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裁判文书选登 > 裁判文书选登

朱永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21 16:47:28

浏览次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刑终309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永燕,女,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暂住东莞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刘卫纲,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永燕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7)粤19刑初25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永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4月7日15时许,一名绰号“牛某”的男子(另案处理)打电话让被告人朱永燕帮忙到虎门镇和他人交接物品,朱永燕遂叫上劳某1(另案处理)陪同,并雇请林某驾驶粤S×××**日产汽车搭载二人从厚街镇前往虎门镇。当日15时45分,朱永燕三人驾车到达“牛某”指定的虎门镇新联村一家物流公司门口,朱永燕下车等候,不久“牛某”打电话指示朱永燕到附近的华联超市门口等候,朱永燕三人开车到达华联超市门口后,“牛某”又电话指示朱永燕到华联超市对面的路边等候。随后有一辆本田汽车开到粤S×××**汽车后面停下,朱永燕上前将一袋用银色塑料袋包装的物品交给驾车男子(另案处理),同时从本田汽车上拿了一个红色纸箱,乘坐粤S×××**汽车返回厚街镇。当日16时30分许,朱永燕三人行驶到厚街镇厚沙路与东环路交汇处的红绿灯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朱永燕携带的红色纸箱内缴获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MDMA)2458.1克。随后公安机关从朱永燕租住的厚街镇芳草堂出租屋305房缴获氯胺酮晶体一包重0.94克、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MDMA)5包重7.75克、尼美西泮片剂20颗重3.8克及电子称1个、包装袋一批。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朱永燕无视国法,运输毒品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MDMA),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朱永燕受他人指使运输毒品,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朱永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二)本案扣押的被告人朱永燕的华某牌手机一部、OPPO牌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15767.5元,扣押的涉案款项现金人民币40000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毒品、涉毒物品,均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三)本案扣押的被告人朱永燕的RARONE手表一块折抵罚金,若朱永燕足额缴纳罚金,则依法退回朱永燕。

朱永燕上诉提出:1、“牛某”即黄某1和,其帮忙交接物品的整个过程是在黄某1和控制指使下完成。2、林某的证言不真实。林某与黄某1和早就认识。3、其在一审开庭时因紧张没有表达案件的真实情况。4、房东的证言不真实。请求二审公正判决。

辩护人辩护提出:(一)一审判决认定朱永燕明知其交接运输的物品是毒品的证据不足。1、没有证据证明朱永燕在交接纸箱时或交接之前有人告诉过朱永燕是毒品,或者朱永燕有拆封查看的情形,朱永燕存在被人利用受蒙骗的可能性。2、朱永燕根据“牛某”指示先后两次变换交接地点,不能认定是“高度隐蔽”的方式。3、不能以从朱永燕租房内缴获部分毒品就推定朱永燕对毒品应当了解。(二)根据疑点利益归属被告人的原则,二审法院应当以证据不足对朱永燕作出无罪宣告。(三)建议二审法院采信一审辩护人关于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四)本案是在警方全程监控之下发生,警方不但及时跟踪监控交易,更有大量拍照取证过程,不能排除存在特情介入情形。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7日15时许,上诉人朱永燕受“牛某”(另案处理)电话指使,雇请林某驾驶粤S×××**日产汽车与劳某1(另案处理)从厚街镇前往虎门镇和他人交接毒品。当日15时45分,朱永燕三人驾车到达“牛某”指定的虎门镇新联村一家物流公司门口等候,之后朱永燕按照“牛某”电话指示,三人将车开到附近的华联超市门口等候,之后又到华联超市对面的路边等候。随后有一辆本田汽车开到粤S×××**汽车后面停下,朱永燕上前将一袋用银色塑料袋包装的物品交给驾车男子(另案处理),同时从本田汽车上拿了一个红色纸箱,乘坐粤S×××**汽车返回厚街镇。当日16时30分许,朱永燕三人行驶到厚街镇厚沙路与东环路交汇处的红绿灯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朱永燕携带的红色纸箱内缴获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MDMA)2458.1克。随后公安机关从朱永燕租住的厚街镇芳草堂出租屋305房缴获氯胺酮晶体一包重0.94克、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MDMA)5包重7.75克、尼美西泮片剂20颗重3.8克及电子称1个、包装袋一批。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勘验、检查笔录

1、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称量笔录、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7日对朱永燕乘坐的粤S×××**日产汽车、对朱永燕暂住的厚街镇芳草堂出租屋305房进行搜查,对搜获的物品予以扣押,对搜获的疑似毒品予以称量、提取样品的经过。

(1)从朱永燕乘坐的粤S×××**日产小汽车的副驾驶座脚垫见一个写有柚品王的粉红色纸皮箱,纸皮箱内有一个写子着铁观音字样的茶叶袋,茶叶袋内有一透明胶袋装着一大包白色药丸(净重2458.1克,MDMA);在后排座位处放着一个粉红色写有“QUEEN”字样的礼品袋,袋内有现金4万元和4扎红锡纸包装的浅绿色颗粒(1000粒,每粒净重0.19克,共190克,尼美西泮)。

(2)从朱永燕暂住的厚街镇芳草堂出租屋305房的床头桌上发现一小袋白色晶状物(净重0.94克。氯胺酮)、2包玛卡字样物品(净重3.13克,MDMA),一排绿色药丸(5颗,每颗净重0.65克,共3.25克,未检见毒品成分);在餐桌上发现9排绿色药丸(85颗,每颗重0.65克,共55.25克,未检见毒品成分)、3包荷兰字样物品(净重4.62克,MDMA,)、2排红色药丸(20颗,每颗净重0.19克,共3.8克,尼美西泮)。另外在衣柜内发现41个小包装袋(空袋,写有荷兰字样),在冰箱顶部发现1个电子称,在电脑桌下发现一个纸皮箱,内有76个透明包装袋。在梳妆台上发现一本病历(黄某1和)、9张报告单(黄某1和4张、朱永燕5张)。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一位于东莞市厚街镇厚沙路与东环路交汇红绿灯的东南侧,对停放该处的粤S×××**日产汽车进行勘查,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现场二位于东莞市厚街镇桥头村1031芳草堂305房,经勘查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二)物证

1、MDMA2458.1克、尼美西泮1000粒共190克:系从朱永燕乘坐的粤S×××**日产小汽车上发现的毒品,其中MDMA由朱永燕提到车上,尼美西泮由劳某1提到车上。

2、氯胺酮白色晶体一包重0.94克、MDMA2包重3.13克、MDMA3包4.62克、尼美西泮红色药丸20颗共3.8克、写有荷兰字样的小包装袋41个、电子称1个、透明包装袋76个:系从朱永燕租住的厚街镇芳草堂出租屋305房内缴获的毒品和工具。

3、护照1本(朱永燕)、通行证1本(朱永燕)、手机2部(华某、OPPO)、手表1只(RARINE字样)、人民币15767.5元、钥匙1串4条、身份证1张(朱永燕)、居住证1张(朱永燕)、银行卡4张(农业银行卡62×××75、邮政储蓄卡62×××18、建设银行卡62×××80、工商银行卡62×××19)、黑色皮袋(背包)1个:证实系从朱永燕身上扣押的个人物品及现金。

(三)鉴定意见

1、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东某(司)鉴(化)字[2017]04067号检验报告,证实:经检验,(1)在朱永燕的日产轿车内表面印有QUEEN字样的粉红礼品袋包装的绿色颗粒1包、朱永燕出租屋里红色锡纸药品包装的红色颗粒1包均检验出尼美西泮成分;(2)在朱永燕的日产轿车内透明包装袋包装的白色颗粒1包、朱永燕出租屋里CK(荷兰wete)字样袋包装的白色粉末1包、朱永燕出租屋表面印有玛卡字样的蓝色袋包装的白色粉末1包均检验出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MDMA)成分;(3)朱永燕的出租屋里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1包检验出氯胺酮成分;(4)朱永燕的出租屋里银色药品包装的绿色颗粒1包(85粒)、朱永燕出租屋里银色药品包装的绿色颗粒1包(5粒)均未验出常见毒品成分。

2、东莞市公安局麻某分局麻某派出所出具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现场检测,朱永燕、劳某1的尿液对甲基安非他明类、吗啡类、氯胺酮类、摇头丸、可卡因五类均呈阴性反应,林某的尿液对甲基安非他明类、吗啡类、氯胺酮类三类均呈阴性反应。

(四)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7日16时30分许在厚街镇厚沙路与东环路交汇处的红绿灯处的粤S×××**日产小汽车上将朱永燕抓获,朱永燕系被动归案。

2、调取证据清单及维也纳酒店厚街金座店结账单:证实该酒店8611房是朱永燕开的房间,入住时间2017年4月3日19时许至4月7日13时27分。

3、调取证据清单及通话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涉案6部手机号码在案发期间的通话清单。包括132××××****(机主康成礼,使用人劳某1)、157××××****(使用人劳某1,钦州号码)、135××××****(机主林某)、159××××****(机主黄某2,使用人朱永燕)、136××××****(机主朱永燕)、132××××****(机主韦某家,使用人朱永燕,玉林号码)。

上述通话清单证实:2017年4月7日朱永燕手机132××××****与劳某1手机132××××****一共联系7次;朱永燕手机132××××****与林某手机135××××****一共联系4次;朱永燕手机132××××****与牛某手机188××××****一共联系11次,朱永燕该手机在16:01至16:17期间(交易期间)只和牛某通话,没和其他人通过话。朱永燕的另一手机136××××****与劳某1手机157××××****在4月1日至4月5日每日均有通话,但4月7日没有和任何号码通话。朱永燕另一手机159××××****与劳某1的132××××6980号码平时频繁联系,但4月份没有联系,该手机在4月7日没有任何通话记录。2017年4月7日15:45至16:17期间(双方交接物品时段),朱永燕的手机132××××****与林某通话一次、与牛某通话5次,除此之外,3人的手机没有其他通话记录,即没有和本田汽车上交接物品的对方发生通话。

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朱永燕身上扣押护照1本(朱永燕)、通行证1本(朱永燕)、手机2部(华某、OPPO)、手表1只(RARINE字样)、人民币15767.5元、钥匙1串4条、身份证1张(朱永燕)、居住证1张(朱永燕)、银行卡4张(农业银行卡62×××75、邮政储蓄卡62×××18、建设银行卡62×××80、工商银行卡62×××19)、黑色皮袋(背包)1个。

5、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扣押朱永燕的4张银行卡进行查询,该4张银行卡的户主均为朱永燕,其中农业银行卡62×××75的余额为20143.06元、邮政储蓄卡62×××18的余额为0元、建设银行卡62×××80的余额为15453.6元、工商银行卡62×××19的余额为285.1元,共35881.76元。

6、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劳某1手机2部、身份证1张、人民币1545元、港币50元、玉质项链1条、钱包1个、银行卡3张。除2部手机外,其余物品已发还。

7、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证实:扣押林某手机1部、人民币148元,上述物品连同粤S×××**日产小车一辆、车钥匙3条已发还给林某。

8、机动车信息表、行驶证,证实:粤S×××**日产汽车的车主是林某。

9、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查询信息,证实:朱永燕的身份,无前科。

10、毒品缴交收据,证实:本案缴获的毒品已上交禁毒支队。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维也纳酒店厚街金座店监控视频光盘,证实:2017年4月3日19:34,朱永燕、劳某1在金座店前台开房,朱永燕拿出身份证办理手续,之后二人坐电梯上6楼房间;4月7日13:21,劳某1离开金座店,手提一个粉红色袋子、一个银色袋子,右肩背一个背包。

2、厚街镇胜球灯饰厂视频光盘,证实:2017年4月7日15:06,朱永燕、劳某1从胜球灯饰厂门前的人行道上走过。其中劳某1右手提一个银色塑料袋,朱永燕右肩背着一个黑色皮背包。

3、公安机关跟踪监控视频光盘、视频来源说明、视频截图及截图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朱永燕交接毒品的经过进行全程跟踪拍摄。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4月7日15时10分,朱永燕走出其所住公寓门口,在人行道边等了一分钟后,劳某1走过来与朱会合,二人沿着路边向前走开。

(2)2017年4月7日15时45分,粤S×××**日产汽车停在虎门镇丰泰东海山庄小区附近一物流公司的门口路边,朱永燕下车离开,数分钟后返回,与人通了一个电话后上车,汽车调头离开。

(3)2017年4月7日16时2分左右,粤S×××**日产汽车停在虎门镇丰泰东海山庄小区附近的华联超市门口路边。

(4)2017年4月7日16时15分左右,粤S×××**日产汽车停在虎门镇丰泰东海山庄小区附近的红绿灯旁边路边,朱永燕站在路边的灯柱旁用手机打电话,随后一辆深灰色本田车开过来停在日产车后面,朱永燕手提一个银色塑料袋走到深灰色本田汽车右侧,打开副驾驶位车门,将银色塑料袋放进副驾驶位脚踏处,同时从该位置提下来一个红色纸箱,转身坐上日产车离开。(整个过程没有停留、没有交谈)

4、公安抓捕视频光盘:证实公安机关2017年4月7日16:30在红绿灯处将朱永燕、劳某1抓获,当场从粤S×××**日产汽车车上缴获两包疑似毒品,当日18:04对朱永燕暂住的厚街镇芳草堂出租屋305房进行搜查并缴获部分疑似毒品的经过。

5、东莞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证据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朱永燕的2部手机内的电子证据,并生成取证报告的情况。

(1)朱永燕的OPPOA37t手机(159××××****):提取通话记录376条、短消息84条,媒体文件114条、微信聊天软件(账号:wxid-4309251rm8gt22,昵称:回忆;账号:xiaoyan,昵称:朱朱)的通讯资料6655条。

(2)朱永燕的HUAWEIRIO-AL00手机(132××××****):提取通话记录121条、短消息34条,微信聊天软件(账号:wxid-oj7svynvu3n122,昵称:傻妞;账号:xiaoyan512252,昵称:朱朱)的通讯资料80435条;QQ聊天软件(账号:828992o41,昵称:幸福在敲门)的通讯资料1562条。

其中朱永燕的OPPO手机内有朱永燕通过艺龙网订金座酒店房间的信息。

(六)证人证言

1、证人劳某1的证言:2017年4月3日,我从广西灵山来到东莞厚街找其女朋友朱永燕,住在厚街镇金座酒店**(房是朱永燕登记)。当日22时许,朱永燕在酒店门口附近拿给我一个粉红色纸袋,内装有东西(我知道有现金)。4月7日13时30分许,我退了房,提着那个粉红色纸袋去找朱永燕,在酒店对面的厚沙路祠边村路段一个网吧门口看到朱永燕。朱对我说要过虎门办点事并叫了一辆车。过了几分钟,一名男司机开着一辆小车过来,我上车坐在后排座并将粉红色纸袋放在身旁,朱永燕则坐在副驾驶位并对司机说到虎门办事(老地方)。我们去到虎门镇新联村的一条马路边停车,朱永燕拿着一个黑色背包下车,过了约10分钟朱永燕走回来上车,汽车掉头去附近一间超市门口等了5、6分钟,我们没有下车,然后又开车到了另一条马路边,朱永燕下车打电话,过了约五分钟有一辆蓝色本田小车过来停在我们的汽车后面,朱永燕上了蓝色本田车,过了1、2分钟下车,我看到朱的手上多了一箱东西,朱上了车将东西放在副驾驶位置。我们让司机回厚街镇。16:30分许,我们去到厚街镇厚沙路与东环路交汇处的红绿灯时,公安人员上前出示证件并将我们抓获。公安在我脚边查获一个粉红色纸袋,内有4万元人民币和4扎红色包装的药丸,具体是什么我不清楚。

辨认笔录:劳某1辨认出上诉人朱永燕;林某就是搭载他们的司机。

指认笔录:劳某1指认出他们乘坐的车辆,从粉红色纸袋里扣押的钱和物品;指认出其退房离开酒店的照片(右肩背一个黑色包,右手提一银色塑料袋、一红色塑料袋);指认出其和朱永燕在路上行走的照片(劳某1手提一个银色塑料袋,朱永燕右肩背着一个黑色皮背包)。

2、证人林某的证言:2016年12月份在搭客时认识一名女客人(经辨认为朱永燕),之后开车载过朱永燕约10次,其中有三次是去虎门镇丰泰花园后面的快递公司。2017年4月7日15时许,朱永燕打电话叫我去一趟虎门,我开着我的粤S×××**日产汽车在厚街镇好彩海鲜酒楼附近的路边接上朱永燕和一名男子(应为劳某1),朱永燕背着一个黑色皮质包坐在副驾驶位,劳某1提一个粉红色纸袋坐在后排。我开车走莞太路去到虎门镇丰泰花园后面的一间快递公司门口,朱永燕手提黑色皮包下车走到往快递公司方向约三十几米处的转角巷子内,过了5、6分钟,朱永燕走回来对我说不是这里,在前面一家商场,我就开车到快递公司后面的一家商场门口,这时朱永燕接了一个电话,我听到朱永燕打电话中说不是这里,是在商场后面的空地,到了商场后的空地后,朱永燕拿着黑色皮包下车往车后面走,过了2、3分钟,朱永燕从车后走回来,一手提着一个纸箱,一手提着黑色皮包上车坐在副驾驶座,纸箱放在脚旁边。我们就开车往厚街方向走,在厚沙路桥头路段的红绿灯被公安拦停了。

辨认笔录:林某辨认出朱永燕就是坐他车的女子。

指认笔录:林某指认出其驾驶的粤S×××**日产汽车,指认出车上搜出的纸箱和胶袋、现金等物品。

3、证人郑某的证言:我是厚街镇桥头管理区祠边村一横路5号芳草堂出租屋的二手房东。芳草堂305房约4年前由一名男子先租住,后来现在居住在305房的女子(经辨认系朱永燕)搬进来一起住。那女子应该是2014年春节后的3、4月份左右搬到305房住的。进来时是跟一名男子一起搬进来的。后来在2016年12月底时,那女子跟男子吵架了,后来那男的还把行李放在郑某的房间,直到2017年春节后十多天那男的把行走拿走了,后来就没有见到那男子了。305房的房租基本上是那女的交的,男的交得比较少。

辨认笔录:郑某辨认出朱永燕就是305房女租客。

(七)上诉人朱永燕供述与辩解:2017年4月7日中午,牛某(广西人)打电话(我尾号9735的手机)叫我下楼拿点东西,先放在我这里,我下楼后,看到“春仔”在楼下等我,春仔给了我一袋东西,我就回出租屋。当日15时许,老三(经辨认系劳某1)打电话叫我一起去买电脑主机。我下楼等了约5分钟,劳某1手上提着一个银色胶袋过来了,这时牛某打电话让我帮忙去一趟虎门,把春仔中午交给我的那包东西拿给牛某的朋友,同时帮牛某拿点东西回厚街。我就打电话给跑出租的“阿林”(经辨认系林某)让林某载我和劳某1去虎门。上车后,劳某1把手上那个银色袋子拿给我用来装春仔交给她的那包物品,劳某1手上的那袋东西还剩一个粉红色的纸袋装着。我叫林某开车到虎门新联村一家物流公司门口,我在物流公司门口等了约五分钟没等到人,牛某打电话叫我到华联超市门口,我就到那等了约五分钟没人,牛某又叫我到华联超市对面的树底下,我等了约五分钟,来了一辆深灰色的小车,这时牛某打电话叫我把那袋东西交给后面深灰色小车上的人,我就走到深灰色小车副驾驶位处打开车门坐进去把东西交给司机(男子),司机说他脚边一个红色纸箱装的东西是给牛某的,我把那个红色纸箱搬到林某车的副驾驶位并坐上去。接着林某开车往厚街走,行至环莞高速往厚街方向一处红绿灯时被公安抓获,在我脚边的红色纸箱里发现疑似毒品的药丸状东西,在后排座位的一个粉红色纸袋内查获十多排疑似毒品的药丸和百元人民币四叠(劳某1的)。后来我带公安到我的出租房搜查,在一张桌子的一些盒子里查获很多疑似毒品的药丸,出租屋的毒品不是我的,应该是黄某1和的,我不知道这些东西是毒品。

我的出租屋位于厚街镇桥头村祠边村,是三四年前我前男友黄某1和(广西人,手机号135××××****)租的,分手后她有时过去住一下。

我不知道交接什么东西。我猜银色袋子里面的东西是衣服,深灰色汽车上的男子称箱子里面是从家里来回来的特产。我不知道为何在华联超市附近换了三个地方才与对方的车接触,都是阿牛安排的。

辨认笔录:朱永燕辨认出劳某1就是“老三”,林某就是“阿林”。

指认笔录:朱永燕指认出其和阿三(劳某1)在路上行走的照片(其中劳某1手提一个银色塑料袋,朱永燕右肩背着一个黑色皮背包);指认出其手提银色塑料袋坐上深灰色本田汽车的副驾座,下车时手提一个红色纸箱离开的照片;指认出林某的汽车、从车上缴获的红色纸箱、毒品、现金。

对于上诉人朱永燕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1、朱永燕居住在厚街镇,专门雇请林某驾驶粤S×××**小汽车搭乘朱永燕、劳某1前往虎门镇。到达虎门镇后,朱永燕按“牛某”电话指示先后三次变换交接地点,分别在虎门镇新联村一物流公司门口、华联超市门口、华联超市对面路边等候,最终在华联超市对面路边将一袋用银色塑料袋包装的物品交给本田车驾车男子,同时从本田车上拿了一个红色纸箱,交接过程迅速,接收物品后立即乘坐粤S×××**小汽车返回厚街镇。接收物品方式明显异常。公安人员在朱永燕租住的出租屋东莞市厚街镇芳草堂出租屋305房床头桌上缴获一包氯胺酮0.94克、二包MDMA3.13克,餐桌上缴获三包MDMA4.62克、尼美西泮片剂20颗3.8克,并缴获电子称、包装袋一批,上述物品均位于日常生活经常接触之地,并非隐蔽之处,朱永燕对上述物品具有控制支配权,朱永燕应对毒品有一定的认知和了解。综上,朱永燕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且对毒品有一定认知和了解,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明知接收的物品是毒品。2、朱永燕在侦查机关稳定供述其是受“牛某”指使,在二审期间又称系受黄某1和指使,其关于谁是指使人的供述前后不一,但无论系受谁指使而犯罪,并不影响朱永燕本人行为的性质。3、朱永燕称厚街镇芳草堂305出租房系黄某1和与其共同居住,房内毒品是黄某1和所有,与其无关,与证人郑某所证实2017年春节过后与朱永燕共同居住的男子即离开,房租基本是朱永燕所交的事实矛盾,不予采信。4、上诉人朱永燕运输毒品事实,有公安机关在其雇佣的粤S×××**小汽车上查获的毒品、鉴定意见、朱永燕与劳某1、林某、“牛某”等人的通话记录、公安机关跟踪监控视频及截图、证人劳某1、林某、郑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朱永燕也稳定供述其受“牛某”指使到虎门镇接收物品,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证实朱永燕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一审定性准确。5、公安机关是在前期已作出大量侦查工作后,确定朱永燕为重大犯罪嫌疑人而对朱永燕进行跟踪、拍照,是正常合法的侦查手段,本案没有证据证实有特情介入、引诱情形。综上,上诉人朱永燕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永燕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MDMA)而运输,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朱永燕受他人指使运输毒品,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朱永燕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经查均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惠莉

审判员  马建兵

审判员  向玉生

 

二O二O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俊凯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