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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王付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25 14: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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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民终153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火车西站南侧(淮阴区丁集镇七一村**)。

法定代表人:王付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华,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付生,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华,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信达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东乐路**之二东乐楼**铺之二。

法定代表人:冯锦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良,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喜,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海润昊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东乐路**之二东乐楼**铺

法定代表人:冯锦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良,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喜,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文沙路**/div>

法定代表人:庞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玲,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漯河锦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郾襄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罗西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鹏,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漯河市海天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创业路****号iv>

法定代表人:姚林成。

一审被告:卫辉市海滨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后河镇李亨屯村iv>

法定代表人:胡保利。

上诉人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佛山市顺德区信达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利公司)、佛山海润昊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昊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一审被告漯河锦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星公司)、一审被告漯河市海天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河海天公司)、一审被告卫辉市海滨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滨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华、刘敏,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良、一审被告锦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活动。一审被告漯河海天公司、海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海天公司对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的所有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海天公司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遗漏了关键事实。1.海滨公司提交的2013年5月7日的《证明》上有海纳百川公司盖章、王付生、汪贝贝等人签名,但王付生仅作为海纳百川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并非作为第3347978号商标共有人身份签字。而且,一审法院遗漏查明海纳百川公司与汪贝贝于2013年9月27日签订《商标转让协议》、2014年3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汪贝贝在2014年3月26日委托律师发表的声明,导致认定事实错误。2.信达利公司提交的其与海纳百川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海纳百川公司以第3347978号商标的使用权作为出资,与信达利公司成立海润昊天公司。王付生只是作为淮安王老吉乳业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海润昊天公司的名义股东。3.中央电视台节目报道的“王付生投资1700万元与汪贝贝合作建厂”以及“中国郾城”网站的《海天集团海纳百川食品工业公司高管一行来郾投资考察》的新闻不是事实,即便确认该事实,退一步讲,王付生也仅代表海纳百川公司,是职务行为,且该行为超过了诉讼时效。综上,王付生只是作为海纳百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事职务行为,无法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二)海纳百川公司作为第3347978号商标的商标权人,在2014年5月6日该商标被最终无效之前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而在2014年3月1日之后,该注册商标已经转让给汪贝贝,在商标转让之后的行为,即便构成侵权,也与海纳百川公司和王付生没有任何关系。一审判决认定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实施了共同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是错误的。(三)被控侵权产品的“海天由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使用”中的商标持有人是汪贝贝,与海纳百川公司无关;被控侵权产品三上显示的“监制:海天集团海纳百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并非海纳百川公司;无证据证明海纳百川公司网站上有涉嫌侵犯海天公司的商标权的行为。因此,海纳百川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王付生不构成商标侵权。(四)即使再退一步,被控侵权“苹果醋”商品与海天公司的第3448510号、第1121295号商标的核定商品相比,无论是功能、用途、生产原料、制作工艺还是销售场所的商品分类摆放等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五)一审判决认定“海纳百川等被告主张得到许可使用的商标于2014年5月6日已被无效,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日期均在2015年以后,其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而且海纳百川公司等被告对第3347978号商标的使用已改变了该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其使用行为并不构成对第3347978号商标的合理使用”,“不构成注册商标的使用”“已改变了该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都是被授权许可人实际使用的问题,与仅仅曾经作为商标授权人的海纳百川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六)海纳百川公司至多是商标许可人,与被控侵权产品、产品包装、网站、名片上使用“海天集团海纳百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名称的行为无关,王付生仅仅作为海纳百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该行为无关。(七)海天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使用“海天”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虚假宣传”,一审判决诉判不对应,应予纠正。(八)海纳百川公司仅仅是第3347978号商标在2014年3月之前的商标权人,此后商标权人为汪贝贝,而被控侵权产品生产日期在2015年,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与其他被告不构成共同侵权。(九)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向前推算二年计算,而2014年5月6日前对第3347978号的使用是合法的,因此本案至多计算赔偿数额的期间是2014年5月6日至2015年12月14日。而且,海天公司提交的很多证据都是发生在2014年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作为本案索赔依据,一审判决酌定的200万元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十)海天公司没有提交商誉受损的证据,一审判决海纳百川公司等被告在《楚天都市报》等报刊公开声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十项、第十三项;2.由海天公司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关于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海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1.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在被控网站上使用“海天HAITIAN”等商标标识的行为,或者销售(暂不论是否有生产)被控侵权产品,均在获得第3347978号“海天”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授权许可的前提下进行的,且规范使用该授权商标,不存在侵犯海天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直到收到本案起诉状才知道第3347978号“海天”注册商标已被撤销,不存在侵权恶意。2.根据《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第32类商品,可以直接饮用,而海天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均指定在第30类商品上使用,属于调味品,不能直接饮用,两者在性质、功能上有本质区别,且商场摆放区域不同,故两者不属于同类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3.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仅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虽然被控侵权产品三上显示信达利公司为“出品”,但该产品包装上已表明其他被告为生产厂家,而信达利公司仅仅是贸易公司,根本无生产条件,况且委托他人加工生产并不等于自己生产,一审判决认定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有生产行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关于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1.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主营零售和批发业,涉及的产品类型为饮品,不涉及海天公司的主营产品,与海天公司属于不同行业,两者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也无搭便车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海天公司以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使用其“海天”字号为由要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一审判决却以虚假宣传为理由认定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显然超出了海天公司的诉讼请求。3.海天公司在本案主张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等侵犯其“海天”注册商标,且其“海天”字号也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同时又以使用其字号“海天”为由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显然是以同一事实主张双重法律关系。(三)关于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1.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被授权许可使用第3347978号“海天”商标,与王付生进行合作,相互之间的意思联络合法,不以实施侵害海天公司涉案商标为目的,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不需承担连带责任。同理,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与其他被告也无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不需承担连带责任。2.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规模较小,产品销量较小,销售范围仅限于佛山顺德,基本无获利,且海天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损失数额和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侵权获利。退一步讲,即便认定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也应考虑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对超过2年诉讼时效部分的侵权行为不应再承担侵权责任,故应减少赔偿数额。

海天公司针对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的上诉答辩认为:(一)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构成商标侵权行为。1.虽然海纳百川公司于2014年3月将第3347978号商标转让给汪贝贝,但是之后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仍然在使用上述商标。海天公司一审提供的诸多证据相互印证,充分说明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侵权时间长达六年之久,即便上述商标被转让后,王付生仍然自始至终是海润昊天公司的股东。而且,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第3347978号“海天”商标不一致,属于改变商标标识的使用。2.第3347978号“海天”商标被撤销后自始无效,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一开始使用该商标即构成侵权。即便该商标未被无效,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实际使用的商标图样与该商标不同,改变了显著特征,不属于对注册商标规范使用。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存在生产、销售的分工合作关系,海润昊天公司还在其网站上宣传其由信达利公司“蜕变”而成,两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在同一地址经营,属于混同经营,构成共同商标侵权。(二)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1.首先,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以未经登记的“海天集团海纳百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作为监制商参与侵权行为。其次,在中国食品招商网和火爆食品饮料招商网的名为“海天集团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的网站上,均显示了海纳百川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等证件,可见上述网站是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开办的。因此,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使用未经登记的带有“海天集团”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停止使用带有“海天集团”字样的企业名称。2.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在其网站上和员工名片上使用“海天集团”字样,明显是想攀附海天公司的声誉,信达利公司还曾宣传与海天集团强强联手,共同开创海润昊天公司,由此可见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明显。两公司的行为恶意攀附海天公司的声誉获取竞争优势,已经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王付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王付生存在个人侵权行为。首先,海纳百川公司以第3347978号“海天”商标作价192万元出资而使王付生成为海润昊天公司的股东,充分证明王付生为商标持有人,也恰恰能够证明王付生为海纳百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更加证明了王付生是作为商标持有人在2013年5月7日的《证明》上签字的。其次,海天公司提交的诸多证据表明,王付生个人积极参与侵权活动并且持续侵权时间之久。此外,王付生明知商标权利不稳定,仍然进行授权转让等一系列行为,其声称完全将商标转让给汪贝贝,但自始至终是海润昊天公司的股东,未曾将股东变更。2.王付生控制海纳百川公司实施侵权行为。首先,从海润昊天公司仿冒的品牌来看,先后实际经营的仿冒品牌有“海天”、娃哈哈集团的“营养快线”“汇源”,还有“王老吉”“加多宝”“中斗”等品牌,而王付生也抢注了多个知名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其次,海纳百川公司的字号不断变更,先后使用“皖炉酒业”“皖家酒业”“华泰日升”“王老吉乳业”等等,都是他人知名商标或字号,其在日常经营和广告宣传中亦广泛使用“海天集团”名称。再次,海纳百川公司曾因侵犯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被法院判决赔偿100万元,而王付生也曾因假冒商标被法院判处刑罚。此外,海纳百川公司并不实际经营生产、销售或服务业务,而是主要通过授权他人使用其抢注的知名品牌,收取商标许可费用。综上可见,王付生是职业侵权人,同时是海纳百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后者是前者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和载体,两者客观上存在侵权的意思联络,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四)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正确。1.根据汪贝贝自述和中央电视台的报道,锦星公司销售苹果醋侵权产品所获利益约600万元,而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从中提成高额利润。2.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地域范围广、投资生产资金庞大、企业规模大,销售范围广。(五)苹果醋商品与海天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商品构成类似商品。苹果醋商品兼具饮料和调味品性质,且苹果醋名称中含“醋”字,与酱油、醋、调味品等商品均属于食品,销售渠道和对象存在重合,生产苹果醋企业通常具有生产调味品条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六)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侵权范围广、时间长,明目张胆使用“海天”商标以及莫须有的“海天集团”对外宣传,让人误以为其宣传的“海天集团”才是真正的“海天”,一旦出现问题,将严重损害海天公司的商业信誉、产品声誉,至今负面影响仍在发酵。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锦星公司在二审中答辩认为:1.锦星公司并没有否认翟宗磊、翟宗伟与汪贝贝的关系,但他们之间的关系需要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提供证据证明。2.汪贝贝在本案中是受害者,其并不知晓商标可能被无效,否则不可能面临巨大风险而购买商标。综上,不认可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上诉中关于汪贝贝的部分。

漯河海天公司、海滨公司二审中未答辩。

海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锦星公司、漯河海天公司、海滨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海天公司第3448510号“”、第11212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体包括立即停止在其生产和销售的苹果醋产品、产品包装、网站使用“海天”“”“”“”“”等被控侵权标识;2.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锦星公司、漯河海天公司、海滨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海天公司“海天”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包括停止在其生产和销售的苹果醋产品、产品包装、网站、名片上使用“海天集团海纳百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海天集团海天河南省食品有限公司”“海天集团河南明星食品有限公司”“海天集团佛山海润昊天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3.漯河海天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海天”企业字号,并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字号变更手续,变更之后的字号不得含有“海天”二字;4.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锦星公司、漯河海天公司、海滨公司在《楚天都市报》《新民晚报》《大河报》《广州日报》上刊登面积不小于10cm×10cm的公开声明,向海天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5.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锦星公司、漯河海天公司、海滨公司共同赔偿海天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共计520万元;6.判令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锦星公司、漯河海天公司、海滨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海天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以及被告抗辩所使用的注册商标的相关事实

海天公司是第1121295号“海天”、第3448510号“海天”商标的注册人。第1121295号“海天”注册于1997年10月21日,第3448510号“海天”商标注册于2004年7月28日,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第30类的醋、酱油、调味酱、调味品等商品。海天公司的“海天”商标及产品获得多项荣誉:在酱油商品上的“海天”商标于2000年9月27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海天公司的海天牌食醋于2006年9月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海天”牌于2014年10月获得广东省质量协会、广东省用户委员会颁发的“广东省用户满意品牌”称号;在调味品上的第3448510号“海天”商标于2015年1月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海天”注册商标被中国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中国调味品协会于2015年6月25日出具《证明》,证明海天公司生产包括酱油、醋类等300余个品种规格产品,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及出口到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海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产值销值、品牌知名度、企业综合实力等各方面均排在行业最前列,从1997年起至2014年,连续18年调味品产销量全国排名第一。海天公司从1997年12月起在报刊、杂志等媒体上持续地对其“海天”牌苹果醋商品进行宣传。

海纳百川公司等被告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第3347978号“海天”商标。该商标由安徽省涡阳县皖炉酒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25日申请注册,2008年12月28日经异议程序后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果汁等。该商标经多次转让后,于2011年6月8日经核准变更权利人为海纳百川公司,再于2014年3月10日由海纳百川公司变更为汪贝贝。海天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对该商标提出争议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争议裁定书裁定对该商标予以撤销。海纳百川公司不服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二审生效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海滨公司提交的一份落款时间为2013年5月7日、有海纳百川公司盖章以及王付生、汪贝贝等人签名的《证明》载明:汪贝贝持有第3347978号“海天”商标20%股权,为“海天”品牌共有人;“海天”品牌授权任何公司及个人使用该商标需所有商标持有人商议而定,共同签字生效。

二、与被控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一)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关情况

1.海天公司在湖北省武汉市一超市内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一和被控侵权产品二(产品详细外观见判决书附图)。被控侵权产品一(塑料瓶450ml)瓶贴印有产品名称“苹果醋饮料”以及“海天HAITIAN”商标以及“海天由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使用”“漯河锦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出品”“生产商:卫辉市海滨饮品有限公司”字样,产品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14日;被控侵权产品二(玻璃瓶330ml)瓶贴印有产品名称“苹果醋木糖醇饮料”“海天HAITIAN”商标以及“海天由商标持有人授权中山海纳百川食品有限公司许可使用”“监制:海天集团海纳百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出品:漯河锦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商:漯河锦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字样,产品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11日。

2.海天公司在信达利公司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三(玻璃瓶650ml)(产品详细外观见判决书附图),瓶贴上印有产品名称“苹果醋饮料”以及“海天HAITIAN”商标,背面瓶贴印有“海天由商标持有人授权佛山市顺德区信达利贸易有限公司许可使用”“监制:海天集团海纳百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出品:佛山市顺德区信达利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瓶盖和瓶颈上印有“海天”商标,产品生产日期为2015年4月26日;产品的外包装箱印有“海天HAITIAN”商标以及“海天由商标持有人授权漯河锦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许可使用”“监制:海天集团海纳百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出品:佛山市顺德区信达利贸易有限公司”“生产商:漯河锦星生物有限公司”字样;在购买过程中海天公司还取得名片一张,名片上印有“海天集团、佛山海润昊天食品有限公司”字样和“海天HAITIAN”字样。

3.海天公司在湖南省安仁县一自建房屋内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四(玻璃瓶838ml),产品正面瓶贴印有产品名称“苹果醋”以及“海天HAITIAN”“海天”商标,生产日期为2015年11月8日;产品的外包装箱印有“海天HAITIAN”商标以及“品名:海天苹果醋饮料”“海天由商标持有人授权漯河锦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许可使用”“生产商:漯河锦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字样。

4.在海天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中还显示海天公司购买到其他数款使用“海天HITIAN”商标标识的苹果醋商品。

(二)被控侵权网站的相关情况

1.一名为“海天集团海润昊天食品有限公司”的网站“关于我们”的栏目中显示“广东省佛山市海润昊天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前身由广东省佛山市信达利贸易有限公司升华蜕变而成。”网站版权信息显示“版权所有:海天集团海润昊天食品有限公司”。该网站显示有“海天HAITIAN”“海天”商标,并展示有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三在内的多款使用“海天HAITIAN”商标的苹果醋产品。

2.在中国食品招商网中有一名为“海天集团·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的网站,该网站的“公司简介”一栏中显示:“海天集团海纳百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辖海天集团海润昊天食品有限公司、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网站“形象展示”一栏中还展示有海纳百川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相片。网站显示有“海天HAITIAN”商标。网站“代理信息”一栏还显示有多个来自全国各地的有意向的代理商的相关信息。

3.在火爆食品饮料招商网中有一名为“海天集团海润昊天食品有限公司”的网站,该网站的“公司介绍”一栏中显示有“海天HITIAN”商标以及“广东省佛山市海润昊天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前身由广东省佛山市信达利贸易有限公司升华蜕变而成”等文字介绍,网站首页信息还显示该网站已为“诚信认证第2年”。网站的诚信档案显示公司名称为“佛山海润昊天食品有限公司”,该信息已被认证。该网站中显示有“海天HAITIAN”商标,并展示有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三在内的多款使用“海天HAITIAN”商标的苹果醋产品。网站“代理意向”一栏还显示有多个来自全国各地的有意向的代理商的相关信息。

4.在火爆食品饮料招商网中有一名为“海天集团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的网站,该网站的“公司简介”一栏显示有“海天HAITIAN”商标,“海天集团海纳百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辖海天集团海润昊天食品有限公司、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等文字介绍。网站的诚信档案显示公司名称为“淮安海纳百川公司饮品有限公司”,该信息已被认证。网站还附有海纳百川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等证件的相片。网站“代理意向”一栏还显示有多个来自全国各地的有意向的代理商的相关信息。

5.在慧聪网中有一名为“漯河锦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网站,该网站的企业档案显示为“买卖通会员第1年漯河锦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翟宗磊先生工商注册信息:华夏邓白氏认证”。网站“详细信息”一栏显示该网站经营者的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注册地址“漯河市郾城区郾襄大道**”表人“翟宗磊”等信息已经慧聪网的买卖通认证。网站版权信息显示“漯河锦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网站中显示有“海天HAITIAN”商标,并展示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一、三在内的多款使用“海天HAITIAN”商标的苹果醋产品。该网站中在一苹果醋商品信息中显示有以下文字:“海天集团锦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是由海天集团海纳百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投资的专业饮品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大型企业……。”

6.中国食品招商网中有一名为“海天集团(佛山)海润昊天食品有限公司”的网站,网站内展示有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三在内的多款使用“海天HAITIAN”商标的苹果醋产品。网站“代理信息”一栏还显示有多个来自全国各地的有意向的代理商的相关信息。

7.在环球食品招商网中有一名为“漯河市海天饮料有限公司”的网站,网站企业档案中显示企业名称为“漯河市海天饮料有限公司”,企业地址,企业地址为“漯河堰襄大道**”司简介”一栏显示“海天集团海天河南省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是有海天集团海纳百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投资的专业饮品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大型企业……”。网站显示有“海天HAITIAN”商标,并展示有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一、三在内的多款使用“海天HAITIAN”商标的苹果醋产品。

8.在好妞妞食品饮料网中有一名为“漯河市海天饮料有限公司”的网站,该网站中显示的公司介绍的内容与环球食品招商网中名为“漯河市海天饮料有限公司”的网站中的公司简介内容基本相同,网站版权信息显示为“漯河市海天饮料有限公司”,网站展示有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一、三在内的多款使用了“海天HAITIAN”商标的苹果醋产品。

(三)与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报道

1.中国经济网登载有一篇名为《阳光家园:致力于打造中国苹果醋第一品牌》的文章,该文称东莞市众好食品有限公司是锦星公司的广东营销中心。锦星公司技术力量雄厚,产品远销23国。2010年,锦星公司与海天集团携手合作,共同建造海天锦星新厂,占地面积150亩,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建成10条果醋生产线。该网还登载了一篇名为“海天集团营养快线新品发布会在京举行”的报道。2.在食品饮料招商网中有一篇名为《海天集团参加第89届全国糖酒会》的文章,该文章载明“广东省佛山市海润昊天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前身由广东省佛山市信达利贸易有限公司升华蜕变而成”,该文章还附有一展会摊位的照片,照片显示该摊位背景墙有一“海天HITIAN”商标以及“海天集团”字样。3.在新华网中《糖酒会饮料上演山寨秀养生概念抢风头》的文章报道,在糖酒会饮料展区出现了“海天”牌苹果醋和山楂汁等“品牌”饮料,仔细观察标签可发现生产商为河南省漯河锦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而非品牌企业“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4.中央电视台第七频道《致富经》节目曾播出过一期标题为“一无所有学生妹4年创富6000多万元”的节目。在该节目中,王付生、翟宗伟、汪贝贝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该节目画面标注翟宗伟为汪贝贝的丈夫。汪贝贝在节目中介绍了其开拓苹果醋产品市场的历程。该节目相关旁述称王付生投资1700万跟汪贝贝合作建厂;借助知名品牌的力量,2011年,汪贝贝的销售额增加了十多倍,达到3000多万元,2012年,汪贝贝又将销售额扩大到6000多万元。该节目一名为“翟燕贵”配货商称现在一个月可以卖5万多箱产品。该节目画面还拍摄有大型厂房、车间的画面。

(四)其他案件相关事实

1.海纳百川公司、汪贝贝申请注册了包括多个包含“海天”字样的商标,其中“海天HAITIAN”“海天集团”等商标已被无效。王付生大量申请注册“王老吉”“和其正”等多个与知名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王付生还申请了营养快线、汇源果汁等饮料产品标贴的外观设计专利。

2.海纳百川公司曾于2012年因侵害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营养快线”商标权以及擅自使用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被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该法院认定海纳百川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杭州娃哈哈公司的“营养快线(苹果味)”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王付生还于2014年7月4日因假冒“营养快线”注册商标被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3.被控侵权产品的瓶贴上显示涉案苹果醋成分为:水、浓缩苹果汁、苹果原醋、白砂糖以及食品添加剂;果汁含量≥20%。

4.海纳百川公司的股东为王付生和石桂林,王付生投资额为30万元,石桂林投资额为20万元。

5.信达利公司与王付生于2012年9月17日共同投资成立海润昊天公司。

6.名为“中国﹒郾城”的网站于2010年10月30日登载一篇名为《海天集团海纳百川食品工业公司高管一行来郾投资考察》的新闻,该新闻载明:“10月26日,海天集团海纳百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付生一行应邀来郾城投资考察……经过与漯河市锦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反复洽谈磋商,双方最终达成共识,签订了总投资2.067亿元的食品饮品开发项目。该项目计划由海天集团海纳百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和漯河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建设,主要生产中高档食品,项目建成后,预计年销售收入可达上亿元。”《信阳日报》于2016年2月23日刊登了一篇《汪贝贝:巾帼引领好彩头》的报道,该报道载明:“2014年1月6日,漯河锦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息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息县好彩头饮品项目投资与回购合同书>,在息县独资组建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总投资2亿元,项目占地100亩,建筑面积共计40000平方米。目前,计划新上生产线9线,其中全自动PET灌装线3条……”

海天公司为本案诉讼共支付了律师费20万元(包括调查取证的差旅费、公证费、购买产品费、网络公证费)。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各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海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构成侵权,各被告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一、关于各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海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一)关于各被告是否存在在被控侵权网站上使用“海天HAITIAN”等商标标识的行为的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对涉案网站内容的发布者认定如下:1.名为“海天集团海润昊天食品有限公司”的网站“关于我们”一栏中显示有海润昊天公司的名称,网站的版权信息也显示网站的主体是海润昊天公司,故可认定海润昊天公司是该网站内容的发布者。2.中国食品招商网中名为“海天集团·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的网站中“形象展示”一栏中展示有海纳百川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表明该网站内容的发布者是海纳百川公司。3.食品饮料招商网中名为“海天集团海润昊天食品有限公司”的网站显示公司名称为海润昊天公司,且该公司信息已经过认证,故可认定海润昊天公司是该网站内容的发布者。4.食品饮料招商网中名为“海天集团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的网站显示公司名称为海纳百川公司,且该公司信息已经过认证,网站还附有海纳百川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等证件,故可认定海纳百川公司是该网站内容的发布者。5.慧聪网中名为“漯河锦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网站中的企业档案、版权信息均显示网站的主体是锦星公司,而且网站显示该企业信息已经过认证,故可认定该网站内容的发布者是锦星公司。6.由于“海天集团(佛山)海润昊天食品有限公司”是海润昊天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使用的名称,故一审法院认定中国食品招商网中名为“海天集团(佛山)海润昊天食品有限公司”的网站内容的发布者是海润昊天公司。7.环球食品招商网中名为“漯河市海天饮料有限公司”的网站所显示的企业名称与经营地址等均与漯河海天公司相同,故一审法院认定该网站的发布者为漯河海天公司。8.好妞妞食品饮料网名为“漯河市海天饮料有限公司”的网站所显示的企业名称与漯河海天公司相同,网站的版权信息也显示为漯河海天公司,故一审法院认定该网站内容的发布者为漯河海天公司。

由于上述网站除好妞妞食品饮料网中名为“漯河市海天饮料有限公司”的网站外,均使用了“海天HAITIAN”商标,故一审法院认定相应网站内容的发布者海纳百川公司、锦星公司、漯河海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实施了在网站上使用“海天HAITIAN”商标的行为。

(二)关于各被告是否存在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的问题

第一,被控侵权产品三的产品上的生产商显示,锦星公司、海滨公司、信达利公司是被控侵权产品三的生产商,故锦星公司、海滨公司、信达利公司实施了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第二,被控侵权产品二、三上的生产商信息显示,前述产品均由“海天集团海纳百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监制,但由于本案无证据表明“海天集团海纳百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是在我国依法登记成立的公司,海纳百川公司对外曾使用相同字号的“海天集团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进行宣传,故一审法院认定“海天集团海纳百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所指向的企业是海纳百川公司,同时,海纳百川公司是第3347978号“海天”商标的持有人之一,而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均标示其“海天”商标得到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使用,故一审法院认定海纳百川公司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具有共同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意思联络,海纳百川公司实施了共同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第三,王付生注册了大量与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还与信达利公司共同投资成立海润昊天公司,由海润昊天公司冠以“海天集团”的名义与其他被告共同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在其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判处刑罚的情况下仍授权他人使用与海天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海天”商标,反映了王付生主观上存在仿冒他人知名注册商标、积极追求侵权结果的故意。海纳百川公司股东构成简单,仅有两名股东,王付生持有该公司过半数股份,王付生对海纳百川公司的控制程度较高。海纳百川公司注册了大量与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而且在曾仿冒过“营养快线”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在本案中又继续实施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表明海纳百川公司是主要从事仿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企业。结合王付生侵权的主观故意以及王付生所控制的海纳百川公司以侵权为主要经营目的这一事实可以看出,王付生通过其对海纳百川公司的控制,利用海纳百川公司实施涉案侵权行为,故王付生与海纳百川公司之间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共同实施本案侵权行为,此其一。其二,王付生是第3347978号“海天”商标的持有人之一,而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均标示其“海天”商标得到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使用,故综合上述两点分析,一审法院认定王付生实施了与其他被控侵权产品生产者共同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第四,虽然本案证据证明海润昊天公司仅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三的行为,但其一,海润昊天公司是由信达利公司与王付生投资成立,海润昊天公司在网站上称其由信达利公司“蜕变”而成,信达利公司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三时向海天公司提供的是海润昊天公司的名片,表明海润昊天公司与信达利公司存在生产、销售的分工合作关系,二者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其二,海纳百川公司、锦星公司、海润昊天公司在网站上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均冠有“海天集团”字样,海纳百川公司在网站声称“海天集团海纳百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辖海纳百川公司、海润昊天公司,而且信达利公司也是被控侵权产品三的生产商,故结合海润昊天公司与信达利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一审法院认定海润昊天公司与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锦星公司以及信达利公司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海润昊天公司实施了与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锦星公司、信达利公司共同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三)关于各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同时还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海天公司对其“海天”牌苹果醋商品进行过持续性地、大范围地宣传,其生产销售的“海天”牌醋销量大,“海天”商标获得过“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字老字号”等多项荣誉称号,在酱油商品上的“海天”商标于2000年9月27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海天公司提交的关于其注册商标知名度的证据足以证明海天公司第1121295号“海天”、第3448510号“海天”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海天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在第30类的醋等商品,而被控侵权产品是苹果醋,双方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海天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存在争议。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根据被控侵权产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情况与海天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关系,以及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来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海天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之间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首先,从产品的性质看,被控侵权产品为苹果醋,其主要原料包括水、苹果原醋和浓缩苹果汁。由于醋本身不是通常饮料原料,故被控侵权产品加入苹果原醋后,虽然可作为饮料,但其性质上更接近醋,而不是果汁。从被控侵权产品的名称看,被控侵权产品的定位也是一种醋,而不是苹果汁。其次,从产品的生产企业看,由于醋是一种由特殊酿造工艺生产的产品,生产醋的企业通常为具有特定酿造生产条件的调味品生产企业,故相关公众一般会认会生产苹果醋的企业与生产调味醋的企业存在特定的联系。再次,从产品的消费对象和销售渠道看,被控侵权产品的消费对象是一般消费者,销售渠道也一般为超市等生活百货零售店等,与海天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醋类调味品的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存在重合之处。因此,综合考量苹果醋与调味醋之间在产品性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的关联程度,一审法院认定苹果醋与调味醋构成类似商品。

被控侵权标识“海天HAITIAN”包含了海天公司第3448510号、第1121295号注册商标中的“海天”二字,被控侵权标识中的“HAITIAN”仅是“海天”读音的拼音,故被控侵权标识“海天HAITIAN”与海天公司第3448510号、第1121295号商标标志近似。被控侵权标识“海天”与海天公司第3448510号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二者标志构成近似。被控侵权标识“海天”与海天公司第1121295号商标相比,二字文字相同,仅字体仅在差异,故被控侵权标识“海天”与海天公司的第1121295号注册商标标志相同。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上均有“海天HAITIAN”标识,考虑到海天公司第1121295号“海天”、第3448510号“海天”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锦星公司、海滨公司、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海天HAITIAN”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为二商品的生产者存在特定联系,故其行为侵犯了海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海润昊天公司、锦星公司、漯河海天公司在网站宣传介绍被控侵权产品时使用“海天HITIAN”商标的行为同理也侵犯了海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锦星公司、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还在被控侵权产品三、四上使用了与海天公司涉案两注册商标相同的“海天”商标,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锦星公司、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该行为也侵犯了海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海纳百川公司等被告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是得到商标权人的授权,其是善意使用被控侵权商标,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商标侵权并不以存在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其次,海纳百川公司等被告主张得到许可使用的商标于2014年5月6日已被无效,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日期均在2015年以后,其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而且海纳百川公司等被告对第3347978号商标的使用已改变了该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其使用行为并不构成对第3347978号商标的合理使用。最后,海天公司的“海天”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海纳百川公司等被告作为经营食品的企业,理应知晓海天公司的“海天”商标的知名度,在此情况下仍在类似商品上故意使用“海天HITIAN”或“海天”商标标识,其主观也难谓善意。故此,海纳百川公司等被告以得到使用第3347978号商标的许可主张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缺乏理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二)关于各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海天公司主张各被告在被控侵权产品及外包装、网站宣传、名片上使用带“海天集团”字样的企业名称,以及漯河海天公司注册使用带“海天”字样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关于被告在被控侵权产品及外包装、网站宣传、名片上使用带“海天集团”字样的行为。海纳百川公司在网站上使用了带“海天集团”字样的“海天集团·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锦星公司在网站上使用了带“海天集团”的“海天集团锦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漯河海天公司在网站上使用了带“海天集团”字样的“海天集团海天河南省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海润昊天公司在网站上使用了带“海天集团”字样的“海天集团(佛山)海润昊天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但事实上上述被告与海天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关系,海纳百川公司、漯河海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在网站宣传过程中使用带“海天集团”字样的企业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海纳百川公司、海润昊天公司、漯河海天公司与海天公司存在某种特定关系,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海纳百川公司、锦星公司、漯河海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由于信达利公司与海润昊天公司之间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故一审法院认定信达利公司与海润昊天公司共同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

被控侵权产品二、被控侵权产品三上印有带“海天集团”字样的“海天集团海纳百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如上分析,该企业名称同样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解,故上述两产品的生产者海纳百川公司、锦星公司、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于王付生与海纳百川公司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故一审法院认定王付生与海纳百川公司共同实施了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

海天公司在信达利公司公证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过程中取得印有“海天集团、佛山海润昊天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的名片,由于信达利公司与海润昊天公司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故该名片可认定是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共同使用的名片。因名片上使用了带“海天集团”字样的企业名称,如上分析,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该行为也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海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海天集团河南明星食品有限公司”网站的经营者是本案被告,故一审法院对海天公司主张本案被告使用“海天集团河南明星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漯河海天公司注册使用带“海天”字样的企业名称的行为。“海天”既是海天公司的企业字号,同时也是海天公司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漯河海天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注册时,海天公司的“海天”商标及字号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漯河海天公司作为经营食品的企业应当知晓此情况,在此情况下,其仍选择“海天”作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带“海天”字样的企业名称,其主观上具有攀附海天公司商誉的故意。同时,漯河海天公司在成立时的法定代表人是汪贝贝,汪贝贝不仅从海纳百川公司受让取得了第3347978号“海天”商标,而且还申请注册了多个包括“海天”字样的商标,其攀附海天公司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明显,印证了漯河海天公司注册使用以“海天”作为企业字号的企业名称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漯河海天公司出于攀附海天公司商誉的故意,注册使用带“海天”字样的企业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海天公司具有特定的关联关系,违反了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三,海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海滨公司使用了带“海天集团”字样的企业名称,故海天公司主张海滨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各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海天公司主张七被告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第一,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锦星公司、海滨公司共同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一,构成共同侵权,对与被控侵权产品一相关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第二,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锦星公司、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是共同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三的生产商,对与被控侵权产品三相关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第三,由于本案中无证据显示海滨公司与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之间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故海滨公司与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海滨公司与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仅分别与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锦星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分别与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锦星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第四,由于本案证据仅表明漯河海天公司实施了在网站上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无直接证据表明漯河海天公司与其他被告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故漯河海天公司与其他被告不构成共同侵权,不与其他被告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关于各被告具体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由于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锦星公司、漯河海天公司、海滨公司、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海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锦星公司、漯河海天公司、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的行为还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等规定,上述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一审法院上述认定的各被告之间的共同侵权关系,一审法院对各被告具体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认定如下:第一,关于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1.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应立即停止侵犯海天公司第3448510号、第11212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海天HITIAN”或“海天”商标标识的苹果醋商品,停止在网站上使用“海天HAITIAN”商标标识;同时还应立即停止在网站上使用带“海天集团”字样的“海天集团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停止在苹果醋商品上使用带“海天集团”字样的“海天集团海纳百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2.锦星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海天公司第3448510号、第11212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海天HITIAN”或“海天”商标标识的苹果醋商品,停止在网站上使用“海天HAITIAN”商标标识;锦星公司同时还应立即停止在网站上使用带“海天集团”字样的“海天集团锦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并停止在苹果醋商品上使用带“海天集团”字样的“海天集团海纳百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3.漯河海天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海天公司第3448510号、第11212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网站上使用“海天HITIAN”商标;同时还应立即停止在网站上使用带“海天集团”字样的“海天集团海天河南省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停止使用带“海天”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字号变更手续。4.海滨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海天公司第3448510号、第11212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海天HITIAN”商标标识的苹果醋商品。5.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海天公司第3448510号、第11212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海天HITIAN”或“海天”商标标识的苹果醋商品,停止在网站上使用“海天HITIAN”商标标识;同时还应停止在网站上使用带“海天集团”字样的“海天集团(佛山)海润昊天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停止在苹果醋商品上使用带“海天集团”字样的“海天集团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停止在名片上使用带“海天集团”字样的“海天集团佛山海润昊天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关于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由于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范围广,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锦星公司、漯河海天公司、海滨公司、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所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海天公司的商品产生混淆,或误认为其与海天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故上述被告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海天公司请求判令上述被告在《楚天都市报》《新民晚报》《大河报》《广州日报》上刊登面积不小于10cm×10cm的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本案中海天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各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等规定,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海天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海纳百川公司等被告使用“海天HITIAN”商标、销售使用“海天HITIAN”商标的商品、使用对外宣传时使用“海天集团”字样以及使用“海天”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已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通过攀附海天公司注册商标或企业字号的商誉获得较大的竞争优势。2.汪贝贝作为锦星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在中央电视台的采访节目中陈述其苹果醋产品销售额达数千万元,一个销售商称其一个月可卖5万多箱产品,反映了被控侵权产品销量较大。3.相关报道显示,海纳百川公司曾与锦星公司曾共同建造新厂生产果醋产品,其生产能力较大。4.海天公司在广东省、湖北省、湖南省等多地通过公证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海纳百川公司、海润昊天公司、漯河海天公司在多个招商网上发布招商信息,有意向的代理商片布全国各地,反映了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范围广。5.海天公司为本案支付了合理开支20万元。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根据各被告之间的共同侵权关系,一审法院确定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锦星公司、海滨公司向海天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锦星公司、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向海天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漯河海天公司向海天公司赔偿10万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锦星公司、海滨公司、信达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海天HITIAN”商标标识的苹果醋商品;二、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锦星公司、漯河海天公司、海润昊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网站上使用“海天HAITIAN”商标标识;三、海纳百川公司、王付生、锦星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海天”商标标识的苹果醋商品;四、海纳百川公司、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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