生看了黄某2后说已经没气了。事后,他听到外面的流言说黄振能脑子有点问题、吸食白粉之类的话。

1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黄振能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12.调查函、人口信息查询表、常住人口信息等:证实黄振能的身份情况。

13.人口信息查询表、户口本、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实:黄某2的身份情况及家庭情况。

14.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28日现场对黄振能尿液的检测样本进行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结果呈阴性。

15.黄振能的管教出具的手写材料《8仓重点人员表现状况》证实:黄振能自2016年11月3日入东莞市看守所8仓关押至2017年2月底期间,夜间睡觉经常坐起发呆,白天沉默寡言,不与人沟通,极不注重个人卫生,不配合轮值员的工作安排,还趁人不备动手打人。3月上旬,经管教向看守所反映情况后,看守所于3月4日安排黄振能定期服药,此后情况逐渐好转,已恢复与常人无异,能主动与人交流,思想情绪稳定,服从管教管理,与仓里其他在押人员相处和睦。

16.上诉人黄振能的供述和辩解:

(1)起因:他在婚前与父亲黄某2相处得还可以,但自从2015年以来,他认为黄某2和李某存在暧昧关系,感觉黄某2对李某有意思,好像喜欢李某,此后就很少和黄某2交流,关系开始变差了。他平时没有发现黄某2和李某之间有类似恋人的亲昵行为,他主要从两个方面认为黄某2和李某之间关系暧昧:一家人的拖鞋会放在一楼,黄某2会把拖鞋放在李某的拖鞋旁边;二是黄某2对黄某3特别好,黄某3代表李某,黄某2对黄某3好就是表示对李某好。他平时说过李某多次,叫她不要怎么理黄某2,但李某否认两人之间有暧昧关系,认为是他想多了,叫他吃药。他没有对黄某2明说过这件事,但平时有做过一些事情去暗示黄某2,以表达不满,暗示黄某2不要对李某过于亲近,他个人认为黄某2应该明白自己的意思。案发前一天(10月26日)17时许,他的三个小孩跟黄某2下楼,过了一会,黄某2单独把大儿子黄某4带上楼,然后自己下楼了。他看到黄某2把女儿黄某3带下楼,又把大儿子黄某4带上楼,认为黄某2特意要和黄某3在一起(他觉得黄某3代表了妻子李某,大儿子代表自己,小儿子代表黄某2),所以就很生气,狠狠地把门关上了,门关上时发出很响的声音,那时黄某2刚下楼梯肯定听到关门的声音,但黄某2没有说什么。到晚上,黄某2到三楼晾衣服,把房间外面走廊的灯打开了没有关,他认为黄某2打开灯的意思是暗示要他和李某分手,他就很生气,但没有说什么。(2)具体经过:10月27日18时许,他和老婆李某、女儿黄某3以及大儿子黄某4在家中三楼主人房里玩,李某在上网。过了一会,他父亲黄某2抱着他的小儿子黄某5到三楼右边第一间客房内玩,黄某3、黄某4听到黄某2和黄某5在隔壁房间玩,就跑出主人房到客房去玩了,当时他很生气,心里很不喜欢黄某2抱着黄某5到三楼来玩,也不喜欢黄某3跟着黄某2一起玩(因为当黄某3和黄某2在一起时,他感觉是黄某2和李某在一起),心里产生一种想教训黄某2的想法。于是他从主人房内的一间杂房内拿了一把匕首,往客房走去,看到黄某2坐在房间床中间位置,三个小孩就在房间里玩,他右手拿着匕首直接朝黄某2右胸部位置刺去,黄某2被刺伤时喊了一声“啊”,并用脚踢他的胸部,他被踢了一脚后退了一下,接着继续持匕首往黄某2的胸腹部位置刺了两三刀的样子。过了一会,他看到黄某2被刺伤的位置流血了。这时,李某闻声赶过来客房,当她看到他拿匕首伤害黄某2时,就大声叫他停止,不要伤害黄某2,并用手想拉住他,但他没有听从,并把刀从右手换成左手继续去伤害黄某2,匕首划了黄某2脖子位置一刀后,李某就用双手紧紧抓住他的双手,不让他继续用刀伤害黄某2,他这才站着不动了。此时李某喊他的母亲黄某1救命,黄某1听到喊声跑上三楼的客房,李某叫黄某1打电话叫救护车,黄某1就下楼去找人帮忙。后来,一名叫“洪福”的邻居上来三楼房间,说了一句“怎么搞成这样啊”,然后就走出房间了。不久救护车的医生来到现场抢救黄某2,最后说伤者不行了,要保护好现场。后来不知道是谁报警了,民警把他控制后带走调查。他总共刺了黄某2约七八刀,黄某2的胸部、腹部以及颈部都有刀伤,他没有想过要把黄某2杀死,知道拿刀刺人的胸、腹部等要害部位会致人死亡,但当时没有其他想法,就是想用刀刺黄某2。刺完后,刀被李某夺下后才想到有可能会把黄某2刺死。他作案时用的匕首是一个朋友在两年前给他的,平时放在三楼的一个小杂物房间一个茶几下面。捅完黄某2后,匕首被李某拿走了。(3)精神状态:他在四五年之前吸食过“K粉”,当时黄某2知道这件事,说他精神有问题。三四年前,他看到别人发微信朋友圈的内容,觉得别人要整自己,后来黄某2说他精神有问题,并带他到新涌医院(东莞市精神卫生中心)检查,不清楚结果是怎样,但有看到转诊单上写着精神分裂。最近两三年,他都有到新涌医院去开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如果不去开药吃,家里人会骂他。他认为自己精神没有问题,但是家人都说有精神病,他没有办法就听从家人的话去新涌医院治疗,也有按时服用药片,最近一次去新涌医院看病是在两个月前。至案发两三年前就没有再吸食毒品了。当时每次大概吸食一两克,隔着几天吸一次,但没有毒瘾。(4)其他:黄振能捅完黄某2后没有报警或打求救电话,也没有想过要逃跑,当时没有人在其面前打过电话,其有听到李某叫黄某1叫救护车,应该也有报警,具体的不清楚。

关于上诉人黄振能及其监护人、辩护人对黄振能的精神病症及刑事责任能力所提出的意见,经查,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由具有检验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作出,鉴定结论系综合黄振能的病历资料、生活经历、日常表现及黄振能共同居住的亲属的证言作出。鉴定书对自愿吸毒后出现精神障碍而犯案的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还是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分析论述,鉴于黄振能因数年前吸食毒品可能导致出现神经系统的长久损害,以致其迟发性精神病性障碍发作作案,故对黄振能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据,原判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黄振能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并无不当。该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黄振能及其监护人、辩护人提出黄振能构成自首,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黄振能归案后一直表示不知道别人报警,其虽然作案后留在现场,但主观上并无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依法不构成自首。原判鉴于本案系发生在家庭内部之间,综合考虑黄振能的行为能力、案发后表现及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态度,已在量刑上予以从轻,现上诉人及其监护人、辩护人再以此为由要求从轻,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振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黄振能吸毒致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对本案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黄振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发生在家庭内部之间,被害人亲属对上诉人黄振能予以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傅曜天

审判员  罗 桦

审判员  翟健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任玲霞

书记员邓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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