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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实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19 09: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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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刑终165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健实(曾用名李践实),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原系广东省江门市XXXXXX局党组书记、局长,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于2014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东林,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顺源,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健实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5)江中法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健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通过阅卷及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2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李健实在担任广东省江门市XXXXXX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财务规定,指使并审批同意他人虚构该局办公楼修缮费、绿化维护费、电脑及网络维护费、聘用临工工资、采购办公用品及食材等名目,套取本单位公款计1127325.98元人民币(下同)。其中,李健实个人贪污公款529704.98元,并用于个人房屋装修及购买家具、窗帘、电器等,57800元用于发放该局2013年开门利是及该局尚有盘盈现金30000元,其余509821元不能说明去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健实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李健实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李健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李健实退赔所得赃款人民币249704.98元给广东省江门市XXXXXX局。

上诉人李健实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江门市XXXXXX局的办公楼修缮费用实际存在而非虚构,后因刘某军装修公司未中标,而将10万元办公楼修缮款退回给该局,未给该局造成损失;绿化费主要用于该局工作协调、接待、购买礼品等特殊开支,系为了单位利益而实报实销,其中一部分绿化维护费是实际发生的;李健实在信以为真的情况下对网络及电脑维护费用进行审批,根本不知道其中存在虚构套现的问题;李健实按照程序及要求对协会临工工资进行审批,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临工工资是虚构的;李健实按照程序及规定对食材、办公用品进行审批。一审认定李健实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509821元的事实不清。李健实未滥用职权,且未造成单位损失。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2、李健实的行为属想象竞合犯,一审认定其犯贪污罪及滥用职权罪予以并罚,属适用法律错误。其仅犯贪污罪。3、李健实已将28万元归还给江门市XXXXXX局,该笔款项不应认定为其贪污数额。其贪污数额应按照未归还给单位的18万元购买家具款进行认定。4、本案的关键证人陈某是本案的参与者与直接实施者,且其证言前后矛盾,合法性、真实性均不能认定。5、李健实在侦查阶段已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问题,其只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性质进行辩解,应认定其犯罪后坦白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减轻处罚。请求对李健实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3年11月,上诉人李健实在担任江门市XXXXXX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他人先后虚构该局办公楼维修工程费、办公用品及食品采购费、绿化维护费、计算机系统及网络维护费、聘用临工工资、会务费等支出项目,并经其审批同意后在本单位报账,先后套取本单位公款计1127325.98元,其中,李健实个人非法占有公款计529704.98元,并用于其个人房屋装修及购置家具、窗帘、电器等;57800元被用于发放该局职工2013年的开门利是,30000元现金尚存于该局;其余509821元则去向不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1、《组织机构代码证》:广东省江门市XXXXXX局系国家机关法人,法定代表人为李健实。

2、《关于江门市XXXXXX局领导分工调整的通知》、《江门市XXXXXX局党组关于调整市局党组成员分工的通知》、《关于李健实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及《个人信息情况》等:李健实于2011年11月至2013年11月担任江门市XXXXXX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该局全面工作。

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调取的书证

(1)3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3份《江门市XXXXXX局维修工程结算清单》、3份发票(付款方为江门市XXXXXX局及收款方为江门市蓬江区XX装饰工程部,发票金额分别为26672.98元、47145元及48577元)、1份《记账凭证》、3份《报销审批单》、1份《支票存根》、1份《省级授权支付回单》及8页《江门XX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报价表》等:2012年12月,李健实指使陈某虚构江门市XXXXXX局大楼维修工程项目,用公款向江门市蓬江区XX装饰工程部支付李健实的房屋装修款122394.98元。上述《报销审批单》的局长、财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或证明人、出纳处分别由李健实、陈某、林某及赵某卿签名,分管业务局领导、分管财务局领导处均为空白,报销事由为8楼修缮、大型修缮等。

证人陈某经辨认,对上述资料确认无误。

证人林某经辨认,指认上述公款是以虚构的名义支出的,相关单据内的“林某”都是她的亲笔签名。

证人刘某军经辨认,对《江门XX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报价表》、《江门市XXXXXX局维修工程结算清单》、《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发票等确认无误。

(2)4份《省级授权支付回单》(付款方为江门市XXXXXX局,收款方为江门市蓬江区XX水电安装工程,金额分别为20000元、30000元、40000元及40000元)、4份《物品维修审批表》、5份《记账凭证》、1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等:2012年12月,李健实指使陈某虚构江门市XXXXXX局大楼维修工程项目,用公款向江门市蓬江区XX水电安装工程部支付李健实的房屋装修款13万元。上述《物品维修审批表》的局长、财务部门负责人处分别由李健实、陈某签名,经办人、办公室负责人、分管业务局领导、分管财务局领导处均为空白。

2013年3月2日,“刘某君”退款13万元至江门市XXXXXX局。

证人陈某经辨认,对上述资料确认无误。

证人刘某军经辨认,对上述《省级授权支付回单》确认无误。

(3)1份《现金借款收据》:李健实于2013年9月2日借到局现金(局原垫付款)28万元,其中“领导审批意见”处空白。陈某于2014年1月8日签注:“收到现金28万元转交局”。

证人陈某经辨认,指认该份《现金借款收据》是李健实于2014年1月8日当着她的面填写的伪造借款28万元的《现金借款收据》。

(4)1份《现金借款收据》、2份《江门市新会区XX红木家私厂(XXX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出货单》及1份《收据》:2012年11月、12月,客户“李生”先后向该公司购买缅甸花梨大床、书台、非洲黄花梨书柜各1套(货款计32000元),以及非洲黄花梨鼓凳、鸡翅木小靠背椅各2份(货款计1600元)。同年12月28日,该公司收取“李生”的货款33600元。2013年1月4日,陈某经李健实审批,以“代职工换新币”的事由支取33600元。

证人陈某经辨认,指认李健实指使她向出纳借款并向上述公司支付红木家具款33600元现金,她再从套取的公款现金中取出33600元归还给出纳。

证人刘某军经辨认,对上述《江门市新会区XX红木家私厂(XXX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出货单》确认无误。

(5)1份《记账凭证》、1份《省级授权支付回单》、1份《报销审批单》、29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1份《XX布艺XX店订货单》等:2013年3月,陈某以江门市XXXXXX局会议室窗帘费用的名义,用公款向江门市蓬江区XX布艺中心支付李健实的窗帘费28260元。上述《报销审批单》的局长、财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或证明人、出纳处分别由李健实、陈某、林某及赵某卿签名,分管业务局领导及分管财务局领导处均为空白,报销事由为会议室窗帘。上述《XX布艺XX店订货单》记载的顾客地址为“江门市XXXXXX局”,电话为“XXXXXXXXXXX陈小姐”,落款日期为2012年12月9日。

证人陈某经辨认,对上述资料确认无误。

证人林某经辨认,指认上述公款是以虚构的名义支出的,相关单据内的“林某”都是她的亲笔签名。

(6)5份《记账凭证》、5份《工商银行资金汇划补充凭证》、5份《报销审批单》、5份发票、5份《江门XXXX电器中心商品送货单》、2份《江门市XX百货有限公司申领通知书》等:2012年9月至11月,陈某以用公款购买的购物卡40850元及套取的现金500元(共计41350元),为李健实在江门市XX百货有限公司的XX电器中心购买一批电器(包括1台西门子消毒柜2850元、1台LG牌55寸电视11500元、2台LG牌32寸电视计5400元、1台LG牌42寸电视6500元、1台西门子热水器2400元、1台西门子冰箱7200元及1台西门子洗衣机5500元)。上述《报销审批单》的局长、财务主管、科室负责人或证明人、出纳处分别由李健实、陈某、林某(或陈某)及侯某仪签名,报销事由为食品、支付食材款等。上述《江门XXXX电器中心商品送货单》记载的顾客姓名为“陈小姐”(手机号码XXXXXXXXXXX),送货地址为“XXXXXXXXF1201”。

证人陈某经辨认,对上述资料确认无误。

(7)2份《记账凭证》、2份《省级授权支付回单》、2份《报销审批单》、4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等:2013年3月,陈某为李健实支付3份雅兰床垫款16140元,后以虚构的江门市XXXXXX局5个党组成员休息室的购买床垫款的名义报销。上述《报销审批单》的局长、财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或证明人、出纳处分别由李健实、陈某、林某及赵某卿签名,分管业务局领导及分管财务局领导处均为空白,报销事由为购置床上用品一批。

证人林某经辨认,指认上述资料是用公款以虚构的名义购买床垫供李健实的上述F1201房使用的单据凭证。

(8)1份《企业计算机系统及网络维护协议》、28份的发票(付款方为江门市XXXXXX局及收款方为江门市新会区XXXX电脑商行,其中24份发票的金额均为7000元,4份发票的金额均为9000元)、5份《记账凭证》、5份《报销审批单》、5份《省级授权支付回单》、5份《支票存根》及1份《资金支付明细表》:2012年2月至2013年10月,李健实指使陈某虚构计算机系统及网络维护项目,套取现金计204000元,再将扣除6%的税金12240元后的191760元现金交由李健实个人支配。上述《报销审批单》的审批、财务主管、证明人、复核处分别由李健实、陈某、林某及赵某卿签名,报销事由为网络定期维修费、电脑维护及配件费等。

证人陈某、柯某东经辨认,分别对上述资料确认无误。

证人林某经辨认,指认上述公款是以虚构的名义支出的,相关单据内的“林某”都是她的亲笔签名。

证人林某1经辨认,对上述《企业计算机系统及网络维护协议》、发票确认无误。

(9)14份发票(付款方为江门市XXXXXX局及收款方为江门市蓬江区XXXXX园林机械经营部,发票金额均为15000元)、2份《合同书》、6份《记账凭证》、6份《报销审批单》、2份《支票存根》及6份《省级授权支付回单》等: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李健实指使陈某虚构绿化维护项目,套取现金计210000元,再将扣除7%税金14700元后的现金195300元交由李健实个人支配。上述《报销审批单》的审批、财务主管、证明人、复核处分别由李健实、陈某、林某及赵某卿签名,报销事由为绿化维护费等。

证人陈某、柯某东经辨认,分别对上述资料确认无误。

证人林某经辨认,指认上述公款是以虚构的名义支出的,相关单据内的“林某”都是她的亲笔签名。

证人陈某玉经辨认,对上述《合同书》、发票确认无误。

(10)2份发票(付款方为江门市XXXXXXXX所及收款方为江门市蓬江区XXXXX园林机械经营部,发票金额分别为20000元、8638.55元)、1份《合同书》、1份《江门市XXXXXXXX所大院内绿化养护工程预算表》、1份《记账凭证》、1份《报销审批单》、1份《银行凭证》及1份《付款申请》等:2012年10月,李健实指使陈某虚构绿化养护项目,以江门市XXXXXXXX所的名义套取现金计28638.55元,再将扣除7%税金2004.55元后的现金26634元交由李健实个人支配。上述《报销审批单》的审批、财务主管、经手人处分别由李健实、陈某及林某签名,证明人、复核处均为空白,报销事由为大院内绿化养护。

证人陈某、柯某东经辨认,分别对上述资料确认无误。

证人林某经辨认,指认上述公款是以虚构的名义支出的,相关单据内的“林某”都是她的亲笔签名。

证人陈某玉经辨认,对上述《合同书》、《江门市XXXXXXXX所大院内绿化养护工程预算表》及发票确认无误。

(11)4份发票(付款方为江门市XXXXXX局及收款方为江门市蓬江区XX五金水电安装部,发票金额分别为46800元、37000元、31000元及44000元)、4份《合同书》、《江门市XXXXXX局维修预算单》及《江门市蓬江区XX五金水电安装部工程结算单》各6份、3份《记账凭证》、4份《物品维修审批单》、3份《省级授权支付回单》、2份《支票存根》等:2013年4月至8月,李健实指使陈某虚构江门市XXXXXX局大楼维修工程项目,套取现金计158800元,再将扣除7%税金11116元后的现金147684元交由李健实个人支配。上述《物品维修审批单》的局长、财务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处分别由李健实、陈某及林某签名,分管业务局领导、分管财务局领导处均为空白,事由为修缮工程。

证人陈某、柯某东经辨认,分别对上述资料确认无误。

证人林某经辨认,指认上述公款是以虚构的名义支出的,相关单据内的“林某”都是她的亲笔签名。

证人陈某玉经辨认,对上述《合同书》、《江门市蓬江区XX五金水电安装部工程结算单》及发票等确认无误。

(12)4份发票(付款方为江门市XXXXXX局及收款方为江门市蓬江区XX园林机械经营部,发票金额分别为20000元、19857.5元、20000元及9211元)、2份《合同书》、1份《结算单》、2份《记账凭证》、2份《报销审批单》、2份《省级授权支付回单》、1份《支票存根》等:2012年10月至11月,李健实指使陈某虚构江门市XXXXXX局植树项目,套取现金计69068.5元,再将扣除7%税金4834.5元后的现金64234元交由李健实个人支配。其中一份《报销审批单》的局长、财务负责人、经办人、科室负责人或证明人、出纳处分别由李健实、陈某、林某、刘某及侯某仪签名,分管业务局领导、分管财务局领导处均为空白,报销事由为大院增加绿化树;另一份《报销审批单》的审批、财务主管、证明人、复核处分别由李健实、陈某、林某及赵某卿签名,报销事由为绿化树工程、大院增加绿化树等。

证人陈某、柯某东经辨认,分别对上述资料确认无误。

证人林某经辨认,指认上述公款是以虚构的名义支出的,相关单据内的“林某”都是她的亲笔签名。

证人陈某玉经辨认,对上述《合同书》、《结算单》及发票等确认无误。

(13)12份《记账凭证》、12份《报销审批单》、12份《支票存根》及12份《XX设备协会聘用临工工资》等:2012年2月至12月,李健实指使陈某虚构江门市XX设备协会聘用临工工资项目,套取现金计219000元并交由李健实个人支配。上述《报销审批单》的报销事由为1月至12月临工工资,其中1份《报销审批单》的财务主管、经手人处分别由陈某、柯某东签名,审批、复核及证明人处均为空白;9份《报销审批单》的审批处由李健实签名,财务主管、复核、证明人及经手人处均为空白;2份《报销审批单》的审批、财务主管、经手人处分别由李健实、陈某、柯某东签名,复核及证明人处均为空白。

证人陈某、柯某东经辨认,分别对上述资料确认无误。

证人梅某建经辨认,指认上述《XX设备协会聘用临工工资》是江门市XXXXXX局虚构的临工工资单,并从江门市XX设备协会账户支出计219000元,工资单上的领取工资人员均不是该协会的工作人员。

证人邓某芬经辨认,对上述《报销审批单》、《XX设备协会聘用临工工资》确认无误。

(14)6份《记账凭证》、6份《报销审批单》、4份《支票存根》、6份《XXX协会聘用人员工资》等:2012年6月至11月,李健实指使陈某虚构江门市XXX协会聘用临工工资项目,套取现金计90000元并交由李健实个人支配。上述《报销审批单》的审批、财务主管处分别由李健实,陈某签名,复核、证明人、经手人处均为空白,报销事由为5月至10月临工工资。

证人陈某、柯某东经辨认,分别对上述资料确认无误。

证人黄某明、梁某玲经辨认,分别对上述《XXX协会聘用人员工资》确认无误。

(15)1份《省级授权支付回单》、1份《记账凭证》、1份《支票存根》、1份《报销审批单》、1份发票等:2012年6月,陈某通过江门市XXXXX酒店套取现金计45991元,在扣除税金3056元将其中3万元存入江门市XXXXXX局在该酒店的白金卡,再将现金12935元交由李健实个人支配。上述《报销审批表》的局长、分管业务局领导、财务负责人、出纳、经办人处分别由李健实、郑某剑、陈某、侯某仪及雷某签名,报销事由为规章立法审查会议。

证人陈某经辨认,对上述资料确认无误。

4、江门市XXXXXX局提供的书证

(1)江门市XXXXXX局《财务审批制度》、《关于机关财务支出审批权限的补充通知》、《关于调整机关财务支出审批权限的通知》等:该局规定,公用经费支出在5000元以内的,由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支出直接由局长审批。工作人员因公需要借用备用金(现金)的,原则上要一个月内结算。5000元以下的借款由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借款由局长审批。

(2)《江门市XX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江门市XX系统所属单位凡需招用临时聘用人员,须上报招聘设岗用人请示,填写《江门市XX系统临时聘用人员录用审批表》,报送江门市XXXXXX局人事教育科,经市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招用。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江门市XX设备协会(法定代表人梅某建)、XXX协会(法定代表人黄某明)的业务主管部门,以及江门市XXXXXXXX所(法定代表人林某标)的举办单位均为江门市XXXXXX局。

(4)江门市XX设备协会、XXX协会的《情况说明》:该二协会均为独立核算单位,会长负责日常管理协会。协会的各项支出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报会长审批。2012年1月至2013年10月,原江门市XXXXXX局局长李健实规定,他为了能更好地了解各协会的收支状况,各协会所有的报销单据须经他签名才能支出。

2012年至2013年,该二协会均没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性用工情况,没有聘用过梁某愉、林某钊、杨某东、陈某1、陈某明、陈某耀、黄某平、冯某明、陈某儿等人员。该二协会所有工作人员工资均由协会出资,工资均通过转账发放至个人工资账户。

(5)江门市XXXXXX局的《党组会议记录》:2012年12月12日,经李健实发言提议,该局党组会决定保安费、清洁费、绿化费等局机关后勤支出费用由技术机构承担。

(6)《资金支付明细表》及《记账凭证》等:2012年至2013年,李健实指使陈某虚构各项名目并套取公款的情况。

(7)《公务员登记表》及《关于陈某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等:陈某于2010年12月至2014年4月担任江门市XXXXXX局计划税务科科长。林某于2012年2月至2013年11月担任该局办公室科员(其中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担任该局办公室代理副主任)。

(8)江门市XXXXXX局的《情况说明》、《2012、2013年度日常实际支付计算机设备、网络维护费及绿化费的明细表》、《2012、2013年度李健实宿舍费用明细表》、《员工宿舍装饰结算单》、《租赁协议书》、《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维护协议书》、《江门市XX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苗木结算清单》、江门市XX公司《XXXXXX局室内植物布置明细表》、《记账凭证》、发票、《建设银行电子转账凭证》、《售后服务票据》及《报销审批单》等:①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该局先后通过江门市XX设备协会,向江门市蓬江区XX电脑商行支付电脑设备维护费3000元、3000元及6000元,共计12000元;该局及江门市XXXXXXXXXXX所先后各自向江门市XX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室外绿化养护费费用32160元,计64320元(每月2680元);江门市XX设备检验所(2013年5月更名为广东省XX设备检测研究院江门检测院)向江门市XX公司支付室内绿化费90335元。以上款项共计154655元。上述《报销审批单》由李健实签字审批,报销事由包括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维护费、绿化管理工程、室外绿化管理费等。

②2012至2013年,该局根据李健实的要求,为其承租江门市802房作为其在江门工作期间的宿舍。期间,该局为李健实的宿舍花费计235591.92元。其中该局、江门市XXXXXXXX所先后支付计126375.7元用于购买家具、电器、宿舍用品等,该局、该所先后支付计82293.12元用于支付租金、管理费等费用,该所支付26923.1元用于宿舍装修。

5、《江门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商品房购买合同》:2012年3月,李健实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江门市蓬江区1201房(建筑面积192.04平方米),房价为1346584元。

6、广州市房地产档案资料:李健实及其妻子曲某霞、儿子李某明名下的房产包括广州市天河区X号3001房(建筑面积113.455平方米)、3002房(建筑面积77.99平方米)。李健实及曲某霞名下的房产包括广州市白云区X街8号(建筑面积270.402平方米)。

7、广州市机动车档案查询记录:李健实及其妻子曲某霞名下各有一辆马自达、奔驰小汽车。

8、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资料:李健实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XXXXXXXXX********(卡号XXXXXXXXXXX********)于2012年7月28日的余额为624747.31元,同年8月27日汇出35万元后的余额为274747.31元,同年9月21日存入12万元后的余额为445164.02元;2013年2月1日存入19万元后的余额为190321.67元,同年3月8日存入12万元后的余额为310321.67元。

曲某霞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XXXXXXXXXXXX********于2012年11月12日的余额为53469.81元,12月20日的余额为122252.35元,12月26日的余额为261877.9元;2013年1月7日购买理财产品20万元后的余额为53041.42元,同月21日的余额为130957.74元。

9、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2014年6月10日,该院派员对江门市X房进行搜查,并对该房内的涉案电器、家具、窗帘及床垫等拍照取证。

10、江门市XXXXXX局的《证明》:2012至2013年,该局调研员陈某润及副局长谢某、陈某水、郑某剑、林某华的办公室休息间没有更换过新床垫。

11、中共广东省纪委派驻省XXXXXX局纪检组及江门市XXXXXX局的《证明》:江门市XXXXXX局计财科原科长陈某于2013年11月23日至2014年1月21日期间向该局党组、纪检组书面反映,李健实指使她通过签订虚假装修、绿化、网络维护等合同、虚列协会临时工工资等方式套取本单位、直属单位及挂靠单位11笔资金用于李健实个人住房装修、购买家具、电器等方面的问题,共计108万元。2014年1月8日,陈某向该局党组、纪检组报告,李健实交给她的自称是“借到局现金(局原垫付款)”的28万元,并按要求上交至广东省XXXXXX局监察室。

李健实在担任江门市XXXXXX局局长期间及离任后,没有向该局党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过自己的经济问题,也没有反映过该局计财科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2014年1月8日之前,李健实没有向广东省XXXXXX局党组、派驻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过自己的经济问题,也从未反映过其本人指使下属工作人员套取本单位、直属单位及挂靠单位资金用于个人住房装修、购买家具、电器等方面的问题。

12、XXXXXX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的《江门市XXXXXX局2012至2013年度财务情况专项审计报告》:江门市XXXXXXXX所、江门市XXXXXXXXXXX所是江门市XXXXXX局的直属事业单位。江门市XXXXXX局是江门市XX设备协会、江门市XXX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一)经审计,江门市XXXXXX局存在购买发票方式报账、虚列支出、套取现金的情况:

1、以“网络维护费”名义报账套取现金

(1)2012年2月10日,经李健实签字审批的《报销审批单》显示,审批报销“网络维护费”36000.00元(2012年2月第0083号凭证)。后附由新会区XXXX电脑商行于2012年2月4日开出的发票4份,各9000.00元,共计36000.00元。该款项采用提取备用金的方式支付。收款人为XXXX电脑行林某1。

(2)2012年10月16日,经李健实签字审批的《报销审批单》显示,审批报销“上半年网络定期维护费”42000.00元(2012年10月第0048号凭证)。后附由XXXX电脑行于2012年10月26日开出的发票3份,2012年11月3日开出的发票3份,各7000.00元,共计42000.00元。该款项于2013年4月2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到XXXX电脑行XXXXXXXXXXXXXXXXX账户。

(3)2013年1月8日,经李健实签字审批的《报销审批单》显示,审批报销“电脑维护及配件费(2012年下半年)”42000.00元(2013年4月第0003号凭证)。后附与XXXX电脑行签订的《企业计算机系统及网络维护协议》和XXXX电脑行分别于2013年4月16日、2013年5月2日、2013年6月2日开具的发票6份(每月两份),发票金额各7000.00元,共计42000.00元。该款项于2013年4月2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到XXXX电脑行XXXXXXXXXXXXXXXXX账户。

(4)2013年6月17日,经李健实签字审批的《报销审批单》显示,审批报销“上半年电脑维护及配件费”42000.00元(2013年7月第0054号凭证)。后附XXXX电脑行分别于2013年7月6日开出发票3份、2013年8月7日开出发票3份,每份发票金额7000.00元,共计42000.00元。该款项于2013年7月10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到XXXX电脑行XXXXXXXXXXXXXXXXX账户。

(5)2013年10月13日,经李健实签字审批的《报销审批单》显示,审批报销“下半年电脑维护及配件费”42000.00元(2013年10月第0060号凭证)。后附XXXX电脑行分别于2013年10月23日开出发票2份、2013年11月3日开出发票2份,2013年12月1日开出发票2份,每份发票金额7000.00元,共计42000.00元。该款项于2013年10月22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到XXXX电脑行XXXXXXXXXXXXXXXXX账户。

上述(1)至(5)项,江门市XXXXXX局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支付的“网络维护费”共计204000.00元。经现场调查,XXXX电脑行提供了该费用情况说明:该商行与江门市XXXXXX局签订的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的网络维护协议,实际并未进行真正的维护,商行也未向江门市XXXXXX局提供过网络维护服务,而只是借用商行的账户为江门市XXXXXX局提取现金。从2012年2月起至2013年10月,江门市XXXXXX局向商行支付了5笔网络维护费,共204000.00元,扣除6%的税金即12240.00元后,林某1交给江门市XXXXXX局财务科柯某东的现金为191760.00元。

2、以“绿化维护费”名义报账套取现金

(1)2012年11月14日,经李健实签字审批的《报销审批单》显示,审批报销“绿化维护费”15000.00元(2012年11月0091号凭证)。后附江门市XXXXXX局与江门市XXXX园林机械经营部(以下简称“XX经营部”)于2012年10月25日签订的《合同书》和XX经营部于2012年11月14日开出的发票,金额15000.00元。该款项于2012年11月22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到XX经营部X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

(2)2012年12月27日,经李健实签字审批的《报销审批单》显示,审批报销“绿化维护费”15,000.00元(2013年3月0084号凭证)。后附XX经营部于2012年12月27日开出的发票,金额15000.00元。该款项于2013年3月13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到XX经营部X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

(3)2013年4月17日,经李健实签字审批的《报销审批单》显示,审批报销“1月-3月绿化维护费”45,000.00元(2013年4月0041号凭证)。后附江门市XXXXXX局与XX经营部于2012年12月30日签订的《合同书》和XX经营部于2013年1月18日开出的发票3份,发票金额各15000.00元,共计45000.00元。该款项于2013年4月23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到XX经营部X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

(4)2013年6月21日,经李健实签字审批的《报销审批单》显示,审批报销“第二季度绿化维护费”45,000.00元(2013年7月0069号凭证)。后附XX经营部于2013年6月26日开出的发票3份,发票金额各15000.00元,共计45000.00元。该款项于2013年7月19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到XX经营部XXXXXXXXXXXXXXXXX账户。

(5)2013年8月16日,经李健实签字审批的《报销审批单》显示,审批报销“第三季度绿化维护费”45,000.00元(2013年9月0031号凭证)。后附XX经营部于2013年9月4日开出的发票3份,发票金额各15000.00元,共计45000.00元。该款项于2013年9月6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到XX经营部XXXXXXXXXXXXXXXXX账户。

(6)2013年10月16日,经李健实签字审批的《报销审批单》显示,审批报销“第四季度绿化维护费”45000.00元(2013年10月0061号凭证)。后附XX经营部于2013年10月16日开出的发票3份,发票金额各15000.00元,共计45000.00元。该款项于2013年10月22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到XX经营部XXXXXXXXXXXXXXXXX账户。

上述(1)至(6)项,江门市XXXXXX局2012年至2013年支付“绿化维护费”共计210000.00元。经现场调查,XX经营部提供了该费用的情况说明:与江门市XXXXXX局签订的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的绿化维护协议,实际并未进行真正的维护,XX经营部也未向江门市XXXXXX局提供绿化维护服务,而只是借用XX经营部的账户为江门市XXXXXX局提取现金。从2012年11月起至2013年10月,江门市XXXXXX局向XX经营部支付了6笔绿化维护费,共210000.00元,扣除6%的税金即14700.00元后,交给XX局财务科柯某东的现金为195300.00元。

(7)2012年10月18日,经李健实签字审批的《报销审批单》显示:申请报销大院增加绿化树费39,857.50元(2012年10月第0050号凭证)。后附江门市XXXXXX局和蓬江区XX园林机械经营部(以下简称“XX1经营部”)于2012年7月17日签订的《合同书》、绿化树结算单和XX1经营部开具的2份发票,发票金额分别为20000.00元和19857.50元,共计39857.50元。该款项于2012年10月25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到XX1经营部XXXXXXXXXXXXXXXXX账户。

(8)2012年11月14日,经李健实签字审批的《报销审批单》显示:申请报销绿化树工程费29,211.00元(2012年11月第0094号凭证)。后附江门市XXXXXX局和XX1经营部于2012年3月2日签订的《合同书》和XX1经营部开具的2份发票,发票金额为20000.00元和9211.00元,共计29211.00元。该款项于2012年11月22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到XX1经营部XXXXXXXXXXXXXXXXX账户。

上述第(7)、(8)项由江门市XXXXXX局支付的“绿化维护费”共计69068.50元。据XX1经营部说明:与江门市XXXXXX局签订的绿化植树合同,实际并未进行真正的植树,XX1经营部也未向江门市XXXXXX局提供协议里提到的植树,而只是借用XX1经营部的账户为江门市XXXXXX局提取现金。2012年10月,江门市XXXXXX局向XX1经营部支付植树款39,857.50元,2012年11月,江门市XXXXXX局向XX1经营部支付植树款29211.00元,共计69068.50元,扣除7%的税金4834.50元后,交给江门市XXXXXX局财务科柯某东的现金为64234.00元。

(9)经抽查江门市XXXXXXXX所(以下简称“检测所”)有关绿化支出,其中2012年10月18日第0392号凭证显示,支付大院内绿化养护费支出28,638.55元,后附由李健实审批的《报销审批表》、检测所与XX经营部于2012年9月28日签订的《合同书》及XX经营部开具的发票2份,金额分别为8638.55元和20000.00元,共计28638.55元。款项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到XX经营部X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

上述(9)项检测所支付给XX经营部“绿化维护费”28638.55元,经现场调查,取得XX经营部提供的说明:XX经营部与检测所签订的绿化养护协议,实际并未进行真正的养护,XX经营部未向检测所提供过协议里提到的绿化养护服务,而只是借用经营部的账户为江门市XXXXXX局提取现金。2012年10月,江门市XXXXXXXX所向XX经营部支付绿化养护费28638.55元,扣除7%的税金2004.55元后,交给XX局财务科的柯某东现金为26634.00元。

3、以“修缮费”报账套取现金

(1)2012年11月28日,经李健实签字审批的《物品维修审批表》显示,申请修缮工程款46800.00元(2013年4月0034号凭证)。后附江门市XXXXXX局与蓬江区XX五金水电安装部(以下简称“XX安装部”)于2013年1月17日签订的《合同书》、XX安装部工程结算单和XX安装部2013年4月18日在江门市XXX税务局代开的发票1份,金额46800.00元。该款项于2013年4月23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到XX安装部XXXXXXXXXXXXXXXXX账户。

(2)2012年12月5日,经李健实签字审批的《物品维修审批表》显示,申请修缮工程款37000.00元(2013年6月第0030号凭证)。后附江门市XXXXXX局与XX安装部于2013年5月3日签订的《合同书》、XX安装部对XX局大楼维修预算表和XX安装部2013年5月21日由江门市XX税务局代开的发票1份,金额37000.00元。该款项于2013年6月5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到XX安装部XXXXXXXXXXXXXXXXX账户。

(3)2012年12月13日,经李健实签字审批的《物品维修审批表》显示,申请修缮工程款31000.00元;2012年12月20日,由李健实审批签字的《物品维修审批表》显示,申请修缮工程款44000.00元(2013年8月第0021号凭证)。后附江门市XXXXXX局和XX安装部于2013年7月6日和2013年7月7日签订的《合同书》、XX安装部对XX局大楼维修结算单和XX安装部于2013年8月19日由江门市XXX税务局代开的发票2份,金额分别为31000.00元和44000.00元,共计75000.00元,该款项于2013年8月20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到XX安装部44384301040001891账户。

上述(1)至(3)项,江门市XXXXXX局支付的“修缮费”计158800.00元。经XX安装部说明:与江门市XXXXXX局签订维修工程协议,实际并未进行真正的维修,XX安装部也未向江门市XXXXXX局提供协议里提到的维修内容,而只是借用XX安装部的账户为江门市XXXXXX局提取现金。从2013年4月起至2013年8月,江门市XXXXXX局向XX安装部支付了4笔大楼维修工程款,共158800.00元,扣除7%的税金即11116.00元后,XX安装部负责人陈某玉交给XX局财务科柯某东的现金为147684.00元。

4、以“会议费”报账套取现金

2012年5月7日,经李健实签字审批的《报销审批单》显示:申请报销规章立法审查会议费45991.00元(2012年6月第0070号凭证)。后附江门市XXXXX大酒店有限公司房费等费用清单、广东省XXXXXX局2012年4月1日《关于召开规章立法审查工作会议的通知》和江门市XXXXX大酒店有限公司开具的会议费发票,发票金额45991.00元。该款项于2012年6月21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到江门市XXXXX大酒店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账户。

据江门市XXXXX提供的消费明细及江门市XXXXXX局相关当事人描述,上述江门市XXXXXX局支付的“会议费”45991.00元实际已由广东省XXXXXX局支付,而江门市XXXXXX局又以同样事项要求XXX酒店开具发票,并通过转账的方式划款45991.00元到XXX酒店。XXX酒店扣除3056.00元的税金后,将其中30000.00元存入江门市XXXXXX局在XXX酒店办理的VIP白金卡上,留待以后使用,剩余的12935.00元以现金的形式交与江门市XXXXXX局侯某仪。

综上,江门市XXXXXX局2012年至2013年期间,存在以购买发票方式报销费用以套取现金的情形,其中报销“网络维护费”204000.00元,扣除发票税金12240.00元,套现金额191760.00元;报销绿化维护费307707.05元,扣除发票税金21539.05元,套现金额286168.00元;报销修缮费158800.00元,扣除发票税金11116.00元,套取现金147684.00元;报销会议费套取现金12935.00元。

(二)存在通过江门市XX设备协会和江门市XXX协会虚报临时工名单以支付工资的形式套取现金的情况

经对江门市XX设备协会和江门市XXX协会的追溯审计,发现江门市XX设备协会2012年1月至12月的临时工工资和江门市XXX协会2012年5月至10月的临时工工资以现金方式支付,而正式职工(合同制)则是以银行代发方式支付。经询问核实,2012年江门市XXXXXX局存在通过江门市XX设备协会和江门市XXX协会虚报临时工名单以支付工资的形式套取现金的情况。其中:

1、在江门市XX设备协会套取资金情况

(1)2012年1月,经李健实审批,支付XX设备协会聘用临工工资15000.00元(2012年2月第0038号凭证)。凭证附有梁某愉、林某钊、杨某东、陈某1、陈某明5人工资单。该款项以提备用金的形式支付。领款人为柯某东。

(2)2012年2月,经李健实审批,支付XX设备协会聘用临工工资15000.00元(2012年2月第0039号凭证)。后附梁某愉、林某钊、杨某东、陈某1、陈某明5人工资单。该款项以提备用金的形式支付。领款人是柯某东。

(3)2012年3月,经李健实审批,支付XX设备协会聘用临工工资15000.00元(2012年3月第0033号凭证)。后附梁某愉、林某钊、杨某东、陈某1、陈某明5人工资单。该款项以提备用金的形式支付。领款人是柯某东。

(4)2012年4月23日,经李健实审批,支付XX设备协会聘用临工工资15000.00元(2012年4月第0012号凭证)。后附梁某愉、林某钊、杨某东、陈某1、陈某明5人的工资单。该款项以提备用金的形式支付。领款人是柯某东。

(5)2012年5月,经李健实审批,支付XX设备协会聘用临工工资18000.00元(2012年5月第0027号凭证)。后附梁某愉、林某钊、杨某东、陈某1、陈某明、莫某卓6人工资单。该款项以提备用金的形式支付。领款人是柯某东。

(6)2012年6月,经李健实审批,支付XX设备协会聘用临工工资18000.00元(2012年6月第0037号凭证)。后附梁某愉、林某钊、杨某东、陈某1、陈某明、莫某卓6人工资单。该款项以提备用金的形式支付。领款人是柯某东。

(7)2012年7月,经李健实审批,支付XX设备协会聘用临工工资18000.00元(2012年8月第0035号凭证)。后附梁某愉、林某钊、杨某东、陈某1、陈某明、莫某卓6人工资单。该款项以提备用金的形式支付。领款人是柯某东。

(8)2012年8月,经李健实审批,支付XX设备协会聘用临工工资21000.00元(2012年9月第0021号凭证)。后附梁某愉、林某钊、杨某东、陈某1、陈某明、莫某卓、方某少7人工资单。该款项以提备用金的形式支付。领款人是柯某东。

(9)2012年9月,经李健实审批,支付XX设备协会聘用临工工资21000.00元(2012年10月第0031号凭证)。后附梁某愉、林某钊、杨某东、陈某1、陈某明、莫某卓、方某少7人工资单。该款项以提备用金的形式支付。领款人是柯某东。

(10)2012年10月,经李健实审批,支付XX设备协会聘用临工工资21000.00元(2012年11月第0039号凭证)。后附梁某愉、林某钊、杨某东、陈某1、陈某明、方某少、余某权7人工资单。该款项以提备用金的形式支付。领款人是柯某东。

(11)2012年11月,经李健实审批,支付XX设备协会聘用临工工资21000.00元(2012年12月第0045号凭证)。后附梁某愉、林某钊、杨某东、陈某1、陈某明、方某少、余某权7人工资单。该款项以提备用金的形式支付。领款人是柯某东。

(12)2012年12月,经李健实审批,支付XX设备协会聘用临工工资21000.00元(2012年12月第0050号凭证)。后附梁某愉、林某钊、杨某东、陈某1、陈某明、方某少、余某权7人工资单。该款项以提备用金的形式支付。领款人是柯某东。

上述(1)至(12)项,支付XX设备协会“聘用临工工资”共计219000.00元。经核实,取得XX设备协会说明:自2012年2月至2012年12月,签领表中的梁丽瑜、林某钊、杨某东、陈某1、陈某明、莫某卓、方某少等7人非协会临时工,协会也并未发放过临时工工资给这7人。据柯某东签认:2012年至2013年期间,分10次从江门市XX设备协会提取现金共计219000.00元,每次款项收到后全部交给陈某。

2、在江门市XXX协会套取资金情况

(1)2012年6月21日,经李健实签字审批的XXX协会《报销审批单》显示:报销聘用临工5月份工资15000.00元(2012年6月第0022号凭证)。凭证附有陈某耀、黄某平、冯某明、冯某年和陈某儿5人工资单。该款项以提现金的形式支付。领款人是柯某东。

(2)2012年7月,经李健实签字审批的《报销审批单》显示:报销聘用临工6月份工资15000.00元(2012年6月第0025号凭证)。后附陈某耀、黄某平、冯某明、冯某年和陈某儿5人工资单。该款项以提现金的形式支付。领款人是柯某东。

(3)2012年8月20日,经李健实签字审批的《报销审批单》显示:报销聘用临工7月份工资15000.00元(2012年7月第0021号凭证)。后附陈某耀、黄某平、冯某明、冯某年和陈某儿5人工资单。该款项以提现金的形式支付。领款人是柯某东。

(4)2012年9月,经李健实签字审批的《报销审批单》显示:报销聘用临工8月份工资15000.00元(2012年9月第0017号凭证)。后附陈某耀、黄某平、冯某明、冯某年和陈某儿5人工资单。该款项以提现金的形式支付。领款人是柯某东。

(5)2012年10月,经李健实签字审批的《报销审批单》显示:报销聘用临工9月份工资15000.00元(2012年10月第0007号凭证)。后附陈某耀、黄某平、冯某明、冯某年和陈某儿5人工资单。该款项以提现金的形式支付。领款人是柯某东。

(6)2012年11月,经由李健实审批的XXX协会《报销审批单》显示:报销聘用临工10月份工资15000.00元(2012年11月第0025号凭证)。后附陈某耀、黄某平、冯某明、冯某年和陈某儿5人工资单。该款项以提现金的形式支付。领款人是柯某东。

上述(1)至(6)项,江门市XXX协会支付“聘用临工工资”共计90000.00元。据江门市XXX协会说明:自2012年6月至2012年11月,签领表中的陈某耀、黄某平、冯某明、冯某年和陈某儿等5人非协会临时工,协会也并未发放过临时工工资给这5人。据柯某东签认:2012年至2013年期间,分5次从江门市XX协会提取现金共计90000.00元,每次款项收到后全部交给陈某。

综上,2012年江门市XXXXXX局通过江门市XX设备协会和江门市XXX协会虚报临时工名单以支付工资的形式套取现金总计309000.00元。

(三)存在非本单位支出的报账事项

经审计,江门市XXXXXX局存在非本单位支出而通过本单位报账的事项,其中2012年12月第0087号凭证,由李健实签字审批的三份《报销审批单》显示:报销大型修缮费47145.00元;报销大型修缮费48577.00元;报销8楼修缮费26672.98元。后附江门市XXXXXX局和江门市蓬江区XX装饰工程部分别于2012年9月7日、2012年10月10日、2012年11月1日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维修工程清单和由XX装饰工程部于2013年4月19日在蓬江区XXX税务局代开发票3份,发票金额分别为47145.00元、48577.00元、26672.98元,共计122394.98元。该款项于2012年12月12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到XX装饰工程部XXXXXXXXXXXXXXXXX账户。

据XX装饰工程部说明:XX装饰工程部与江门市XXXXXX局签订过3笔修缮工程合同,江门市XXXXXX局向工程部支付了大楼维修工程款共计122394.98元,但实际并非对江门市XXXXXX局物业进行修缮,工程部也并无向江门市XXXXXX局实施过协议里提到的维修内容,而是对江门市F1201房进行装修,该款是F1201房装修的工程进度款。

(四)办公用品、食材等物品采购程序不规范,资产管理不到位,对固定资产未实施定期有效盘点,资产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

经审计,江门市XXXXXX局在购入办公用品和食堂购买食材时,存在未执行验收入库等相关程序,未建立库存明细,购买的办公用品及食材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

1、2013年3月第93#凭证,江门市XXXXXX局购置窗帘28620.00元,记入“经费支出-维修费(房屋建筑物维修费)”。经批准的报销审批表显示报销内容为会议室窗帘。经核实,该窗帘并未在会议室使用。

2、2013年3月第99#、100#凭证,购置床垫及上床上用品一批,价值16140.00元,记入“经费支出”,其中,13900.00元列入固定资产。经核实,该固定资产及床上用品并未在江门市XXXXXX局使用。

3、经抽查江门市XXXXXX局食堂的相关开支,其中江门市XXXXXX局食堂账2012年9月5#、6#、7#凭证及2012年11月食堂账6#、14#凭证显示,9月食堂从江门市XX百货公司购买食材21,774.00元,11月购买食材70905.00元,共计92679.00元。经对XX百货公司销售单进行核对,发现购买的物品包括价值为40850.00元的电器一批。江门市XXXXXX局食堂账面以食材入账,未见记入固定资产,江门市XXXXXX局固定资产登记系统中也未见该批固定资产详细资料。

(五)存在未报账用于职工福利支出的情况

江门市XXXXXX局提供了2013年发放员工开门利是明细表,金额共计57800.00元,但该笔款项未在江门市XXXXXX局账上反映。

(六)存在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经审计,江门市XXXXXX局2012年至2013年期间,报销李健实租用宿舍租金、管理费及宿舍用品共计92646.92元。该行为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章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规定不符。

审计结果如下:

1、经审计,江门市XXXXXX局2012年至2013年期间,以购买发票方式报销费用套取现金共计638547.00元,其中报销“网络维护费”204000.00元,扣除发票税金12240.00元,套现金额191760.00元;报销绿化维护费307707.05元,扣除发票税金21539.05元,套现金额286168.00元;报销修缮费158800.00元,扣除发票税金11116.00元,套取现金147684.00元;报销会议费套取现金12935.00元。

2、2012年,江门市XXXXXX局通过江门市XX设备协会和江门市XXX协会虚报临时工名单以支付工资的形式套取现金总金额309,000.00元。

3、经抽查的江门市XXXXXX局2012年至2013年发生非本单位支出的报账金额共计122394.98元。

4、账面有购买记载但未见实物资产涉及的款项为44760.00元。

5、购买食材使用购物卡存在账实不符涉及的金额为40850.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曲某霞的证言:我知道一些我丈夫李健实公款私用的事情。我和李健实于2012年3月购买了江门市F1201房(192平方米),业主是他。当时该F1201房需要装修,李健实就让江门市XXXXXX局财务科科长陈某和办公室负责人林某找了一家装修公司(老板姓刘)帮忙装修。当时,电器和装修花费了28万元,家具花费了15万元。这40多万元都是李健实用公款支付的。

该F1201房于2012年10月开始装修,直至2012年12月底装修快完工时,装修款合计28多万元,包括装修人工费、电器代付款。当时因为房子装修完工,我就对李健实说想知道最后的装修总额是多少,他第二天就找陈某索要了装修明细,并给我看了几份转账单,总额合计28多万元。这28多万元在装修期间是分几次支付的,但我不知道每次支付多少钱,最后才知道总计28多万元,每次都是以单位装修费的名义支付的。这是因为当时我想要看看装修一共花了多少钱,就让李健实从陈某处复印了每次装修的转账单明细。当时我看了其中四、五笔,上面的抬头写的是工程款。因为这些款项都是单位的钱,不可能写私人的钱,所以我就知道这是以单位装修的名义花费的。

2013年1月底,李健实觉得这个刘老板不大可靠,乱说公款支付装修费的事情,就让陈某从单位公款中取出28万元,再由他将28万元交给刘老板,最后由刘老板将之前以工程款收取的28万元交回给陈某(这样刘老板就不会认为李健实使用公款装修房屋了,以免造成不好的影响)。2014年1月,因为江门市XXXXXX局需要进行审计,我和李健实担心这28万元的事情曝光,就想赶紧归还这28万元。当天14时,我和李健实驾车至江门市,并约陈某在江门市XXXXXX局旁边一个办公大厅的露天停车坪见面。我们在车上将钱交给陈某,她交给我们一份28万元的借条(李健实事先与陈某说好以写借条的方式归还这28万元。我不清楚这份借条现在在何处)。我和李健实还给陈某的28万元是我们共同的存款。

2013年1月初左右,我和李健实觉得江门的家具价格比较贵,款式也不大好,就决定到广州市芳村XX家具城购买家具。我们定下家具后算下来总计15万元。当时我用工商银行卡支付了大约2、3万元定金,并约定余款在家具送到之前付清。2013年1月中旬,李健实交给我10万元,过了一周又交给我5万元,我问他钱是怎么来的,他说是从陈某那里拿来的,这些钱是单位的备用金,先垫付家具款。大约过了一、两天,我将这15万存至我名下的工商银行卡XXXXXXXXXXXXXXXXXXX,在购买一套沙发、两个电视机柜、两张床、两个茶几以及床头柜等美乐帝牌家具后仍剩余2、3万元。这15万元没有归还给江门市XXXXXX局。我们当时想先还这28万元,还没有想过何时及如何归还这15万元。

2、证人何某的证言:2012年12月底左右的一天下午,我表哥李健实驾驶一辆江门牌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来到我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服装店对面的路边,然后摁喇叭叫我。我看见是李健实的车,就上了他的车,他说因为装修房子向我借款20万元,我答应了。我与李健实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利息。

2013年1月26日,李健实又驾车到我的服装店。当时,李健实的车停在路边并打开车窗,我将事先用黑色塑料袋包装好的20万元现金交给他,他说不用数了,将一份借条交给我就离开了。

2014年1月24日下午,李健实的妻子曲某霞驾驶一辆马自达小汽车到我的服装店门口将16万元现金还给我。当时,我在曲某霞的车上,在之前的借条上写上已还16万元人民币,之后她就离开了。这16万元没有包装,只是用一个塑料袋装着。

证人何某提供的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何某现金二十万元整,借款人为李健实,落款时间为2013年1月26日。

3、证人陈某的证言:2012年2月至2013年10月,我担任广东省江门市XXXXXX局计财科科长。我科的分管副局长是陈某水,副科长兼会计是陈某贞,会计是柯某东,出纳是侯某仪、赵某卿及欧某华。我的联系电话是XXXXXXX****。

2012年10月,我局局长李健实交待我和林某负责找人帮他新购的江门市F1201房进行装修,并叫我们到现场,逐一交代哪里需要改造及如何改造。我和林某逐一进行记录,并将需要修改的地方制成一份表格交给李健实审阅。李健实认为没有问题了,就叫我找人做预算,同时嘱咐我:“可以带人上来现场勘查,但不要告诉对方这套房子是谁的,就说是一个市领导的,要我们单位帮他装修。装修期间,不能让工人知道这个房子是谁的”。我因不熟悉家装,就找到刚为我局装修三楼办公楼的刘某军,让他按照李健实所提的要求制作预算表。同时,我还找了一家江门市XX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同样的要求制作预算表。之后,我将两份预算表交给李健实,由他确定由哪家公司装修。李健实曾对我说,他家的一位亲戚是开装修设计公司的,他以前也负责过基建工作,非常清楚装修工程内的报价、水分等。因为江门市XX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预算多于刘某军以江门市XX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报的预算价格108125.75元,李健实选择交由刘某军装修,他还特别交代我,不能让刘某军知道这个房子是他的。李健实每晚都会在装修工人离开后去查看施工情况,如果有不满意的或者需要改动的地方,就会打电话给我,或者在第二天,工人没有开工前叫我到帝景湾小区,他在现场交代我如何整改。我记录后再致电刘某军。

我在李健实的要求和指示下,经手装修他的江门市F1201房及相关费用计589710元,全部都是公款,其中一部分通过转账支出,一部分系套取的现金中支出,具体情况为:1、支付江门市蓬江区XX装饰工程部装修工程款28万元;2、向江门市新会区XX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大床、书台、书柜鼓凳、小靠背椅等红木家具款33600元;3、在XX购物广场三楼的XXXX电器中心支付西门子冰箱、洗衣机、消毒柜、热水器各一台,LG电视机4台等电器款41350元;4、在江门市蓬江区XX布艺中心支付3份雅兰床垫款16140元;5、在江门市XX床上用品店支付窗帘款28620元;6、我交给李健实19万元用于他在广州购买家具。

江门市F1201房的装修款28万元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我局公款账户转账支出的122394.98元;二是我按李健实指示虚构项目支出并套取的现金中支出的157600元。

2012年12月,刘某军向我提出支付上述F1201房的一部分装修款。我在李健实的办公室汇报如何支付装修款,他提示说可以通过单位维修或装修的方式支付,其他的该怎么做,他就不多说了,让我自己想。我在李健实的强迫下,只好让刘某军制作了三份我局机关办公大楼修缮工程的明细表,并提交给李健实。李健实详细询问了我具体的操作方式后,同意按照这个方式操作。于是,我将李健实的首期装修款122394.98元分拆为我局办公大楼修缮的三个工程,由他在付款审批表上签名。2012年12月,我局机关账户向刘某军提供的“江门市蓬江区XX装饰工程部”划转了122394.98元修缮费。同月,经李健实同意,我局机关账户以装修预付款的名义又分四次划转了13万元给刘某军作为工程预付款。有一次,李健实在装修现场碰见了刘某军,他回来后很担心地问我,刘某军是否认识他,是否知道他是我局局长,我说我也不清楚。李健实看见避无可避,之后如果有比较复杂的改动或者已经完工的地方未达到他的要求,他就会直接向刘某军提出要求。李健实要求我每天都去现场看一、两次,向他汇报工程进度及情况,但是我由于工作太忙,根本无法达到他的要求,只能每天下班后去看一看。李健实见我很少去现场帮他监工,干脆叫他妻子过来监工。

2013年1月,装修工程基本结束。刘某军将工程结算清单交给我,结算价格为284577.57元,其中主体工程款85347.01元,增加工程款64423.95元,代付物品采购及人工费134806.61元(主要包括6台空调46490元、大自然木地板45696元、进口不锈钢防盗网19014元及2个科勒坐厕11700元等),我再交给李健实。过了两天,李健实将工程结算清单交给我,说他和他妻子都看过了,没有问题了,最好能再讲讲价。因为刘某军已经知道李健实是我局局长,李健实觉得原来那样的付款方式会被刘某军抓住把柄,叫我对刘某军讲装修款由我局支付是不对的,当时是我理解错了,现在李局长知道后批评了我,并要求刘某军把装修款全部退回来,由李局长自己支付,等刘某军退钱后才能支付尾款。

我便致电刘某军,告诉他李健实的意见,他答应工程款按照28万元整收取,同意将我局转账支付的252394.98元装修款退回给我局,但他说通过转账退款比较困难,因为他们是挂靠在别人的名下及借用别人的账户,只能以现金退还。我等了几天都没见刘某军退钱,我又打电话催他,他说适逢春节,他正在筹备开厂的事情需要资金周转,过年后才有钱。刘某军叫我对李健实说,叫李局长先把装修款支付给他,他再以转账方式将支付给他的装修工程款归还给我局。我向李健实汇报后,他说:“那你就拿钱给他”。

我说我没有那么多现金,他说:“那就到出纳那里借嘛”。2013年1月,我分几次从我局出纳那里办理了借款手续并交给李健实签批,再从出纳处根据借款单从各个账户(如我局机关账、食堂账、江门市XX设备协会账等)取现28万元。2013年1月28日,我把这28万元公款先用报纸包住,再用袋子装好送至李健实的办公室,当时只有我和他在场。我把这28万元全部交给了李健实,他叫我通知刘某军到他的办公室收款,还叫我在刘某军到达后通知林某一起来做见证。当天,我带刘某军到李健实的办公室,还通知了林某到场。李健实在他的办公室,将28万元现金交给了刘某军,并让刘某军写了一份收款收据。刘某军当场只拿走了装修尾款27600元整,再将252400元还给了我。春节后,我觉得要尽快冲减我局机关账户内的预付款,在请示了李健实后办理了几笔现金借款,于2013年3月26日以刘某君(实为刘某军)退回错划款的名义将13万元存入我局账户。

经我辨认3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3份《江门市XXXXXX局维修工程清单》、3份发票(付款方江门市XXXXXX局,收款方江门市蓬江区XX装饰工程部,金额分别为26672.98元、47145元、48577元),1份《记账凭证》、3份《报销审批单》、1份《支票存根》、1份《省级授权支付回单》及8份《江门XX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报价表》,上述资料是李健实指示我虚构我局大楼维修工程支出用于支付上述F1201房装修款122394.98元的资料。上述《报销审批单》是我亲自写好后交给李健实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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