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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勤故意伤害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21 15: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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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8)粤刑申350号

袁伟勤: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佛刑一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42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受理你的申诉,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1.你不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伍礼添及其弟弟伍礼祥先动手打你,你出于自卫目的误伤被害人,被害人死亡实属意外,并非你故意所为。2.事发后你没有逃离现场,还强烈要求伍礼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并让饭店老板周敬光帮忙报警和叫救护车,采取了积极的抢救措施。在公安机关对你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你在医院第一时间坦白交代了事件经过,并和民警一起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构成自首。3.法医鉴定结论隐瞒了损伤位置的形状、大小、方向等证据,没有写明被害人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损伤情况等解剖尸体结论。证人伍礼祥、罗成全、廖启全、周敬光、黎映雪的证言均不真实,周敬光还隐瞒了你叫其报警救人的事实。4.侦查人员采用引诱、欺骗等方法取证,引导你作出虚假口供。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没有充分听取你的意见,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据此,你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失实,司法程序不当,导致量刑畸重,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判,重新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医学鉴定书显示,被害人伍礼添系被锐器致伤左胸部、左腹部,造成肺破裂、腹主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合并血气胸死亡,你身上所携带弹簧刀上血迹的基因分型与被害人伍礼添血的基因分型一致。你本人对持刀捅刺被害人的事实亦供认不讳。以上证据与在案物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伍礼祥、罗成全、廖启全、周敬光、黎映雪、袁结妹的证言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的事实,原审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并无不当。

对于你所提的申诉理由,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综合评析如下:

一、关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问题。经查,证人伍礼祥、罗成全、廖启全、周敬光、黎映雪等人在现场目击了案发经过。证人伍礼祥、周敬光的证言称,你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后,先动手打了被害人伍礼添一拳。证人罗成全、廖启全、黎映雪的证言称,你与被害人争吵并相互打斗期间,你从身上拿出一把折叠小刀捅刺被害人。你关于对方先动手的辩解与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不符。法医学鉴定书显示,被害人左颌面部创口深达皮下,左胸肋间创口深达胸腔,左腰部创口深达腹腔,造成被害人肺脏破裂、腹主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合并血气胸死亡。从被害人身上的创口位置、深度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来看,你持刀伤人的故意明显。你关于自卫伤人、不具有伤害故意的申诉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经查,证人伍礼祥、廖启全、周敬光、黎映雪的证言证实,被害人被捅伤后,伍礼祥持刀拦住你,不让你离开现场,后救护车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显示,公安干警接报警后赶赴医院了解案情,在现场目击证人的指认下将你抓获归案,原审据此认定你不具有自首情节,并无不当。关于你叫周敬光报警的说法,缺乏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你此节申诉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是否存在诱供的问题。你申诉提出,侦查人员采用引诱、欺骗等方法取证,引导你作出虚假口供,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侦查人员存在诱供情形。你关于鉴定结论存在瑕疵、证人证言不真实、原审程序违法的申诉意见,经查与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 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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