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卓然组织卖淫再审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21 1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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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刑再11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娜,女,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东莞市昌明实业有限公司喜来登酒店康娱部后备副总监,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倩开,女,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东莞市昌某1人事部主任,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3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在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起顺,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东莞市昌明实业有限公司喜来登酒店康乐部经理,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2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帮英,女,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东莞市昌明实业有限公司喜来登酒店富豪会所公关主任,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石泉县。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2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在湖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路颖,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东莞市昌明实业有限公司喜来登酒店富豪会所公关主任,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2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在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健华,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东莞市昌明实业有限公司喜来登酒店富豪会所公关主任,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佛冈县。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5月4日被逮捕,次日被东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湖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翘,女,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系东莞市昌明实业有限公司喜来登酒店富豪会所公关主任,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兴县。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少容,女,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东莞市昌明实业有限公司喜来登酒店富豪会所公关主任,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郁南县。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在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宝珠,女,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东莞市昌明实业有限公司喜来登酒店富豪会所公关主任,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谷城县。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4月9日被逮捕,次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被暂予监外执行。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娟,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东莞市昌明实业有限公司喜来登酒店富豪会所桑拿技师培训师,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3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在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明海,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2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俊海,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东莞市昌明实业有限公司喜来登酒店财务部经理,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大埔县。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人吴卓然,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东莞市昌某1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丰顺县。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辩护人赖道波,系广东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姚凤兰,女,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东莞市昌明实业有限公司喜来登酒店收银员,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2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向丽丽,女,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东莞市昌明实业有限公司喜来登酒店收银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洪江市。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苏定友,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遂溪县。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2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卓然、魏娜、张倩开、白起顺、梁娟、钱少容、代帮英、李翘、路颖、丁宝珠、曾健华犯组织卖淫罪;指控被告人蔡俊海、姚凤兰、向丽丽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指控被告人王明海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包庇罪,被告人苏定友犯包庇罪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东二法刑初字第18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蔡俊海、魏娜、张倩开、白起顺、梁娟、钱少容、代帮英、李翘、路颖、丁宝珠、曾健华、王明海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蔡俊海、王明海申请撤回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东中法刑一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蔡俊海、王明海撤回上诉,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粤刑抗7号再审决定,决定由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尚云、罗娜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吴卓然及其辩护人赖道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1999年,陈某4、陈某5文与陈某6(另案处理)成立了东莞市昌某2实业有限公司。期间,昌某2实业有限公司投资了位于东莞市厚街镇的喜来登酒店,该酒店的客房、西餐、多功能会议室由喜来登酒店集团管理,酒店内的中餐、沐足、KTV等由昌某2实业有限公司管理,并由陈某6主要负责。2008年开始,昌某2实业有限公司所属的位于喜来登酒店副楼的富豪会所开始组织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富豪会所的日常事务由酒店总经理欧某1(另案处理)、副总经理张荣耀(另案处理)、康娱部后备副总监被告人魏娜、人事部主任被告人张倩开、康某经理被告人白起顺、培训师傅被告人梁娟等人负责管理。其中魏娜、张倩开主要负责招募卖淫女、对卖淫女进行评级、定价等管理工作,白起顺负责管理公关主任及富豪会所的楼面、房间卫生等管理工作,梁娟则负责对卖淫女进行培训和罚款。富豪会所公关主任被告人钱少容、代帮英、李翘、路颖、丁宝珠、曾健华等人负责为嫖客订房,当嫖客来到会所后,负责将卖淫女带到富豪会所5楼供嫖客挑选,选中后卖淫女以700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在5至8楼为嫖客提供性服务。收银员被告人姚凤兰、向丽丽为昌某2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员工,二人轮流在富豪会所1楼负责收取富豪会所卖淫场所的房费,再将会所营利上交财务部后由财务部员工陈转弟(另案处理)核算存入陈转弟在工商银行的账户内,陈转弟再转账到陈某10(另案处理)在工商银行的账户。财务部经理被告人蔡俊海负责将富豪会所经营的情况、公关主任和管理人员的提成情况上报昌某1股东陈某6审批。被告人吴卓然协助陈某6审批公关主任和管理人员的提成,得到陈某6、吴卓然等人审批后,陈某10转账给陈转弟,陈转弟通过工商银行账户给富豪会所员工发放工资、给富豪会所公关主任发放提成。
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本案富豪会所进行的组织卖淫活动中,被告人魏娜、张倩开负责招募卖淫女、对卖淫女进行评级、定价等管理工作;被告人白起顺负责管理公关主任及富豪会所的楼面、房间卫生等管理工作;被告人梁娟负责对卖淫女进行培训和罚款等管理工作;被告人代帮英、曾健华、路颖、李翘、钱少容、丁宝珠负责为嫖客订房、介绍、安排卖淫女为嫖客提供性服务等工作。上述被告人招募、培训、管理、安排、调度卖淫人员,使卖淫活动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吴卓然协助陈某6审批富豪会所公关主任的提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视各被告人参与本案犯罪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手段、时间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娜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二)被告人张倩开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三)被告人白起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万元;(四)被告人代帮英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5万元;(五)被告人路颖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六)被告人曾健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七)被告人李翘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八)被告人钱少容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九)被告人丁宝珠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十)被告人梁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十一)被告人蔡俊海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十二)被告人吴卓然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十三)被告人姚凤兰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十四)被告人向丽丽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十五)被告人王明海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十六)被告人苏定友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七)随案移送的电脑主机10台,POS机3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八)冻结在银行的存款170109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魏娜、张倩开、白起顺、梁娟、李翘、路颖、丁宝珠、钱少容、曾健华、代帮英无视国法,共同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除白起顺、梁娟外,其余八人参与作案时间长,属情节严重。原审被告人蔡俊海、吴卓然、姚凤兰、向丽丽共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原审被告人王明海、苏定友结伙作假证包庇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对上述人员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协助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蔡俊海负责富豪会所的经营情况、工资和提成情况统计、上报工作,且参与作案时间较长,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吴卓然协助陈某6审批富豪会所公关主任和管理人员的提成,姚凤兰、向丽丽负责富豪会所的收银工作,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吴卓然的行为应该构成组织卖淫罪。昌某2酒店备忘录、证人陈某1、被告人钱少容、魏娜、张倩开、李翘、姚凤兰、向丽丽等人的证人证言,喜来登酒店财务部总监蔡俊海的手机信息,以及吴卓然的供述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实其作为昌某1副总经理兼集团财务管理者,负责审核签发喜来登酒店员工工资及富豪会所公关主任提成等事宜,行使集团包括富豪会所的财务管理职权,对卖淫利益进行比例分成,促进卖淫活动有序、合理开展。另外,不排除吴卓然指使王某1、王明海等人签订虚假会所转租合同,意图掩盖昌某1组织卖淫的目的。因此,应该认定吴卓然为卖淫活动的组织管理者,构成组织卖淫罪。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吴卓然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期远比其属下蔡俊海轻,且与收银员无异,有悖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因此,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对吴卓然的犯罪行为定性错误,建议本院改判吴卓然构成组织卖淫罪。
原审被告人吴卓然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审查认定的事实没有依据,认定原审被告人吴卓然构成组织卖淫罪的理由不充分;(2)公诉机关抗诉书认定吴卓然构成组织卖淫罪采用的是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错误归罪原则;(3)本案大量的证据均证明原审被告人吴卓然没有参与组织卖淫,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完全是因证人、同案被告人栽赃导致的错误案件,请求本院宣告原审被告人吴卓然无罪。
经再审审理查明:1999年,陈某4、陈某5文与陈某6(另案处理)成立了东莞市昌某2实业有限公司。期间,昌某2实业有限公司投资了位于东莞市厚街镇的喜来登酒店,该酒店的客房、西餐、多功能会议室由喜来登酒店集团管理,酒店内的中餐、沐足、KTV等由昌某2实业有限公司管理,并由陈某6主要负责。2008年开始,昌某2实业有限公司所属的位于喜来登酒店副楼的富豪会所开始组织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富豪会所的日常事务由酒店总经理欧某1(另案处理)、副总经理张荣耀(另案处理)、康娱部后备副总监原审上诉人魏娜、人事部主任原审上诉人张倩开、康某经理原审上诉人白起顺、培训师傅原审上诉人梁娟等人负责管理。其中魏娜、张倩开主要负责招募卖淫女、对卖淫女进行评级、定价等管理工作,白起顺负责管理公关主任及富豪会所的楼面、房间卫生等管理工作,梁娟则负责对卖淫女进行培训和罚款。富豪会所公关主任原审上诉人钱少容、代帮英、李翘、路颖、丁宝珠、曾健华等人负责为嫖客订房,当嫖客来到会所后,负责将卖淫女带到富豪会所5楼供嫖客挑选,选中后卖淫女以700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在5至8楼为嫖客提供性服务。收银员原审被告人姚凤兰、向丽丽为昌某2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员工,二人轮流在富豪会所1楼负责收取富豪会所卖淫场所的房费,再将会所营利上交财务部后由财务部员工陈转弟(另案处理)核算存入陈转弟在工商银行的账户内,陈转弟再转账到陈某10(另案处理)在工商银行的账户。财务部经理原审上诉人蔡俊海负责将富豪会所经营的情况、公关主任和管理人员的提成情况上报昌某1股东陈某6审批。原审被告人吴卓然协助陈某6审批公关主任和管理人员的提成,得到陈某6、吴卓然等人审批后,陈某10转账给陈转弟,陈转弟通过工商银行账户给富豪会所员工发放工资、给富豪会所公关主任发放提成。
另查明,富豪会所5楼至8楼共有56间房供卖淫嫖娼使用,长期保持有几十名卖淫女。魏娜于2010年左右开始任娱乐部后备副总监,张倩开于2011年7月份开始任人事部主任,白起顺于2013年5月份开始任康某经理,梁娟于2013年7月份开始任桑拿技师培训老师,蔡俊海于2009年开始任财务总监。代帮英于2008年11月入职任公关主任,曾健华、路颖于2009年3月入职任公关主任,李翘、钱少容于2009年12月入职任公关主任,丁宝珠于2011年4月份开始在富豪会所工作,姚凤兰、向丽丽于2010年5月份已经开始在富豪会所任收银员,其中姚凤兰还负责收银员排班工作。富豪会所2013年11月份的营业额为92.92万元,12月份的营业额为81.3万元。11月份的订房数为2995间,公关主任10人,其中李翘订房434间,提成27870元;丁宝珠订房425间,提成27985元;代帮英订房339间,提成21535元;路颖订房240间,提成15770元;钱少容订房237间,提成13985元;曾健华订房140间,提成7876元。11月份梁娟的提成为13943.6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原审被告人及上诉人的供述及辩解
1、原审被告人吴卓然的辩解:我是东莞市厚街昌某1副总经理,昌某1有三个股东,分别是陈某4、陈某6和陈某5文,集团下有多个子公司。陈某5文是集团执行董事,陈某5文是董事,他们三个股东的具体分工我不清楚。我在集团内主要负责资本运作,喜来登酒店是昌某1旗下产业,全称叫昌某2实业有限公司喜来登酒店,系非法人单位,相当于是昌某2公司的分支机构。酒店总经理叫欧某1,副总经理姓张,是香港人,还一名管理人员叫刘某2,是外省人。因喜来登是国际品牌,因此集团将酒店的客房、西餐、多功能会议室交由喜来登集团管理,而中餐、沐足、KTV等则由昌某1自行管理。我不负责酒店具体业务,不参与该酒店富豪会所的管理,亦不知道该会所有卖淫活动发生。我没有参与审核富豪会所的相关收支情况,但有时陈某6会打电话让我去指导一下喜来登的财务蔡俊海,指导他做工程结算、临时费用报销等。有时我也会帮蔡俊海审核一下工资表,很多部门的工资表都由他收集的,因为他下面有一个出纳,叫陈转弟。我有首席财务官的头衔,签发过致喜来登财务总监、昌某2财务副总监的《电子发票的使用规定》和昌某2财务部致喜来登财务的《关于昌某2董事局增加消费签单授权人事宜》。我认识王某1,他是昌某1老板陈某6的同学;认识陈某3,他也是昌某1员工,负责项目开发、报建、办证;认识王明海,平时比较少和他接触,见面也只是打个招呼。我没有组织王明海、王某1签订富豪会所的转租合同。
经辨认,原审被告人吴卓然辨认出魏娜是喜来登酒店的管理人员;辨认出蔡俊海是喜来登酒店的财务总监;辨认出王明海、王某1;辨认出陈某6、陈某4、陈某5文、陈某8、欧某1、陈转弟、张荣耀等涉案人员。
2、原审上诉人蔡俊海的供述:我于2005年5月1日入职东莞市厚街镇昌某1旗下的珊瑚酒店,当财务主管。到了2009年11月,因集团内部人事调动,我被调到喜来登酒店当财务总监及业主代表,直到案发。在喜来登酒店,我的直接上司是昌某2总经理欧某1,我的下属有两名会计、两名审计师和一名出纳。酒店的财务统计表由我们部门制作出来,之后交给欧某1就行了,我不用审核签名。昌某1在喜来登酒店的业务包括餐厅、娱乐部、停车场、仓库及富豪会所等。富豪会所的负责人是白起顺,包括白起顺在内,该会所水疗部有约六、七名员工的工资也是由昌某1发放的。昌某1发放工资的流程为:由员工所属部门制作考勤上交人事部,人事部审核后交我们财务部,财务部做好工资表后交人事部和员工所属部门审核,无误后交欧某1签名,欧签名后交陈转弟发放当月工资。工资是通过工商银行的账户发放的。我财务部负责整个昌某1在喜来登酒店的工资发放。富豪会所由白起顺做好收支表给我,然后走相同的程序,但该会所的公关主任提成要另行制表,由我、欧某1签名才可发放,提成的事我还要用短信给老板陈某6作汇报。
我认识吴卓然,他是昌某1的副总经理,主要负责融资方面的事情。喜来登酒店有8-9个收银员,我认识其中一个叫姚凤兰的,我知道她偶尔会去富豪会所顶班收银。在央视曝光富豪会所的卖淫活动之前,我不清楚富豪会所内存在这些违法活动的。2014年2月13日,欧某1找到我,说酒店被曝光了生意不好,让我暂时回家休息,如果有工作再另行通知我。我就回到老家梅州了,后来有亲属通知我,说有派出所的人找我,我就想应该跟喜来登涉黄的事有关,就到公安机关投案了。公安人员从我的手机内提取到一些短信,这些信息是发给昌某1老板之一陈某6的,信息内容是喜来登酒店的每月收入及管理人员梁娟,公关主任周某1、王某2、代帮英、曾健华等人的订房、提成情况。短信里的“吴某已审批,请问可否先发放”中的“吴某”是指吴卓然。酒店平时发工资或提成一般是不需要吴卓然审批的,基本上都是给欧某1批,但欧某1有时会让我们将工资表给吴卓然看,一年也就一两次左右,吴卓然看完后就给我们财务,财务就据此发工资,之后我就发信息向陈某6汇报。定期发送业务量及提成情况是陈某6要求的。
经辨认,原审上诉人蔡俊海辨认出昌某1股东陈某6、陈某4、陈某5文;辨认出白起顺、吴卓然、姚凤兰;指认出其手机发送给陈某6的信息内容,包括2013年11月份富豪会所各公关主任的提成情况、业绩情况,同年12月份会所的业绩情况;指认一楼收银台使用的财务章、刷卡机及财物单据。
3、原审上诉人王明海的供述:2014年2月9日,中央电视台曝光东莞市厚街镇喜来登酒店富豪会所存在卖淫嫖娼行为,而该会所的实际上是由厚街昌某1经营的。当天下午,昌某1的老板陈某6(或欧某1)找到我,说富豪会所出事了,希望我能以会所承包人的名义到公安机关顶一下罪。因我之前在昌某1工作多年,老板对我也很好,且觉得事情不是很严重,就答应了。我找到了我的员工苏定友帮忙,让他也向公安机关作伪供。我在电话里指使苏定友,让他承认自己是喜来登酒店富豪会所的财务人员,负责收钱、记账,然后就教他说会所每天有多少客人,每个客人能消费多少钱,他每个月的工资能有多少等等,又让他做假账,他也同意了。苏定友本人和昌某1、富豪会所之间实际上不存在任何关系。2月9日下午,昌某1总经理欧某1通知我到喜来登酒店找王某1签一个合同。我找到王某1后,他给我一个合同,说是欧某2准备的合同,让我们签了再到派出所去,我看都没看就签了,后来才知道合同是关于我从王某1手上承包富豪会所的事。当天晚上,我就和王某1一起到厚街派出所投案,向公安机关作虚假供述。我在公安机关所交代的在富豪会所组织人员卖淫牟利的供述均是编造的,不真实的,我投案的目的就是想与王某1、苏定友把这个事情揽下来,不牵连到昌某1,但后来我发现事情比想象中严重,我一个人是扛不下来的,就决定向检察官和法官说出真相。
我是2010年离开昌某1的,因在那里工作的时间有点长,厌倦了,所以才离职。未离职前我是富豪会所的挂名经理,主要负责KTV、中餐、订房等工作,但没有参与到会所的实际经营管理中去,只是偶尔带客人去玩。那时的富豪会所已经存在卖淫现象了。我离职后自己做出租车生意,之后再没回去昌某1。
经辨认,原审上诉人王明海辨认出王某1、李翘、苏定友,辨认出陈某6就是昌某1的老板,辨认出陈某5文就是昌某1负责房地产的人,辨认出欧某1是昌某1总经理、辨认出老板陈某4。
4、原审被告人苏定友的供述:我与王明海是普通朋友关系,王明海是做出租小车跑香港、深圳业务的,我有时会帮他的客人买一点东西,拿点小费。他的这些业务是我帮他记账的,因此我也算是他手下的一个杂工。2014年2月9日,王明海打电话给我,让我假装是厚街喜来登酒店富豪会所的收银员、记账员,并写一些账本交给公安机关作为供词,他会和我一起去派出所的。我当时想只是帮一下忙,不会承担很重的法律责任就答应了。2月10日左右,我到厚街镇恒鑫商务酒店开了1206房,王明海已事先把一些富豪会所的资料放在酒店前台,我拿到资料就回房间抄写。资料主要是讲一些会所里的卖淫活动流程、每个人的职责等内容,从这些资料中我大概知道富豪会所就是一个卖淫的场所。我把账本做好后一直在房间里等王明海,到了当天晚上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我伪造的账本也被缴获。我在公安机关伪称自己是富豪会所的收银员,是为王明海打工的,实际上这些都不是事实。我本人从没去过富豪会所,也不知道有昌某1,不认识李翘、路颖等人。当时我认为账本都已经被公安人员缴获了,有口说不清,就一直没有如实交代。后来检察官来提审我,我想清楚了,自己没做过的事情不能承认,遂讲出真相。
经辨认,原审被告人苏定友辨认出指使其作虚假供述的王明海;指认出其所记录的水疗部账目情况。
5、原审上诉人魏娜的供述:我从2007年3月入职东莞市厚街镇喜来登酒店昌某1任营运经理,2009年左右任昌某1娱乐后备副总监。我主要的工作是编外人员求职面试,编外人员工衣协助挑选,节目部管理。所谓的编外人员是指喜来登酒店富豪会所康某、娱乐部的人员,该两个部门是属于昌某1的。其中,康某在酒店的附楼,共八层,一楼是收银前台,四楼是正规SPA,有一间桑拿技师房,五楼以上是提供桑拿(即卖淫嫖娼)的场所。四楼的技师房是由梁娟负责管理的,技师多的时候有一百多个,被查获时也有三十多个。梁娟还负责对桑拿技师进行培训,对被投诉的技师,她可以进行处罚。
我和张倩开共同主持桑拿技师(即卖淫女)的面试,主要是凭长相、身高、肤色打分,如果我们两个都认为不行的就不会招聘,如果只有一个人认为可行的话就让面试者参加复试,由张荣耀(昌某1副总经理)主持复试。桑拿技师的评级也是由我、张倩开和张荣耀评定的,级别的高低直接决定该技师小费的高低。技师应聘成功后,我和张倩开、张荣耀会给她们评级挂牌,接着张倩开就叫她们填入职表,复印身份证,再按级别的不同交纳200-600元的服装费、工牌费、工包费、IC卡费等费用。桑拿技师每次上钟都要交100-400元人民币不等给公司,费用则由她们的小费价位来定。康某是由白起顺全权负责并管理的,他管理富豪会所的公关主任和技师,有权对被客人投诉的桑拿技师实施处罚。会所的财务总监由蔡俊海担任。康某有周某1、代帮英、肖某、李某、路颖、钱少容、丁宝珠、王某3、王某4等公关主任,他们主要负责在富豪会所订房,带嫖客进房间,接着通知技师进房让嫖客挑选,选中的技师就会留下在房间和嫖客发生关系。公关主任的收入靠房的提成,不拿桑拿技师的小费提成的,他们的入职也不经过我,以前是由欧某1(昌某1总经理)决定录用的,后来由陈某6(昌某1老板之一)决定录用。我曾经参加过一、两次昌某1的会议,是由欧某1或张荣耀主持的,参加人员有我、白起顺、梁娟、公关主任及沐足部的管理人员。我记得欧某1或张荣耀要求公关主任提高嫖客的订房数,要求梁娟多招一些桑拿技师。我的固定工资是每月7200元,由昌某1财务部门发到我的银行卡上。昌某1的股东有陈某4、陈某6和陈某5文,我直接向陈某6负责,工作上的事经常要张荣耀汇报的。陈某4和陈某5文知不知道富豪会所有卖淫活动我不清楚,陈某6是肯定知道的,因为平时如果有桑拿技师过来应聘,陈某6会叮嘱我把好关,意思是挑选些漂亮点的技师。我认识王明海,他之前是富豪会所的经理,后来我休假回来,就很久没有看到他了,但有时也看到他出现在公司。
经辨认,原审上诉人魏娜辨认出梁娟是富豪会所的培训老师;辨认出姚凤兰是前台收银阿某2;辨认出向丽丽就是前台收银员;辨认出王明海、白起顺、蔡俊海、吴卓然,辨认出陈某6、陈某4、陈某5文、欧某1;辨认出张荣耀是昌某1的副总经理兼康某总监;辨认出路颖、代帮英、钱少容、李翘、周某1、曾健华、王某5芬、丁宝珠、肖某是富豪会所的公关经理;辨认出张倩开是昌某1的编外人事主任,指认了员工变动表及员工薪酬变动情况表。
6、原审上诉人白起顺的供述:我于2013年5月8日入职东莞市厚街喜来登酒店富豪会所,任康某楼面经理(通讯录上是总监),我每月的工资是4000元,由富豪会所的收银肥兰或“表姐”支付给我的。直至被抓,我共获利28000元。我从入职开始就知道富豪会所是一个卖淫嫖娼的场所了。我主要的工作是管理沐足、SPA、桑拿等业务,监督桑拿部公关经理开展工作,还负责楼面、房间卫生、公关经理仪表、着装是否整齐,是否在岗等。每个星期一下午我还会主持有前台主任、沐足主管、公关经理参加的短会,主要讲一些员工礼貌,房间卫生之类的事情。会所还有另外一名叫魏娜的康娱总监,她负责管理桑拿技师的招聘、工衣定制、考勤、等级评定、定价等,还负责公关经理的排班。我和魏娜的共同上级是欧某1和张荣耀,他们分别是昌某1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我管理的公关经理有路颖、周某1、李某、钱某1、王某3、曾健华、丁宝珠、代帮英。他们的主要工作的帮客人订房,订好房后将客人带到五楼的几个房间,再打电话到桑拿部技师房让桑拿技师到房间来,给客人挑选,被挑中的技师会将客人带到6-8楼的房间里进行性交易。桑拿技师需要经过培训才可上钟,会所里有一名姓梁和一名姓廖的女子负责培训技师。我对公关经理的管理主要针对仪表和出勤方面,如果他们仪表不合格,或上班时不在公司,我就会开罚单或叫前台主任苏某开罚单,一般罚50元,最多100元。罚单经欧某1签字后由财务部执行,会在被罚经理的提成中扣钱。公关经理没有完成张荣耀定下的订房任务和介绍技师任务,也会被处罚。
2014年2月9日中午,一个叫王明海的人对我说富豪会所不营业了。后来欧某1通知我,说我们桑拿部的卖淫活动被中央电视台曝光了,会所暂停营业,所有被曝光的人要马上离开东莞,并且把手机及手机卡分离丢掉。到了下午,我就用飞信通知公关经理和咨客,让他们放假。我只见过王明海三次,他是做什么的我不清楚。
经辨认,原审上诉人白起顺辨认出路颖、代帮英、钱少容、李翘是富豪会所的公关经理;辨认出姚凤兰是肥兰,负责在一楼收钱和发工资;辨认出王明海;辨认出向丽丽,负责发工资,辨认出魏娜;辨认出欧某1是总经理;辨认出张容耀就是张副总;指认出富豪会所的通讯录。
7、原审上诉人梁娟的供述:我于2013年7月入职东莞市厚街镇喜来登酒店富豪会所,任该会所桑拿部技师培训老师。当时是昌某1老板陈某6面试并招聘我的,他叫我找富豪会所的白起顺总监报到。我找到白起顺后,他就让我跟廖丹萍做事,廖丹萍就安排我在富豪会所的培训房培训桑拿技师。我给技师们培训的项目包括礼仪、服务流程、项目种类等,都是培训一些新入职的技师。培训完之后她们就可以挂牌上钟了(即卖淫)。桑拿技师的等级和价位是由集团办经理魏娜、阿某1负责的,她们还负责技师的招聘、请假、处罚等工作,还有就是监督桑拿部的日常工作。技师平时上班仪容不整或旷工都要被罚款的,罚的款项根据技师的小费等级来作出相应的认定,小费等级高的,罚得就多。罚单主要是由我及廖丹萍开出。会所的公关经理和桑拿技师每个月都有既定的任务数,完成不了都要被罚款的。我认识的公关主任有代帮英、路颖、王某3、李某、周某1、钱少容、曾健华、丁宝珠。公关主任的主要任务就是带技师到房间给客人挑选。公关主任和我及楼面的一些服务员平时会一起开会,主要讲一些楼面卫生的问题,白起顺也会讲一些桑拿部业绩、客人投诉、服务方面的事情。
昌某1的老板我只认识陈某6一个,管理人员就认识张某、王明海、欧某2。富豪会所是属于昌某1的,会所的主要管理人员有白起顺、魏娜、阿某1及那几个公关经理、两个收银员,然后就是廖丹萍和我。我的每月底薪是3000元,然后按白起顺提成的百分之七十提成,每个月大概能得到13000-15000元的工资。直至被抓,我大概获利50000元。
经辨认,原审上诉人梁娟辨认出王明海、白起顺、陈某6、魏娜,辨认出欧某1就是欧某2,辨认出公关主任路颖、代帮英、钱少容、李某,辨认出姚凤兰就是收银员“阿某2”、辨认出向丽丽就是收银员“表姐”;梁娟指认出富豪会所房间、培训房等涉案场所;指认出图片上的信息内容是其2013年11月份的提成。
8、原审上诉人张倩开的供述:我于2003年8月入职东莞市昌某1,2011年7月被提拔为集团人事部主任。我一开始在人事部当普通员工,负责一些琐碎工作,后来当了主任后就负责集团编外人员的招聘工作,每月有3600元工资,没有提成。所谓的编外人员是指一些在厚街喜来登酒店康娱部(包括KTV、沐足部、桑拿部,又称富豪会所)的女孩子,说白了就是KTV的坐台小姐及从事卖淫活动的桑拿部技师。跟我和一起负责桑拿技师招聘的还有集团副总张荣耀、康娱部总监魏娜、康乐总监白起顺、培训导师梁娟、楼面主任苏某。我平时都是在喜来登酒店的负一楼昌某1运营部上班,有女孩子来应聘时,我跟魏娜、张荣耀(有时白起顺或欧某1也在)就看一下她们的身材样貌等条件,认为过得去的就给她们一份入职表,接收她们的照片或身份证复印件。直到部门主管白起顺(或梁娟或苏某)通知我们这些女孩可以评等级(即小费价位)了,我们就会到桑拿部看这些女孩子,主要看她们的相貌身材,还有就是让她们脱掉衣服,剩下内衣裤,看体表皮肤有没有伤疤等,之后会按照身高来评定她们的价位。我和魏娜会给出意见,最后是由张荣耀来决定的,招聘的基本过程就是这样。我从负责这项招聘工作至今,大概每个月能招20-30个左右,但她们都不是十分固定的,有时候来了就走,走了又来的。
桑拿部的主要人员架构为:魏娜任总监,她还兼顾KTV的总监,另一总监白起顺负责日常管理,苏某是楼面主任,如果白起顺请假就由苏某顶替。再下面就是公关主任,有路颖、李某、丁宝珠、王某4、代帮英,她们主要负责带桑拿技师上班(卖淫)。之后就是一些从事卖淫活动的桑拿技师了,她们都是按佩戴的工号区分小费的多少。那些技师招聘进来之后就由梁娟负责培训,培训的具体内容我不清楚;由魏娜教她们跳舞,一名叫尹少英的女子负责管理她们的出勤情况。桑拿部还有一名叫肥婆兰的收银员。
我认识王明海,他以前是跟集团老板陈某4工作的,但具体做什么我不清楚,很久之前(有好几年)已经被解雇了。我认识蔡俊海、吴卓然,蔡是喜来登酒店的财务总监,吴是昌某1的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包括康娱部财务)。因我有时会拿工资总表给各个老总签字,工资总表包括每个部门员工的工资情况,也有富豪会所的员工工资情况。富豪会所是属于康某的,他们工资的发放都需要三方签名,即集团人事总监刘某2、蔡俊海和吴卓然。会所的公关主任的提成更是单独列一张表,且发放时间是不固定的,这些单独的表上面也有三方的签名。我将这些表拿到财务部门时,见到过上面有吴卓然的签名。除酒店这一块之外,昌某1所有员工工资的发放都需要吴卓然的最后签名,如果他出差了,我们所有人的工资都要推迟发放。吴卓然的主要工作都是与银行的人打交道,平时我就没有看到他管理富豪会所这边的事务。2014年2月11日左右,刘某2让我把电话卡交回公司,让我放假,不用上班了。
经辨认,原审上诉人张倩开辨认出公关主任路颖、钱少容、李翘、丁宝珠,辨认出姚凤兰就是收银员“肥婆兰”,辨认出魏娜,其负责桑拿技师的招聘和评级,辨认出梁娟就是技师导师;辨认出王明海,辨认出白起顺是负责富豪会所的管理员,蔡俊海是昌某1喜来登酒店的财务总监,吴卓然是昌某1的财务总监,张荣耀就是昌某1喜来登酒店副总经理,负责招聘富豪会所卖淫女及等级评定,欧某1是昌某1喜来登酒店总经理。
9、原审上诉人代帮英的供述:我于2012年10月入职东莞市厚街镇喜来登酒店富豪会所,职务是公关主任。自我入职就知道该会所是一个卖淫嫖娼的场所了。富豪会所的人员架构为:陈某6是投资人、老板;财务总管蔡俊海;总监白起顺,负责会所的日常管理,召集我们开会等,魏总,负责管理公关主任的仪容、小姐的工衣等;公关主任;桑拿小姐,多的时候有三十多个,少的时候也有十多个;服务员,主要负责茶水、清洁房间;收银员。就案发最近来说,会所一天接待约70名客人,有时候只有40多个,这要看天气或者节目。按这个人数计算,一天的营业额约有30000元。
公关主任的主要工作是为客人订房,然后带卖淫小组到房间给客人挑选,向客人介绍小姐的级别及价位,客人挑好小姐后就和小姐到相应的房间内进行性交易,我们的工作就完成了。包括我在内,会所共有十个公关主任,我认识的有李翘、路颖和钱少容,她们三人在我入职时已经在会所工作了。直至被抓,我大概获利100000元,都花在日常生活和家庭开销上了。小姐的入职、招聘都是她们朋友之间介绍的,一般入职就要交纳1600元入职费,她们入职后就由一名导师进行培训,该导师姓梁,真实名字不清楚。
经辨认,原审上诉人代帮英辨认出管理人员王明海、白起顺;辨认出富豪会所的老板陈某6,辨认出富豪会所的财务员蔡俊海;辨认出向丽丽、陈转弟、姚凤兰就是富豪会所一楼的收银员,辨认出魏娜,其负责管理公关主任的仪容仪表等;辨认出欧某1就是富豪会所的老总;辨认出李翘、路颖、周某1、曾健华、王某5芬、丁宝珠、肖某是富豪会所的公关主任;指认出照片中的手机信息是其2013年11月份的提成(21535元);指认出富豪会所的通讯录;指认出其手机中信息。
10、原审上诉人李翘的供述:我于2009年12月份入职东莞市厚街镇喜来登酒店富豪会所,工作到2011年10月份离职,后于2013年1月份重新入职,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我首次入职时富豪会所已经存在卖淫嫖娼现象了。我的职务是公关主任,主要工作就是帮客人订房,当客人来到酒店后,再通知技师房的桑拿技师到房间里给客人挑选,等客人挑完后,我就离开房间,客人和技师就进行性交易。我是没有底薪的,收入都是靠订房的提成,每订一间房就可以提成55-85元不等,这要看介绍成功的技师的级别。从在富豪会所工作至案发,我共收入20多万元。富豪会所的公关经理都是女的,除了我,分别是路颖、钱少容、代帮英、王某3、周某1、曾某、王某4、肖某。按会所的人员架构,我的上级有技师老师梁娟、经理王明海及老总白起顺。我下面的就是桑拿技师、收银员姚凤兰、向丽丽。技师是由魏娜招聘的,录用之后就由梁娟负责培训。白起顺负责会所的日常管理,但王明海负责什么我不清楚,且近两年我都没在酒店见过他。富豪会所是由昌某1开设的,集团的总经理欧某2、副总张荣耀都对会所的运营、决策有决定权。我知道公司有蔡俊海和吴卓然这两个人。因我们公关主任的提成经常没有按时发放,我们就会问白起顺,白起顺就告诉我们是因为还缺少哪个老总的签名,据此我就知道我们的提成发放需要经过蔡俊海、张荣耀和吴卓然的审批,而吴卓然的级别是最高的。
经辨认,李翘辨认出王明海、白起顺、陈某6;辨认出姚凤兰、向丽丽、陈转弟是财务部的员工;辨认出魏娜是负责康娱部的老总;辨认出路颖、代帮英、钱少容、周某1、曾健华、王某5芬、丁宝珠、肖某是公关主任;辨认出张倩开是负责招聘桑拿技师的;指认出照片中的手机信息是其2013年11月份的提成。
11、原审上诉人钱少容的供述:我于2009年12月入职东莞市厚街镇喜来登酒店富豪会所任公关主任至2011年11月,之后回老家几个月,2012年2月又重新回到富豪会所任职直至案发。富豪会所存在卖淫活动。我主要的职责是帮嫖客订房,让客人留下手机尾数的四位。订好房的客人来了之后,一楼的咨客就会给我电话说我的客人来了,在几号房。我就会和桑拿技师(卖淫女)一起去到那客人的房间,向客人介绍技师的情况,客人挑好技师后我就可以离开,客人和技师在房间里进行性交易。我有时还会帮客拿钱去买房费。富豪会所一共有九个公关主任,除了我,分别是李翘、路颖、代帮英、王某3、周某1、曾健华、王某4、肖某。公关主任都由白起顺管理,他是会所的负责人,全面负责会所的日常管理。会所的桑拿技师流动性比较大,最多的时候有三十多个,最少的时候也有十几个。技师主要由技师师傅梁娟管理,她们在四楼有专门的技师房。梁娟对技师的管理包括穿着、化妆、礼貌等等,技师违反规定会被罚100-500元不等。公关主任是没有工资的,收入就靠订房的提成,每订一个房间能得到65-85元不等的提成。我们当中数李翘和代帮英的业绩比较好。我每个月大概能有4000-7000元的收入,至被抓获共获得约130000元。
公安机关给我指认的蔡俊海的手机短信截图中,陈某9是指昌某1老板陈某6,吴某是指吴卓然,又叫“然哥”,公关是指公关主任,又叫“妈咪”;11月是指2013年11月,订房数是我们公关主任在富豪会所给嫖客所订的房间数量。公关主任钱少容,订房数237,代表我在2013年11月份在富豪会所共给嫖客订了237间桑拿房(即专门供卖淫嫖娼之用的房间),提成13985元,即代表我在该月的收入所得。我之所以能确定短信上的陈某9、吴某分别是陈某6、吴卓然,是因为陈某6是昌某1是老板,白起顺也有叫我见到陈某6时叫“陈某9”,陈某6有时也会到四楼做正规水疗的;吴卓然是昌某1财务总监,除了负责富豪会所的财务,还管理喜来登酒店那边的财务,他有时会到富豪会所一楼收银台询问收银员姚凤兰、向丽丽一些关于电脑操作是否正常的问题。收银员对房费调整有不明白的地方会问他,他会给予解答。我有时也会在一些白起顺草拟的收费文件上看见蔡俊海、吴卓然、魏娜或张荣耀的签名,然后是欧某1的签名。我们公关主任每个月的提成表都要吴卓然签名的,由于经常不按时发放,我们问起白起顺,他就说提成表吴卓然还没有签名,所以暂时发不了。
经辨认,原审上诉人钱少容辨认出王明海、陈某6;辨认出公关主任李翘、路颖、代帮英、周某1、曾健华、王某5芬、丁宝珠、肖某;辨认出白起顺;辨认出吴卓然、蔡俊海是昌某1的财务;辨认出收银员向丽丽;辨认出魏娜、张倩开就是负责招聘技师的女子;指认出照片中的手机信息是其11月份工资提成(13985元);指认出其手机信息,指认出富豪会所的通讯录。
12、原审上诉人曾健华的供述:我于2011年5月自行到东莞市厚街镇喜来登酒店应聘,入职后在富豪会所任公关主任。富豪会所是一个卖淫嫖娼的场所。除我之外,会所的公关主任大概有10个,分别是李某、路颖、代帮英、王某3、周某2、丁宝珠、王某4、肖某。公关主任的主要任务是帮嫖客订房,订好房之后就给客人介绍桑拿技师(即从事卖淫活动的女孩子)的价位等信息;有时客人要我们帮忙付房费的,他们会把钱给我们,我们就帮忙到一楼买房费。公关主任没有工资,收入都是靠订房的提成,我们每订一个房能得到55-85元不等的提成。我们每天的订房任务是5间,如果完成不了,少一间公司就要扣55元。公关主任都由白起顺管理。我每个月平均有6000-7000元的收入,至今大概收入120000元。富豪会所的技师流动性比较大,多的时候有30多个,少的时候有10来个,她们都是按等级收费的,由一名叫梁娟的技师师傅管理。
富豪会所的老板是陈某6,他同时也是昌某1的老板;集团办的财务总监是蔡俊海,康娱部总监是魏娜;集团副总经理是张某和欧某2,负责人事工作的是阿某1,负责财务工作的是“弟姐”。我知道白起顺和魏娜是直接管理富豪会所的,欧某2、张某是管理整个喜来登酒店的,阿某1是负责招聘桑拿技师的。我们平时的提成如果对不上数就找“弟姐”核对。
经辨认,原审上诉人曾健华辨认出王明海、白起顺、蔡俊海;辨认出陈某6、张荣耀;辨认出公关主任路颖、代帮英、李翘、钱少容、丁宝珠、王某5芬、肖某;辨认出收银员姚凤兰、向丽丽;辨认出魏娜、梁娟;辨认出张倩开就是负责招聘技师的阿某1;辨认出陈转弟就是财务弟姐。
13、原审上诉人丁宝珠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曾健华的供述基本一致,同时供述其于2012年7月入职富豪会所当公关主任至2013年5月,后休产假四个月,至2013年9月又回到富豪会所当公关主任至2014年2月。每月收入约10000元,至被抓归案,共获利约150000元。
经辨认,原审上诉人丁宝珠辨认出白起顺、蔡俊海;辨认出陈某6;辨认出公关主任曾健华、路颖、代帮英、钱少容、周某1、王某5芬、李翘、肖某;辨认出收银员姚凤兰,向丽丽就是收银员表姐;辨认出魏娜、梁娟;指认出其手机中与嫖客聊天的记录,指认出其11月份的提成。
14、原审上诉人路颖的供述:我于2007年3月份在东莞市厚街镇喜来登酒店KTV做楼面主任,当时酒店的负一楼已经有卖淫行为的了。2009年我到了酒店的桑拿部(又称富豪会所)做公关主任,做了一年多离职。到了2013年10月,我又回到富豪会所当公关主任,直至被抓获。富豪会所约有十个公关主任,我认识的有周某2、钱某2、曾健华、李某、王某3、丁宝珠、肖某。公关主任的主要工作就是帮嫖客订房,客人来到房间后,就通知技师房,让技师上来客人的房间,我们再向客人介绍技师,客人挑好技师后我们就离开。客人嫖完娼后,一般由技师带他们到一楼的收银台买单,有时也有普通的服务员带他们去买单。买单可用现金,也可以刷卡。我认识的收银员有两个,一个叫阿某2,另一个叫丽丽。我没有固定工资的,每订一间房能得到55-85元不等的提成。公关主任是由一名叫白起顺的总监管理的,桑拿技师则由一名叫梁娟的师傅管理。富豪会所人事部负责桑拿技师的招聘,一般是通过技师之间介绍,因为技师有介绍女孩进公司的任务数,也有经过老师或公关经理的介绍而进来的。
经辨认,路颖辨认出王明海、白起顺;辨认出公关主任代帮英、钱少容、李翘;辨认出收银员向丽丽和姚凤兰;指认出其手机中与白起顺、曾健华等公关主任、嫖客联系的相关信息。
15、原审被告人姚凤兰的供述:我于2008年9月份入职东莞市厚街镇昌某1当收银员,后于2013年5月份被调到集团旗下的喜来登酒店富豪会所当收银员。除了我,富豪会所的收银员还有向丽丽。收银员的直接上级是财务部的蔡俊海和陈某10。富豪会所的5-8楼是经营桑拿(即卖淫嫖娼)的。嫖客和技师(即卖淫女)完成性交易后,通常是技师带客人下来会所的一楼交费,一般2个小时的高级客房的正常房费是318元,有时高级客房用完了,会给客人用条件差一些的普通客房,房费是188元,客人另有要求的则要加钱。我们收银只收房费,技师的小费是客人直接交给她们的,不由我们代收,因为技师的部分小费要通过IC卡的形式给公司上缴提成。我收好钱后,会将钱放进一个已经上好锁的保险柜,我是没有这个柜的钥匙的。富豪会所的全部收入都会交由陈转弟负责点算。会所内约有10个公关经理,我认识的有路颖、李某、代帮英、钱某2、周某2、肖某、王某4、王某3。公关主任主要负责帮客人订房,带客人去5-8楼的其中一个房挑选技师,客人挑好技师他们的主要任务就完成了。会所的总监是白起顺,他负责管理喜来登酒店的沐足部、桑拿部、水疗部,平时的部门工作会议都是他主持的,但我们财务不用参加。魏娜也是康娱部总监,负责管理桑拿技师及KTV的坐台小姐。
昌某1的老板是陈某4,我后来听说陈某6也是老板之一。我知道王明海之前也是喜来登酒店的经理,但已经辞职了,我已经很久没见过他。2011年年底的某天,昌某1内部发过一份文件,说王明海已不隶属于昌某1了,不可以在中餐部吃饭赊账。吴卓然是昌某1的财务总监,他是管整个昌某1的财务的,他的级别比喜来登的财务蔡俊海高。
经辨认,姚凤兰辨认出白起顺、陈某6、王明海、陈某5文、陈某4、吴卓然、欧某1、蔡俊海、魏娜、张倩开;辨认出公关经理路颖、李翘、曾健华、丁宝珠、周某1、王某5芬、肖某;辨认出财务部员工向丽丽、出纳陈转弟、财务部出纳陈某10;辨认出负责管理富豪会所的副总张荣耀。
16、原审被告人向丽丽的供述:我于2010年4月进入昌某1喜来登酒店工作,2013年调到富豪会所当收银员。富豪会所隶属于昌某1,四楼是做SPA的,5楼至8楼是桑拿,桑拿就是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我在富豪会所一楼收银台负责收钱,姚凤兰负责帮我们排班。收银员主要是我和姚凤兰在富豪会所上班。客人来结账都是房费,小费都是给现金给技师的,技师上钟都要提成给公司,通过IC卡刷卡。技师由一个技师老师管理。我不负责对账,下班后将现金放入主楼一楼大堂的保险柜即可。我认识的会所公关主任约有十个,分别是李某、路颖、王某4、王某3、钱某3、丁宝珠、代帮英、周某2、肖某。她们负责订房,还有帮客人结账或者带客人到前台结账。魏娜是昌某1康娱部总监。张荣耀是昌某2酒店的副总经理,欧某2是总经理,具体负责什么我不清楚。蔡俊海是昌某2酒店的财务总监,吴卓然是财务执行官,具体负责什么我不清楚。我没有看到过吴卓然到富豪会所一楼收银台指导或者管理工作。我们收银员的排班表是姚凤兰负责的,给财务主管蔡俊海签名确认。听说我们发工资需要琴姐(陈某10)签名,但是我没有看到琴姐到富豪会所管理或者指导工作。
经辨认,向丽丽辨认出公关主任路颖、代帮英、钱少容、李翘、周某1、曾健华、丁宝珠、王某5芬、姚凤兰、魏娜;辨认出梁娟就是桑拿技师老师,陈某10就是琴姐,陈转弟就是弟姐;辨认出陈某6、陈某4和张荣耀;辨认出王明海、白起顺、蔡俊海、吴卓然;指认出收银台使用的POS机、排班表及工作印章。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的证言:我于2013年4月份左右进入东莞市厚街镇昌某1工作,我是上司是吴卓然,他是主管集团财务的。升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昌某1的一个子公司,就设立在喜来登酒店的副楼。该公司的老板是昌某1老板陈某6的两个儿子。2013年5月份左右,在吴卓然的指示下,我签了一份协议,成为升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我并不知道升晖公司的业务范围、人员架构等情况,我也不知道吴卓然为何会让我来做升晖公司的法人代表。因为他是我上司,他让我做什么我只有服从了。也是在差不多的时间,吴卓然在他的办公室让我签了另外一份合同,当时只有我和他在场,那份协议是关于我代表升晖公司将富豪会所四、五楼转租给一个叫王明海的人,每月租金7万元,但此前我并没有和喜来登酒店签过租赁协议的。当时合同对方“王明海”还没有签字,我签名后的合同就由吴卓然拿去处理了,我不清楚为什么要将会所的四、五楼租给王明海,也从没收过王明海的所谓租金。
2014年2月9日晚上,昌某1的陈某5文打电话给我,称会有个叫王明海的人打电话给我,叫我一起到派出所协助调查的,到时王明海会教我怎样应付派出所的民警,让我按王明海的指示去做就行了。之后我就接到王明海的电话,他说喜来登酒店那边出了点事,我作为升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要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当天我便与王明海在厚街派出所门口见面,他对我说:“如果在派出所有人问起富豪会所的事,你就说升晖公司从2008年从昌某1租下喜来登酒店副楼,后于2013年5月份租给他。”我到派出所后就按照王明海的指示向民警作了这些供述,但实际上我不认识王明海,也不知道他为何要求我这样说。
经辨认,证人王某1辨认出王明海、吴卓然、陈某6、陈某5文、欧某1、陈某4、蔡俊海。
2、证人陈某2、孙某、陈某2某、、刘某1、胡某1的证言:证实上述五人均在喜来登酒店富豪会所从事卖淫活动,会所有严格的等级和管理制度。会所被曝光时有卖淫技师50-60人,技师提供有偿性服务的价位从600-2000元不等。魏娜、张倩开负责技师的招聘、评级,梁娟负责培训、管理技师,白起顺负责整个会所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经辨认,以上证人辨认出李翘、路颖、代帮英、钱少容等公关主任;辨认出魏娜、白起顺、梁娟等管理人员;指认出现场照片、工包某包里面的用作卖淫之用的物品,包括色情光碟、棉签、牙膏、牙签、指甲刀、润肤露、漱口水、消毒水等物品。
3、证人陈某1的证言:我是东莞市昌某1有限公司董事办行政经理,在公司的职责是出租和管理公司的物业,负责办理所需的证件。公司老总吴卓然于2012年把昌某1名下喜来登酒店富豪会所的四、五楼出租给升晖酒店老板王某1,当时是吴安排我去办公室签的合同,具体的合同条款我不清楚,是昌某2的高层拟定的。签合同时只是我一人在场,由我先签的,我签好后就把合同交给同事了。我后来听说王某1生意不好就把富豪会所转租给他人。富豪会所一共八层楼,第一层是公司办公和出租给工商银行,第二、第三层以前是做KTV,现在空置,第六、七、八层现在空置。
经辨认,证人陈某3辨认出陈某6、吴卓然、陈某5文。
4、证人杨某的证言:我是东莞市厚街镇喜来登酒店中餐、日餐部经理。中餐部和日餐部员工工资发放程序是:先由中餐部门的文员负责考勤,根据考勤制作一份考勤表,文员拿着考勤表交给昌某1的财务部。财务人员根据考勤表作出一个月的工资表出来,工资表交到中餐部后,由我负责审核,我审核完毕后在表格下面签名,然后交到财务部,再由财务部总监蔡俊海审核签名,接下来由昌某1喜来登酒店总经理欧某1审核签名。日餐部的员工工资发放程序和中餐部是一样的。我认识吴卓然,他负责昌某1的融资方面的工作,不管理喜来登酒店业务和喜来登酒店的财务工作。
(三)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案发地点位于东莞市厚街镇喜来登酒店富豪会所。其中401房为技师房,公安人员从该房内搜出桑拿技师工具包39个,化妆包8个,工具包内有避孕套、色情光碟等作案工具;五楼电梯处有一个房间为部长休息室;五楼至八楼每层共有14个房间。公安机关对上述作案工具予以扣押。另对富豪会所一楼大堂进行勘查,在大堂前台位置垃圾桶内发现被撕毁的“员工每月排班表”和“员工过失处罚表”;在前台右阁发现“员工联系卡片”、“技术服务程序卡”、客人消费单、银行POS机、打卡机、空白发发票、培训资料、消钟汇总表、备忘录等物品。公安机关对上述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
(四)书证
1、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厚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王明海等十六名被告人到案的情况。2014年2月9日22时许,王明海、王某1(取保)到厚街派出所投案;2月21日蔡俊海到梅州市公安分局宝华派出所投案;2月11日,先后分别将苏定友、路颖拘传到派出所;2月12日将代帮英拘传到派出所;2月13日在清远市将李翘抓获;2月13日将钱少容拘传到派出所;2月16日将姚凤兰拘传到派出所;2月16日在河南省南阳市将白起顺抓获;2月19日在梅州市将吴卓然抓获;2月20日在江西省景德镇市将魏娜抓获;3月1日在湖南省湘潭市将梁娟抓获;3月8日在厚街镇将张倩开抓获;3月27日在本市厚街镇将向丽丽抓获;4月9日在珠海市拱北口岸将丁宝珠抓获;5月4日在广州番禺区将曾健华抓获。
2、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厚街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王明海等被告人及陈某2某等卖淫人员的手机、银行卡的情况。其中从苏定友处扣押笔记本十二本、银行卡三张等;从梁娟处扣押银行卡两张等。
3、出生医学证明及住院资料:证实原审上诉人路颖于2013年6月29日产下一名男婴。
4、出生医学证明及病历资料:证实原审上诉人丁宝珠于2013年7月20日产下一名男婴。
5、租赁协议复印件:由王某1提供,证实甲方东莞市升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乙方王明海签订的租赁厚街镇喜来登大酒店副楼富豪会约2000平方作为水疗营业使用的情况,时间为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为70000元。
6、物业租赁合同复印件:由陈某3提供,证实甲方东莞市昌明实业有限公司将喜来登大酒店副楼富豪会所约2000平方租赁给乙方东莞市升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水疗营业使用,期间为8年,自2012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19日止。租金为每月70000元。乙方由王某1签字。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东莞市升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王某1,经营范围为桑拿,成立日期为2008年3月24日。
8、法人营业执照及娱乐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合格证明等材料:证实东莞市昌某2实业有限公司喜来登酒店的负责人是陈某4,经营范围为饮食服务,旅业服务、卡拉OK、歌舞厅。
9、账号为73×××47的开户资料及流水清单:证实账号为73×××47的账户名是东莞市厚街盛禾建材店,东莞市厚街盛禾建材店的法定代表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