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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耀、唐蔓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21 16: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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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66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文耀,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唐蔓莉,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鄂尔多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尚城花园****。

法定代表人:杨承哲,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文耀、唐蔓莉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鄂尔多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尔多斯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20民终5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文耀、唐蔓莉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原审中鄂尔多斯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支持其反诉主张,也未提交证据反驳申请人的主张,其主张收楼前的物业管理费及利息损失没有证据证明;《尚城花园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物业服务费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管理费以开发商开具入伙证明书中约定之日起算,中山市鄂尔多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尔多斯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才履行判决义务,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原审判决未按照合同约定来认定,属错判;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怠于履行收楼手续缺乏依据,鄂尔多斯房地产公司在其上诉状中清楚写明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执行文书也表明是开发商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才强制执行。二、原审判决的定案依据《尚城花园临时管理规约》是伪证。该合同签订日期是2012年3月11日,申请人所购买的房子是17层,当时才建到12层,房子还没建好,显然合同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事后加盖印章的伪证;鄂尔多斯房地产公司与鄂尔多斯物业公司2013年12月31日签订《前期物业合同》,比《尚城花园临时管理规约》晚了近两年,说明后者是伪证;鄂尔多斯物业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其工商核准日期是2016年5月12日,说明其当年并非合法企业法人,属非法经营。三、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4月10日起未办理收楼手续的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与事实不符。2014年4月10日鄂尔多斯房地产公司根本不具备交楼条件,(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745号案中的《单项工程(燃气)竣工验收证明书》等证据均为存疑证据;鄂尔多斯房地产公司拒不执行判决义务,拒不交楼。四、原审对误工费、交通费认定错误。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鄂尔多斯物业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二、已生效的(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018号判决)认定,自2014年4月10日起未办理收楼手续的责任应由张文耀、唐蔓莉自行负担。一审、二审根据该生效判决及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认定申请人应从2014年4月10日起缴交物业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申请人在签收楼书时缴交的是2014年1月至3月的物业服务费,2016年5月17日缴交的是2014年4月至7月的服务费,2014年8月至今的物业服务费一直未交。申请人所主张的事实与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不符。综上,请求驳回张文耀、唐蔓莉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张文耀、唐蔓莉应从何时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该问题与已生效的1018号判决(张文耀、唐蔓莉与鄂尔多斯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对房屋交付的责任认定密切相关。1018号判决判令鄂尔多斯房地产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涉案房屋交付张文耀、唐蔓莉,1018号判决于2014年11月26日生效后,鄂尔多斯房地产公司负有限期主动履行1018号判决确定的交付房屋的义务,该判项义务的履行非因法定事由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免除、中止或者暂缓,张文耀、唐蔓莉就1018号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并不影响鄂尔多斯房地产公司履行上述给付义务。鄂尔多斯房地产公司直至张文耀、唐曼莉申请执行后,方于2015年11月发出收楼通知,其履行判项义务已经超出1018号判决指定期间。在鄂尔多斯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迟延履行1018号判决的交付房屋义务系因张文耀、唐蔓莉拒不配合办理收楼所致的情况下,鄂尔多斯物业公司抗辩主张自2014年4月10日起未办理收楼手续的责任应由张文耀、唐蔓莉自行负担,该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在没有查明存在鄂尔多斯房地产公司已履行交楼义务而张文耀、唐蔓莉拒不配合收楼的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由张文耀、唐蔓莉承担未办理收楼手续的责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综上,张文耀、唐蔓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赖尚斌

审判员  谭 甄

审判员  何曲伟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钟蕾

书记员谭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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