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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少谦、林瑞平诈骗二审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19 1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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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刑终602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少谦,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住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因本案于2015年7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燕彬,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瑞平,男,199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住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因本案于2015年7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余朝明、何文星,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田锋,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本案于2015年7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2017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观寿、欧阳智彪,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伍建勋,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因本案于2015年7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正友,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进军,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住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2017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郑苑芬,女,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住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因本案于2015年7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2017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江异朗,男,199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2017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申田锋、伍建勋、林少谦、林瑞平、王进军、郑苑芬、江异朗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粤03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林少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二)被告人林瑞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三)被告人申田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四)被告人伍建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五)被告人王进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六)被告人郑苑芬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七)被告人江异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八)扣押在案的手机、电脑、银行卡、U盾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九)冻结在案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67内的赃款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十)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少谦、林瑞平、申田锋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确有错误为由依法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对上诉人林少谦、林瑞平、申田锋的上诉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莉

审判员 王晓文

审判员 刘伟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晓光

书记员陈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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