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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辉、张静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二审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21 16: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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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刑终1532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志辉,男,汉族,高中文化,1975年12月18日出生,原系深圳市乡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乡某公司”)股东兼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辩护人丰收,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静,男,汉族,小学文化,1968年6月6日出生,原系香港百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辩护人龙春华、周欣儿,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志辉、张静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7)粤19刑初22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志辉、张静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乡某公司(另案处理)于2014年1月17日成立,从事手机生产销售。被告人王志辉、同案人刘某林、李某兵(均另案处理)是该公司股东,其中王志辉担任总经理,负责采购、财务及日常管理等事务。

2014年2月至2016年6月,经刘某林决定,乡某公司将供应商在香港交付的手机主板,以明显低于正常进口应缴税费的价格,委托同案人毛某品(另案处理)以包税方式走私入境。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刘某林与百某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张静商谈后确定,以上述包税方式委托张静从香港把供应商交付的手机主板走私入境。

王志辉根据刘某林的指示,负责安排并跟进上述手机主板的采购、付款、做账等事宜。张静身为百某公司实际负责人,决定并具体参与上述手机主板走私通关事宜。经统计,乡某公司走私进口手机主板计2607813个,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税款计人民币(以下未注明币种均为人民币)36871435.8元。其中,百某公司参与走私手机主板偷逃税款计5745923.99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乡某公司伙同百某公司实施走私行为,被告人王志辉、张静分别系上述单位走私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张静是主犯,应当对百某公司参与的全部犯罪负责。王志辉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王志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被告人张静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上诉人王志辉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依据海关核税证明书认定王志辉走私手机主板的数量及偷逃税额有误;王志辉因形迹可疑被海关人员调查询问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王志辉从轻处罚。

上诉人张静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现无证据证明供应商出货单证显示的货物已全部入境,原判依据海关核税部门根据供应商出货单证核定的偷逃税额认定张静的犯罪数额错误;在整个走私犯罪中,乡某公司是最大的得益者,百某公司受乡某公司的委托为其运输货物,赚取微薄的运费,应当认定为从犯;张静虽是百某公司的负责人,但并非实际老板,亦不是走私通关的实际操作人,是从犯;张静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张静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乡某公司(已判刑)成立于2014年1月17日,法定代表人是上诉人王志辉,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数码产品、手机研发、生产与销售,股东为王志辉及同案人刘某林(另案处理)、李某兵(已判刑),其中刘某林是大股东,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王志辉是总经理,负责公司采购、财务及日常管理等事务,李某兵是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开发、生产及采购涉案手机、核算成本等。百某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25日,公司类别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是上诉人张静。

2014年2月至2016年6月,乡某公司经刘某林决定,以明显低于正常报关进口应缴税款的价格,长期委托百某公司及同案人毛某品(另案处理)从香港进口乡某公司从境外采购的手机主板。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乡某公司参与走私进口手机主板计2607813个,偷逃应缴税额计36871435.8元,百某公司参与走私手机主板计1238572个,应缴偷逃税款计5745923.9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侦查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6月23日,黄埔海关凤岗缉私分局接情报科线索,发现乡某公司通过百某和物流走私进口手机主板的情况,该局遂于当日立案侦查并前往乡某公司位于深圳市赛格广场5708房的办公地址进行搜查及对王志辉进行询问,王志辉承认其是乡某公司经理,乡某公司委托百和物流和百顺达物流进口手机主板,办案人员遂将王志辉带到黄埔海关缉私分局办案中心进行调查取证,王志辉对其走私手机主板的事实供认不讳。10月22日,该局在深圳市蛇口客运码头将张静抓获。

2.侦查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侦查机关依法对乡某公司办公场所进行搜查并扣押了移动硬盘、手机、银行卡、电脑、笔记本等。

3.侦查机关调取的个人部分数量统计表,证明:经统计,在乡某公司成立前,王志辉个人涉案部分数量为手机主板75896个,偷逃税款136930.57元。

4.侦查机关调取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乡某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成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志辉,股东为王志辉,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项目为电子产品、数码产品、手机的研发、销售与生产等。2015年6月1日,变更法定代表人和执行(常务)董事为杨某新。

5.侦查机关调取的百某公司的资料、关于百某公司注册信息的说明,证明:百某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类别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本港币100万元,张静为公司董事。

6.侦查机关调取的笔记本复印件及出具的情况说明、进口手机主板统计表,证明:根据王志辉的笔记本记录的内容统计,乡某公司在2015年2月27日至2016年5月25日采购并委托百某公司、百某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某和公司”)走私入境的手机主板计1238572个。上述统计表经王志辉签认。

7.侦查机关调取的对账单,证明:乡某公司与百某公司、百某和公司的对账情况,记载了手机主板在香港实际发货日期及数量、型号、到货日期及数量、运输费等对账的内容,其中百某公司对账单的制表人为张生,联系电话为158*****808,物流费收款账户为程某婷名下交通银行622*************459。

8.侦查机关调取的对账明细表及情况说明,证明:经王志辉确认,张静与乡某公司的黄某丽对账并指定收款账号的情况。

9.侦查机关调取的提货委托书,证明:王志辉分别以华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华某公司第二事业部、深圳市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某公司”)、香港某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好公司”)的名义委托百某和公司、百某公司等物流公司到供应商处提货的情况。

10.侦查机关调取的费用报销单,证明:乡某公司向鼎某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某公司”)、腾某公司等供应商支付手机主板货款的情况。

11.侦查机关调取的费用报销单及说明,证明:乡某公司向百某公司支付物流运费的情况。

12.侦查机关调取的采购订单,证明:王志辉以某好公司、华某公司的名义向供应商采购主板的情况。

13.侦查机关调取的对账单,证明:佳好公司向供应商沃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某公司”)采购主板及对账的情况。

14.侦查机关调取的银行查询回执及李某兵银行交易流水,证明:户名为李某兵的交通银行622*************136账户的交易流水情况。

15.侦查机关调取的银行查询回执、银行交易流水、款项统计表,证明:户名为程某婷的交通银行622*************459账户的交易流水情况,其中2015年11月14日至2016年6月8日收到李某兵先后9次转入款项计555200元。

16.侦查机关调取的鼎智公司销售出货统计表、对账单、出货单及鼎智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乡某公司以香港某好公司的名义向供应商鼎某公司订购手机主板并委托百某和公司、百某公司从香港运到内地的相关情况。经统计,乡某公司自2015年4月7日至2016年3月18日以香港佳好公司的名义向鼎某公司采购手机主板计642902个,总金额计8075934.7美元。

17.侦查机关调取的沃某公司统计表、发货账单、装箱单及沃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乡某公司以佳某公司、某好公司、华某公司的名义向供应商沃某公司订购手机主板并委托百某和公司从香港运到内地的相关情况。沃某公司与乡某公司的对接人主要为刘某林,双方合作的流程是:佳某公司、某好公司、华某公司下订单给香港沃某公司,香港沃某公司在香港向供应商完成买料及委外生产,加工完成保税出口到香港交给香港沃某公司,香港沃某公司交付到佳某公司、某好公司、华某公司指定的物流公司仓库。经统计,乡某公司在2014年11月11日至12日以深圳佳某公司名义向沃霜公司采购手机主板40000个,2015年3月20日至2016年3月10日以香港佳好公司名义向沃某公司购买手机主板280150个。

18.侦查机关调取的腾某公司销售汇总表、销售记录、发货账单、装箱单及腾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供应商腾某公司向乡某公司旗下5家公司(新某公司、佳某公司、永某公司、某裕公司、鹏某公司)销售手机主板的情况。经统计,腾某公司向乡某公司销售手机主板计1610986个,成交金额计19388686.46美元,收款金额计19125690.68美元。

19.侦查机关调取发货账单、百某公司提货部分统计表及腾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腾某公司向乡某公司销售手机主板,货送到香港后由乡某公司指定的百某公司提货的情况。

20.侦查机关调取的送货单,证明:百某公司向乡某公司运送手机主板的情况。

21.沃某公司提供的交易资料,证明:乡某公司以佳好公司的名义向沃某公司采购手机主板及百和公司将手机主板从香港运到内地的情况。上述资料经毛某品签认。

22.鼎某公司提供的交易资料,证明:乡某公司以某好公司的名义向鼎某公司采购手机主板及百某和公司将手机主板从香港运到内地的情况。上述交易资料经毛某品签认。

23.侦查机关调取的移动电话查询资料,证明:电话号码150*****678的用户名为张静及相关通信记录情况;电话号码158*****808近三个月没有通信记录,登记的客户姓名为牧某蓝;电话132*****956的用户名为孙某周,电话号码185*****070用户名为程某婷及相关通讯记录情况。

24.侦查机关调取的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证明:张静、黄某丽、程某婷、张某伍、孔某泰、杨某峰、曹某群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的情况。张静、游某玲与程某婷有大量的资金往来的情况及李某兵与程某婷有大量资金往来的情况,其中张静银行账户登记的联系电话为158*****808。

25.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刑事判决书,证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中某科技公司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款的价格委托鑫某物流将手机主板从香港走私入境,中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香港百某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某利公司)对账明细表显示该明细表的制表人为张静,联系电话为150*****678,收款账户姓名为张静,交通银行账号622*************179,并有张静本人的签名确认。中某科技公司的员工证实百某利公司也有给中某公司从香港带手机主板入境,并向百某利公司支付每块主板2.2元的费用。

26.侦查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证明:王志辉、张静的出生日期等个人身份情况。

27.黄埔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52201606482号,证明:乡某公司参与走私进口手机主板偷逃税款计37008366.37元。

28.黄埔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52201607364号,证明:乡某公司参与走私进口手机主板案(百某公司部分)偷逃税款计5745923.99元。

29.证人毛某品的证言,证明:我是百某和物流公司、佳某公司的老板之一。我于2013年在深圳百某利物流公司工作,期间认识了许多从事中港物流业务的人,其中有邓某春,还认识了一些需要进口电子产品的客户。邓某春说他有渠道可以进口货物,问我有没有客源。后来我们经过商定合伙做生意,邓某春负责找渠道把货物报关进口,我负责找客户,利润按照我占55%,邓占45%的比例分配。

我的客户有佳霜公司、乡某公司、某好公司、小某树等。佳某公司、乡某公司、霜好公司是同一家公司,老板都是刘某林,业务经理是王志辉,平时我都是与王志辉联系业务。我公司以2-3元/块的价格为乡某公司将供应商运到香港的手机主板运到内地。乡某公司的供应商有鼎某公司、沃某公司和滕某公司。

运输流程是我和乡某公司商谈好价格后,乡某公司委托供应商将手机主板运到我公司在香港的指定仓库,我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在出货单上盖我公司即香港百和公司的印章。因此有我公司印章的都是我公司运输的货物。运费是客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取,我公司收取费用的账户是我名下的交通银行账户622*************555、周某云在交通银行的账户622*************956、我妻子关某月在交通银行的账户622*************657。上述运费包括了所有进口过程中需要产生的运输、保险、仓储、税款等费用。客户不需要再另外支付其他的任何费用,我也不需要为客户代为支付货款,都是客户把货在香港交给我。

张静是百某公司的老板,也为乡某公司将手机主板从香港运到内地。2015年10月,我公司弄丢了乡某公司的一批货物,因此后来乡某公司与张静的百某公司合作比较多。我与张静是同行,以前与他合作过运输手机业务,后来我们就分开做了。程某婷是百某公司的商务和财务,百某公司的货款进出都是她负责。

张静大约从2010年开始以百利公司名义招揽手机主板事宜。2013年,张静在香港注册成立了百某利公司,他让我入股,大股东是张静,我通过张静掌握了夹藏走私手机主板的方法。后来我与张静闹矛盾就退出来了,我自己做了百某和公司。因深圳中某科技公司案发后张静不敢再用百某利公司这个名称了,就把公司名称更改为百某公司,雇请程某婷为文员,帮他对账、做账、对接客户,也就是商务兼财务。在此期间,我做了乡某公司的生意,可能由于我的通关速度不如张静,后来乡某公司就把通关业务给张静的百某公司。

“阿金”是香港人,以前他帮张静做水客走私手机,后来张静以百某公司名义做手机主板,“阿金”继续帮张静打工。后来因工资太低,“阿金”就离开张静了。

经辨认照片,毛某品指认出张静就是百某公司的老板,指认出刘某林就是乡某公司的老板。

30.证人周某云的证言,证明:我是百某和公司的跟单员。百某和公司的业务就是把内地货主在香港购买的手机主板和IC等电子产品从香港运到深圳,公司收取运费。公司在香港就叫佳信公司,老板是毛某品。我于2015年年底进入香港百和公司工作,平时负责跟单,具体流程是货主在香港购买好货物之后就会把装箱单的电子版本通过QQ发给我,同时货主也会发一份单给香港我公司仓库,有时候是我公司请司机到香港供货商处提货,有时候是供货商送到我香港仓库,香港仓库收货核对数量型号无误后,“娥姐”就会安排拆装货物,“生哥”、“蔡哥”按照邓某旭他们的要求重新打包并清点数量,之后会通过微信把要出库的货物规格型号数量发给我,我再和货主给我的资料对账,之后我就会制作货物清单并发给邓某旭和毛某品,邓某旭就会安排货物在香港交到哪个仓库以及进口的事情。货物进口后邓某旭就会通知司机王某平等到什么地方提货,我会把货物清单发给司机王某平等,司机从邓某旭那边接到货之后,就会按我给的送货地址和联系人资料去送货,司机送完货后,就会把送货单拍个照片发给我,我再和货主最初给的货物清单核对,没问题后我就会把货物清单发给老板毛某品、老板娘关某月和财务严某艳,后期是卢某棋,如果货物的数量不对我再和货主核对,如果没问题就不用核对了。货物的结算是财务卢某棋。(2)我不知道乡某公司,我知道香港某好公司。佳好公司是我公司客户,我公司帮该公司从香港运手机主板到内地。我跟客户联系都是通过QQ联系的,我不认识王志辉和刘某林,毛某品给了一个联系客户的电话,电话里面有客户的联系方式,电话里的名字都是客户的公司名称和客户的姓氏,所以我对客户的名字是不知道的。深圳市佳某公司也是我公司的客户。操作流程:这两家客户的流程都是一样的,以佳好公司为例,每次佳好公司有货要我公司运,他们公司的业务员会通过QQ发一份装箱单给我,货物一般是某好的供应商送到我公司在香港的仓库,有时候也会是我公司派司机去佳好指定的香港仓库提货。然后我在香港仓库的操作员会把某好和我他客户的货分类重新装箱,准备安排出货。同时仓库操作员会把重新装箱后的装货清单发一份给我,我核对后,就制作货物清单给邓某旭,他会去安排进口。货物进口后,邓某旭会通知王某平去接货,然后王某平按照我给的地址,把佳好的货给他们送过去,送货后司机会把送货单拍照发给公司财务,财务核对后再转给毛某品他们。货物通过渠道进口进来的,所谓渠道就是从香港运货进来的渠道,就是承接我公司的货物再负责运进来的人。就是我公司按照渠道的要求将货物重新打包后,交到邓某旭或者毛某品指定的香港的地方。我和某好运费是按个数计算,具体多少我不清楚。

31.证人王某平的证言,证明:我是百某和公司货运人员。2015年10月开始,在深圳帮“毛哥”打工。“毛哥”是做物流的,主要帮国内一些客户运一些手机用的电子元器件。我负责“带路”、在国内接送货、管理另外4个司机。“带路”是指我在前面开一辆车,司机开着装有手机主板的车间隔一段距离跟在后面,我在前面如果发现有警察、武警设卡查车,就马上打电话通知后面的司机绕开,避免被查。

平时我都在家里,有事做时,老板“毛哥”会通过文员周某云安排我做事。周某云通过微信将要送货的规格、型号、数量、接货地点及送货地点发给我与4个司机,然后我负责安排司机去做事,另外有时候我会在前面“带路”。货送到客户那了,司机会写“送货单”,交货时,让客户在“送货单”签字,做完事以后司机直接将“送货单”给回周某云。邓某豪负责深圳福永及东莞长安范围;雷某宇负责深圳石岩;“老杨”负责龙华;还有个司机叫“大个子”,负责龙岗这块。

聚某是我公司一个客户,我给他们送过货。我没有去过聚某公司,是安排邓某豪去的,周某云曾说过聚某在东莞长安,属于福永这块,交给邓某豪去送。我没打开看过,具体不知道给聚某送的是什么货,就记得好像是一盘一盘的,类似芯片的东西。“送货单”上司机有签字,统一签数字258,听周某云说是老板要求的。接货地点不固定,深圳各区都有,是周某云通过微信通知我,告诉我货到了,去接,我再安排司机去接。因为这些手机主板的来源不正规,可能是从香港走私进来的,所以需要“带路”。手机主板的外包装都是英文,手写的字是繁体字,我断定这些手机主板是从香港运过来的。2016年1月,我自己开车运一批手机主板从深圳福田彩田路到龙华,过梅林检查站时被边防查到了,全部手机主板都被没收了。从那时起,“毛哥”就安排我“带路”确保手机主板安全,我猜测“毛哥”安排我运送的手机主板可能是从香港走私进来的。我平时开粤B****1江淮七座商务车“带路”、送货。

32.证人严某艳的证言,证明:我是百和公司财务人员。我于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在毛某品的百和公司做财务文员。百某和公司又叫某信物流公司,老板是毛某品,老板娘是关某月,我有事就请示老板或者老板娘都行。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接板、送板,具体讲手机主板通过“渠道”从香港运到深圳,然后由我公司送到客户那里,我公司从中赚取运费。我所理解的“渠道”就是将板从香港运到大陆的途径。我的工作是记账、收款、主板的售后服务。

我公司有司机,司机将板交给客户后,客户在“送货单”签字,司机再将“送货单”给老板或周某云,转交给我。我根据“送货单”记账,账本有客户名、板的规格型号、数量、运费单价、日期等,有的账本还会有板的价格,我会根据记账本收取客户的运费。运费按片收取,0.75元至5.5元人民币不等,板的价格不同运费不同,同样的板客户不同运费有时也不同。根据记账本向客户收运费,运费以前大多数打到毛某品、邹小双的个人账户,后期大多数打到毛某品、周某云的个人账户,也有打到关某月的个人账户。如果板丢了、被海关等部门扣了,我公司是要全额赔给客户的,赔款一般是从运费中扣除。客户一般提前将板的单价报给我,如果出事了,单价乘数量乘汇率就是赔偿款,有时客户没有提前将板的单价报给我,事后报,我就请示毛某品或关某月,同意了我就按客户的报价赔付。

制作对账单:平常客户会把需要进口货物的信息发给周某云,周某云整理之后发给香港仓库员工“生哥”,香港仓库的“生哥”根据收货情况,制作香港仓库的收货清单向周某云反馈。周某云对香港仓库收货清单与客户进口需求进行核对,核对完之后会将有关信息发给我,这些信息包括客户名称、手机主板的型号、数量。每个礼拜送货的司机会把送货单汇总交给毛总,毛总再交给我。我拿到送货单之后就将送货单与之前周某云给我的香港仓库收货清单进行核对,如果没有对上就问周某云,周某云会帮我联系客户和司机,搞清楚到底货物是否有送到。每个月我会根据到货情况制作对账单,对账单上面的日期、型号、数量是之前周某云确定的,单价是老板定的,我只要填写送货单,然后用Excel表的公式计算对方应付运费。每个月初我会通过QQ点对点的方式将这份对账单发给客户。客户核对对账单后会将款转到公司账户,然后把水单通过QQ发给我。老板需要转账的时候就会告诉我用哪个账号付款、转给对方哪个账号、转多少钱,我照做就行了。我是记账的,知道公司2015年8月、9月、2016年1月三次被海关等部门扣货,老板每次都赔了几百万。公司肯定是不正规才会被扣货。

33.证人邓某春的证言,证明:我是百和公司股东。我和毛某品之前就是朋友,当时他找到我,想和我合伙从事手机主板等电子产品的运输,我和邓某旭就共同出资300万人民币入股。我对外称自己为“百和物流”,毛某品主要负责联系客户,我和邓某旭负责联系运输,和我一起做事的还有关某月、周某云、严某艳、王某平、雷某宇、邓某豪、杨某云、杨某彬、杨某涛。

具体工作流程:客户是毛某品联系的,当客户需要将货物从香港运输到深圳的时候,毛某品会让客户将货物在香港送到我在香港的仓库。然后杨某彬和杨某涛会在仓库收货。毛某品请了“阿文”和“阿生”两个香港人负责提货,他们从仓库提到货后,会送到“山哥”那里,由“山哥”帮忙将货物运进深圳。货物到达深圳后,“山哥”会联系我,让我安排人手到福田区海滨广场或车公庙等路边交接货物。我就叫王某平安排司机去接货。接到货以后,司机会按照货主传真给周某云的地址,将货物送给客户。

运输的货物是手机主板等电子产品,都是客户在香港已经买好了货,我只是帮他们运到深圳。因为我没有通关的能力,所以就委托“山哥”进行运输。但实际上“山哥”是怎么将货物运进深圳的,我也不知道。我按照每公斤100元左右的价格向国内客户收取费用,留下利润后,将货物再次转包给“山哥”,赚取差价。收运费有两部分,有时候是直接给现金的,有时候是转账。客户是货到付款,所以给“山哥”的运费是由我先行垫付的,由邓某旭将运费转账到“山哥”手下林某武的账号。等客户收到货,客户会把钱转账到邓某旭、邓某豪等人的私人账户。跟“山哥”是一个月结算,跟客户是毛某品谈的,我不清楚。每次是“山哥”本人把手写的对账单拿给我,我再拿给邓某旭,由邓某旭进行对账,金额没错的话,就直接付款了。核对完的对账单都撕掉了。

我没有向“山哥”提供报关资料,“山哥”也没有给过我报关单。2016年1月7日,我的货被边防查了。那天中午我和邓某旭在海滨广场,通知王某平来接货,王某平负责送货给货主的途中被边防查获了。另,在我家中查获的海关扣货的单据是“山哥”给我的。大概2016年4月份中旬的时候,“山哥”说皇岗海关扣了我9箱货物,“山哥”把皇岗海关的扣货资料复印给我一份。

34.证人邓某旭的证言,证明:我是百和公司送货人员。我于2015年9月份左右开始帮毛某品接送货至今。我平时的工作就是和邓某春一起帮毛某品送货,送货车辆有粤B****3和粤B****0。毛某品叫我在哪里接货我就去哪里接货,我和邓某春一起或单独开车去毛某品告知的地点接货。我到了接货地点就有人送货过来,他们开江淮车比较多,送货的人不固定,不认识。经常去的接货地址是福田区海滨广场停车场。接完货后,我告诉毛某品货接到了,毛某品就会安排我或者邓某豪将货物送走。我和邓某春送货时经常送到福田区吉龙三街,有时也有送到深圳北站附近。一般是王某平来接货。

“山哥”是我在海滨广场接货时对方送货的人,我没有见过“山哥”,每次接货“山哥”打电话问我到没到,他会派我他人到那里交货给我。我使用的银行卡有2张,交通银行622*************790的卡是我自己持有使用,有时毛某品他们会把钱转到这张卡上,让我去提现金在接货交给他们;另外一张银行卡是毛某品给我的,交通银行622*************935,开户名邓某豪,主要用于帮毛某品转账给客户。

王某平是毛某品百某合物流公司的人。每次接送货后,我会通过微信将箱数发给毛某品手下的一个人的微信上,微信名是“百某合”,名字叫“小周”。“小周”是周某天,是深圳这边毛某品百某合公司做事,一般情况下都是毛某品让“小周”和我联系。杨某彬是我老乡,有时毛某品让我给他转账,他在香港上班,毛某品让我接货的单都是杨某彬通过微信发来的,单是手写的单,写有客户名、件数,我就把它抄在我的本子上,用来接货及和“小周”对账。

35.证人邓某豪的证言,证明:我是百某和公司送货人员。我于2016年2月份春节过后来到深圳,找到我叔伯邓某春想找工作干。邓某春带我到老板毛某品那里,安排我做开车的工作。邓某春在公司里有些股份,具体情况不清楚。我的具体工作是由王某平安排。公司还有一个叫周某云的男子,负责每天将货单拍照通过微信发给我。每次要去接货时,都是王某平打电话通知我,我就开车带上跟车的梅军去工作。我驾驶灰色日产小车(车牌号码粤B****0)到王某平指定的地点(宝安区福永大洋路或重庆路、福园一路)附近,我和梅军下车不熄火,这时有两个男子过来将车开走去装货。具体到哪里装货我不清楚。我和梅军就在路边等待。过一段时间以后,他们会将车开回来,车上已经装好货物,用纸箱包装好,放在后座上。我和梅军就按照周某云之前发的货单点箱数对就行,不用打开纸箱查看货物,我就将车开走。我接到货物之后,就将车开到一个没人看到的地方,将货物纸箱拆开,按照货物不同型号,货主不同进行分货。分好货物之后,就按照将同一货主的货物分到一部车,位置相近的货主的货物分到一部车的原则,将货物分配车辆去送货。我和梅军的车上也装一部分货物去送货。这些货物都是电子产品手机主版,都是全新的。货物送到货主那里,一般都要当面点货核对清楚,我或者梅军会照之前的货单手写一份送货单,让对方签收,最后交给周某天。

36.证人杨某彬的证言,证明:我是百某和公司职员。2015年经邓某春、邓某旭介绍给毛老板打工。毛老板让我在香港上水附近他租的仓库帮他理货,理货就是指我在香港的仓库收到司机文迪从供应商提来的客户的货。我把收到的货物原包装拆开,然后根据毛老板的安排把货物按照货主、规格等进行重新包装,包装完成后做好标记后毛老板就让文迪来把货拉走。

这些货物全都是手机主板,包装上面写着像华为等国内品牌的名字。每次分装的手机主板数量不一定,文迪送货多少,我就分装多少。多的时候有两万多片,少的时候有一万多片。因为如果不拆包,主板装在箱子中里比较松散,占的体积大,分装后占的体积更小。这是毛老板交代的。因为分装后,主板占的体积更小,本来装两三箱的主板分装后只要一箱就能装下。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压缩体积,走私入境时更方便,也不容易被发现。我也不知道是通过什么方式带进来的,但是肯定是通过走私的方式。如果是正常报关的货物的话,我也没有必要在那边把货物分装了。

37.证人杨某云的证言,证明:我是百某和公司货运人员。我是2016年2月份春节后来到深圳,跟邓某春、邓某豪一起工作,都是给毛老板做事的。我总共有四部车,每次开工时,雷某宇就用手机打电话给我叫我下楼跟他的车出去。雷某宇驾驶灰色瑞风商务车带我到宝安区福永大洋田路附近,然后我和雷某宇就不熄火下车。这时会有两个男子过来将瑞风商务车开走去装货。具体到哪里装货我不清楚。我和雷某宇就在路边等。大概半小时以后,他们会将瑞风商务车开回来,车上已经装好货物,用纸箱包装好,放在后座上,我和雷某宇不用做任何事直接将车开走。我就将车开到就近的工业区里或者路边,根据事先我收到的货物清单,我和雷某宇一起清点货物。有时一箱货物中有不同的货主,我还要拆箱将货物分开来。货物清点核对无误后,就将同一货主的货物分到一部车,位置相近的货主的货物分到一部车的原则,将货物分配车辆去送货。我和雷某宇的车上也装一部分货物去送货。这些货物都是电子产品手机主板,都是全新的。货物送到货主那里,一般都要当面点货核对清楚,雷某宇会现场按照之前的货单手写一份货物清单,让对方签收,最后由雷某宇保管签收单。我他车送货也一样有签收手续。

38.证人杨瑞涛的证言与杨某彬所述内容基本一致。

39.证人雷某宇的证言与杨某云所述内容基本一致。

40.证人邱某中的证言,证明:2015年我经老乡介绍为“三哥”(“山哥”)打工,就是帮他接货、送货。接货多数是林某武带着黄某夹去接的,接货地点在宝安黄田派出所附近的马路边,接货时间都是“三哥”确定好的,到达指定地点后,对方能认得我车牌就把货交给我,每次接一般是10件左右。接货后按照“三哥”指示拉到海滨广场,然后会有人找我取货。这些货是从香港过来的,“三哥”让我派林某武、黄某夹和罗某松他们三人轮流去香港理的就是这些货,具体怎么进来的我不清楚。“三哥”三十多岁,一米七左右,广东普宁口音。

41.证人林某武的证言,证明:2013年年底,我到“阿商”这里打工一直到现在。因为我会开车,所以有时候邱某中会安排我驾驶一辆白色的江淮瑞风商务车去接送货。这些货我都新眼见过,但是刚来的时候我不认识,后来听他们说都是IC,这些货物都是用纸箱装好的。有时候邱某中也会安排我去香港九龙收货,我把收到的这些货重新包装,把货物原包装拆开后是重新包装成大箱还是小箱,这得听邱某中的指示,都是他打我电话安排这些事情。这些重新打包的货物都是IC,也就是我在深圳宝安区黄田接收的那些货物。这些货物都是我亲手重新打包的,我都认识。我在香港重新打包的时候会在箱子上手写一些“1、2、3…”标号,所以一看我就认识的。我在深圳黄田收完货后,马上就会把货运到皇岗海滨广场附近再交给下家。这些事情都是邱某中安排的,我都是根据他的指示来做,有时候他本人也会亲自跟我一起去收货送货。大概2014年年底或2015年年初,“阿商”叫我用自己的身份证在交通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然后交给他使用,后来我就办了一张交行卡给他用了。“阿商”是老板,平时聊天的时候有听邱某中说过,而且发工资的时候,都是邱某中接到“阿商”的电话后就下楼去,然后就拿钱回来给我发工资。

42.证人罗某松的证言,证明:我是2015年8月份左右到“阿山”这里打工,我工作就是在香港和深圳帮“阿山”收货、送货。一般都是“阿山”打电话给邱某中,让他安排人去香港。邱某中就会叫我到香港九龙收货。收货是在九龙的一个楼房里,我在二楼收货,香港人把货送过来后,邱某中和一个叫李小姐的会指示我把这些货物重新包装成大包或者小包,重新打包完了之后,李小姐会安排人把这些货物取走。这些重新打包的货都是IC。我多数是在深圳宝安区黄田收货,还有几次是在西丽和海滨广场收货。每次收货都是车对车,我这边收货的车就是江淮瑞风白色商务车(车牌粤B****2)。对方送货的有时候是商务车,有时候是小汽车。我每次收完货后,就马上把货物运到海滨广场附近,把货交给下家收货方。收货送货这些事情都是邱某中安排的,我都是根据他的指示来做,有时候他本人也会亲自跟我一起去收货送货。我听他们说这些货都是走私进来的,但是我只是打工的,赚一点辛苦钱,也没想那么多。

43.证人黄某夹的证言,证明:邱某中雇佣我搬货,邱某中的老板是叫陈某槟。我帮忙接货、送货的情况。

44.证人熊某树的证言,证明:2014年我购买了江淮车(粤B****7)跑运输。当“三哥”有货需要我去拉,一般是他自己的车装不完时,他就通知我,我开车去接上“三哥”手下的工人,再到拉货地点宝安黄田或西丽车管所附近的马路边,他们是开粤B****2车去的,到达指定地点后,就从蓝牌小货车上把货搬过来装到我和他们的车上。接货后就拉到海滨广场附近,然后就会有人过来取货,具体哪些人来取货我不知道,我不参与装货卸货。这些货都是纸箱包装的货,看不到里面是什么,每箱20公斤左右,包装箱上有黑色粗笔写的“A①、A②…”等标志。

45.证人梁某华的证言,证明:我问陈某富有没有渠道能从香港走货到深圳,陈某富就问我有没有货要走,我就说我有朋友可能有货要走,陈某富就介绍徐某成给我。徐某成说只要是电子产品并且一定要是半成品,不能有成品,就能走货进来。走货就是徐某成告诉我有办法可以把货以比较低的价格从香港运输通关到深圳这边来。因为徐某成说,我揽的货要和正常报关进口的工厂货一起运进来,那些正常报关进口的货物都是半成品,所以我揽的交给徐某成运输通关进来的货物也必须是半成品。

徐某成如果有正常报关进口的工厂货的时候会提前一天告诉我,能走我揽的那些货,如果没有那些正常报关进口的货就不能走我揽的那些货,因为我揽的货要和正常报关进口的工厂货一起运进来。如果能走,徐某成会告诉我入仓号,然后我再告诉陈某槟和刘某林。如果是陈某槟的货,陈某槟就直接派人送到徐某成在香港屯门的那个仓库,如果是刘某林的货,刘某林会先派人把货同陈某槟的货汇在一起,放在陈某槟在香港的仓库里,再送到徐某成在香港屯门的仓库。陈某富负责从香港经皇岗口岸拉货到深圳机场物流仓,车是陈某富的,从香港到深圳机场物流仓的过程是陈某富亲自开车,后来听徐某成说他换了司机。在最开始做的时候我去看过一次,“阿中”开车拿着放行条,经过海关的闸口,用车从物流仓把货运出来。“阿中”把货从机场物流仓拉货到西丽明雅停车场刘某忠那里,刘某忠就通知刘某林和陈某槟的人过去把货拉走。关于费用:主要是按箱算,徐某成是2000元人民币每箱,陈某富是2200元人民币每箱,货比较散的时候也有按公斤算的,主板是50元人民币每公斤,IC是65元人民币每公斤,后面有走一些液晶屏面板,是38元人民币每公斤,除此之外,陈某富要求我每拉一次货支付“阿中”200元人民币。陈某槟和刘某林支付给我的费用有按箱算的,也有按公斤算的,按箱算的都是2700元人民币每箱,按公斤算的情况是IC是90元人民币每公斤,主板是65元人民币每公斤,液晶屏面板是40元人民币每公斤。刘某林给我的费用全部是转账给我,转到我尾数是0929的招商银行卡上,陈某槟是给现金。陈某槟的钱分两部分,一部分给我,一部分给到西丽车场刘某忠那边,因为他去提货要给西丽车场那边送货的人钱。给徐某成钱一开始每次给他送过去现金,后面有几次转账。给陈某富的钱我先让陈某槟在每次提货的时候给到刘某忠,刘某忠再把应该给陈某富和阿中的钱一起交给阿中,这些都是现金。

关于对账,我有个笔记本,每次走货我会先在本子上记好,每个月和徐某成对一次账,徐某成也有个记录的本子,对账的时候我会把我的账本拍照发给徐某成,他自己对账。和陈某富不用对账的,每次送货他都是直接拿现金,所以不会欠他的钱。和陈某槟是每个月对账,我先写一张清单给他,他自己对。和刘某林是每个星期他把钱转账给我,我自己对账,然后在本子上记录。

我揽的陈某槟和刘某林的货都是交徐某成运输通关进来的,他们还有没有别的通关线我不知道。我知道要交税,我当时问过徐某成,他说的所有的东西都要给他详细清单,他是和我他的工厂货一起进来,费用会便宜一点,还说只要是交给他的是电子元器件,就能和我他的报关货一起运进来。我没有向徐某成提供过报关所需的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单证。我也没有向徐某成索要过货物的报关单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和关税发票。我交给徐某成的通关价格是不能正常报关进口的。

46.证人余某豪的证言,证明:我是帮我哥余某晓打工的,具体工作就是帮他接货、送货。我哥也不是老板,但是他老板叫什么名字,我不清楚,我只听他老打电话跟一个叫梁哥的人联系,我另外还听过一个叫“阿山”的普宁人老板也是做走私电子产品生意。我接货、送货的都是从香港走私进来的电子产品,主要有IC等。跟我一起帮我哥做事的有4人,分别是陈某华、张某嘉、张某滢、林某茂。

根据我哥的指示,根据提货号在香港临时雇车去香港合利大厦等大公司提货,然后运回香港观塘鸿运大厦等我临时租用的仓库,进行分理货物,打包货物。就是要根据我哥在微信发的信息,把拿到仓库的货物拆箱,按照不同的货主的货物分组,然后把分组的货物重新打包,并且在箱子外表做上标记。我的编号是C1、C2、C3…然后就有人开小型面包车来仓库接货,送去大的集结点,准备给两地牌大货车上货,然后走私进境。C是我的代码,就是在走私入境后,我可以在一堆货物中快速区分,这些是我的货。A、B、D等代码的货物就是别人的货物。1、2、3是区分我的货的不同货主的,这样就不会搞错货。从我接触到的货物看,都是电子产品,如IC、主板等。从我了解的情况说,都是两地牌大货车走私运进来的,具体怎么走私法,我不清楚。我经常雇请一辆粤B****7的瑞风面包车去西丽龙井村或者宝安黄田金碧工业园、福田车公庙等接货。接货后,主要是送去深圳福田天安数码城里面的空地,有两三部面包车在这里等待交接货。具体应该是我哥跟他们联系的。最近也有送货去宝安机场联运通后面的停车场,交给接货的面包车。我哥具体是帮谁做事的我不太清楚,只听他打电话老跟一个叫梁哥的联系,另外也听说有个叫“阿山”的普宁人是老板,专门做走私电子产品生意,做的比较大,我没见过。我知道我接、送的这些货物都是走私货物,是违法的。

47.证人陈某富的证言,证明:我是货车司机。大概一年半前,公司以前的客户李小姐找到我,跟我说她有电子产品要上到深圳,问我运不运,每箱货运费人民币二千元,不知道还要不要给中某商行运费。因为我之前帮公司运货的时候知道有一条跨境快速通关的线路,同时也认识在这条通关线路上清关的深圳机场保税物流园深圳市炬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老板徐某成。我跟徐某成商量了下,我负责运输,他负责清关,我们五五分成,徐某成同意了,然后我就开始帮李小姐运货。我不知道谁是货主,李小姐也是揽货的不是货主。

中某商行经营的跨境快速通关运输运作:以我自己为例,我先在香港到货主指定地点把货装好,然后把电子关锁锁好,中某商行会将货物清关单据给我,我直接从皇岗海关走E通道过关到深圳,电子关锁一经过E道,就会完全封销,司机是无法打开的,必须把车开到深圳机场的保税物流园,办完清关手续后,电子关销才可以打开卸货。我到了深圳机场保税物流园后,会把货物清关单据交给炬东公司的报关员赵某锋,由他办完清关手续,然后我就把车开进保税物流园里炬东公司的仓库卸货,所有货物都必须卸进炬东公司在保税物流园的仓库,卸完货后要空车且后尾门打开的情况,中港货车才可以离开物流园,一般流程就是这样。这样运输一次,中正商行会收1700-1900元的运费。

李小姐这边是不会给我清关单据的,她只会通过电话告诉我去香港哪里装货,有多少箱货。我会根据她的指示,首先去她那里装货,一般是十几二十箱货,都是纸箱包装的,每箱大概十几二十公斤,我打开看过,都是电子产品。我会把李小姐的货放在车厢的最里面靠左边。装完李小姐的货后,我再去装中正商行的货,中某商行会给我这些货的清关单据。装好所有货后,我装好电子关销,从皇岗走E道进关到深圳,电子关销完全封销。我然后把车停到皇岗海关监管停车场,我就下班了,我把车以及中某商行货物的清关单据交给我小舅子曾某成,他第二天把车开到深圳机场保税园清关卸货。徐某成在货物清完关后会打电话告诉我,我就安排曾某成开粤Z***7的中港货车或我女朋友哥哥王某良开的B****5中港货车先把货从机场保税物流园提出,然后将货运到皇岗口岸停车场卸给王某良驾驶的B****5车面包车,再由王某良运到深圳南山区龙井村中航大院,在那里把货交给李小姐的人。李小姐的货没有清关单据,我不清楚在深圳机场保税物流园是怎么清关的,这是徐某成的事。

赵某锋在炬某公司是负责报关的,我开车从香港运货过来都是由赵某锋向海关申报数据和车辆捆绑的,他知道我车上运的正常货物数量,同时他又是在炬某公司仓库安排卸货盘点货物的,这样赵某锋就肯定知道我车上是否有夹藏走私货物,所以我和徐某成利用正常货物夹藏私货走私是避不开赵某锋的。为了走私顺利进行,就由徐某成找赵某锋商量,把赵某锋拉了进来,我和徐某成说好按每箱走私货物100元的提成给赵某锋,钱先由徐某成给赵某锋,然后我和徐某成平摊这给赵某锋的每箱100元的提成。

梁某华也是中某商行的一个客户,我和他见过几面,后来李小姐就过来找我进口运货了,然后梁某华就电话跟我说运李小姐的货,他每箱会支付我人民币50元的饮茶费。我帮李小姐运几次货后,他会转账到我名下的招商银行账户。这样肯定是不正常的,但是我不是做清关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48.证人徐某成的证言,证明:我是深圳市炬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经理。2009年7月至今在深圳市炬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担任经理。我承认有走私行为,我在炬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进口货物时夹藏、少报和漏报的走私行为。2014年5月份的时候香港中某商行司机陈某富找到我,他说可以试一试多放几批货物进车柜,海关查不出来,我可以多赚一些钱。货主在香港将货物组装好再运去宝安机场国际货运村(保税物流园)进行卸货。在2014年至2015年5月份期间,海关查验的时候并没有要求必须开箱查验,陈某富一般把正常报关的货物卸下来,再用空车把夹藏的货物运出去;在2015年5月份之后,陈某富是将没有报关进来的货卸到我公司在货运村内的仓库,再叫客户自己去提货,客户叫司机过来之后,陈某富会给司机一笔费用让他把夹藏的货物也运出去,车辆一运出货运村就卸下夹藏的货物,装到陈某富自己的车上。

夹藏的货物都是一些集成电路等电子产品,夹藏的货物放在一个板上,放在货柜的最里面,外面放一些正常报关的货物,杂七杂八,我记不清楚。我与陈某富通过上述方式走私进来的电子产品的货主是梁某华,还有一些货不像梁某华那批货的包装,我觉得不是梁某华的。梁某华知道他委托我进口的货物是通过上述方式走私进来的,梁某华按每公斤电子产品50元至60元的标准收取通关费。梁某华一般用银行卡转账给我或陈某富,再由我自己平分,少部分是直接用现金支付。梁某华每个月见面的时候都会告诉我,他的本子上有记走私了多少的电子产品进来,我的本子上也有记,对好账之后,就会结算通过费。电子产品正常缴税进口的话肯定比通关费要贵的多。

49.证人汤某波的证言,证明:我是深圳市小杨树通讯公司老板。我知道乡某这个公司,老板刘某林和经理王志辉我都认识,他俩是我老乡。乡某公司和我小杨树公司一样都是做手机生意的。但是乡某公司自己不生产手机,都是委托外面的工厂帮他们代工。我小杨树公司就有帮乡某公司代工手机加工的业务。

乡某公司的手机零件都是在国内买的,但是手机主板他们公司也是和我公司的模式一样,是在香港供应商交货给他们以后,他们公司再委托像毛文口这样的揽货团伙帮他们通关进口,然后再交给我公司帮他们代工生产。我没有具体和刘某林联系,他们公司有专门跟厂的人常驻我小某树东莞分公司,具体是乡某公司跟厂的人和我东莞分公司的管生产的人联系生产代工的事情。乡某公司的主板进口后是直接送到我东莞分公司。我只是帮他们代工生产。货源是他们自己组织后直接送到我公司的。毛某品也是他们自己委托的,我不参与乡某公司的手机主板通关环节的。另外,我需要说明的是,我公司在凤岗雁田这边实际上是挂了两块牌子,一个是深圳市小某树通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地址:凤岗雁田村南山第二工业区第****。一个是东莞市佳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凤岗雁田村南山第二工业区F6栋。实际上就是两个厂房,我接乡某公司的代工业务就是以佳某某公司的名义接的单,但是实际生产安排没有分,哪个厂房有排期就在哪里生产。我在雁田的这两家厂房都是挨着的,生产的东西也一样。

50.证人张某航的证言,证明:我是深圳市鼎某通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负责跟客户沟通。我公司是专门做手机主板的研发业务,然后接到客户的手机主板需求订单以后就会按照客户的要求设计主板并交给代工厂帮我加工完成以的卖给客户。

大约2015年4月,我公司与乡某公司开始合作,最初我跟乡某的王志辉联系的。乡某公司向我公司订购手机主板,我负责跟王志辉商谈主板的价格,价格确定后,我约定,我公司生产完手机主板后会出口到香港,然后由乡某委托物流公司将手机主板运回国内。乡某公司都是向我公司下纸质采购订单,但因公司管理不善,大部分遗失,乡某公司向我公司下采购单都是以香港某好有限公司的名义采购的,主板生产完后,我公司会将主板出口到香港,我香港鼎某公司会出一份销售出货单给百和物流,该销售出货单上详细记录了主板的型号、价格和数量。乡某公司都是以某好的名义向我公司订购的手机主板,华某有限公司二部实际上就是某好公司。因为在佳好之前,它们就叫华某二部。

51.证人刘某兴的证言,证明:我是深圳市鼎某通讯有限公司商务专员,主要工作就是对接客户,满足客户提出的产品要求。我知道乡某公司这个客户,也认识乡某公司的老板刘某林,他们公司的总经理王志辉主要负责跟我商谈订购主板事项。乡某公司跟我公司采购主板都是以深圳市某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下采购订单。我去过王志辉的办公室,他办公室挂的牌是深圳市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北很多公司都是这样操作的,公司的名称较多、混乱,因为它们的运费较低,不是正常报关进来的。正常报关的公司就不会。因为正常报关的需要交17%的增值税,一块板价格大概是10元美金左右,而它们不正常报关进来的运费都是2-3元每块主板,所以应该是不正常进来的。我公司商务部门的张某航经理和刘某林、王志辉谈好价格以后,我就开始跟客户对接详细工作,我主要是跟乡某公司的王志辉对接,如果乡某有需求,王志辉就会打电话给我下订单,我就会询问我香港公司那边,如果香港有存货的话就会通知王志辉直接在香港提货,如果没货的话就会让香港公司那边备料进口后委托代工厂加工完再出货到我香港公司的仓库,并通知乡某提货。我公司卖给乡某公司的手机主板全部都是香港交货的。王志辉一直委托的提货公司都是香港佳信物流有限公司。佳某信公司就是百某和物流,因为佳某信的老板我都叫毛哥,他也是百某和公司的老板,我公司的客户有以百某和物流的名义提货,所以我知道。我公司给代工厂帮加工手机的物流都是从香港那边进口的,加工完以后也是全部要出口到香港才可以的。所以我公司卖给客户的手机主板全部都是在香港交货,也包括了乡某公司。我香港的仓库会打一份销售出货单,佳某信物流直接过来拉货就可以了,他们拉货的时候我香港公司会给一份销售出货单。佳某信物流拉货不需要签收,直接提货就可以了。因为王志辉一直委托的都是佳某信物流,他们过来提货不需要签收什么单据。

52.证人赵某保的证言,证明:我是深圳市腾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腾某公司主要从事来料加工生产手机主板,产品全部出口至境外,是海关监管企业。我是腾某公司财务总监,主要负责手机主板的销售。公司接到手机主板订单后,公司就会让工厂备货,工厂会制作相关出货单证,该单证包含手机主板的数量和型号。备完货后,我公司将货出口到子公司香港腾某公司的仓库,客户打款后,业务员会通知我下属出纳员林某森,查看款项是否收到,收到款项后,林某森会通知我,我就会向香港腾某公司下指令,让它们放货给客户指定物流商。然后,林某森会制作相关记账凭证,注明付款的客户名字和付款金额。深圳市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我公司的客户,该公司向我公司订购主板的流程跟我公司都是一样的,我公司留有该公司的记账凭证和相关出货单证。

53.证人王某成的证言,证明:我是深圳市腾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员。腾某公司主要从事来料加工生产手机主板,产品全部出口至境外,是海关监管企业。我是腾某公司销售,主要负责手机主板的销售。公司开发出新主板后,我负责找相应客户开模具,然后负责接客户订单,接完订单后,我会先让客户打钱给公司的财务,然后我会告诉公司的商务宋某平,让她按照数量准备货源,或准备好后就发往香港。我刚接到客户订单时,客户会告诉我在香港接货的物流公司的名称,然后我公司让香港货柜司机直接运到客户指定的物流公司地点,送完货后,物流会签给我一张回单,回单上面包含了主板的数量、单价、型号等信息。

我认识王志辉,他是乡某公司的总经理,乡某公司是我公司客户,我公司销售主板给乡某公司,我主要是跟王志辉联系。王志辉跟我公司下的手机主板订单都是以佳某的名义下的订单。基本没有纸质订单,只有在有争议的时候,才会下纸质订单,订单签名都是王志辉签名。王志辉下订单时指定的物流公司是百某和物流,后来在2016年上半年改成了百顺某物流。王志辉没有跟我提过乡某公司需要支付给物流公司的费用,不过在深圳华强北的行价是2到3元人民币每块主板。我公司销售给乡某公司的主板大概是9到20元美金左右。我记得王志辉给我转发一张百某公司的商务对接表,应该是百某公司发给他,他再从QQ上发给我,我找到了该对账单。该对接表上写明了两个香港收货人姓名,注明凭借身份证件和公章可以提货,并且在上面加盖了公章样式,同时还留了国内收货人为“张生”,联系电话158*****808。因为他是物流公司的,我没有直接接触过,后来了解到百某公司的老板姓张,叫张静。我这个圈子的人都知道百顺某的老板叫张静。

54.证人郑某弟的证言,证明:我是香港腾某有限公司仓管。我公司分为深圳腾某公司和香港腾某公司,公司主要是做手机主板的。我是香港腾某公司的仓管。据我所知乡某公司是我公司客户,乡某公司委托百顺某把手机主板运到国内。乡某公司会给我公司下订单,然后交钱给我公司再生产,等主板做好之后我公司的商务会把对方接货的司机的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和公司名字告诉我,等司机来了之后我会核对他的身份和公司的公章,确认之后就会发货。百某公司一共去提过4次货,有两个司机,他们提货的时候确认过他们的身份证一个叫曹某群,一个叫荣某成。百顺某国内的接货人在授权书上写的是“张生”,后来我问过我公司的业务员说“张生”就是张静。

55.证人游某玲的证言,证明:我是张静的妻子。张静做手机生意,他负责从深圳这边进货发到徐州,我在徐州卖。张静常用的手机是159*****500,之前他用过158的手机号码,后面的数字我不记得了。他现在又办过新号132*****956。办案人员在抓获张静时从张静身上搜出的四部手机,其中两部苹果手机和小米是张静的手机,橙色的诺基亚,是张静一个姓朱的朋友的手机。

56.证人李某兵的证言,证明:我是乡某公司的股东。我没有在华某公司工作过,我公司只是借华某的名义做生意而已,因为刚开始我做生意不好做,信誉度不够,所以我就借它的名义对外做生意。后来因为刘某林跟华某的老板范某华闹矛盾,刘某林就成立乡某公司,我任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开发、生产及采购涉案手机、核算成本等,王志辉任总经理。王志辉和黄某丽知道我公司委托什么物流公司将手机主板运回来,因为他们两个人负责采购及与物流公司对接业务。

57.证人黄某丽的证言,证明:我是乡某公司采购跟单员。刘某林直接管采购事务,刘直接沟通好之后,将数量和价格区间告诉我,对于电子料和壳料由我负责直接下单,包材由杨某姗直接下单,在纸质订单上加盖公司公章传真给供应商,然后交给王志辉或刘某林保管。偶尔王志辉或刘某林也会直接做好订单由我或杨某姗传真给供应商。但我没有做过手机主板订单,也没有见杨某姗做过。手机主板由刘某林和王志辉负责采购,因为刘某林和王志辉经常会问我,某某型号多少数量的手机主板到小杨树加工厂了没有,我就按他们的指示问加工厂是否到货,如果到了就会告诉刘总或王总到还是没到。因为乡某公司没有生产能力,所有的加工业务都给了小某树,所以我采购的所有配件都是发货到东莞小某树工厂。以我和杨某姗的名字为报销人的手机主板的报销申请单,都是刘某林和王志辉直接将主板型号和数量告诉我,让我开单,我再将报销申请单交给王志辉付款。我不用对数量负责,除非他们给我物流对账单,我会把对账表和加工厂每个月给我的报表进行核对,核对好数量之后,我会签一个“黄”字代表我,然后就把对账表交给刘总或王总。

58.上诉人王志辉的供述:乡某公司成立于2013年,老板是刘某林,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另一名老板是李某兵,负责手机项目的开发;我于2014年12月应刘某林的邀请,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付货款、放发货及公司的日常管理等事务;公司财务是王艳,负责公司的记账和对账工作;公司采购是杨某珊、黄某丽,负责采购手机配件;公司的销售是龚某欣,负责联系客户销售手机。

我公司采购手机主板的供应商有沃某公司、鼎某公司和腾某公司,它们都是国内的供应商。供应商将手机主板运到香港,我公司再通过百某和公司拉回我公司,这样手机主板价格比直接在内地向他们购买便宜。我公司采购手机主板的流程:我公司向手机主板厂商采购主板,主板厂商给我公司返利大概20元/块,但通常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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