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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伟思、范胜命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单位行贿二审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21 16: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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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刑终396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周伟思,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曾任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工作站副站长、常务副站长,深圳市龙岗南联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住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犯受贿、行贿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志强,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范胜命,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深圳市泰德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泰德建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曾任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政协委员,住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杰,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深圳市龙岗南联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南联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71164Q,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南联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伟文。

诉讼代表人罗亮和,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南联公司副董事长。

原审被告单位深圳市泰德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德建实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3065493J,,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麻岭一路**法定代表人范胜俊。

诉讼代表人范胜俊,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泰德建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单位深圳市泰德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德建投资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社区杨梅岗斗方一巷**法定代表人叶伟清。2013年8月20日泰德建投资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深圳朗泓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64989C。

诉讼代表人梁媚,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深圳朗泓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伟思涉嫌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原审被告人范胜命涉嫌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原审被告单位南联公司涉嫌犯单位行贿罪,原审被告单位泰德建实业公司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原审被告单位泰德建投资公司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周伟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十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

(二)被告人范胜命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五千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三)被告单位深圳市龙岗南联股份合作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被告单位深圳市泰德建实业有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五)被告单位深圳市泰德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六)被告人周伟思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1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七)继续追缴被告人周伟思、范胜命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原审被告人周伟思的辩护人提出,周伟思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判第二单事实中被告人周伟思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莉

审判员 刘伟宏

审判员 谭双堰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奕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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