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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中路支行、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19 09: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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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中路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越秀城市广场首层自编号****自编号**。
负责人:唐云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伟,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北京市中瑞(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黄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治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水寨镇。<,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水寨镇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世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鸣,北京天达共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素兰,北京天达共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康,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罗公路**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彭舜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文,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莉莉,公司员工。
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中路支行与上诉人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河南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谭康、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中路支行和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按照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 旺
审判员 陈韶妍
审判员 陈 颖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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