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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西县五经富镇第一村民委员会、曾德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19 15: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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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51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揭西县五经富镇第一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五经富镇。
法定代表人:曾悦煌,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保,该村民委员会调解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曾德华,男,195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再审申请人揭西县五经富镇第一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一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曾德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52民终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第一村委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第一村委会与曾德华于2008年8月21日签订的《山地承包合同书》无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曾德华承担。主要理由如下:(一)曾德华是揭西县五经富镇第五村委会第五村村民,并非第一村委会村民,但一、二审判决未确认曾德华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二)《山地承包合同》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应属无效。(三)一、二审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程序。(四)一、二审判决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在一审审判程序中参加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加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的规定。本案一审的审判长黄艳清曾是(2011)揭西法民初字第333号案件的独任审判员,二审的合议庭成员黄小贺是另案二审(2012)揭中法民一终字第9号案的合议庭成员,另案也是请求确认揭西县原五经富镇第一村民委员会与曾德华签订的《山地承包合同》无效,但本案二审期间第一村委会提出回避申请时却未被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第一村委会的再审申请,本院确定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山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关于《山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主体资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以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内容,曾德华是否具有第一村委会村民身份,不影响《山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其次,《山地承包合同》是第一村委会与曾德华协商一致签订,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另案生效判决已经确认该合同经过第一村委会的村两会商议,是签订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订立过程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最后,(2011)揭西法民初字第333号、(2012)揭中法民一终字第9号案是案外人陈某枝、曾某光、曾某鸿起诉第一村委会、曾德华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本案的审判人员曾参与另案审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审判人员回避的相关规定。综上,第一村委会主张《山地承包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揭西县五经富镇第一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饶清
审判员  王芳
审判员  莫菲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罗洁
书记员许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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