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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卓忠、朱秀容故意杀人二审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19 09: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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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刑终864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卓忠,男,汉族,1949年9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系被害人陈某星的父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秀容,女,汉族,1950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系被害人陈某星的母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桂梅,女,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系被害人陈某星的妻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芝,女,汉族,1997年3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系被害人陈某星的女儿。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杰,男,汉族,2002年8月22日出生,系被害人陈某星的长子。

法定代理人莫桂梅,系陈某杰的母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林,男,汉族,2003年10月30日出生,系被害人陈某星的次子。

法定代理人莫桂梅,系陈某林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耀武,广东瀛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晓志,男,汉族,1973年7月27日出生,大专文化,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肇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刘华君,广东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晓志犯故意杀人罪,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卓忠、朱秀容、莫桂梅、陈美芝、陈某杰、陈某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粤12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邱晓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被告人邱晓志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卓忠、朱秀容、莫桂梅、陈美芝、陈某杰、陈某林的物质损失人民币共42657.6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卓忠、朱秀容、莫桂梅、陈美芝、陈某杰、陈某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随案移送属被害人陈某星所有的手机2台发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卓忠、朱秀容、莫桂梅、陈美芝、陈某杰、陈某林;随案移送的手机1台、衣服1件予以没收,存档备查。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邱晓志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卓忠、朱秀容、莫桂梅、陈美芝、陈某杰、陈某林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6)粤刑终13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一)撤销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2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8)粤12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邱晓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被告人邱晓志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卓忠、朱秀容、莫桂梅、陈美芝、陈某杰、陈某林的物质损失人民币共42657.6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卓忠、朱秀容、莫桂梅、陈美芝、陈某杰、陈某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随案移送属被害人陈某星所有的手机2台发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卓忠、朱秀容、莫桂梅、陈美芝、陈某杰、陈某林。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邱晓志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卓忠、朱秀容、莫桂梅、陈美芝、陈某杰、陈某林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通过阅卷及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10月2日晚,被害人陈某星等十多人饭后到沙浦镇苏一村盈德乐农庄一楼的KTV房间玩乐。期间,陈某星等人边喝酒边吸食毒品氯胺酮。22时许,陈某星打电话给梁某荣要其带些毒品过来。23时30分许,被告人邱晓志和朋友温某乐驾车来到盈德乐农庄,邱晓志叫温某乐将车停在盈德乐农庄外并在车上等,自己走进盈德乐农庄的KTV房与陈某星等人聊天喝酒。之后,梁某荣给陈某星电话称已到沙浦苏一村口,但不认识路,要陈某星前来带路。由于陈某星吸食了毒品及喝了酒,神志模糊,于是邱晓志到村口将梁某荣带到KTV房。10月3日凌晨2时,陈某星因吸食毒品和喝酒,神志模糊,梁某荣与邱晓志将陈某星扶到沙发上休息。凌晨4时,陈某星睡醒,邱晓志搀扶着神志仍不清醒的陈某星走出KTV房,先后在盈德乐农庄的铁楼梯和车棚石凳休息,期间,陈某星因神志不清、步履不稳而多次摔倒。当邱晓志搀扶着陈某星去到盈德乐农庄北面的鱼塘边时,陈某星突然瘫倒在地,邱晓志将倒地的陈某星扶起后拉扶着陈某星向盈德乐农庄西侧的另一口鱼塘方向走去,之后,陈某星掉进鱼塘。邱晓志见状既没有对落水的陈某星进行施救,也没有呼叫,而是沿原路返回了KTV房。不久邱晓志一人又回到鱼塘边,发现陈某星不见后,既不查看,也没叫人施救就走出盈德乐农庄上了自己的小车,叫温某乐开车离开盈德乐农庄。当车行至西江堤围处,邱晓志突然决定带温某乐去见识一下“嗨场”,于是又返回盈德乐农庄,当陈某问邱晓志是否见到陈某星时,其谎称陈某星在KTV房里睡觉。5时30分,邱晓志与温某乐开车返回端州。6时许,梁某荣、李某军、陈某等人发现陈某星不见了,但小车仍留在盈德乐农庄,于是就在附近查找未果。

10月3日早上,陈某星的妻子莫桂梅发现陈某星没有回家,曾打电话向邱晓志询问,邱晓志谎称陈某星当时已经离开了盈德乐农庄。当日下午,梁某荣等人返回盈德乐农庄寻找陈某星,未果。于是众人查看盈德乐农庄的监控视频,发现当日凌晨邱晓志扶陈某星走过鱼塘边的经过,邱晓志当场承认了视频中两人是其和陈某星,但仍隐瞒了陈某星掉进鱼塘的事实。当晚22时许,邱晓志与众人再次来到盈德乐农庄寻找陈某星,未果。10月4日7时,康某宇等人来到盈德乐农庄再次寻找陈某星时,在盈德乐农庄西侧的鱼塘发现了陈某星的尸体。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陈某星为溺水死亡。

被害人陈某星死亡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包括丧葬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计42657.6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邱晓志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陈某星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邱晓志主观上是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属故意犯罪中的间接故意,主观恶性有别于直接故意杀人的犯罪,可酌情从宽处罚。邱晓志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陈某星死亡,其应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死亡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上诉人陈卓忠、朱秀容、莫桂梅、陈美芝、陈某杰及陈某林上诉提出及其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认为,1、原判对邱晓志量刑过轻,请求对其从重判处无期徒刑。2、请求判令邱晓志赔偿死亡赔偿金695144元、精神损失费20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72259.95元,合计1267403.95元。

上诉人邱晓志上诉提出,1、本案重审时没有补充实质性的新证据,一审法院错误照搬照抄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未查明被害人自行走向抑或由其搀扶前往出事鱼塘,也缺乏这方面的证据,却将被害人前往出事鱼塘的责任认定在其身上。一审判决未查明其与被害人的醉酒程度,却认定被害人神志模糊而其神志清醒。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走向出事鱼塘仍然是不清醒的,也不能证明被害人由其搀扶或者带往出事鱼塘,更不能证明被害人落水后没有站起来、没有自己爬上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地点,不能证明被害人是在3号钓鱼台附近溺亡的,也不能证明其明知被害人神志不清。其没有照顾被害人的法律义务。其主观上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不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要件。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改判无罪。2、退一步来说,即使其有义务对陈某星施救,并基于自己的意识不清醒、判断错误而导致没有发现危险,未及时救助被害人,亦只能认定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判决对其定罪错误,量刑不当。

上诉人邱晓志的辩护人辩护提出,1、本案重审时没有补充实质性的新证据,补充的新证据的取证程序违法且内容自相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判决未查明被害人、邱晓志主观方面的认识能力、意志能力、责任能力、主观目的及其客观行为,亦未查明被害人溺亡的因果关系。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2、退一步来说,即使认定邱晓志犯罪,一审判决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属定性错误,量刑过重,应予纠正。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日晚,被害人陈某星等人在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某饭店吃饭、饮酒后,继续前往沙浦镇苏一村的盈德乐农家菜农庄一楼的一间KTV房饮酒。当晚23时许,上诉人邱晓志应陈某星之邀,与其朋友温某乐驾车至该农庄。邱晓志让温某乐在车内等候,之后独自进入该KTV房。期间,陈某星曾吸食毒品“K粉”。

同月3日4时许,邱晓志搀扶着因饮酒、吸毒而神智不清的陈某星走出KTV房,之后来到该农庄西侧的一处鱼塘边。期间,陈某星掉入鱼塘。邱晓志见状后既没有及时对陈某星进行施救,也没有向他人求救,反而径直返回了KTV房。不久,邱晓志再次独自返回上述鱼塘边,在没有发现陈某星的踪影后仍然没有对陈某星进行施救及向他人求救,而是与温某乐驾车离开该农庄。途中,邱晓志以带温某乐去见识一下“嗨场”为由再次返回农庄。期间,他人向邱晓志询问陈某星的下落,邱晓志谎称陈某星在KTV房里睡觉。之后,邱晓志与温某乐驾车离开。当日,陈某星的亲友先后向邱晓志询问陈某星的下落,邱晓志仍谎称其不清楚陈某星的去向。当晚,邱晓志及他人来到该农庄搜寻陈某星但未果。期间,邱晓志仍然继续隐瞒陈某星落水的实情。

同月4日7时许,他人再次来到该农庄搜寻时,在上述鱼塘内发现了陈某星的浮尸。经鉴定,陈某星系溺水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1、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该局立案侦查本案及抓获邱晓志的经过情况。

2、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资料:被害人陈某星的个人身份及其家庭成员的情况。

3、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出入境管理系统查询资料等:邱晓志的个人身份情况。

4、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案发现场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盈德乐农家菜农庄安装有监控系统,一共有1、2、4、7、8号等五个摄像头正常使用。盈德乐农庄的老板陈某雄向该局提供了盈德乐农庄的监控视频,时间段为2015年10月2日至3日12时,该局将相关的监控视频刻录成光盘。

5、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提供的现场照片:(1)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盈德乐农家菜农庄的1、4号摄像头安装处所及各自监控的范围。

(2)盈德乐农庄正常使用的五个摄像头的监控画面。

6、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盈德乐农家菜农庄出具的《证明》:盈德乐农庄于2014年底开业时在四周安装了8个监控摄像头,但因安装不规范,在设置监控显示实时时间上与实际的北京时间存在误差。经比对,盈德乐农庄监控视频显示的时间比实际的北京时间慢55分钟,即盈德乐农庄监控视频显示时间为00:00分,而实际的北京时间应为00:55分。

7、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出具的《盈德乐农家菜盈德乐农庄监控视频情况分析》:民警经对盈德乐农家菜农庄的时间段为2015年10月2日22时至3日6时的监控视频进行多次反复观看,根据邱晓志的外貌、体型、步伐等特征(例如戴眼镜)以及邱晓志的供述、证人证言等,从而分析出邱晓志出入监控视频的情况(盈德乐农庄的各个监控视频摄像头的时间是统一的,所显示的时间比实际时间慢55分钟,以下时间为监控视频显示的时间)。

(1)4号摄像头视频监控显示2015年10月3日3时50分44秒(实际时间为4时45分44秒),邱晓志与陈某星在鱼塘塘基处(即盈德乐农庄北侧的第一处鱼塘塘基),邱晓志将陈某星搀扶前往盈德乐农庄西侧的鱼塘塘基(邱晓志正在吸烟,即出事的第二处鱼塘塘基);4时00分46秒(实际时间为4时55分46秒),邱晓志一人返回;4时13分23秒(实际时间为5时08分23秒),邱晓志走向盈德乐农庄西侧的鱼塘;4时15分08秒(实际时间为5时10分08秒),邱晓志走回盈德乐农庄鱼塘棚处,在鱼塘处停留了大约一分钟后走出大门。

(2)1号摄像头显示2015年10月2日23时11分48秒(实际时间为24时06分48秒),邱晓志走出盈德乐农庄大门,23时12分17秒走入盈德乐农庄大门,23时12分42秒走向盈德乐农庄大门右侧,23时16分42秒(实际时间为24时11分42秒)从盈德乐农庄右侧走出大门。

10月3日3时47分25秒(实际时间为4时42分25秒),邱晓志行至大门口处;3时48分34秒(实际时间为4时43分34秒),邱晓志从盈德乐农庄大门口走入并点燃一支香烟;4时16分39秒(实际时间为5时11分39秒),邱晓志走出盈德乐农庄大门。4时19分39秒(实际时间为5时14分39秒),一辆小汽车从盈德乐农庄鸡棚开出;4时25分29秒(实际时间为5时20分29秒),一辆小汽车驶至盈德乐农庄鸡棚并掉头停下;4时25分29秒(实际时间为5时20分29秒),邱晓志、温某乐进入盈德乐农庄;4时28分52秒(实际时间为5时23分52秒),温某乐走出盈德乐农庄;4时29分11秒(实际时间为5时24分11秒),邱晓志走出盈德乐农庄并扭头观看摄像头的位置;4时30分16秒(实际时间为5时25分16秒),一辆汽车从盈德乐农庄鸡棚开出。

当日4时33分45秒(实际时间为5时28分45秒),邱晓志的小汽车再次返回盈德乐农庄;4时35分18秒(实际时间为5时30分18秒),邱晓志走入盈德乐农庄;4时41分29秒(注:实际时间为5时36分29秒),邱晓志走出盈德乐农庄并再次扭头观看摄像头的位置;4时43分09秒(实际时间为5时38分09秒),邱晓志的小汽车离开盈德乐农庄。

8、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2015年,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苏一村路口安装了治安卡口监控。2015年10月4日,该局从治安卡口监控系统内下载了苏一村路口的监控视频并刻录成光盘。

民警经对苏一村路口的监控视频反复查看,对邱晓志的黑色别克小汽车的相关视频进行截图,并打印制作成照片。

9、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提供的治安卡口监控视频截图:一辆黑色别克小汽车(粤H7XX**)于2015年10月2日23时33分18秒进入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苏一村路口,10月3日0时16分56秒离开苏一村路口;10月3日0时28分32秒进入苏一村路口,5时17分08秒离开苏一村路口;10月3日5时20分0秒进入苏一村路口,5时27分34秒离开苏一村路口;10月3日5时29分59秒进入苏一村路口,5时40分15秒离开苏一村路口。

该车于2015年10月2日23时07分28秒驶出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高速公路,10月3日5时39分08秒驶入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高速公路。

10、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调取的车辆查询信息资料:粤H7XX**别克黑色小汽车的所有人系邱晓志。

11、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提供的出具的《情况说明》:民警对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盈德乐农家菜农庄的监控摄像头的位置、摄像头监控所对应的地点、邱晓志交代带被害人陈某星到盈德乐农庄的铁楼梯、院内的石凳以及石凳后面的鱼塘塘基等处进行拍摄,并将相关照片打印出来交由邱晓志指认。

12、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2015年10月4日,邱晓志的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摇头丸”)呈阳性。

13、证人莫桂梅提供的《借据》二份及被害人陈某星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1)2015年1月26日,邱晓志(电话号码138XX******)向陈某星借款3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在同年3月26日前全部归还,否则在未归还期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

(2)2015年6月1日,邱晓志(电话号码138XX******)再次向陈某星借款17万元人民币,并承诺在同年10月31日前全部归还,否则在未归还期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

上诉人邱晓志经辨认,对该二份借据确认无误。

14、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调取的通话清单:(1)林某杰(邱晓志的妻子)使用的手机号码189XXXX****于2015年10月1日至3日多次拨打邱晓志使用的手机号码138XXXX****,均为呼叫转移状态。

(2)2015年9月17日14时57分,邱晓志使用的手机号码138XXXX3456号码与被害人陈某星使用的手机号码187XXXX****通话三次。同年10月1日17时50分,双方通话一次(邱晓志被叫),通话时长为1分16秒。10月2日14时12分、20时03分及23时40分,双方通话三次(前两次邱晓志主叫,后一次邱晓志被叫),通话时长分别为2分08秒、12分58秒及54秒。

15、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调取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账单等:(1)邱晓志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肇庆市城区支行银行卡6228XXXX7263的开立日期及最后交易日期均为2015年6月10日,余额为0。

邱晓志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肇庆市城区支行银行卡6228XXXX3262的开立日期及最后交易日期均为2015年6月23日,余额为0。

(2)邱晓志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肇庆市端州支行账户6440********开立于2003年5月24日,最后交易日期为2014年11月13日,余额为0。

(3)邱晓志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肇庆伴月支行银行卡6228XXXX4876开立于2013年4月20日,2014年12月26日、2015年1月26日分别由莫桂梅(被害人陈某星的妻子)转入19.2万元、8.8万元,计28万元;2015年6月1日由陈某星转入17.05万元;2015年3月2日、3月31日及7月7日分别转给陈某星1.2万元、1.2万元及1.63万元,计4.03万元;2015年9月29日转支5万元后的余额为26.16元。

(4)邱晓志名下的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肇庆办事处账户8001********、8001********及800XXXX3231的余额均为0。

(5)邱晓志名下的广发银行信用卡6225XXXX5944截至2015年10月23日的应还金额计51728.38元。

16、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调取的手机、上衣:邱晓志使用的一台手机及其事发前身穿的一件上衣的外观情况。

上诉人邱晓志经辨认,对上述物品确认无误。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鼎公刑勘[2015]0118号)、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1)2015年10月4日,该局对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苏一村的盈德乐农家菜农庄内的西面大鱼塘进行现场勘查。

盈德乐农庄内东西呈长方形结构,四周有围墙及围栏网围闭。盈德乐农庄大门朝东开,苏一路边的南侧、北侧各有一个进出大门,其中北侧大门内有一条碎石小路通往盈德乐农庄西面的大鱼塘;南侧大门进门后的南面、西面和北面为停车场。

停车场西南面为客人就餐的楼房,楼房南北呈“凸”字形结构,楼房高二层,一楼为红砖水泥结构,二楼为棚架结构,一楼为收银台、厨房及工作间,一楼西面有一间私建的KTV房,二楼为客人就餐的客厅及客房。

停车场的北面为一块面积大约1000平方米(目测)的正方形菜地,菜地中间位置有一个面积大约400平方米(目测)的正方形小鱼塘,小鱼塘四周都有水泥铺就的塘基小路,其中小鱼塘南面的塘基小路宽3.6米(实量),小鱼塘西面的塘基小路宽1.9米(实量)。菜地内的东面、西面均种有各种菜类。菜地的东北角位置(盈德乐农庄的北侧大门处)有一间红砖水泥搭建的狗棚,菜地的西北角位置有一间铁棚架搭建的猪舍。菜地的南面与停车场的北面之间有围栏分隔。菜地东南角位置有一个进出口与停车场相连。菜地的东北角位置(狗棚的西面)有一个铁门进出口与北侧大门进入的碎石小路相连。

菜地和就餐楼的西面是一个面积大约十亩(目测)、东西呈长方形的大鱼塘,大鱼塘与菜地、就餐楼之间有高1.3米(实量)的网状围栏分隔。在大鱼塘的东面、菜地的西面网状围栏边自南往北有一排共六个用竹竿和木板搭建的钓鱼台(自南往北分别编号为1至6号钓鱼台)。钓鱼台的面积为1.84米x1.84米(实量),钓鱼台离大鱼塘水面高1.3米(实量)。钓鱼台之间有一条宽0.9米(实量)木板搭建的木路相连,钓鱼台之间的距离为4.4米(实量)。3号钓鱼台与菜地的西南角位置有一个进出口相连,在3号钓鱼台的正面南侧及中间位置各发现一枚表面黄色的香烟烟头(拍照固定,实物提取),该两枚烟头上都标有“YUXI”字样。

3号钓鱼台北面至6号钓鱼台的南面之间的距离为16.9米(实量)。在6号钓鱼台的西北角位置突出(菜地猪舍西面对出)约2米的水面上发现一具头朝东、背面朝天的尸体。尸体在水里可见部分头部、背部和部分臀部。经法医打捞上塘边后可见尸体为男性,尸体身上穿枣红色短袖圆领T恤,下身穿米黄色短裤、黑色皮带,左脚穿黄色休闲皮鞋。尸体颈部戴有一个玉佩,左手戴有一个黄色的手表,右裤袋内装有一块已食用部分的药片,药片背面标有“吗丁啉、多潘立西酮片”字样。对尸体所在位置周边进行勘查,未见异常。

(2)2015年10月15日,该局派员对盈德乐农庄进行补充勘查。从盈德乐农庄西面一楼的KTV房门前行至上述3号钓鱼台须从盈德乐农庄一楼穿过厨房与工作间的过道,到达停车场,再通过停车场与菜地之间的连接口进入菜地,通过小鱼塘塘基小路到达菜地的西南角位置,然后通过菜地与钓鱼台的连接口进入钓鱼台。从KTV门口至3号钓鱼台的为距离77.5米(实量)。

在3号钓鱼台位置对鱼塘水位进行测量,3号钓鱼台的西南角位置的鱼塘水高度为52厘米;3号钓鱼台西南角对出西面2.14米距离的鱼塘水高度为1.18米;3号钓鱼台西北角对出西面2.2米距离的鱼塘水高度为1.09米;3号钓鱼台西北角对出(45度角)2.2米距离的鱼塘水高度为92厘米;3号钓鱼台的西北角位置的鱼塘水高度为42厘米。

(3)被害人陈某星被打捞上岸时左脚穿有一只未系鞋带的休闲鞋,该只鞋子鞋底未沾有淤泥。

2、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鼎公刑勘[2018]0032号)、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及现场勘验录像:2018年2月1日,该局对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苏一村的盈德乐农家菜农庄内的西面的鱼塘进行补充现场勘查。该鱼塘呈长方形,东面塘基处是案发时钓鱼平台所在的位置,现钓鱼台已拆掉并在依靠岸边处建造了一个水泥平台。经对该鱼塘的水深进行测量,由东面水泥平台东边缘向西1.22米处(原木板路位置)为测量基点1。测量基点1向鱼塘西面电线杆方向1.2米处水深测量为0.85米;2.2米处水深测量为1.15米;3.2米处水深测量为1.56米;4.2米处水深测量为1.75米。

由东面水泥平台东边缘向西2.44米处(原3号钓鱼台位置)为测量基点2。测量基点2向鱼塘西面电线杆方向1.22米处水深测量为1.26米;2.22米处水深测量为1.6米;3.22米处水深测量为1.87米;4.22米处水深测量为2米;5.22米处水深测量已经超过2米。

(三)鉴定意见

1、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中大法鉴中心[2015]病检字第Z2015039号):经检验,陈某星的肺组织中检见较多羽纹目硅藻及中心目硅藻,其形态与现场水样中的硅藻基本一致;陈某星的肾组织中检见少量羽纹目硅藻及中心目硅藻;硅藻形态与现场水样中硅藻形态基本一致。

2、肇庆市鼎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鼎)公(司)鉴(尸)字[2015]004号):根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中大法鉴中心[2015]病检字第Z2015039号)所示结果,所送检陈某星的部分肺、肾组织中检见的硅藻与现场水样中硅藻形态基本一致,且根据陈某星的尸体检验,尸体多呈现高度腐败表现,其体表及内部脏器组织未检见明显损伤,并结合现场勘查及走访调查情况分析,陈某星符合溺水死亡。

3、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肇)公(司)鉴(DNA)字[2015]668号):经对检材1盈德乐农家菜农庄鱼塘边钓鱼台上的一个烟头、检材2盈德乐农家菜农庄鱼塘边钓鱼台上的一个烟头、检材3陈某星的肋软骨、检材4邱晓志的T恤粘取物、检材5邱晓志的血样、检材6陈某星的妻子莫桂梅、检材7陈某星的儿子陈某林提取DNA并检验。

鉴定意见: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陈某星、莫桂梅与陈某林符合亲生关系。

(五)视听资料

1、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录像:案发前,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苏一村治安卡口监控视频及盈德乐农家菜农庄监控视频拍摄的情况。

2、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提供的审讯录像:案发后,该局依法对邱晓志进行审讯的情况。

3、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手机通话录音光盘:案发后,陈某星的妻子莫桂梅对其与邱晓志的一次通话进行录音并提供给该局。该局民警将该次通话录音刻录成光盘。上述手机通话录音证实案发后,邱晓志与莫桂梅通过手机联系的情况。

(六)证人证言

1、证人梁某荣的证言:事发两个月前,我和陈某星合伙在肇庆市端州区大冲马头岗经营一家销售茶盘的档口。2015年10月2日22时许,陈某星打电话对我说,他在吸“K粉”,叫我从档口的抽屉里拿一些“K粉”到沙浦镇苏一村给他。之后,我朋友黄某勇驾车送我前往苏一村。由于我们不认识路,在砚岗下高速后走错了路。我就打电话向陈某星问路。我在电话中听到陈某星的声音已经有一些恍惚,接着听到对方换了声音,对方说他叫邱晓志(他是陈某星的邻居,他们从小就认识),陈某星喝多了,教不了我怎么走,叫我按照他说的路线走,到了苏一村口再打他的电话。之后,邱晓志打电话给我,对我说到了再打他的电话。我到达苏一村口时打电话对邱晓志说,我已经到村口了,让他过来接我。之后,邱晓志从河堤边过来。我坐上了邱晓志的小汽车,黄某勇驾车离开了。我问邱晓志陈某星为何喝这么多,他只是说陈某星喝多了。我不记得当时邱晓志所穿衣服的颜色,只记得他穿着短袖衫和黑色的长裤。

10月3日0时许,我们到达盈德乐农家菜农庄门口。我们顺着盈德乐农庄旁边的小路来到KTV房。我看见KTV房内有十多人,我认识其中的四个人,分别为李某军、“六哥”、陈某星及邱晓志(当时我只看到邱晓志一个人戴眼镜)。里面有一些人正在吸食毒品,有一些人看上去像刚吸完毒品的样子。另外,我看见陈某星坐在木凳上并趴在吧台上,我叫他但是他没有反应(陈某星当时穿着一件黄色间条的短袖上衣,下身穿一条黄色带花点的短裤)。2时许,陈某星趴在吧台休息时突然整个人从凳上滑倒在地。于是,我和邱晓志将陈某星扶至沙发休息,陈某星的头部垫在邱晓志的大腿睡觉,我坐在陈某星身边。4时许,陈某星睡醒并坐在沙发上坐了一会,和我、邱晓志聊了几分钟。之后,我看见邱晓志扶着陈某星走出了KTV房,但没有跟着出去(这是我最后一次见到陈某星,当时陈某星的意识比较模糊,脚步走起来也不稳当)。我在KTV房内与李某军、“六哥”聊天。期间,我吸食了2行“K粉”。5时许,我突然发现邱晓志和陈某星不见了,就问李某军、“六哥”有没有见到邱晓志和陈某星,他们都说没有见过邱晓志和陈某星,可能是回去了。我在KTV房内寻找邱晓志和陈某星但未果,心想他们可能一起返回端州了。之后,我和李某军、“六哥”坐在KTV房的沙发上休息、喝水。6时许,我和李某军、“六哥”准备离开时,发现陈某星的小汽车仍然停放在车棚内。我们觉得奇怪,在盈德乐农庄附近找了一下,但没有发现陈某星。“六哥”打电话给陈某星,但陈某星的电话关机了。之后,我们就离开了。14时许,陈某星的妻子打电话对我说陈某星没有回来,问我有没有见过陈某星。我马上打电话问陈某星的表弟“阿锋”有没有见过陈某星,他说没有。之后,我和“阿锋”一起去沙浦镇盈德乐农家菜农庄寻找陈某星。我们指着陈某星的小汽车问盈德乐农庄的工作人员是否见过该车司机,一名工作人员说没有见到,但是车钥匙留在这里。我向这名工作人员取回车钥匙,和“阿锋”打开车门后发现陈某星的手机在车内,再在盈德乐农庄附近寻找陈某星。过了四十分钟,我们返回盈德乐农庄并叫他们回放视频监控给我们看,但是他们说看不了。我们就将盈德乐农庄的监控主机拿走回去看。我将监控主机带至康某宇的办公室回放视频,我们当时也叫了邱晓志过来看。视频里有两个人,我们看得出其中一个是陈某星,另一个是邱晓志,还见到陈某星跌倒在地上,邱晓志将陈某星扶起来。当时邱晓志说那个人好像是他,然后没有说其他了。看完视频之后,20时许,我和康某宇他们又去盈德乐农庄的鱼塘附近用手电筒、竹竿在鱼塘里寻找,但还是未果。

10月4日7时许,康某宇打电话对我说在鱼塘边发现了陈某星的尸体浮在水面,并叫我带邱晓志到沙浦镇。于是,我打电话对邱晓志说还没有找到陈某星,康某宇正在沙浦镇寻找,我和他一起过去帮忙。之后,我在肇庆大桥坐上邱晓志的小汽车前往沙浦镇。当我们到达苏一村口时,邱晓志被民警带走了。我从表面上看邱晓志和陈某星的关系是比较好的,没有发现他们有什么矛盾。事发后,我听陈某星的妻子对康某宇说过,邱晓志欠陈某星大约50万元。

证人梁某荣经辨认,指认出上诉人邱晓志。

2、证人李某军的证言:我于三年前通过康某宇认识了陈某星。2015年10月2日17时,我到陈某星、梁某荣、郑某峰开设的“天砚居”店铺时,他们正在打扑克牌。之后,郑某峰有事先走了,我就顶他的位置继续打扑克牌。当我们说前往沙浦吃饭时,我看到陈某星将大约3000元现金放入裤袋(他没有带钱包)。18时许,我和陈某星、陈某、“阿裕仔”、“六哥”、“阿鸡”、“肥仔”及两名陌生女子等九人一起到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乜哥盈德乐农庄吃饭(大约600元餐费由陈某星支付)。21时许,我们9人驾驶5辆小汽车至湖北人“阿文”在盈德乐农家菜农庄经营的KTV包厢玩。“阿文”拿了2箱啤酒给我们喝,之后他自己到隔壁包厢睡觉,我们有什么需要再叫他帮忙。之后,梁某潮等人也陆续过来了。之后,我们大约20人(其中有7、8个女子)一直在喝酒。期间,2男5女先后离开了。我们到达KTV又玩了一会儿扑克牌,陈某星输了几百元现金,当时他身上还有1000多元现金。陈某星吃饭时喝了一些酒,到了KTV也喝了一些酒。我记得陈某星曾在KTV房的沙发上睡觉,他应该是喝醉了躺在沙发上睡觉。

10月3日3时许,我走出KTV包厢想出去吹吹风。我走到KTV房门前的水泥地(KTV门口对面有一个不锈钢洗水盆)时,见到陈某星和邱晓志(即“四眼仔”,我不认识邱晓志,当晚是第一次见到他。我没有留意邱晓志何时来到KTV包厢,应该是陈某星叫他来的)面对面抱在一起,还见到陈某星突然跌倒在地。我见状就用手机的电筒照着他们,问他们是否需要帮忙。邱晓志说不用帮忙,然后将陈某星扶起来,我看见他们在洗水盆旁边停留了至少一分钟(当时邱晓志的精神状态是正常的,而陈某星的精神状态是不清楚的,神情恍惚。我问他们是否需要帮忙时,陈某星没有回应我)。后来,邱晓志拉扶着陈某星走向盈德乐农庄的停车棚(当时我看见陈某星不想离开,但邱晓志拉扶着陈某星走向停车棚,有一点强行拖陈某星的动作。这是我最后一次见到陈某星。陈某星和邱晓志这次走出去之后,我没有再见到陈某星了)。之后,我返回KTV包厢,期间,我听见两名女子说400元现金及一台手机不见了。过了一段时间,我到KTV包厢进门的走廊和陈某聊天。这时,邱晓志和另外一名陌生男子进入包厢找东西,当时一名女子还问他们是否拿了她的手机,邱晓志回答说没有拿。后来,邱晓志还进入房间去找东西。邱晓志出来时,陈某问邱晓志怎么不见陈某星回来的,邱晓志说不是在房内睡觉吗。陈某说哪里有,房内只有“阿荣”一个人在睡。邱晓志支吾一下,没有回答就直接走了。当晚,我没有吸食毒品。我不知道陈某星与邱晓志有什么矛盾,后来听说邱晓志向陈某星借了几十万元。

证人李某军经辨认,指认出上诉人邱晓志(“四眼仔”);还指认出他于2015年10月3日凌晨看见邱晓志和陈某星一起逗留,以及邱晓志扶起跌倒的陈某星的地点。

3、证人莫某波的证言:我的外号叫“六哥”。2015年10月2日16时许,我来到我妻子的表弟陈某星与别人合伙在肇庆市黄岗镇开设的“天砚居”店铺。我看见陈某星和几个朋友在玩牌。18时多,我、陈某星、我外甥陈某、“阿军”(陈某星的朋友)、“谢仔”(陈某星的朋友)及两个女子驾车到沙浦镇乜哥盈德乐农庄吃饭。途中,陈某向陈某星借款5000元。陈某星从裤袋内取出一叠现金。陈某清点后不够5000元,就从中取现3000元现金,将剩余的不到2000元还给陈某星。席间,我们男的基本上喝了一点酒(我有一点醉,感觉陈某星他们酒后有一点兴奋)。饭后,陈某星提议到盈德乐农家菜农庄喝酒。因为当时我有一点感冒,就在陈某星的小汽车里休息了一会,其他人跟着陈某星进入盈德乐农庄里面的房间。过了大约2个小时,我也进入盈德乐农庄里面的房间。我见到盈德乐农庄内有一间KTV房(这个KTV房有2间房,其中一间在使用中,另一间还在装修),陈某星和一名男子在吧台喝酒。陈某星向我挥了一下手,对那名男子说我是他老表,那名男子说我是“阿波”吧,我们之前在肇庆工商学院散步时见过的,我这才想起这名男子是陈某星的邻居邱晓志(“四眼仔”)。后来,我到一间房间睡了一会儿后起来上厕所。这时,陈某星的朋友“阿荣”递给我一支烟,我问他才知道是邱晓志搭载他过来的。我上完厕所后继续睡觉。我不知道睡了多久,陈某叫醒我。陈某看到吧台上有一台白色三星手机和一串钥匙,就问是谁的。我发现这台手机是陈某星的,就出去外面看一看。我看见陈某星的小汽车停在外面,车窗没有关。当时我以为陈某星喝醉后和其他朋友走了,就将他的手机放进他的车里。我忘记把这串钥匙放在哪里或者交给谁了。之后,我乘坐“谢仔”的小汽车离开。

次日,陈某星的妻子莫桂梅打电话问我陈某星在哪里,我说他和他朋友在一起啊,之后她叫我打电话给邱晓志并将邱晓志的电话号码发给我。我打电话问邱晓志陈某星在哪里。邱晓志说当晚,他和陈某星返回房间后自己就走了,他不知道陈某星在哪里,然后就挂了电话,我再打电话过去他就不接听了。当晚,我和我老乡康某宇他们驾车至盈德乐农家菜农庄附近寻找陈某星但未果。10月4日8时多,康某宇打电话对我说在盈德乐农家菜农庄旁边的一口鱼塘找到了陈某星的尸体。

2015年9月初,陈某星对我说一个连滩镇老乡邱晓志向他借了47万元。事发后,我听陈某星的妻子说邱晓志尚未归还47万元欠款。

证人莫某波经辨认,指认出上诉人邱晓志(“四眼仔”)。

4、证人陈某的证言:我的外号叫“星仔”。2015年10月2日下午,我、谢某裕、莫某波(“六哥”)及我老表陈某星等人在陈某星位于肇庆市端州区的砚石店铺玩扑克。之后,我们商议到沙浦镇乜哥盈德乐农庄吃饭。临行前,我因钱不多,担心请吃饭不够钱结账,就向陈某星借款5000元。陈某星交给我一叠现金。我清点后大约有5000元,并从中取出3000元,将其余大约2000元还给陈某星。当时,我和陈某星、莫某波、谢某裕、郑某辉(我朋友)、潘某(“鸡哥”)、“阿军”(陈某星的朋友)以及两名女性朋友(其中一名女子叫晓敏,我不认识另外一名女子)一起吃饭(我们快吃完饭时,我看见陈某星走向收款台。我认为大约800元餐费是他结账的)。期间,潘某带了一瓶“蓝带”洋酒给大家喝。之后,“阿军”提议说不如大家唱唱歌,放松一下,到附近找一个地方坐坐。21时许,我们来到一家盈德乐农庄内的一间KTV房。我们玩了“大话骰”,陈某星输了300多元现金。

10月3日0时许,我看见“阿荣”及一名戴眼镜的男子即邱晓志(当时全场只有他一个人戴眼镜,我是第一次见到他)过来并进入房间。我趴在吧台上休息。2时30分许,我看见陈某星突然瘫软在地,就和邱晓志一起将陈某星扶至沙发(当时陈某星肯定很晕、很迷糊,我抬他到沙发时发现他完全没有意识)。邱晓志让陈某星把头部垫在腿上休息。4时30分许,我看见陈某星从沙发上醒来。邱晓志见陈某星醒来后说了几句话,就扶着陈某星起来。我看见陈某星只能在邱晓志的搀扶下行走,我认为陈某星当时的意识迷糊,人是没有力气的。随后,邱晓志和陈某星来到房间的洗手盘前磨蹭着什么(之后,我再也没见到陈某星了。我没有看见邱晓志扶着陈某星离开房间)。随后,我与谢某裕聊天。5时多,晓敏突然说刚才有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靠近她的手袋,她的手机之后就不见了。大家找了一会都没有找到。这时,邱晓志突然推门进来。晓敏的男友“国仔”(他于22时许到场喝酒)对邱晓志说他女朋友的手机不见了,邱晓志就说她的手机不见了关他什么事,我们开灯找找就是了。于是,大家打开房间的灯来寻找。这时,我见到“阿荣”一个人在房间的沙发睡觉。当时,邱晓志也帮忙寻找手机。过了几分钟,我在房间外面的沙发看见邱晓志拿着一瓶啤酒从房间出来,就问他有没有见到陈某星。邱晓志支吾了几秒后说陈某星在房间内的沙发和“阿荣”睡觉。我说没有啊,里面就一个人睡着,你刚才不是和陈某星一起的吗,他现在去哪里了。邱晓志看了我一眼,想回答我但是没有回答就走了(我不清楚邱晓志为何说陈某星在房间内的沙发和“阿荣”睡觉,但我肯定他是在说谎。因为当时邱晓志也进入房间帮忙寻找手机,他肯定见到里面只有一个人在睡觉。当时邱晓志支吾着对我说话,神色有一点飘忽,我感觉他都是想过才回答我的,不是很爽快地回答)。6时许,大家离开时,有人说台上的手机和钥匙是谁的。我发现手机是陈某星的,将手机和钥匙交给了“阿军”。这时,大家才想起来陈某星不见了,在周围找了20分钟但未果。这时,有人说陈某星可能坐朋友的车返回肇庆了。之后,大家陆续离开。我们离开时,陈某星开来的小汽车还在现场。

当晚,我没有看见陈某星吸毒。因为当晚我的身体状况不是很好,只是喝了少量的酒,也没有吸食毒品,我都是清醒的。从我当晚所见及对答来看,我认为邱晓志是清醒的。当晚,陈某星对我说过他想收回外债来投资商铺。

证人陈某经辨认,指认出上诉人邱晓志(“四眼仔”)。

5、证人潘某的证言:我的外号叫“鸡仔”。2015年10月2日16时许,陈某打电话叫我到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吃饭。17时许,我驾驶一辆斯巴鲁小汽车(粤EDXX**)经江肇高速公路沙浦出口下高速。我朋友“老郑”驾驶一辆白色皇冠小汽车(佛山车牌)在出口等候我。我们一起上了河堤路等了半个小时。一辆黑色大众小汽车(肇庆车牌,车牌尾号为6)过来带我们于19时许到达乜哥盈德乐农庄。我和“老郑”见到陈某、谢某裕、陈某星(“阿星”)、“六哥”、“阿军”及二名陌生女子。期间,我从我车拿了一瓶开了封的“蓝带”洋酒给大家喝。我们喝了8、9两,还剩余1两多。“阿军”和陈某提议去喝酒、唱歌。21时许,我们来到一家盈德乐农庄内的一间KTV房。我们唱歌、喝啤酒。23时许,陈某叫我去镇政府路口接车。我看见一辆白色凌志小汽车(悬挂佛山车牌222)及一辆黑色小汽车(我没有留意车型及什么地方的车)在等我。对方有2个人跟着我进入KTV房。我看见陈某星在KTV房内的沙发睡觉,一个戴眼镜、约40岁的人在旁边陪着他,还看见房内多了几个人,但不知道他们是怎么过来的。1时许,我走出大厅睡觉了。5、6时许,陈某叫我起来。我们走出盈德乐农庄门口时,陈某对我说没有看见陈某星,问我有没有见到他,我说睡着了没有见到。之后,大家离开了。我没有看见陈某星吸毒,但估计他吸毒了,正常情况下不会这样在房内就睡觉的。

6、证人郑某辉的证言:2015年10月2日15时多,陈某打电话邀请我到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吃饭。18时多,我驾车(粤YFXX**)下高速后来到河边。19时多,我跟着陈某乘坐的一辆大众小汽车(车牌为粤H)来到一间盈德乐农庄。当时,我和陈某、潘某、谢某裕、陈某星、莫某波、“阿军”及二名陌生女子一起吃饭。期间,我们喝了一支“蓝带”洋酒。饭后,有人提议去喝啤酒。之后,我们来到沙浦镇的一间酒楼后面的一间KTV房(大约20多平方米)。我和陈某、谢某裕等几个熟人一起聊天。期间,陈某星过来和我们喝了几杯啤酒。

次日0时许,有6、7名男女进入房间。随后,我在沙发上睡着了。我睡了一会后醒来时看见陈某星躺在我旁边,头部枕着一名戴眼镜的男子的大腿。我站起来去洗手间后玩了一会又靠在沙发上睡着了。我睡了一会后又去洗手间,当时我没有见到陈某星及那名男子。我走出房间,靠在门口的沙发睡觉。4时许,我醒来后和陈某、谢某裕聊天。因为我要早起,但莫某波的袋子在我车上。我就叫谢某裕跟着到我车,将莫某波的袋子交给谢某裕。之后,我于4时30分至5时许一个人驾车离开。10月5日上午,陈某告诉我陈某星出事了。

证人郑某辉辨认,指认出被害人陈某星。

7、证人谢某裕的证言:我的外号叫“谢仔”、“鱼仔”。2015年10月2日16时多,我驾驶一辆白色凌志小汽车(粤YXX**)和陈某、二名女子来到陈某星的店铺。当时,陈某星、“六哥”、“阿军”等人在场。我们在这里玩扑克。17时多,我和陈某星、“六哥”、“阿军”、陈某、郑某辉、潘某及二名女子到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的乜哥盈德乐农庄吃饭。期间,我们喝了一瓶“蓝带”洋酒。21时许,我们来到一间KTV喝酒。期间,还有一些人到KTV和我们一起玩。

次日0时许,其中一名女子说身体不舒服,我驾车将她送至肇庆市黄岗镇如林轩酒店,再和另一名女子于2时多返回KTV。2时20分许,邱晓志(“四眼仔”)及一名年轻人扶着陈某星到KTV房间的沙发上睡觉,当时陈某也过来帮忙扶陈某星。我看见陈某星的头睡在邱晓志的大腿上。4时多,我看见陈某星站了起来,之后摇晃着走向KTV门口,邱晓志跟着他一起出去了,我以为他们上厕所,所以没有理会。之后,我再也没有看到过陈某星了。4时50分许,郑某辉说要走,我就送他出去并顺便从他车上取回莫某波的袋子。我返回KTV走廊时看见陈某、潘某、我朋友“国仔”及其女朋友。“国仔”的女朋友说手机不见了。“国仔”用手机拨打他女朋友的电话,但是手机是关机的。“国仔”的女朋友说是邱晓志拿了她的手机。过了十分钟左右,我看见邱晓志从门口走回来。“国仔”问邱晓志有没有拿他女朋友的手机,邱晓志说你不见了手机,关他什么事。之后,邱晓志走入KTV的房间。过了四分钟左右,我看见邱晓志拿着一瓶啤酒出来并喝了一口,之后走出门外。我看见邱晓志离开时穿着一件好像深灰色的T恤。

5时40分许,我们准备离开,但没有见到陈某星。我们到处寻找陈某星但未果。之后,我们各自离开。当时、莫某波将陈某星的手机放回陈某星的车上,把车钥匙放在我们唱K的地方。我驾车前往肇庆市黄岗镇时,和我一起过来的那名女子说为何这么久才走,我说在KTV晕倒的那个人不见了(这名女子当时曾看见陈某星睡在沙发上),这名女子说她在走廊的沙发休息时看见陈某星和邱晓志出去了,他们走时陈某星还跌倒在地,邱晓志就扶起陈某星出门。

证人谢某裕经辨认,指认出上诉人邱晓志及被害人陈某星。

8、证人邵某敏的证言:2015年10月2日23时许,我男朋友陈某国驾驶一辆银色凌志小汽车(车牌号码粤ENXX**)和我到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的一处盈德乐农庄唱K。当时包间内有大约10名陌生男女。我和陈某国喝酒至次日2时许。我靠着陈某国睡觉至4时许。我醒来后想玩我的苹果5S手机但发现手机没有电了,将充电宝及手机放在陈某国的左手边后靠着他又睡着了。我睡前记得陈某国左边的沙发上坐着几名男子。5时许,我醒后发现我的手机不见了,只剩下充电宝和数据线。我用陈某国的手机拨打我的电话,但语音提示是关机的。之后,我和陈某国在包间内寻找我的手机但未果。5时22分许,我和陈某国走出包间准备离开时,一名戴眼镜、身穿一个间条的短袖上衣的男子开门进来,我听见陈某国好像在问对方有没有见到我的手机,但没有听到对方如何回答(在我的印象中,我于2时睡觉前见过对方坐在陈某国左手边的沙发喝酒)。之后,那名男子进入包间。后来,我和陈某国驾车离开。

9、证人陈某国的证言:我的外号叫“国仔”。2015年10月2日20时许,陈某叫我到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一间酒楼内的KTV喝酒。21时40分许,我驾驶凌志小汽车(粤ENXX**)和邵某敏到达江肇高速公路沙浦出口。过了十分钟左右,陈某和另外一个人驾驶一辆斯巴鲁小汽车(粤EDXX**)带我们到一间酒楼。我们进入一间KTV房,和陈某、谢某裕、郑生、“六哥”等人喝啤酒。

次日1时许,我在房内的沙发睡觉。5时10分许,邵某敏叫醒我,说手机不见了,当时我用我的手机几次拨打她的手机但打不通。之后,我走出大厅门口并看见一名戴眼镜的中年男子进来。邵某敏对我说,这伙人好像到过她充电时的手机那边。我就问这名男子有没有见过手机,他说我不见了手机关他什么事,进去找就是啦。之后,我返回KTV。这名男子回房间拿了一罐啤酒,马上又走出房门。之后,我、陈某、谢某裕及邵某敏在房内寻找手机。后来,我听陈某说有一个人不见了,但是车还在。6时许,我和邵某敏驾车离开。

10、证人黄某妍的证言:2015年10月1日,谢某裕说明天搭载我返回怀集县。10月2日14时许,谢某裕驾车到顺德大良接载我和我朋友何某娴,当时车上还有一名男子。后来,谢某裕说吃完饭之后再搭载我们回家。16时多,我们四人来到谢某裕的朋友在肇庆市端州区开设的一间卖端砚的店铺。19时许,谢某裕驾车搭载我和何某娴跟着一辆红色小汽车,来到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的一家盈德乐农庄吃饭。我不记得当时有多少人一起吃饭,其中只有我和何某娴二名女子,其他都是男子。期间,他们喝了一瓶“蓝带”洋酒,但是没有喝完。饭后,有人提议去喝啤酒。之后,谢某裕驾车搭载我和何某娴来到一间酒楼。我们进入酒楼后面的一间KTV(内有一大一小两间房)。

次日0时多,何某娴说身体不舒服。我叫谢某裕驾车搭载我们到肇庆市端州区一家酒店开了一间房给何某娴。2时多,我和谢某裕返回KTV。3时30分许,我到房间外的沙发上休息。睡了一段时间,我在朦胧中看见一名戴眼镜的男子搀扶着一名身材比较瘦小的男子走到沙发附近。这名瘦小的男子可能喝醉了酒,在KTV内的走廊曾跌倒在地,这名戴眼镜的男子把他搀扶起来,他们打开KTV的房门走了出去。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在朦胧中看见这名戴眼镜的男子一个人走回来,并直接走入KTV内的大房间。6时多,谢某裕说有一个朋友不见了,我说好像看见一名戴眼镜的男子搀扶着一名身材比较瘦小的男子离开过KTV,是不是把对方送回家了。当时,我看见很多人四处寻找但未果。10月5日,谢某裕打电话对我说当天在KTV失踪的人找到了,但他已经死亡了。

11、证人温某乐的证言:我家是卖高尔夫球的。我于几年前认识了邱晓志,他经常打高尔夫球。之后,邱晓志会带我一起去打高尔夫球。到了2015年8月左右,邱晓志时不时地叫我帮他开车,他有时会给我几百元零花钱。我没有见过及听说过邱晓志碰毒品。10月2日晚,邱晓志说他的一个朋友在沙浦镇喝醉了,叫我和他一起过去接对方回来。

邱晓志驾驶他的一辆黑色别克小汽车(车牌好像以粤H**开头)接上我后于次日0时许到达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苏一村路口的一间盈德乐农庄,但是他不让我进去,叫我在外面等候,他说里面的场所很乱的,里面的人“嗨嘢”都不知道是否清醒,还说我不认识人。我们到达后,邱晓志下车打了一个电话。大约一分钟后,一个人从这间盈德乐农庄走出来,邱晓志上前与对方聊了几句就进入了盈德乐农庄。我在车上等候了一个多小时,邱晓志从盈德乐农庄走出来,对我说去买烟和水。之后,我驾车搭载邱晓志到镇里购买了一包芙蓉王香烟、一支飘雪矿泉水及一支纯牛奶再返回。我们行至苏一村路口的斜坡时看见前面停着一辆白色小汽车。邱晓志叫我先停车。邱晓志在车上与这辆白色小汽车上的一名男子打招呼,对方下车后坐上我们的小汽车。到达盈德乐农庄后,邱晓志和那名男子下车,他对我说不要停在这里,先到前面掉头。我就将车停靠于距离盈德乐农庄约20、30米远的路边,旁边有一间鸡棚。2时许,邱晓志走出盈德乐农庄,对我说他朋友没有醒,让我再等等吧,之后又走入盈德乐农庄。3时许,邱晓志打电话叫我送一包烟到盈德乐农庄门口。我在盈德乐农庄门口隔着铁门将烟递给邱晓志,他说再等等吧,还没有醒,之后他走回盈德乐农庄。过了半个小时,邱晓志又走出盈德乐农庄并坐上我们车的副驾驶位,他在车上一边换一件短袖T恤(邱晓志一开始身穿短袖T恤、黑色休闲长裤,他换完衣服后将换下来的T恤放入我们车的后尾箱,我不清楚他为何换衣服),一边对我说里面的人玩到颠,都躺在沙发上。邱晓志还说我辛苦了,从裤袋内取出大约2000元并从中数了500元给我。邱晓志换完衣服后又走入盈德乐农庄。5时许,邱晓志从盈德乐农庄出来并上车说走了,不等他了。我们的车刚上堤围时,邱晓志问我想不想去看看嗨场,他还是带我去见识一下什么是嗨场吧,并叫我掉头返回盈德乐农庄。我们翻越铁门进入盈德乐农庄。我跟着邱晓志来到盈德乐农庄后面的一间房间(门口对着鱼塘)。我们刚走入第一道门,几个人正在找东西,其中一名女子的手机不见了。邱晓志叫我到外面等候。我就返回盈德乐农庄的院子里等候。一会儿,邱晓志出来了。我们一起翻越铁门离开盈德乐农庄。我们又驾车离开。我刚驾车上堤围100米左右时,邱晓志说他有1000多元不见了,又叫我掉头返回盈德乐农庄找一找。我将车停于鸡棚旁边。邱晓志翻越铁门进入盈德乐农庄,我在盈德乐农庄外面的路上寻找。大约五分钟后,邱晓志翻越铁门出来并对我说算了,不找了,应该还在车上。之后,我们驾车返回肇庆市端州区。我们差不多驶至高速公路收费站时,邱晓志突然想起那1000多元应该放在车尾箱,于是下车在车尾箱找回那1000多元。

经民警播放盈德乐农家菜农庄1号摄像头的监控视频(时间段分别为2015年10月3日3时47分25秒至48分50秒及4时25分29秒至29分20秒),我确认当日3时48分35秒,邱晓志站在门口等候我拿烟,我开着手机电筒走到门口;当日4时25分29秒,我和邱晓志进入盈德乐农庄;4时28分52秒,我先从KTV走到盈德乐农庄院子里;4时29分11秒,邱晓志扭头看了一下摄像头。

证人温某乐经辨认,指认出上诉人邱晓志。

12、证人曾某家的证言:我的外号叫“文仔”。我于2015年8月初开始从陈某雄处接手经营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盈德乐农家菜农庄,目前准备在该农庄经营一间KTV,但还没有搞好。2015年10月2日21时许,我朋友李某军(“军哥”)带着十多个人到盈德乐农庄,问我有没有地方给他们继续喝酒、玩,我带他们到KTV房玩,并拿了4条百威啤酒给他们喝(当时KTV房的音响、电视尚未安装好)。我免费提供房间和啤酒,没有收取任何费用。KTV房间从一个门口进去后有一条走廊,走廊左边是一间正在装修的小房间,走廊尽头的右边是一间大房间,内有沙发、桌椅,墙壁做了隔音。22时许,我将盈德乐农庄停车场外的铁门锁好后到正在装修的小房间睡觉(只有我有盈德乐农庄大门钥匙)。

10月3日1时许,有一个人叫我出去开门,说有人要进来。我打开门后一辆小汽车开进来。之后,我回去继续睡觉。4时50分许,又有一个人说要出去一下,十多分钟就回来。我就开门让他带着两名女子出去了,这个人回来后自己翻越铁门进来了。我在休息时曾看到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即邱晓志)用手拖拉着另一名好像喝得很醉、意识模糊且走路不稳的男子(即陈某星)从KTV房沿走廊走向外面,他们的年龄都是40岁左右。这名戴眼镜的男子好像穿着浅色的T恤,另外一名意识模糊的男子当时很醉,走路都不稳,被这名戴眼镜的男子用手夹着胳膊,半拖拉半扶着经走廊离开(这名戴眼镜的男子于10月4日早上被民警带走了)。6时许,李某军及其朋友叫醒我,说他们的一个朋友不见了,叫我帮忙寻找。我在周围找了一下但未果。7时许,李某军等人离开了,其中有一个人将失踪者的一辆大众速腾小汽车的钥匙交给我说,如果失踪者回来,就将钥匙交给对方。17时许,失踪者的同事以及前一天一起玩的朋友又过来盈德乐农庄寻找但还是未果,他们要求查看视频。因为我的显示器坏了,我就将主机交给了他们,让他们看完后第二天还给我,还把失踪者的车钥匙还给他们。我听李某军他们说失踪者有两台手机,一台手机放在车上(我从车窗玻璃看到是一台白色三星手机),一台被他们带走了。

10月4日2时许,我担心失踪者真的在我这里出事了,就打电话给取走我的主机的那个人,让他们将主机的视频备份了。7时许,陈某雄打电话对我说在鱼塘里发现了失踪者。之后,我返回盈德乐农家菜农庄并看见失踪者死于鱼塘里。

证人曾某家经辨认,指认出上诉人邱晓志、被害人陈某星及证人李某军。

13、证人康某宇的证言:我在肇庆市华星担保公司工作。2015年10月3日15时许,我公司员工刘某打电话对我说找不到陈某星,我当时以为陈某星还没有起床,就没有理会。16时许,我朋友“阿锋”和梁某荣到沙浦镇继续寻找陈某星。18时许,陈某星的妻子打电话对我说还是找不到陈某星,叫我帮一下忙,并叫我找邱晓志询问情况。我就打电话叫邱晓志到我公司了解一下情况。我问邱晓志你们昨晚一起玩,为何不见陈某星回来,邱晓志说他不清楚,他于3时多先走了。20时许,“阿锋”和梁某荣从沙浦镇返回并带回陈某星出事的盈德乐农家菜农庄的监控视频。21时许,我和我的员工吕某然进入房间查看监控视频。过了几分钟,邱晓志进来和我们一起查看监控视频(当时我们查看的是时间段为2015年10月3日3时50分至51分左右的4号监控视频。我到现场查看过,这个摄像头主要是拍摄盈德乐农庄北侧西江方向的鱼塘塘基,这个鱼塘塘基是水泥地,通往盈德乐农庄后面的那个发现陈某星的尸体的鱼塘)。当我们从监控视频中看到陈某星与邱晓志出现在鱼塘边好像在聊天时,邱晓志站在我右边按了一下我的肩膀,好像很紧张。我从视频中看见好像陈某星的一个人突然倒下了,另一个抽烟的人就扶起陈某星,就对邱晓志说抽烟的这个人是不是就是你,倒下的那个人是不是陈某星。邱晓志说抽烟的这个人是我,倒下的那个人是陈某星。吕某然指着抽烟的画面对邱晓志说这个人是你吗?邱晓志说是的。之后,我从视频中看到邱晓志拉着陈某星走向盈德乐农庄后面的那个鱼塘。我们还查看了邱晓志、陈某星走过鱼塘后的视频,其中邱晓志于4时许一个人从盈德乐农庄后面的鱼塘往停车棚方向走回来;4时13分许,邱晓志拿着一台手机又走向盈德乐农庄后面的鱼塘;4时15分许,邱晓志从盈德乐农庄后面的鱼塘往停车棚方向走回来。我还查看了一部分1号监控视频,没有看见陈某星出去,看见邱晓志出去,他好像还特意看了一下监控摄像头。我之所以确定视频中的人是邱晓志和陈某星,是因为我看到视频中的两个人好像是邱晓志和陈某星,我很熟悉陈某星,我一看身型和动作就知道是他,而且邱晓志也当场承认了整个晚上走过那个鱼塘方向的就是他们两人。而且,他们两人的身型和走路动作不同。当时陈某星的步伐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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