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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星际影业有限公司与星皓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19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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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民辖终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星皓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星际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张全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红,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区楚华,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星皓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星际影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初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5月27日、5月30日,星皓娱乐有限公司(甲方)和广州市星际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乙方)分别签署《合约书》、《补充协议书》,其中《合约书》第三十二条约定“本合约及本合约之附页同具法律约束力,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任何因本合约而产生之纠纷及诉讼,双方同意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调节及审判。”《合约书》第三十四条约定“本合约签署后,甲方与乙方于2010年11月19日签署有关《大闹天宫》合约书及2010年11月26日签署有关协议当即作废。”2011年7月21日,星皓娱乐有限公司出具《确认书》确认:星皓娱乐有限公司同意广州市星际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将其投资电影《大闹天宫》所占股份百分之五(5%)相应的项目收益权以及出品单位署名权移交予广州市星际影业有限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星皓娱乐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本案属于涉港合同纠纷,诉讼标的为人民币33375000元。星皓娱乐有限公司和广州市星际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签署《合约书》约定“本合约及本合约之附页同具法律约束力,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任何因本合约而产生之纠纷及诉讼,双方同意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调节及审判。”但《合约书》并未约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该案享有排他性管辖,可以认定该协议并没有排除我国内地有管辖权法院的管辖权。《合约书》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本案争议标的为被告向原告支付《西游记之大闹天宫》影片收益及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接受货币一方即广州市星际影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粤高法发(2008)28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星皓娱乐有限公司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星皓娱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星皓娱乐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广州市星际影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涉案《合约书》关于管辖的约定,属于明确的排他性管辖。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及契约精神,必须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协议。一般而言,协议管辖应具有排他性,除非当事人另有相反表示。本案《合约书》并没有表明当事人有权向香港以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并且双方当事人在选择香港法院管辖的同时,也进一步选择了受香港法律管辖。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当时具有选择香港法院管辖的真实意思和特定意图,根本无法推断出双方当事人还具有可以向其他地区法院起诉的意思。可见,《合约书》的协议管辖条款属于明确的排他性管辖。二、依据中国内地目前实施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及法律解释方法,《合约书》中约定的管辖权应属于排他性管辖。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对协议管辖效力的认定一致,即当事人双方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的情况下,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由某某法院管辖”应认定为具有排他性管辖效力。2.从司法实践看,协议管辖需明确约定属于“非排他性管辖”时,才能认定该协议没有排除其他国家有管辖权法院的管辖。本案《合约书》中从未作出“非排他性管辖”的意思表示,合同双方对于管辖权的约定实属排他性管辖。三、根据国际私法的主流观点,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协议管辖是非排他性时,则认定协议管辖具有排他性。本案《合约书》中约定的管辖权应属于排他性管辖。我国参与起草和制定的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三条规定“指定的一个缔约国法院,或一个缔约国的一个或多个特定法院的选择法院协议应认为具有排他性,除非当事人明确地作出相反表示”。该条款规定除非当事人明确地作出相反表示,其选择法院的协议应认为具有排他性。2000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或者外国法院管辖有关该合同或者该财产权益纠纷。通过协议选择的法院应与纠纷有实际的联系。协议管辖是排他性的,但协议选择法院管辖不得违反本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这代表了中国内地国际私法领域的主流观点,即协议管辖天然的、固有的属性是排他性。由此可见,只有明确约定协议管辖是非排他性管辖时,才能认定其属于非排他性管辖。四、本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中国内地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并且,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属不同司法体系,移送案件存在现实困难,故本案应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被上诉人广州市星际影业有限公司答辩称,一、由于双方未约定管辖,故其可依法向原审法院起诉。第三人广州市星际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与星皓娱乐有限公司合作投资拍摄电影《西游记之大闹天宫》,随后第三人将项目受益权转让给被上诉人。自始至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并未约定管辖法院,故被上诉人可依法向原审法院起诉。二、《合约书》约定管辖为非排他性管辖,并未排除中国内地法院对该案行使管辖权。《合约书》虽约定“任何因本合约而产生之纠纷及诉讼,双方同意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调解及审判”,但并未约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该案享有排他性管辖,属非排他性管辖条款,故上述约定并未排除中国内地有管辖权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三、《合约书》约定的地点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协议管辖约定违法、无效,本案依法应由原审法院管辖。1.上诉人与广州市星际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因合作投资拍摄电影《西游记之大闹天宫》而起纠纷,广州市星际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所有投资款均通过国内银行支付,大部分投资款通过交通银行广州沙河支行(广州市越秀区)支付给上诉人,且所有收款人均为上诉人指定的国内企业或个人。2.《西游记之大闹天宫》的剧本是在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广州市越秀区)备案,且电影全部在国内拍摄制作完成,主要在国内影院放映。3.上诉人的实际住所地也并非在香港,而是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号的竞园艺术中心28A栋,双方多次在上述处所协商。四、上诉人提交的案例与本案事实有重大不同,不能作为本案参考,且国内各级法院均认定类似管辖约定为非排他性管辖。五、中国并未加入《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且该公约处理的是国与国之间的争议,可见该公约完全不适用于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仅仅是一份学术文件。同时,该文件中也明确“通过协议选择的法院应与纠纷有实际联系”,这一阐述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完全一致。因此,《合约书》有关协议管辖的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当然不具有排他性。六、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动机是为被上诉人维权制造客观障碍,从而逃避向被上诉人支付应付的电影收益,是严重背弃商业诚信的行为。2014年1月31日,影片《西游记之大闹天宫》在国内外上映,上诉人称其在国内总票房为10.46亿元,除欧洲、美洲外,海外收入为6000万美元,但上诉人却向被上诉人谎称影片亏损,并向被上诉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拒绝支付合同约定收益,仅同意支付影片收益19.48万元。上诉人实际经营住所一直在北京,其在香港注册的动机正是为了逃避合同义务。综上,双方没有协议管辖法院的约定;香港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上诉人通过格式合同强行与广州市星际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约定香港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拥有管辖权。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维权恶意制造客观障碍,逃避基本的合同义务,严重背弃了诚实信用,请求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上诉。

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广州市星际影业有限公司依据广州市星际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与星皓娱乐有限公司签订的《合约书》及《补充协议书》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星皓娱乐有限公司按约定支付电影《西游记之大闹天宫》的影片收益。由于广州市星际影业有限公司系受让广州市星际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在《合约书》中约定的项目收益权而成为债权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的规定,星皓娱乐有限公司可向广州市星际影业有限公司主张其基于《合约书》对广州市星际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享有的抗辩权,包括实体上的抗辩和程序上的抗辩,即广州市星际影业有限公司应受《合约书》的约束。因此,《合约书》中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应及于广州市星际影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星际影业有限公司认为其与上诉人并未约定管辖法院,故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答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合约书》签订时星皓娱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香港,因此,《合约书》中关于“任何因本合约而产生之纠纷及诉讼,双方同意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调节及审判”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的规定,应确认有效。广州市星际影业有限公司认为《合约书》约定的地点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答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合约书》约定的管辖法院明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约定可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因此,双方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属于排他性管辖条款。由于该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及于广州市星际影业有限公司,故双方就《合约书》及《补充协议书》产生的纠纷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认为《合约书》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为非排他性管辖条款,故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从而裁定驳回星皓娱乐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星皓娱乐有限公司认为《合约书》关于管辖的约定属于明确的排他性管辖,本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初34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广州市星际影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广州市星际影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675元,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清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詹伟雄

代理审判员  符 容

代理审判员  江 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阮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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