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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少武、郭少光故意杀人、寻衅滋事二审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19 11: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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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刑终1527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少武,男,1970年9月2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汕头市潮阳区。2004年7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6年5月9日因犯窝藏罪、开设赌场罪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6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永东,广东当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少光,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小学文化,汉族,户籍地汕头市潮阳区。2005年9月16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被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钟海尔,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郭旭南,男,1988年8月9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初中文化,汉族,户籍地汕头市潮阳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少武、郭少光犯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郭旭南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7)粤05刑初1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少武、郭少光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郭少武、郭少光及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7年2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少武、郭少光、郭旭南与同案人郭湖成、郭毓全、郭建阳、郭学明、郭泽明等人在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金新花园酒店二楼209包厢喝酒。期间,被告人郭少光与同案人郭湖成等人离开金新花园酒店后,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少光与同案人郭金杰、郭湖成返回该酒店五楼理疗部,要求提供按摩服务。该酒店理疗部部长钟某将被告人郭少光等三人带至酒店912房间后,被告人郭少光无故殴打钟某,钟某逃离912房间后,打电话告知酒店保安队长即被害人陈某1,被害人陈某1通知被害人黄某到九楼了解情况。期间,被告人郭少光打电话告知被告人郭少武,其在酒店九楼与他人发生口角,被人殴打。被害人黄某到达912房间向被告人郭少光了解情况时,被告人郭少武、郭旭南、郭泽明等人赶至912房间,被告人郭少光示意被害人黄某在客房内闹事,遂被告人郭少武、郭少光、郭旭南、同案人郭泽明、郭金杰、郭毓全、郭学明等人一同殴打被害人黄某,直至酒店保安人员戴某1、林某1等人赶至912房,被害人黄某才得以离开。后被害人陈某1来到酒店912房通道进行劝解,被告人郭少武便掐住被害人陈某1的脖子,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郭少光、同案人郭毓全、郭学明、郭泽明等人再次在楼道殴打被害人黄某。在现场保安人员的劝解下,被告人郭少光、同案人郭毓全、郭湖成等人驾车先行离开酒店。被告人郭少武和同案人郭学明则逗留在酒店通道不肯离开。被害人陈某1在劝解被告人郭少武离开现场的过程中,被告人郭少武推搡被害人陈某1,被害人陈某1便推倒被告人郭少武,并用脚踢了被告人郭少武,同案人郭学明欲上前帮忙,被保安人员张某等阻止。被告人郭少武和同案人郭学明被被害人陈某1等人劝至九楼东侧电梯口时,被告人郭少武再次用脚踢被害人陈某1的胯部,被害人黄某便上前打了被告人郭少武的头部。被告人郭少武行至该酒店停车场时,扬言要“做掉陈某1”,被害人陈某1、黄某、林某1、张某等人遂对其进行殴打,同案人郭学明趁机逃离该酒店前往浮山村的沙场找被告人郭少光。被告人郭少武多次拨打郭少光电话,告知其被人殴打并要求郭少光带作案工具到酒店。随后,被告人郭少光召集郭旭南、同案人郭金杰、郭湖成、郭鑫杰、郭学明、郭毓全等人赶往金新酒店,并要求同案人郭鑫杰携带一支自制仿64式手枪。后由同案人郭湖成驾车载被告人郭少光、郭旭南、同案人郭金杰,郭学明等人赶到酒店,同案人郭鑫杰驾驶一辆绿色跑车来到酒店,同案人郭毓全驾驶一辆面包车载郭清钦、郭泽明赶到酒店。被告人郭少光便向郭鑫杰拿了一把自制仿64式手枪,在被告人郭少武的指使下,被告人郭少光、同案人郭金杰、郭湖成、郭鑫杰、郭学明、郭泽明等人殴打金新酒店保安陈某1、黄某、林某1、张某、翁某1等人。被告人郭少光举起自制仿64式手枪欲向被害人翁某1开枪时,被被害人翁某1、陈某1持水管击打头部、手部,手枪被林某1夺走。同案人郭鑫杰则使用猎枪射击被害人陈某1,致被害人陈某1左脚中枪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人郭少光、郭旭南等人逃离现场,被告人郭少武因被酒店保安人员控制,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当日6时许,在潮阳区贵屿镇浮山村一沙场抓获被告人郭少光、郭旭南。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1符合受枪弹损伤致左腘动、静脉完全离断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黄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翁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郭少光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郭少武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郭少武、郭少光结伙持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旭南参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郭少光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引发了本案,被告人郭少武、郭少光在本案中均起了召集、指使的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郭少武前因犯窝藏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郭少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郭少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郭旭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上诉人郭少武及其辩护人提出:1.一审认定郭少武多次拨打电话要求郭少光纠集同案人携带工具前往酒店参与斗殴导致本案严重后果的证据不足。2.郭少武不是本案矛盾引发者,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死亡与郭少武有关。3.酒店方保安及工作人员的是本案利害关系人,根据刑诉法规定,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综上,一审认定郭少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上诉人郭少光及其辩护人提出:1.郭少光没有召集、指使同案人参与斗殴、报复伤害被害人身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超过其所能知晓和控制的范围,郭少光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2.郭少光与其他同案人没有共同犯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3.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予以改判。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7日凌晨1时许,上诉人郭少武、郭少光、原审被告人郭旭南与同案人郭湖成、郭毓全、郭某1、郭学明、郭泽明等人(均另案处理)在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金新花园酒店二楼209包厢饮酒。凌晨3时许,郭少光与郭金杰、郭湖成到酒店912房要求提供按摩服务,郭少光无故殴打酒店工作人员钟某,钟某逃离912房后打电话告知酒店保安队长即被害人陈某1,陈某1通知被害人黄某(酒店保安)到九楼了解情况。期间,郭少光打电话告知郭少武其在酒店九楼与他人发生口角,被人殴打。黄某到达912房向郭少光了解情况,郭少武、郭旭南、郭泽明等人赶至912房,郭少武、郭少光、郭旭南、郭泽明、郭金杰、郭毓全、郭学明等人一同对黄某实施殴打,直至其他酒店保安人员赶至912房,黄某才得以离开。被害人陈某1随后也来到酒店912房通道进行劝导,郭少武掐住陈某1的脖子,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郭少光、郭毓全、郭学明、郭泽明等人再次在楼道殴打黄某。在现场保安人员的劝导下,郭少光、郭毓全、郭湖成等人驾车先行离开酒店。郭少武和郭学明则逗留在酒店通道不肯离开。陈某1在劝导郭少武离开现场的过程中,郭少武推搡陈某1,陈某1便推倒郭少武并用脚踢,郭学明欲上前帮忙,被保安人员张某等阻止。郭少武和郭学明被陈某1等人劝至九楼东侧电梯口时,郭少武再次用脚踢被害人陈某1的胯部,黄某便上前打了郭少武的头部。郭少武来到该酒店停车场时,扬言要“做掉陈某1”,陈某1、黄某、等人遂对其进行殴打,郭学明趁机逃离后去找郭少光。郭少武多次拨打郭少光电话,告知其被人殴打并要求郭少光带作案工具到酒店。不久,郭少光纠集郭旭南、郭学明、郭毓全、郭金杰、郭湖成、郭鑫杰(均另案处理)等人赶往金新酒店,并要求郭鑫杰携带一支自制仿64式手枪。郭湖成驾车搭载郭少光、郭旭南、郭金杰、郭学明等人赶到酒店,郭鑫杰驾驶一辆绿色跑车赶到酒店,郭毓全驾驶一辆面包车载郭清钦、郭泽明赶到酒店。郭少光从郭鑫杰处拿了一把自制仿64式手枪,在郭少武的指示下,郭少光、郭金杰、郭湖成、郭鑫杰、郭学明、郭泽明等人殴打保安人员陈某1、黄某、翁某1等人。郭少光持自制仿64式手枪欲向翁某1开枪时,被翁某1、陈某1持水管击打头部、手部,手枪被夺走。郭鑫杰则趁机持猎枪朝陈某1射击,致陈某1左脚中枪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郭少光、郭旭南等人逃离现场,郭少武被酒店保安人员控制后被公安人员带走。当日6时许,郭少光、郭旭南被抓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黄某、翁某1、郭少武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郭少光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扣押的自制仿64式手枪一支、64式手枪弹三枚、12号猎枪弹弹壳四枚、12号猎枪弹一枚。
2.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粤公(司)鉴(痕)字(2017)03002号痕迹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枪形物品1支为自制仿64式手枪,具备枪支性能;送检的疑似手枪弹3枚为64式7.62毫米手枪弹;送检的疑似猎枪弹壳4枚为12号猎枪弹弹壳;送检的疑似猎枪单1枚为12号猎枪弹。
3.证人郭某1的证言:2017年2月26日23时许,我和坑仔村的朋友郭旭南两个人在山联村郭少光经营的沙场内吃猫肉,至2017年2月27日凌晨0时许,山联村郭少武就打电话给我,问我在什么地方,我就告诉他在沙场,于是郭少武就来到沙场找我,来到沙场后,郭少武就提议说要到谷饶金新酒店唱歌,我和郭旭南都同意了,于是我就驾驶郭少武的号牌为粤D×××**的银色奔驰轿车载郭少武和郭旭南到金新酒店,郭少武就开了二楼209号包厢,我就在那里唱了两首歌,没有喝酒,至凌晨1时多,我觉得自己很困,就说先回家了,后我坐朋友郭晓佳的车回家。至凌晨5时多,我起床去到沙场装卸沙子,我刚到沙场,民警就也来到沙场,后就被警察同志带到派出所询问了,当时郭少光和郭旭南也被民警从沙场带到派出所来。
4.证人钟某的证言:2017年2月27日凌晨3时许,有一名客人到金新花园酒店的5楼理疗部打电话找我,在电话中称他们刚喝完酒,要找理疗技师按摩,要我安排三名技师到912客房按摩,那时候我刚好在金新酒店5楼,就出来接待他们,看见打电话给我的客人和他的两个朋友共三个人,我看见他们聊了几句后就和他们一起上912客房,在差不多进房间门的时候,我就用对讲机叫三个理疗技师上来912客房,进到房间后,三个客人中的其中一个(不是打电话给我的客人)就开始辱骂我,我当时知道他们是客人加上他们喝了酒也没在意,但是骂我的客人还在继续辱骂我,我就上前问他为什么一直骂我,他说看我不爽,我问他为什么看我不爽,他说他就是看我不爽,于是开始打起我来了,刚开始是在房间打我,他的朋友看着不对劲就拦开了我们,我趁机就想躲到房间的洗手间去,当我关门的一瞬间,那个打我的客人又冲了进来,掐住我的脖子将我按在洗手台上再一次对我拳打脚踢,还把我的手机摔坏了,这时他的朋友又再一次拦开我们,我才得以离开。离开后我就打电话将发生的事情告诉酒店里的保安队长“乌队长”,当时“乌队长”说叫一个内保上912客房了解情况,于是我就在房间的外面通道等酒店的内保过来,在我等的过程中,就有一名内保人员上来,进去912房间,但不知道原因又出来了,我就跟他一起下去一楼叫了另外一名内保,这时候第一次上912客房的内保刚好在上厕所,我就和另外一名内保上到912客房,跟我上楼的这名内保就进去912客房,这时候我还没有进去房间就听到房间里传来争吵打斗的声音,同时通道还传来了很多人跑过来的声音,我就走过去通道那边看,看见五六个人朝912房间跑过去,我由于害怕就边打电话给“乌队长”边从9楼离开回到5楼理疗部睡觉了,后面发生的事情我不清楚,直到派出所同志凌晨5时许传唤我到派出所了解情况。
经混杂照片辨认,钟某辨认出殴打她的人是郭少光。
5.证人戴某1的证言:2017年2月27日凌晨3时许,郭少光打电话给我跟我说他和我们酒店五楼的部长有点纠纷,又说道应该没事,我问对方是谁,电话就挂了。我之前没存郭少光的电话,自己又被这电话吵醒,就没去理睬。隔了几分钟,郭少光又打电话给我说酒店有人要打他,我说不可能的,郭少光又挂了电话。这时我清醒了,就打电话给酒店五楼按摩部的一姓肖的女部长,问她五楼发生什么事。肖部长说五楼没有事发生,是她们按摩部钟部长在912客房被郭少武的弟弟打,这时我才知道刚才打电话给我的是郭少光。我和肖部长说应该是朋友喝多了,让她帮忙上去看一下,没什么事的话就算了吧。她和我说好。我就打郭少光的电话说,电话接听后那边很吵,我说我和五楼的人说了,没什么事了,你喝多就回家睡觉。电话那头没回答我,我就挂了。过了两三分钟,我越想电话那头很吵郭少光又没回答我,就怕出什么事,就起身穿着睡衣从宿舍走过去酒店大楼。刚出宿舍门口时,郭少武就打电话给我说:“郭少光是不是在酒店被人打”,我说我过去看下。后我走到酒店大楼一楼中梯那,与另外两个我不认识的男子搭了电梯到酒店九楼。那两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和我一起往912客房走,快到912客房时,我听到912客房传出蹦蹦声就赶忙跑去帮忙,我看到黄某把门打开一点想要冲出来但被郭少武用右手手腕从他背后卡住他脖子,郭少武左手用拳头猛打黄某头部,“伯仔”、郭少光还从黄某后两侧猛打他头部,黄某身后郭旭南等几个男子也是用拳头揍他头部、背部、身体等部位,我赶忙用力把门推开,我左手绕到黄某后脑勺搂着他,右手推开郭少武一直喊“不要打。不要打”。但是他们没理会还是继续围过来打黄某,没一会林某1和他朋友“阿阳”也赶到912客房门口。林某1和我合力把黄某拖出了客房,“阿阳”在那里说不要打。我看黄某跑出去后我就把客房门口地上的电视机拿起来放回客房桌子上面,我出来后和林某1还拦了郭少武两次不让他过去打黄某。当时陈某1和一个陈某1的朋友从过道西侧跑来,郭少武再冲过去要打黄某时被赶到现场的陈某1拦住。陈某1用潮汕话和郭少武说了好几句,大概意思是陈某1说郭少武怎么能在这闹事,郭少武说郭少光被人打。说着说着,郭少武就掐住陈某1的脖子,陈某1推了郭少武下,郭少光从陈某1左侧推了陈某1一下,黄某用手拉了下郭少光,郭少光、郭少武、“伯仔”、穿迷彩上衣的男子,之前和我同坐一台电梯上九楼的穿黑色羽绒服的男子就再打黄某,林某1、黄某、陈某1打回他们几下把他们推开。我当时在场制止双方,郭少武叫郭少光等人先走,郭少光与其他六人就搭酒店东梯下去,郭少武还在九楼电梯口吵叫着不走,“伯仔”陪在郭少武身边。陈某1和郭少武两个人说着又打起来,“伯仔”跑过来后和郭少武被陈某1和张某及陈某1的朋友拳打脚踢几下。后陈某1还是叫郭少武和“伯仔”离开,郭少武走到电梯口时突然踢了陈某1胯部一下,黄某见状很生气就冲上去打了郭少武几拳,但陈某1和我还是拦住黄某和郭少武不让他们打起来。陈某1应该是意识到刚被郭少武踢中胯部疼痛,就蹲下去几秒,他起身时还在责怪我把他夹在电梯口他才会被郭少武踢到。后郭少武就和“伯仔”从东梯下去,我和陈某1等人搭坐中梯下去一楼。我们看着郭少武与“伯仔”走到停车场停放他那辆奔驰的地方。当时我和陈某1、张某及几个陈某1的朋友走在郭少武旁边,郭少武用潮汕话叫嚷着,我听到大概意思是他要干掉陈某1,陈某1听后很生气,就把他往他背后的奔驰车旁一推,还打了郭少武。黄某、张某上去打了郭少武和“伯仔”几下,我当时站在旁边也不好说什么。“伯仔”冲出人堆,张某假装要追他他就跑了。郭少武被打后又站在酒店大门内侧那打电话叫人过来酒店。我怕待会郭少武叫人来打架,就跑到宿舍那里打电话给我们年轻的酒店外保队员,但是打了好几个电话没有接通。我在宿舍那和朋友聊天时,刚好就听到两声枪响,我要出去时又听到响了两声枪响。过了一阵子,我就听同事说郭少光带人来酒店门口打架,陈某1中枪被送医院了。
经混杂照片辨认,戴某1辨认出上诉人郭少武、郭少光及原审被告人郭旭南;辨认出当晚身穿迷彩服的男子(郭泽明);戴某1辨认出“伯仔”(郭学明)。
6.证人董某的证言:我是在谷饶镇金新酒店的KTV包厢里面做服务员,期间有一名叫“武哥”的男子经常到我金新酒店消费,因此我认识了他。2017年2月27日凌晨0时多,“武哥”打电话跟我订了209号包厢。至2017年2月27日1时许,“武哥”和另外两个男子来包厢喝酒,后又陆续来了约7、8名男子来包厢喝酒。至2017年2月27日凌晨3时许,“武哥”接了一个电话后就带着包厢里面的所有人走了,其中一名男子还跟我说他们等会还要回来,先别收拾。我就在包厢里面等他们至5时多,我见“武哥”等人还没有回来就自己拿钱把包厢里面的单买了。然后下班回家了,后我得知我们酒店的保安队长与“武哥”等人发生打架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
经混杂照片辨认,董某辨认出上诉人郭少武。
7.证人林某1的证言:2017年2月27日凌晨3时多,我在谷饶金新酒店保安室上班,突然接到陈某1通知,说9楼912客房有人闹事,于是我就一个人去到酒店912房间,我到房间后看到是认识的客人郭少光及另外两名陌生男子三人和康体部女部长在里面,当时部长告诉我她被郭少光等人殴打了,我看郭少光几人喝了不少酒的样子,我就先下楼去叫同事黄某,我们准备再上去客房,我去上了一下厕所,黄某先上去,我上完厕所上去912房间,也打电话给同事张某,我再赶上912房间时里面已经挤了十几人,人群里除了郭少光和他哥哥郭少武,其他的人我不认识,当时郭少武正用手腕卡住同事黄某的脖子并用手连续击打黄某的脸部几下,我看见房间里的电视已经被损坏,地上还有玻璃碎片。这时还有几个同事也赶上来了,我们合力推开郭少武并将黄某拉出来九楼通道,拉出来后郭少武还从房间赶出来要继续殴打黄某,就被我们几个同事合力将他推开,这时保安队长陈某1也来了,由于是认识的,陈某1就问郭少武怎么回事,怎么可以在酒店闹事,郭少武就说他弟弟在酒店被人打了。陈某1听后就叫郭少武不要生事并劝他离开,我们看他是喝的醉醺醺的不听劝,这时人群中在郭少武身旁有两名陌生男子要过来帮忙动手殴打黄某,见状我们几个内保同事就一起上前拦住那两名男子并将他们拳打脚踢了几下,过程中郭少武在中间也有被我们同事打到几下,后郭少武在现场就叫郭少光等几人先离开,后郭少光和其他几人就先离开,剩下郭少武一人在九楼通道,后郭少武也要下楼梯便走向电梯口,我们和队长陈某1等三四人也一起走出到九楼电梯口,陈某1还是劝说郭少武离开,这时郭少武就突然用脚踢了陈某1胯部一下,没有防备的陈某1被踢到后一下子就蹲在地上,见到队长被打我们几个同事就一起动手殴打了郭少武的身体几下,后郭少武就乘坐电梯下楼了,我们和队长几个也一起乘坐另一部电梯下楼,我们走到楼下看见郭少武在一楼大厅一直打电话并往外面停车场走去,由于担心郭少武叫人来生事,我们几个人也跟着走出去,郭少武看见我们跟他身边就对我们说不关你们的事全部离开,他来到他的汽车旁边打完电话后,我们就听见他说了一句“晚上就是要弄死阿乌(队长陈某1的外号)”,听到这句话后我们和队长陈某1几个人就很生气,又一起上前殴打了郭少武的身体几下,被我们打后郭少武又继续打电话,和电话那头大声说“厝家伙去拿来”,电话挂断后还朝我们站他对面的人说“不关你们的事,你们走开”,我们几个人也都在停车场看着他。过了十来分钟后,突然有三、四辆汽车开到酒店大门入口处栏杆外停下来,车停下来后几辆车下来了十来人,当时我们和队长陈某1都一起站在出入口保安亭那里,我们看见车上下来的人有郭少光,他手里还拿着一把手枪,郭少武见到郭少光后就指着我们喊,叫他们打我们。郭少光等人要冲进去保安亭出入口的栏杆,见状我们马上从保安亭外拿了几根水龙管迎上去阻止郭少光等人冲过来,当时我还看见对方有人从马路对面跑过来,这时郭少光手持手枪对向我们,我们同事和队长几人马上冲出到出入栏杆外面,队长他们就用水龙管连续击打郭少光拿枪的手要他松开手,我从后面冲上去尽力去抢郭少光拿在手上的枪,这时突然我听见后面“蹦”的一声,另外不知道对方何人的枪响了,后又响了几枪,后郭少光的枪就被我抢过来,我望过去对方人群中有一名男子手持一把来复枪站在马路上,然后郭少光等人马上往回跑上车,几辆车随即都开走了。这时我才看见保安队长陈某1躺倒在我身旁两三米处,当时陈某1说他的脚被枪打到了,我看见他的脚流了好多血,我马上喊叫旁边的同事翁某1开车过来,后我们合力把队长拉上车并送往大峰医院救治,抢救期间我和同事也来到谷饶派出所协助调查,我也将抢到手的郭少光的枪交给派出所同志,后我就听说队长陈某1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了。
经混杂照片辨认,林某1辨认出上诉人郭少武、郭少光及原审被告人郭旭南;辨认出被害人陈某1;辨认出当晚身穿迷彩上衣的男子(郭泽明);辨认出持来福枪的男子(郭鑫杰);辨认出穿牛仔裤人字拖的男子(郭清钦);辨认出“伯仔”(郭学明)。
8.证人张某的证言:2017年2月27日凌晨3时许,我在谷饶金新酒店保安室上班,接到内保队员林某1说有人在九楼客房闹事,于是我就一个人去到酒店九楼,我到九楼通道时就看到通道那里挤满了十多人,我看到是熟客郭少武、郭少光等人在通道与内保队长陈某1在说话,队长多次劝说郭少光、郭少武等人离开不要生事,但是郭少武一副喝了酒的样子不听劝说,他还要上前殴打我们在场的同事黄某,并说黄某打他,当时我看到黄某脸上有伤,我就马上叫人拿冰块来给黄某敷,在劝说过程中,郭少武还要上前动手打黄某与陈某1,过程中在郭少武身边有两名陌生男子要帮忙殴打黄某,我们几个内保同事见状就一起上前去打了那两名男子几下还用脚踢了他们几下,郭少武在人群中穿来穿去要打我们队长,郭少武也有被我们打到了几下。后郭少武就叫郭少光及对方其他人先离开,接着郭少光和他们几个就先走,剩下郭少武在现场,又呆了一会之后郭少武就要下楼去,我们和队长陈某1几个人也跟着他来到九楼电梯口,陈某1再次劝说郭少武几句叫他离开酒店不要生事,这时郭少武突然趁陈某1不备一脚踢向陈某1的胯部,被踢到后陈某1一下子就蹲在地上,见此情形我们同事几个就一起阻拦郭少武并动手打了他几下,后郭少武就乘坐电梯下楼,我们和队长陈某1几人也一起乘坐另外一部电梯下楼,到楼下后郭少武不停的打电话,我们担心他要继续叫人来酒店闹事就跟着他,郭少武一直打电话从一楼大堂来到停车场他的汽车旁边,他打完电话说了一句:“今晚就是要弄死阿乌”,见我们跟过来他就用普通话对我们说“不关你们的事,全部离开”。说完这句话后郭少武还要过来打队长陈某1,见状我们和队长几个人就一起再上去打了郭少武身体几下,被我们打后郭少武继续打电话,还在停车场走来走去,我听到他电话里跟人说“你兄今晚被人打,你们把家伙拿来”,又过了十多分钟,我们和队长陈某1几个一路看着郭少武并来到了酒店大门口出入口处的保安亭,这时从外面马上有三辆汽车快速驶到大门栏杆外停下,从几辆车上下来十多人,对面马路上还有人快速跑出来。这时郭少武走向门口面朝我们,对着那些下车的人说道“给我打”,我看见从车上下来的人中,郭少光手持一把手枪,这时我们看见郭少光手持手枪对准我们,我们和队长陈某1几人就马上从保安亭外面随手拿着四把水龙管迎上去,我们要阻止郭少光等人冲进来,队长陈某1与同事翁某1拿着水龙管去击打郭少光拿枪的手,同事林某1也冲上去抢掉郭少光拿在手上的枪,同时郭少武也在旁边也被我们用水龙管打了并控制住。就在这时,我突然听到“蹦”的一声,不知道是何人打响枪了,我就看到马路上有一名男子手里拿着一把来复枪对着我们又开枪并走过来,陈某1马上上前要去制止开来复枪的人,但开来复枪的人随后又开了几枪,当时陈某1说他的脚被打到了,陈某1喊“快报警,不能被郭少武跑了”,这时郭少光及到场的其他人就迅速上车逃跑了。后同事林某1与翁某1马上开车来然后合力把队长陈某1拉上车后送往大峰医院救治。我和其他人控制郭少武,并合力将郭少武拖进酒店内保办公室,在办公室里,郭少武还恐吓我说“好啊,你给我记住,你以后就知道了”。过了一会,同志到现场,我将郭少武移交给派出所同志,随后我就赶到医院,经医生抢救后宣布陈某1抢救无效死亡。
经混杂照片辨认,张某辨认出上诉人郭少武、郭少光;辨认出持来福枪的男子(郭鑫杰);辨认出穿牛仔裤人字拖的男子(郭清钦);辨认出“伯仔”(郭学明)。
9.证人陈某2的证言:2017年2月27日4时50分多,我在谷饶镇大坑村自家中睡觉时,接到我父亲朋友报称我父亲陈某1出事了,现人在潮阳区大峰医院。后我和母亲李某、胞兄陈华斌马上赶到大峰医院,我们到后发现我父亲在大峰医院急救室急救,至2月27日8时左右大峰医院医生正式宣布我父亲陈某1死亡。
10.被害人黄某的陈述:2017年2月27日凌晨3时许,我在金新酒店保安室上班。内保队长陈某1打电话给我说有人在9楼912客房闹事,叫我上去看下。当时内保同事林某1刚好下来,他说让我先上去,他上下厕所就上去。后我就一个人搭载东梯电梯上到九楼,我上去后看到五楼按摩部部长钟某脸部红肿站在电梯口,我就走进去912房间。当时912的客房门是开着的,钟某站在门口没有进去。我在客房里看到郭少光和一名男子在客房里,还有一名男子在厕所里。我就问郭少光和一名男子是谁在打人,因为什么事情打人,但是他们两个都没有搭理我,当时郭少武和郭旭南、还有一个穿迷彩衣服的男子共三个人气势汹汹的跑进客房。郭少武大声说:“谁在这里生事”,郭少光把头朝我点了下说“在这里”。郭少武就抓着我的衣领打了我两巴掌,在他旁边的郭旭南、穿迷彩服的男子也与郭少武一起动手打了我。没一会儿又来了郭少武一方的两个男子,其中一个外号“伯仔”。我在屋里被他们六七人拳打脚踢,郭少武边打我边叫嚷“你要打少光吓”。我当时喊我是酒店内保,上来调解的,他们其中有人说内保也照打。当时门被他们关了,我冲出去要开门时,被郭少武用右手手腕从我背后卡住我脖子,他左手用拳头猛击我头部,我旁边的“伯仔”还从侧面猛打我头部,我身后还有几个人也是用拳头揍我头部、背部、身体等部位,我双手握着门把硬是把门打开,我开门时看到戴某1。戴某1见我被打赶忙推开门,他用手推着郭少武喊不能打他。但郭少武等人还是没理会。后林某1也赶到912客房门口。林某1和戴某1把他们拦住后,我才得以逃脱跑出房门,我跑到912房门不远通道拐角处时,看到陈某1队长和他朋友朝我这边走来。郭少武朝我冲过来还要打我,被陈某1拦住。陈某1说怎么可以在这里闹事。郭少武喊着说是我打郭少光的,我说我没有。说着说着,郭少武就掐了陈某1的脖子,陈某1推了郭少武下,郭少光从陈某1左侧推了陈某1一下,我看到后就用手拉了下郭少光,站在我周围的郭少光、“伯仔”、穿迷彩服上衣的男子、一个穿黑色羽绒服的男子就用拳头打了我几下,后被人分开了。郭少武叫郭少光等人先走,郭少光与其他六人就搭酒店东梯下去,郭少武还在9楼电梯口吵叫着不走,“伯仔”也还在附近来回走。郭少武总是冲着陈某1推,陈某1把郭少武推倒在地,踢了郭少武下,我要过去打郭少武也被林某1和戴某1拦住没打到。“伯仔”对着陈某1冲上去要帮郭少武,被张某抓住拉倒在地上时被踢了几下,还有人打到“伯仔”但是我看不清楚。陈某1劝着郭少武离开,郭少武走到电梯口突然踢了陈某1胯部一下,我见状很生气就冲上去打了郭少武几拳,但陈某1和戴某1还是拦住我和郭少武不让打起来。陈某1应该是意识到被郭少武踢中胯部疼痛,蹲在地上几秒钟。他起身时还责怪戴某1把他夹在电梯口他才会被郭少武踢到。后郭少武就和郭学明从东梯下去,我和陈某1等人搭坐中梯下去一楼。我们看着郭少武与“伯仔”走到停车场郭少武停放他那辆奔驰的地方。当时我和陈某1、张某及几个陈某1的朋友走在郭少武旁边,郭少武叫嚷着“晚上就是要弄死阿乌(陈某1外号)。”陈某1听后很生气,就把郭少武往他背后的奔驰车旁一推,还打了他。我们几个人也围上去打了他和“伯仔”。“伯仔”冲出人堆,张某假装要追他他就跑了。郭少武被我们打后又继续打电话,边打电话边往酒店大门口走去。我和陈某1站在他不远处看着他,听到他在电话里头说“厝家伙去拿来。”陈某1也听到郭少武这么说,就叫我拿手机把郭少武录下来,后我就拿了自己的手机录了一段(该段录像后被我小孩误删),当时郭少武在酒店门口还遇到他两个刚要进酒店的他认识的男子,那两男子站在我对面劝他说他喝多了叫他回去。我关了手机录像就进去保安亭了,看到陈某1在里面,他对我说呆会郭少武应该会叫人来,需要就拿保安亭里的水管。当时翁某1驾车赶到酒店停车场,我走出保安亭与张某、林某1、翁某1站在郭少武对面,翁某1问我究竟是怎么回事。郭少武站对面朝着我们说:“不关你们事,你们走”(意思是他矛头就是要对准陈某1)。过了没多久,酒店大门口突然来了两辆车,下来郭少光等六七名男子,我们意识到来者不善,我和陈某1、翁某1、张某立即到酒店大门保安亭里拿了水管。郭少武看到郭少光后就指着我们喊:“个伊武落”(意思是叫他们打我们),那些人立即朝我们冲过来要打我们,当时马路对面也停一辆对方的车,下来几个男子朝着我们跑来。我们也持水管迎上前去。我看到郭少光右手拿出一把手枪要向我们开枪,翁某1、陈某1赶忙持水管朝郭少光的头部、手打去,现场同时响了一声枪声,郭少光头部流血后倒下去,林某1赶忙扑过去抢他手里握紧的手枪。当时翁某1、陈某1连续击打郭少光两只手直到他松开手,现场同时响起两声枪声,郭少光的手枪才被林某1夺走后。郭少光连滚带爬跑了。现场响起第四声枪声时,我看到一男子在我前面不远处手持一支来福枪。郭少光等人纷纷跑上他们的车逃离现场。当时陈某1在酒店大门口花圃旁大声喊:“我只脚乞人打糜喔”。我急忙赶到花圃旁与林某1一起扶起倒在花圃旁的陈某1,林某1喊翁某1去开车来,陈某1叫我报警,我赶忙拿起电话报警。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经混杂照片辨认,黄某辨认出上诉人郭少武、郭少光及原审被告人郭旭南;辨认出被害人陈某1;辨认出身穿迷彩外套的男子(郭泽明);辨认出穿牛仔裤人字拖的男子(郭清钦);辨认出“伯仔”(郭学明);辨认出手持来福枪的男子(郭鑫杰)。
11.被害人翁某1的陈述:2017年2月27日3时57分左右,我在我位于谷饶镇东明村的家中接到金新花园酒店当保安同事林某1的电话,说有人在酒店闹事,让我过去。后我就自己开车赶到金新花园酒店,至4时许,我到金新花园酒店将车停在酒店门口停车场后,看到贵屿镇南阳片人郭少武和我们酒店的保安林某1、张某、黄某站在停车场那里说话,酒店保安队长陈某1站在不远处的保安亭没有过来。我看到黄某的衣服被人撕烂且其脸部红肿,我就凑过去问黄某什么事,郭少武就插嘴用普通话说“不关你们的事,你们走,你们个个都给我记住”(他的意思是只针对陈某1)。我问郭少武说:“少武兄,究竟怎么回事。”他还是气汹汹的说:“不关你们的事,你们走。”过了几分钟左右,就有一辆绿色现代跑车,一脸黑色小轿车,一辆白色小轿车驶到酒店大门口。从这三辆车下来了六七个男子向酒店跑来,郭少武也走到酒店保安亭附近。我和林某1、张某、黄某也走到酒店保安亭那里。郭少武朝着他叫来的那些人说:“有人要打你们兄,把这几个人武落”。他们就冲过来,我和陈某1在保安亭里各拿了一根水管准备防御。他们走在最前面的一个男子手持一把短枪,另外一个手持长枪的男子走在持短枪男子的后面。当时停在酒店对面马路一辆吉普车也下来了四五个男子,他们也跑过来打我们。当时那手持短枪的男子持枪朝我和陈某1要开枪,我赶忙拿水管去打他的手,他倒在地上时手里还紧紧握着短枪,林某1赶忙上去抢走他手里的短枪,这时,我连续听到五下以上枪声,在我感到右腿及右手有刺热感时,陈某1被持长枪的男子开枪打中后他就喊他中枪的,郭少光当时跌倒在地上(被打或者自己跌倒的我不清楚),对方十多个人开完枪后就逃离现场了。陈某1手持水管一拐一拐走两步就走不了了,我看到他腿部都是血,赶忙跑去开我自己的车过来载陈某1、林某1和当时在场路过的朋友“阿某1”一起到大峰医院救治。我们将陈某1送到大峰医院急症室后,医生跟我们说陈某1瞳孔扩散了,救活的几率不高。我当时还打电话给张某问有没有被郭少武跑了,张某说郭少武被他们带到酒店里去了。没过多久,陈某1家属赶到医院后,我就回金新酒店配合派出所调查,后有人打电话和派出所同志说陈某1抢救无效死亡。
我听黄某说事情起因是酒店5楼按摩部的女部长钟某打电话给陈某1说她在912客房被客人打。后陈某1就叫了保安黄某上去912客房看下什么情况。黄某上去后看到郭少光及另外两名男子在那里。黄某就问他们三人究竟怎么回事,他们三人没有回答黄某,没过多久。郭少光的胞兄郭少武就和六七个男子赶到912客房,郭少武进去房间后问是谁要惹事,郭少光三人都指着黄某说是他想生事,黄某解释说他是酒店里的保安,听说按摩部的部长被人打所以上来调解,但郭少武及其他人不由他解释就动手打他,郭少武还嚷着说:“我要打的就是保安。”后林某1、张某及陈某1先后赶到912客房,郭少武等人还多次要打黄某但被陈某1等拦住。郭少武当时还用脚踢了陈某1裤裆,陈某1蹲在地上。后郭少武等人就离开了客房。当时郭少武一个人下来酒店停车场,其他人都离开了酒店。
经混杂照片辨认,翁某1辨认出上诉人郭少武、郭少光及同案人郭鑫杰。
12.上诉人郭少武的供述:2017年2月26日1时多,我与郭某1、郭旭南一起驾车到谷饶金新酒店209包厢喝酒。后我打电话叫郭少光、“伯仔”邀请他们一起到包厢里喝酒。期间,郭某1先离开了。过了半个小时左右,郭少光与郭湖成等几个男子进来我包厢,没多久,郭学明又带了几个人进包厢喝酒。至2时左右,郭少光就与郭湖成等人离开了包厢。至3时多,我接到郭少光电话说有人要打他,但他所在的地点没说清楚。我听到后和包厢里的郭学明、穿迷彩服的男子、郭旭南等七人急急忙忙跑出包厢,我们分乘两辆车离开酒店。这期间我和郭少光通了好几个电话,后我才得知他是在金新酒店9楼与人发生矛盾,我赶紧打电话给金新酒店的戴某1,我问他:“少光在9楼有人要打他?”他说他上去看。我开车至酒店后,我和郭旭南、穿迷彩服的男子先坐电梯上去,我走进912客房时,看到一个酒店的保安(黄某)在那嚷,我责问他:“是不是要打少光”。我话音刚落,我们就动手打黄某。黄某要开门跑出去时,刚好戴某1也赶到房门口,拦住打黄某的人,黄某也跑了出去,当时陈某1赶来,陈某1责怪我怎么可以在这里闹事,我说“阿少光给人打你知不知道”。说着说着,我们双方又起了肢体冲突,我当时被戴某1拦住。后我叫郭少光等人先走,我和郭学明还在那里没走,我和陈某1吵着,陈某1把我推倒在地后用脚踢了我几下,旁边还有一男子打我,我还看到郭学明被他们一方的人摔倒在地后踢。后陈某1赶我和郭学明走,我和郭学明走到九楼东侧电梯时,我踢了陈某1裤裆一下,黄某就冲上来打我头部几下。我和郭学明走到停车场我停车的地方,我因为说了过分的话,又被“阿乌”他们几个在我车旁打,郭学明这时候跑了。后郭少光打了几个电话给我,我和他说“我刚被人打,现在没事了,你去睡觉”,我再走进酒店时,又被陈某1等人打晕,等我醒来时我就在酒店保安室了。
经混杂照片辨认,郭少武辨认出被害人陈某1、同案人郭学明。
13.上诉人郭少光的供述:2017年2月26日10时许我在位于浮山村的沙场与郭旭南、郭某1边吃猫肉边喝酒。至2月27日12时许,郭湖成打电话邀请我过去尚妮酒吧喝酒,我就一个人打的过去位于谷饶镇华里村的尚某酒吧找郭湖成、“阿牛”喝酒。至1时40多分左右,郭少武打电话给我叫我过去金新酒店209包厢喝酒。后我就和郭湖成、“阿牛”三人坐郭湖成驾驶的一辆黑色丰田小轿车(车牌粤D×××**)去到金新酒店209包厢。当时在包厢喝酒的还有郭学明(外号“伯仔”)、郭泽明(外号“无人爱”)等男子。我在209包厢待了20分钟左右,就和郭湖成、“阿牛”一起坐郭湖成驾驶的黑色丰田小轿车到我位于贵屿镇浮山村的沙场喝茶。我们在沙场待了一个小时左右,郭湖成提议说去金新酒店5楼按摩,我和“阿牛”都说好。后郭湖成就载我和“阿牛”到金新酒店5楼找按摩。当时金新酒店五楼按摩部接待我们的是一个女部长,她把我们带到912客房。在912客房里,我当时喝的很醉,不知为何我就动手打那个女部长,她被我打到跑进厕所,我还进去厕所打她,“阿牛”和郭湖成拦住我后,那女部长就跑了。我当时怕那女部长叫人来,就打电话给我认识的酒店外保戴某1并告知他我与酒店的女部长发生口角,戴某1说等他打电话去按摩部了解下。我同时打电话给郭少武、郭旭南说我在金新酒店9楼和人吵架或者说我在酒店9楼被人打,具体原话我实在记不起来。没一会儿,那个按摩部女部长就带了五六名男子和一个女子上来,他们在912房门口和我说了两句就下去了。过了一会,一个酒店保安就上来在门口看下就下去,后另一个酒店的保安(黄某)就和被我打的那个女部长上来,那保安(黄某)走进我房间,他问我说谁在这里闹事,我说“没有呐,谁在这里生事”,这时,我胞兄郭少武、郭泽明、郭旭南就走进912客房。郭少武就问那保安(黄某)说:“‘是不是要打少光”。后郭旭南、郭泽明就动手打黄某。后来郭学明及另外一个穿牛仔裤人字拖的“矮仔”(具体名字我不清楚)也跑进912客房,郭学明有动手打黄某,“矮仔”有没有动手我没注意。黄某要开门跑出去时,刚好戴某1也赶到房门口,戴某1推开房门时,戴某1和酒店保安(林某1)进房后,黄某就跑了出去。郭少武还赶出去要打黄某,当时陈某1赶了过来,郭少武一直喊:“个物打阿少光”。陈某1责怪郭少武怎么可以在这里闹事,说着说着,郭少武就掐了陈某1脖子,黄某就打了我的手一下,我们双方又起了肢体冲突,郭学明、郭泽明、穿黑色羽绒服的“阿肚”就打了黄某的头,我要打黄某时被人从背后抱住打不到。后郭少武就叫我和郭泽明等人先走,他和郭学明还在那里没走。我与其他六名男子就走到楼下分乘两辆车离开酒店。我们两辆车到沙场后,郭泽明从另外一辆车下来后陪着郭旭南、“阿牛”到沙场。我多次打电话问郭少武走了没,他和我说:“我刚在酒店里被人打,现在没事了,你去睡觉”。没过多久,郭学明就赶到沙场和我们说郭少武还待在酒店停车场被酒店的保安打,后我就打电话给郭鑫杰并和他说了晚上我们在酒店发生的事,叫他到金新酒店门口等我,我问郭鑫杰有没有“家伙”,他说有支仿六四手枪,我说那待会到酒店门口我向他拿,我自己用,他说好。我和郭学明说叫多几个人一起去,郭学明说好。后我也不清楚郭学明叫了多少人,我们让郭泽明坐待会赶过来的那辆车,后郭湖成就开他那辆黑色丰田(粤D×××**)载我和“阿牛”、郭旭南、郭学明赶到酒店门口。到金新酒店后,我看到郭鑫杰和他驾驶那辆绿色跑车停在酒店门口,我跟他拿了一支仿六四式手枪,我看到郭少武被陈某1等人持水管殴打,我赶忙上去举起手枪要开枪,这时被对方的保安用水管打我头部,枪还被林某1抢走了。我当时头部的血一直流,我怕再被人打赶忙爬起来往郭湖成的车上跑。当时现场先后响了几声枪响,我看到郭鑫杰手里持着一把来复枪,后郭湖成就载我和“阿牛”到华美村一间门诊,医生将我的伤口缝好后,郭湖成就载我回沙场。我在沙场睡到天亮时,就被同志进去带我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混杂照片辨认,郭少光辨认出上诉人郭少武、原审被告人郭旭南及同案人郭鑫杰、郭湖成、郭泽明、郭学明;辨认出“矮子”(郭清钦)。
14.原审被告人郭旭南的供述:2017年2月27日凌晨1时多我与郭少武、郭某1到金新酒店209包厢喝酒,到包厢后郭少武就打电话给郭学明和郭少光邀请他们来喝酒。后来到该包厢喝酒的有郭少光还有他几个朋友,过了没多久包厢还来了郭学明及郭学明叫来的四五个朋友,其中有郭泽明。郭少光在包厢待到2点左右就和他两三个朋友离开了。至当天凌晨三点半左右,郭少武接到郭少光电话,郭少光在电话里和郭少武说有人要打他,郭少武就带着我们包厢其余6人急急忙忙出了包厢,后我和郭泽明就上了郭少武的车离开金新酒店,车开出去不久郭少武就和我说郭少光在金新酒店,叫我开回去,我将车停在酒店大堂下面后,我打电话给郭少光问他在哪里,他说在912客房。后我就和郭少武、郭泽明进去912客房,看到客房里一个内保及郭少光、郭少光的两个朋友在里面。郭少武问郭少光什么事,郭少武骂郭少光说不要搞些事。跟在我们后面的之前在209包厢与我们一起喝酒的郭学明等人就赶到912客房,当时动手打那保安(黄某)的有很多人,我被挤在房间角落看不清具体是哪些人,没过多久,酒店的其他保安就赶到912客房门口。那两三个保安把黄某解围出去,黄某骂郭少武,被郭少武冲上去打了一两个耳光,我们这边八九个人也涌到9楼通道那里,后陆续来了几个酒店保安,我们双方站成两边在那里对峙,郭少武一直在那里朝着对方喊:“那个保安(黄某)打少光。”当时说着说着,突然间不知为何又有了肢体冲突,我站在后面看不清哪些人动手。后郭少武就叫郭少光说你们先走,我和郭少光,郭泽明共七人就先搭电梯下来。后我们就回到沙场。
被告人郭旭南一审庭审时供述:我回去沙场后就睡觉了,后郭少光叫我一起去金新酒店,我到那里后没有参与斗殴,自己坐车回去了。
经混杂照片辨认,郭旭南辨认出案发当晚在金新酒店9楼参与斗殴的身穿迷彩服男子(郭泽明)及同案人郭学明。
1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金新花园酒店及现场周边的情况。
16.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潮阳公(司)鉴(尸)字(2017)022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死者陈某1符合受枪弹损伤致左腘动、静脉完全离断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17.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潮阳公(司)鉴(活)字(2017)0270-2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黄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8.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潮阳公(司)鉴(活)字(2017)0270-5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翁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9.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潮阳公(司)鉴(活)字(2017)0270-3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郭少武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潮阳公(司)鉴(活)字(2017)0270-1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郭少光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1.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化)字(2017)02118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郭少武血液、郭少光血液均检出乙醇成分,含量分别为81mg\100ml和42mg\100ml。
22.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DNA)字(2017)02081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证实:(1)现场地面血迹1、现场地面血迹3、现场地面血迹4、黑色手枪上提取的血迹、黑色上衣提取血迹检材检出人血,其STR分型与陈某1肋软骨检材的STR分型相同;(2)白色外套提取的血迹与郭少武血样检材的STR分型相同。(3)现场地面血迹2、现场地面血迹5、现场地面血迹6、现场地面血迹7、现场地面血迹8、黄色衣服上可疑血迹、烟头上提取可疑血迹材检出人血,其STR分型与郭少光血样检材的STR分型相同。(4)烟头上提取的可疑血迹与郭少光血样检材的STR分型相同。(5)散弹枪子弹3与郭少光血样检材的STR分型相同。(6)白色外套提取的5号血迹检材与6号血迹检材的STR分型相同。(7)白色外套提取的血迹、烟蒂与陈某1、郭少武、郭少光的STR分型均不相同,分别来自2名未知名男性个体。(8)黑色手枪上提取的血迹检出混合STR分型,不排除来自陈某1、郭少光检材所属个体的可能。(9)黑色手枪上提取的血迹、黑色上衣上提取血迹检出混合STR分型,不排除来自陈某1、郭少光检材所属个体的可能。
23.金新花园酒店现场视频证实:上诉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打架的过程。
24.手机通话记录证实:上诉人郭少武的手机号码为136××××****在2017年2月27日凌晨1点多至4点零3分与上诉人郭少光的手机号码为133××××****多次通话联系。
25.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汕中法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日判决郭少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十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26.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6)粤0513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判决郭少武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7.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郭少武因犯开设赌场罪、窝藏罪于2016年8月23日刑满释放。
28.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揭中法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87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6日判决郭少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该判决。
29.上诉人郭少武、郭少光及原审被告人郭旭南的户籍材料证实:郭少武、郭少光、郭旭南的基本身份情况。
关于上诉人郭少武、郭少光及辩护人所提意见,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根据法律规定,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1.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酒店的保安及工作人员对其看到或听到的案情作出证言,该证言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2.证人林某1、张某、被害人黄某、翁某1均证实郭少武在酒店停车场扬言要“做掉陈某1”,多次打电话给郭少光要求携带工具到酒店报复保安人员,郭少武、郭少光期间的通话记录对此能予以佐证。郭少光稳定供述其有纠集多名同案人前往酒店,并让同案人郭鑫杰携带枪支过去,到达现场后郭少光从郭鑫杰处拿了一支自制仿64式手枪,在双方发生冲突时举枪朝酒店保安准备射击,因被保安及时发现将枪支抢走而未果。同案人郭鑫杰则趁机持枪朝被害人陈某1射击并造成其死亡。据此,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郭少武、郭少光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共同故意,并与同案人共同实施了伤害他人的客观行为,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对同案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共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郭少光无事生非、随意殴打酒店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引发本案。郭少武随后也参与殴打,在酒店保安多次劝导下仍未离开酒店,并多次拨打电话要求已离开酒店的郭少光叫人携带工具过来报复酒店保安。郭少光纠集多名同案人并让同案人郭鑫杰携带枪支前往酒店,与保安发生冲突时,郭少光举枪准备向保安射击,因手枪被抢走而未果。郭少武、郭少光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明显,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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