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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伟全、伍宝玲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19 14: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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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79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谭伟全,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宝雪,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姝婷,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伍宝玲,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宝雪,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姝婷,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景逸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东村北井大瓜地地段厂房。
法定代表人:黄景谦,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景谦,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炳锡,男,194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润连,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竞,女,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谭某,男,200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理人:唐竞,谭某之母。
再审申请人谭伟全、伍宝玲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景逸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逸公司)、黄景谦、黄炳锡、李润连、唐竞、谭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终3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谭伟全、伍宝玲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不构成不当得利,驳回谭伟全、伍宝玲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景逸公司、黄景谦收取谭伟全、伍宝玲支付的利息,没有合法根据。《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属于“债务转移”,是谭伟全、伍宝玲单方面意思表示,未经债权人黄炳锡与景逸公司同意,不发生法律效力。景逸公司、黄景谦收取谭伟全、伍宝玲支付的利息构成重复获利,取得了不当利益。二、二审判决认定谭伟全、伍宝玲可通过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465号案件(以下简称465号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维权,不利于定纷止争,是错误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谭伟全、伍宝玲与景逸公司、黄景谦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就景逸公司在高明工行贷款2400万元……该贷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利息由谭伟全个人全部承担”,故谭伟全、伍宝玲向景逸公司、黄景谦支付的款项是有法律根据的,并不构成不当得利。谭伟全、伍宝玲主张上述款项属于465号案件民事判决所涉债务的还款,但谭伟全作为465号案件的被告,在该案诉讼过程中未对还款数额提出异议,如今也应当通过相应的审判监督程序对465号案件所涉的债务金额及还款责任进行重新认定。谭伟全、伍宝玲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景逸公司、黄炳锡向其返还421.3万元及相应利息,黄景谦、李润连、唐竞、谭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不足,二审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谭伟全、伍宝玲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谭伟全、伍宝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洪堂
审判员  张怡音
审判员  辜恩臻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金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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