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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林润建材有限公司侵占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19 10: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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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8)粤刑申448号
中山市林润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自诉被申请人王晓丽侵占罪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刑初538号刑事裁定及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20刑终139号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请求:1.认定王晓丽为首的组织为“恶势力”追究王晓丽侵占罪的刑事责任。2.本院依法决定立即对王晓丽采取强制措施。3.撤销上述裁判,再审追究王晓丽侵占罪的刑事责任。主要理由为:1.本案一审二审法院所作的裁定未认定王晓丽为“恶势力”,未追究王晓丽侵占罪的刑事责任。2.一审和二审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3.王晓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你公司570万元工程款之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和二审法院应予立案开庭审理而不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一.对你公司提出认定王晓丽为首的组织为“恶势力”的意见,经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和侦查,未经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无权认定黑社会性质犯罪并据此定罪量刑。你公司认为王晓丽为首的组织涉嫌“恶势力”可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
二.对你公司提出本案一审和二审法院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意见,经查,本案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你的起诉和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一审裁定,符合当时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等程序法的规定,你提出本案一审和二审法院程序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对你公司提出王晓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你公司570万元工程款证据充分的意见,经查,你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晓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侵占你公司570万元工程款且拒不退还的事实。你公司自诉主张王晓丽构成侵占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负有举证责任,鉴于你的自诉缺乏罪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四.对你提出由本院对王晓丽采取强制措施的意见,经查,本院受理你的申诉,在申诉审查阶段我院无权对公民决定采取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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