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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汉莎物流有限公司、广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19 14: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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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12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汉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鸦岗村西边头大围物流中心内**自编****铺。
法定代表人:王海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斌,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熊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骧,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
一审第三人:佛山市伟杰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
法定代表人:许晓其。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汉莎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公司)、一审第三人佛山市伟杰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杰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4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汉莎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1.邮政公司与伟杰公司解除物流合同纯属伪造。2.邮政公司的支付运费及退还合同保证金的单据,均不属实。3.邮政公司付款的时间、数额严重造假。4.伟杰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表现明显。5.原审法院将汉莎公司提起诉讼的日期认定为2013年1月10日,是错误的。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代位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明知债权人已提起代位权诉讼,而擅自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造成债权人损失的,次债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尽管汉莎公司2012年12月3日发出的律师函不属于司法文件,但汉莎公司已经明确告知了邮政公司,邮政公司也未否认收到律师函,故邮政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向伟杰公司支付剩余运费。如果邮政公司在2012年12月3日后已向伟杰公司支付完毕全部的运费,则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一二审判决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邮政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一、汉莎公司对邮政公司不具有代位求偿权,汉莎公司以代位权纠纷起诉邮政公司缺少法律依据。首先,伟杰公司对邮政公司不享有到期债权。其次,邮政公司是否知晓汉莎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邮政公司收取人民法院邮寄的应诉材料为准。二、汉莎公司关于邮政公司与伟杰公司解除合同是恶意串通、付款时间数额造假等主张均是其主观臆测,汉莎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汉莎公司主张邮政公司与伟杰公司关于运费结算及解除合同、退还合同保证金的行为均不属实,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且该主张并非代位权纠纷的审查范畴。二、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邮政公司已于2012年11月5日前向伟杰公司付清2012年5-9月的运费,该付款时间早于2012年11月30日。邮政公司在2012年12月5日、12月28日向伟杰公司支付了10月、11月的运费,基本符合邮政公司与伟杰公司签订的两份《广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速递物流邮件运输合同》中关于结算的约定,不存在伟杰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三、邮政公司是否知晓汉莎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其收取人民法院的应诉材料为准。综上,汉莎公司要求邮政公司代偿伟杰公司的欠款及逾期付款滞纳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汉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汉莎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洪堂
审判员  张怡音
审判员  辜恩臻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晶
书记员李金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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