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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东鑫泰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欧健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21 15: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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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民再4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阳东鑫泰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城区东北面观音塘以北、那金联围内。

法定代表人:谭忠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修光,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欧健伟,男,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玉琪,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阳东鑫泰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欧健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85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泰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广东阳东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结算书)》是欧建伟自己算出来的,未经第三方计算,是不准确的,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工程的结算价为2553446.89元是错误的。在欧建伟和鑫泰源公司均不认可对方的结算结果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采信了鑫泰源公司的结算结果是错误的;二、欧建伟所承建的工程系围墙地梁,钢筋混凝土柱。欧建伟偷工减料,致使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涉及要求。原审法院不采纳鑫泰源公司的反诉意见是错误的;三、原审法院既然已经认定了《施工承包协议》无效,却又判决该协议中的高额利息条款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鑫泰源公司的合法权益,撤销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判决欧建伟对涉案工程返工重建,并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款。

欧建伟辩称,一、欧建伟在《施工承包协议》签订后,依照《施工承包协议》履行了义务,并且向鑫泰源公司申请了验收,鑫泰源公司因故不予验收。依照双方《施工承包协议》的约定,鑫泰源公司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验收的义务,若工程质量有问题,可以验收不合格,但不能不去验收。鑫泰源公司试图以不验收工程而拖延支付欧建伟的工程款项,鑫泰源公司直至欧建伟提起诉讼以后才积极配合去验收工程;二、欧建伟依照双方约定,在工程完工后,向鑫泰源公司提出了结算申请。但鑫泰源公司仍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方法来拒绝支付欧建伟的工程款项;三、工程完工以后,鑫泰源公司已向欧建伟先后支付了约二十余万工程款。涉案工程是否合格,应由专业的人员、专业的组织去鉴定。鑫泰源公司试图通过几张照片即主张工程不合格是错误的,完全系在浪费司法途径、浪费司法资源。综上,请求驳回鑫泰源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维护法律精神和经济秩序。

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经本院现场勘查,涉案工程存在部分地基下陷、部分栏杆断裂的现象。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鑫泰源公司在一审期间反诉欧建伟支付工程修复费及尚未修复工程费用损失,并就涉案工程的质量提出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对鑫泰源公司的鉴定申请未予接纳不当。涉案工程现场存在部分地基下陷、部分栏杆断裂的现象,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可能,对此,应由一审法院委托或由双方共同委托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2014)阳东法民一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洪望强

审判员  闵 睿

审判员  秦 旺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雄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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