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宏刚抢劫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19 10: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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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8)粤刑申202号
叶宏刚:
你因抢劫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2)阳城法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和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阳中法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申诉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上述裁判,再审本案依法改判你无罪。主要理由为:1、你没有抢劫犯罪,你被刑讯逼供,本案据以定罪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2、本案认定你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刑事案件定罪证明标准。3、本案审判程序不合法,非法剥夺你的诉讼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一、对你提出你被刑讯逼供的意见,经查,在本案你否认抢劫作案,作无罪辩解,侦查人员如实记录你的辩解,并无逼迫你违背自己的意愿作有罪供述,讯问过程有同步录音录像,侦查讯问程序并无不当。你提出被刑讯逼供但未能提供可供查证的线索或材料。你提出本案定案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但在本案你和你的辩护人并无申请人民法院非法证据排除。你现申诉提出被刑讯逼供及本案取证程序非法,仍未能提供可供查证的线索或材料。本案侦查取证程序并无不当,证明你犯抢劫罪的证据彼此能相互印证,具有客观真实性。你提出被刑讯逼供等本案证据非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对你提出本案认定你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本案认定你犯抢劫罪的证据有,你与同案犯你姐叶宏芝互发的短信,在短信中,你和你姐用隐晦的词语进行了犯意联络,预谋准备抢劫,通告被害人的情况和作案后互通信息,该短信内容得到叶宏芝供述的证实。叶宏芝还指证抢劫被害人的蒙面男子身形、衣着和讲话与你基本一致,手持的菜刀与其房间的菜刀相似,且你曾向她讲过要抢劫被害人马凡容,还有你发给她的短信,她知道是你作的案。叶宏芝供述和其男朋友付健康的证言证实,作案后你告知叶宏芝,你用其房间的菜刀抢劫后,将菜刀丢弃在电瓷厂宿舍旁边,叶宏芝和付健康找到该刀后扔到肥婆湾的河中。办案证明和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由付健康指认,侦查员在阳江市区环城河肥婆湾河段将该刀打捞扣押。叶宏芝和付健康证实你有叶宏芝房间的钥匙,你有条件到叶宏芝房间取作案工具菜刀,将假装抢劫你姐叶宏芝的金首饰放在其房间归还叶宏芝。被害人马凡容的陈述和叶宏芝的供述指证,一蒙面男子持刀威胁她们后抢走马凡容大约60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叶宏芝身上的首饰,马凡容对抢劫作案人所持的菜刀眼熟,怀疑是其邻居叶宏芝的。叶宏芝也供述该把菜刀与其房间的菜刀相似,事后从你处得知该把菜刀是你从其租住的房间所取。叶宏芝还指证你事后编写恐吓短信发给她,叶宏芝再转发给被害人马凡容,以上一节也得到被害人马凡容陈述和你的供述证实。以上证据相互印证,结合本案的相关证据分析判断,虽然你拒不认罪,但本案据以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你和你姐叶宏芝经周密预谋策划,里应外合互相配合,你到被害人的房间持刀威胁后抢走被害人约60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的犯罪事实。你提出本案认定你犯抢劫罪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对你提出本案审判程序不合法非法剥夺你的诉讼权利的意见,经查,本案一审依法开庭公开审理,开庭的时候,审判长依法告知你享有的诉讼权利,在法庭调查阶段,本案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你自行进行辩护,你的辩护人也为你提供辩护,你还作了最后陈述,保障你的诉讼权利充分行使。二审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你和叶宏芝,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程序并无不当。你提出本案审判程序不合法非法剥夺你诉讼权利与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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