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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应栋抢劫复核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19 09: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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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粤高法刑三复字第45号

被告人张应栋,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陆良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应栋犯抢劫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4、罗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东中法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应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被告人张应栋限制减刑。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张应栋案发前与女友租住东莞市某镇某住宿207房。2014年10月5日7时许,张应栋趁租住在隔壁203房的被害人罗某3离开之际进入203房间,窃取罗的钱包。随后被罗发现,在罗一直追问下,张应栋告诉罗钱包就丢弃在204房让罗捡回,并尾随罗再次进入203房向罗索要100元,遭拒绝,同时担心罗报警,即用手掐罗的颈部,并用水果刀捅刺罗的胸部、颈部等部位20多刀致罗死亡。作案后,张应栋清理了现场并拿走罗某3的联想牌S890型手机(价值750.83元)。2014年10月6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应栋,并缴获被害人的手机。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亚某的证言:2014年10月5日凌晨,我和张应栋在东莞市某镇一旅社207房睡觉时,张应栋说没钱了该怎么办,我说我也不知道。后来张应栋就说他要去抢隔壁那个女的,然后把那女的灭口。我说:“不要这样做,这样会害你,也会害了我”。大概在当天早上7时许,张应栋起床时,我醒了一下,我没有问张应栋去哪,张应栋也没跟我说话,张应栋出去后我又睡着了。不记得过了多久,我听到隔壁房的女子在叫救命就醒了,我听到那女子说:“大哥,求求你放过我吧”、“你要什么我都答应你,你要钱,我让我妈妈打给你”、“把那个东西拿过去”,后来我还听见那女子开门跑出房间喊了一声“救命”,但好像被人拖了回去。我又听到那女子好像被什么东西捏住脖子,然后说:“你让我喘口气好吗”,之后我听见那种好像很痛苦的声音,好像快要没气的那种,后来就没什么声音了。整个过程我有听到一个男子的声音,但声音很小,听不清楚在说什么。后来我听到水龙头流水的声音和洗拖把的声音,还有人拖地的声音,之后就没有声音了。我还听到很大声的关门声。大概过了一分钟左右,张应栋抱着晾在二楼放垃圾桶那个地方楼道上的衣服回来了,当时张没有带其他物品。我没有注意张的身上有没有血迹。张应栋进房后把抱着的衣服放在椅子上,接着进去厕所不知去洗裤子还是鞋子,洗完出来我没发现张应栋身上有血之类的。之后张应栋脱了衣服去厕所洗澡,洗完出来换了衣服就跟我说“走了”,我问张应栋去哪,张应栋说不知道,然后我就收拾东西。大概5日当天上午10时许我们就退房走了。随后我和张应栋去到某公园找了个石凳坐,我发现张应栋双手手臂外侧有指甲抓的伤,胸口的地方也有指甲抓到的伤,我就问怎么弄伤的,张应栋说是被门刮伤的,我就问张应栋早上干什么去了,张应栋回答说去玩。我问是不是把隔壁房的女子杀了。张应栋一开始说不知道,后来我又问了一遍并说自己什么都知道了。张应栋说你知道就知道。后来张应栋在那里抽烟并拿出一个手机来,手机是白色的触屏手机,有一个红色的塑料保护壳。张应栋说:“我把她手机拿了”。接着张应栋把手机的红色保护壳还有手机里的两张手机卡一起丢在一棵大树下面了。后来张应栋又把其中一张手机卡找回来叫我打电话给他的姐姐(张某)。然后我去某公园门口的公共电话亭那里打给张应栋的姐姐说张出事了。张应栋姐姐叫我让张应栋给她打电话。14时许,张应栋用公共电话打过去。打完后,张对我说:“不要怕,假如被警察抓到了,就说只知道我杀了人,其他的你都说不知道”。张应栋的姐姐给张应栋的银行卡打了两百元,张应栋就去了好像是建设银行取款机取钱,我们就搭一辆私人面包车去了常平镇土塘。下车后张应栋去某网吧对面手机店买了一张手机卡,手机卡装好后便把原来捡回来的装在手机里的手机卡取出来丢在路边。10月5日当天15时许,我和张应栋在附近的一旅社花了55元开了房。10月6日15时左右,公安人员在3B8房找到我和张应栋二人,并将我们带至公安机关。张应栋拿走的被害人的该部白色触屏手机也被扣押了。我曾在10月5日晚上帮张应栋洗裤子时发现张的裤子右裤脚上有血迹,并在裤袋里找到一只有钥匙扣的钥匙。当时我问张应栋钥匙是谁的,张应栋说是那名女子的。我不知道张应栋身上是否有刀,张应栋也没有提过有刀的事情。我在听到张应栋关了隔壁那女的房门后去收晾在外面的衣服的时候,有听见那女的房间里电视播放的声音,然后一直到我们退房,该声音一直没有停过。

经辨认照片,其指认出张应栋,并指认出出租房203房、207房,丢弃手机卡的地点。

2、证人陈某的证言:我是某住宿的二手房东。案发出租房的房东是李某2,出租楼一共5层,2楼一共11间房,其中215和216是住长期客人,其余9间则是临时房。案发当时二楼有4间租房在出租,分别是202、203、207、210四个房间。203房在2014年10月2日7时56分出租的,租客是一名女子,年约2224岁;207房在2014年9月30日出租的,男子当时来的时候身穿一件白色带黑色斑点的T恤和背着一个背包,租客是一男一女,男子叫杨某1,以前曾在我的租房住过,有底单,女子没有登记。二人在2014年10月5日9至10时之间离开。离开的时候我妻子听到杨某1说要去深圳找工作,二人走的时候男子背了一个黑白相间的背包,女子没有拿东西。当天13时左右,我的嫂子(赵某)到207房打扫,她当时有看见一件衣服和毛巾上有红色的痕迹,但没在意,就将衣服和毛巾丢了。衣服和毛巾现在被拿到派出所了。2014年10月5日21时8分左右,我到203出租房催交房租,当时我敲门无人应答,听到里面电视的声音较大,里面也开着灯。我怀疑租客已经走了,就拿着备用钥匙打开房门,开门之后就看到了租客躺在地上,地上有很多的血迹。接着我立即打电话报警。

经辨认照片,其指认出张应栋是某住宿207房的男租客。

3、证人韩某的证言:我是某住宿的二手房东陈某的妻子。2014年10月5日21时许,陈某到203房催交房租,发现房内有电视节目的声音,房门反锁,于是陈某就用备用钥匙打开房门,发现客人躺在地上,地上流淌很多血,接着就拨打110报警了。被害的那名租客在查询登记本查询不到,登记本上面注明“后补身份证”,但没有登记到身份信息,该名租客是一名年约20岁的女青年,身高约160厘米,身材中等。后公安机关经过查询某住宿视频监控,发现被害女子是在2014年10月2日7时42分入住203房。207房是一男一女入住的,没有登记他们的身份,但是该男子2011年租住过某住宿的长期房两年。该男子年约25岁,约1米68,2011年住这里的时候听说是在某厂上过班。该男子这次好像是2014年9月29日入住的,还带着一个女子,说是过来找工作。

4、证人赵某的证言:某住宿207房在2014年9月29日出租给一男一女。2014年10月4日19时30分,我放了两把拖把在2楼的公厕,但到了10月5日打扫207房时,发现2楼公厕处只有一把拖把。10月5日10时许,租住在207房的客人退房。我在13时许去207号房打扫卫生,经过203房时听到203房内传出很大的电视声音,去到207房内打扫卫生时,我发现有一件带有血迹的衣服和一条湿漉漉的毛巾。当时衣服是放在屋内的一张椅子上面,是一件花式图案的白色短袖衣服,207房的男住客曾穿过该衣服,血迹就像汗迹一样分布在衣服上,衣服旁边放着一条湿漉漉的毛巾,但没注意毛巾上是否有血迹。我在打扫完卫生后把带血迹的衣服扔在2楼处的白色公共垃圾桶里,而毛巾扔到白色垃圾桶旁边的蓝色水桶上。当晚21时许,因为203房的人还没交房租,我的妹夫(陈某)上去敲了很久门,但是没人回应,而且屋内传出很大的电视声音,后陈某用备用钥匙开门,发现屋内地上躺着一名女子,于是陈立即跑下楼报警。

经辨认照片,其指认出张应栋是租住在某住宿207房的男子。

5、证人高某的证言:我是某住宿215房租客。2014年10月5日22时10分,我感觉自己身体不舒服向公司请假回租房休息,大约22时30分公安机关便来到房间就某住宿发生命案一事向我了解相关情况。10月7日10时许,有公安人员打电话给我,问我有无被盗窃东西,这时我发现自己租住的215租房内放在化妆台上的一把黄色手柄的水果刀被盗了,水果刀长约20厘米,是在2014年7月份以2元钱购买的。

经辨认照片,其指认出案发现场提取的刀及在张应栋处缴获的刀套就是其租住的某住宿215房被盗走的水果刀以及该水果刀的刀套。

6、证人罗某2的证言:我是某住宿210房的租客。于2014年10月4日7时许入住某住宿210房,租住期间并未听到有可疑的声音、打斗声、吵架声或求救等。10月5日晚上20时许,有一名男子敲自己房门,让我拿身份证到楼下登记,登记完后我就回到房内。不久后公安机关让我跟随到派出所协助调查。

7、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是某住宿216房的租客。案发当天我并未发现有任何异常的声音,203房离我住的216房相隔大约有20米远,途中要转个弯。10月5日22时20分许,我下班回到某住宿楼下时遇到有公安人员问话,后来听说在某住宿的203房发现了一名死者。

8、证人张某的证言:我是张应栋的姐姐。2014年10月5、6日左右一天11时许,张应栋的女朋友打电话过来让我打钱给他们,当时张应栋的女朋友说张应栋杀了人,我不相信并让张应栋亲自和自己讲话。张应栋接过电话后说真的杀人了,现在连吃饭的钱都没有。他们还没有发工资,最后一次打钱给他,说工资发了后再还给我,让我相信他最后一次。平时张应栋经常找各种理由骗钱,所以我有点不相信弟弟杀了人,并且自己当时在打麻将,所以我叫了朋友帮忙向张应栋的银行卡(农村信用社,户名张应栋,卡号:62×××41)汇了200元。10月5日,张应栋在QQ上对我说自己杀了人,当时张应栋说上夜班回家,租房隔壁看电视的声音太大,自己去让隔壁租客声音小点,结果和隔壁的人吵了起来,隔壁的人拿凳子打了张应栋,张应栋就从那家桌子上拿了一把水果刀杀了对方,而且张应栋还说那个人已经被他杀死了。我当时就说事情如果是真的就帮张应栋报警自首,但张应栋说回家后再说。我有点不相信张应栋说的事情,于是就从网上找到某分局的电话,并打电话询问有没有抓到一个叫张应栋的人,但某分局和派出所都说没有,得不到肯定的回答。直到我家里收到拘留通知书前一天,我再打电话到某分局,那边接电话的人才告诉我他们抓到了一个叫张应栋的人。我自己的QQ号码为82×××96;张应栋的QQ号码为14×××00。

其指认了QQ通话记录,指认出张应栋作案后与其聊天通话的情况。主要内容是:张应栋称自己在被害人的房间里杀了被害人,被害人已经死了,其让张应栋去自首,张应栋拒绝。

9、证人罗某1的证言:我是被害人罗某3的母亲。因为国庆节放假,我让罗某3到东莞市某镇游玩。2014年10月2日,罗某3来到东莞市后,暂住在某镇的某商场旁的某住宿203房。当天我陪了罗某3一整天,后面就只通过电话联系。最后一次联系是在10月3日18时许,当时我打电话问罗某3买好走的火车票没有,罗某3回答说买到了10月6日20时许的火车票。10月6日1时33分我接到一名自称姓梁的警官的电话称罗某3出事了,后来公安人员就来到我所住的公司宿舍里把我接到了派出所协助调查。

经辨认照片,其指认出图片中的死者就是其女儿罗某3。

10、东莞市公安局黄江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黄公(刑)勘[2014]010863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东莞市某住宿房203房。203房房门开启,门锁无破坏痕迹。床与沙发的中间地面仰躺着一女性尸体。该女性着一件白色的短袖上衣,一件牛仔裤,牛仔裤的纽扣及拉链呈开启状。头上盖有一件上衣,尸体下方地面有大片血迹。沙发上有一个黑色的手提包,提包内有一件红色女款无袖上衣;有一个黑色的单肩包,包内有一小包纸巾,一把门钥匙。单肩包旁有一把水果刀和一个钱包。水果刀的刀刃上有可疑血迹,钱包内有一张罗某3身份证、4张银行卡、1张火车票、2枚五毛钱硬币。电视柜上有一台电视机,正在播放内容。电视机前有一把带刀套的水果刀。电视柜的西侧地面有一台风扇,一个1.5L的怡宝矿泉水瓶。洗手间内有一个水桶,一瓶洗发水,一瓶洗面奶。洗手间门前靠东墙有一个拖把,三个垃圾袋,其中白色塑料袋内有纸巾、垃圾杂物,纸制环保袋内有纸巾,黑色塑料袋内有板栗壳。床铺上有两个枕头,一个手机充电器,一件文胸。床铺下方地面有6枚烟蒂,沙发的西侧地面有一个555ml的娃哈哈矿泉水瓶。某住宿二楼通道靠近西侧楼梯间有一个白色的塑料桶,桶内有一件T恤(圆点图案),T恤上有可疑血渍。白色垃圾桶北侧有一个蓝色的塑料桶,塑胶桶内有饮料瓶,饮料瓶上方有一条毛巾。现场提取黑色手提包1个(沙发上)、红色T恤1件(黑色手提包内)、黑色单肩包1个(沙发处)、钥匙1把(黑色单肩包内)、水果刀1把(沙发处)和该水果刀刀刃上可疑血迹1处以及水果刀刀把上擦拭物1处、钱包1个(沙发处)、身份证1张、银行卡4张、火车票1张、硬币2枚(上述物品均从钱包内提取)、水果刀1把(电视柜处)、怡宝水瓶1个(电视柜旁地面处)及该水瓶上擦拭物1处、拖把1个(洗手间门口)及该拖把上擦拭物2处、烟蒂6枚(床铺下地面处)、娃哈哈水瓶1个(沙发旁)、男款T恤一件(白色垃圾桶内)及该T恤上可疑血迹1处、毛巾1条(蓝色垃圾桶内)及该毛巾上擦拭物1处。

1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1)现场位于东莞市某镇人民公园一棵大树下。人民公园北面是某公园。公园西门的南侧有一条休闲长廊,长廊处有一个大理石长椅,长椅后有一棵大树,大树下方有一个神州行手机卡。(2)现场提取手机卡1枚。

12、经张应栋签认的浅蓝色短裤、水果刀的照片证实:系张应栋作案时所穿的衣物以及所用的作案工具。

13、经张应栋签认的拖把一把的照片证实:系张应栋作案后清洗作案现场地上血迹时所使用的工具。

14、经张应栋签认的水果刀一把(长约20cm)、矿泉水瓶两个、圆点图案T恤一件的照片证实:侦查人员从案发现场203房内所提取到的物品以及从现场二楼白色垃圾桶内提取的T恤。

15、经张应栋签认的联想牌手机一部的照片证实:系张应栋作案后在203房拿走的被害人罗某3的手机。

16、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东)公(司)鉴(法尸)字[2014]163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尸检照片证实:(1)尸体颈前及双侧颈部见大小不一,深浅不一共16处创口,创口长度在0.35.8cm之间,上述创口均深达肌层,创口分布较密集,创口边缘整齐,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双侧下颌下角颈部见少许弧形或小片状的皮下出血(伴擦伤);左锁骨区见一处3.0cm×2.0cm皮下出血;右季肋部见一处3.5cm创口,创口深达肌层;右腋中线近第九肋胸部见两处创口,分别3cm和4cm,均深达胸或腹腔;左腰背部见一处1.5cm创口,创口深达肌层,伴2cm划伤痕;左手背见三处创口,分别为1.0cm、1.2cm和0.8cm,创口均深达肌层;右手背见一处1.5cm创口,深达肌层;右前臂下段见两处创口,分别为4cm和1cm,其形成贯通创口;双膝处见散在小片状皮下出血(伴少许擦伤),以上各创口均创角锐利,创缘整齐,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尸体额部见一处2.0cm×2.5cm头皮出血;帽状腱膜无血肿,双侧颞肌无出血,颅骨无骨折;颈部创口内肌肉等软组织出血,左颈静脉、左颈动脉破裂;舌骨、甲状软骨未见骨折;喉头、气管粘膜未见出血点,气管平胸骨上窝处见两处均为0.3cm创口,深达气管腔内;右侧胸腔大量积血,量约1000ml,右肺苍白;腹腔大量积血,量约800ml,肝脏破裂、苍白,其膈面见三处创口,分别为3cm、3cm和4cm,肝脏脏面见两处长1.5cm和0.8cm创口(同膈面的3cm和4cm形成贯通创口);脾被膜皱缩。提取死者血样、口唇擦拭物、阴道内容物等送检DNA。(2)根据尸检所见,尸体颈部多处创口,致左颈动、静脉破裂;胸背部创口,致肝脏破裂、胸腹腔大量积血,并结合尸体双眼结膜苍白,口唇粘膜苍白,全身皮肤粘膜苍白,及胸腹腔脏器呈失血貌等情况综合分析,罗某3系全身多处刀伤致左颈动静脉破裂、肝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根据尸体颈部、胸腹部等部位体表创口情况分析致伤工具为可刺切的锐器。根据尸体双侧下颌下角颈部见弧形或小片状的皮下出血(伴擦伤)情况分析,该部位损伤为扼痕。(3)鉴定结论被害人罗某3系被他人用锐器多次刺入颈、胸腹部致左颈动静脉破裂、肝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17、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东公(司)鉴(遗)字[2014]3338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1)水果刀刃上血迹、被害人左指甲擦拭物、被害人左乳头擦拭物、被害人口唇擦拭物、被害人右指甲擦拭物、203房怡宝水瓶口擦拭物、被害人外阴擦拭物、被害人肛围擦拭物、被害人右乳头擦拭物检出的人基因成份为被害人罗某3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3.8015185×1026倍。(2)T恤上血迹检出的人基因成份为张应栋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3.0596090×1021倍。(3)203房床下烟蒂1、203房床下烟蒂6、203房沙发下烟蒂为同一未知男性A所留。(4)203房床下烟蒂2、203房床下烟蒂3、203房床下烟蒂5为同一未知男性B所留。(5)203房瓶口擦拭物为某一未知女性C所留。(6)被害人阴道内容物未检出男性基因成份。(7)203房床下烟蒂4、毛巾上可疑血迹、拖把擦拭物1、拖把擦拭物2、水果刀把上擦拭物、被告人张应栋的右鞋上斑迹、张应栋的裤子右腿上斑迹、刀套上擦拭物未检出人基因成份。

18、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6日15时许,在东莞市一旅店3B8房将张应栋抓获。

19、全国人口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证实:张应栋的身份情况。

20、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身份材料证实:被害人罗某3的身份情况。

21、医院出车记录证实:某医院救护车到场后经医生诊断被害人(罗某3)已死亡的情况。

2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手机号码机主信息证实:手机卡编码为8×××25对应的手机号码为187××××65,机主信息为被害人罗某3。

2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租房登记证实:由证人陈某提供的某镇某住宿流动人员及出租屋管理登记,其中张应栋于9月30日用杨某1的假身份入住上述出租房的情况。

2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张应栋处扣押白色触屏手机一部(型号:联想牌S890,被害人的手机)、衬衫一件(短袖棕色花纹)、五分裤一条(蓝色)、拖鞋一双(黑色人字拖)、刀套一个(黄色);同时公安人员从张应栋个人物品中提取了右鞋上斑迹、裤子右腿上斑迹送检。

25、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三张银行卡(分别为建设银行、东莞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一张身份证(罗某3)、一个黑色手提包、一个黑色单肩包、一串钥匙、一个钱包、一张火车票依法发还的情况。

26、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东价认核(刑)函[2014]2039号关于对联想牌手机涉案财产价格核定的复函:涉案联想牌手机(型号:S890)在案发日(2014105)的价格为750.83元。

27、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人员根据被害人丢失的手机技术侦查抓获张应栋,并根据张应栋带路在某公园一棵树下提取到一张手机卡编码为8×××25。根据核查,该手机卡使用人为被害人罗某3。公安人员通过被害人的手机号码作出被害人手机的机身号码,并通过该机身号码作出现在使用该手机的手机号码,通过该手机号码锁定犯罪嫌疑人的位置,从而抓获犯罪嫌疑人。

28、审讯及指认现场录像光盘证实:公安人员依法对张应栋进行讯问以及张应栋对作案现场予以辨认的情况。

29、某住宿监控截图1张,证实了张应栋于2014年10月5日10:52:05与其女友一起离开某镇某住宿的情况。

30、被告人张应栋供述:我与女朋友一起租住在东莞市某镇某住宿207房。作案水果刀是我在某住宿215房偷的,当时租房的时候想租长期房,房东说215好像是空的,我上去看了之后发现是有人住的,梳妆台上有一把刀,于是我就把该刀拿走了,想以后万一遇到什么情况可以拿出来吓别人。案发前我在207房和女朋友睡觉时曾开玩笑说如果再没有钱就要抢劫杀人了。2014年10月5日7时许,我起床后下楼买早餐,没买成就回来,听到203房女子的房间有水声,以为该女子在洗衣服,于是我躲到204房内,因为204房没有人住。后我看到该女子出去晾衣服后就偷跑进她的房间,从她的手提包里面将钱包拿走了。拿走后我到204房内一看,发现钱包内只有一张身份证和两张银行卡,于是把整个钱包都扔到204房沙发后面的窗帘下面,然后把204房的门关上,离开了204房,走向二楼的楼梯口,想让别人以为我是从204房间出来了,还没走到楼梯口我就转身想回自己住的207房,在207房门口的时候遇到203房的那名女子。该女子是听到有开门和关门的声音回来的,就问我有没有看到有陌生人下楼去,我说没有,后该女子又问我是不是住204房,我说是,然后没理她,直接走进了204房,把房门关上了。在房内呆了两三分钟之后出来了,看到203房内的女子还站在203房的门口,该女子问我是不是拿了她的钱包,如果是的话就把身份证还给她,她要用身份证去取在网上订的火车票,并说自己是学生,要回家上学。我就说:“你看像是我偷的吗?”说完我想反正钱包里面没有钱,她又那么小,就还给她吧。我说钱包在204房沙发后面的窗帘下面。说完该女子进去204房内拿了钱包。她拿了钱包之后想回203房,我跟了上去对该女子说:“能不能帮我一个忙,借我100块”。我边说边跟着女子进了203房,该女子说她没有钱,钱都在妈妈那里,要等妈妈过来她才有钱,并说妈妈在裕元工业区上班。后来我说能不能不要报警,当时该女子说可以,反正也没损失什么。接着我再次问了女子一遍可不可以不要报警,她大概沉默了四五秒的样子,才说可以,不会报警。我发觉女子的脸色不对,感觉可能会报警。我于是就上去用左手抓住她头顶上的头发,右手掐着脖子把她按到床上。大概掐了2分钟左右,我看女子的脸色有点发绿,一直在喘气。我想该女子还是学生,有点心软了,就跟女子说“你不要喊,我就放开你。”女子一直在点头,我就放开她后退到房间门口,转身准备走的时候,女子蹲在床旁边,低着头喊了两声救命。我一下慌了又上去用左手抓住该女子头顶上的头发,右手掐着她脖子前面,把她的头按到床沿上。因为我的右手大拇指之前受过伤用不了力,怕松开了女子又会喊救命,便继续用左手把她按在床沿,右手迅速的从裤子后面的兜里拿出水果刀,向着女子的左腹部捅了一刀,当时我感觉整个刀刃都进到女子的肚子里去,接着该女子整个人好像都没力气,面部朝下的往地上趴下。后我蹲到女子的身旁,蹲了大概有两分钟,感觉该女子一直在喘气,还往床底下钻,我就用右手拽着女子左边的裤子往外拖,大概拖了几厘米,我当时心里很害怕便又用右手拿刀捅了她的右边腹部侧面一刀,捅进去大概4、5厘米的样子,捅完之后我又用刀往她后背上半身中间的位置捅了一刀,但是应该是捅了骨头,没捅进去,还把刀捅弯了一点,然后我退到卫生间门口的墙角把刀弄直。我当时很慌,看到该女子还一直在那里动,于是又上去把她翻过来脸部朝上,接着我闭着眼睛,蹲在女子的头侧面对着她脖子的位置捅了大概5、6刀,具体是多少刀现在也想不起来了。捅完之后我看到该女子还是在那里不停地喘气,眼睛也睁着,于是从床上拿了一件黑色的衣服蒙到女子的头上,遮住眼睛和嘴巴。然后我起身想走的时候看到地上有很多血迹便出去二楼的公共卫生间拿了一把红色的拖把,把房间内的血迹拖干净,又在沙发上拿了一张纸巾把门上的手印和拖把上的手印以及刀都擦了一遍,后我把拖把放到房门旁边的位置,把刀扔到沙发上,再把女子的手机拿走,就回207房了。作案过程中我在捅了被害人后,想脱了被害人的衣服把她拉到卫生间清洗身上的血迹,然后再把她放到床上去,在我解被害人裤子的纽扣、拉她拉链的时候,发现难脱,当时心里又很乱,就放弃了。我回到207房后去洗了澡,换了一条裤子,然后叫上女朋友一起退房离开。我两人去了某公园,在公园的时候她看到我手有伤,问是怎么弄的,我说是在床边弄的,跟着她又说她都知道了,我心想瞒不下去了,说自己犯错了。当时她还问没有跟那个女孩做过什么,我心想她可能以为自己把那个女孩强奸了或是什么的,于是就说没有。接着我就把在203房拿的手机拿了出来。该手机里有两张手机卡,把手机里的其中一张手机卡和手机外壳扔到一棵大树下,然后另外一张卡是去到常平镇时买了一张新手机卡后随手扔掉了,当时我是一边换卡一边扔的,所以我不知道第二张手机卡的丢弃具体位置,而且我也没有使用过203房女子的两张手机卡打过电话。过了大概10分钟,我到公园旁边的公共电话亭打电话给自己的姐姐(张某),让姐姐打钱给自己。过了大概两个小时,我去了某镇的一个邮政银行柜员机取了钱,然后在路边打了一辆私家车去了某村,车费是40元。下车后我去买了一张手机卡,然后找了一家旅馆住了下来,过了半个小时的样子我和我女友二人就出去吃饭然后去网吧上网。在网吧回来之后我就跟自己姐姐联系了一下,说钱已经取到了。之后我还打了电话给自己的同学聊了一下天,接着用手机上QQ跟姐姐说照顾好爸妈之类的话,张某叫我主动去投案自首,但我当时没有回答。后我于10月6日下午被公安抓到。203房的结构摆设情况是进门直对面是卫生间,卫生间门的左边放了一张布质的小沙发,沙发的对面放着一张床,正对着床放了一台电视机。一开始我跟女孩进203房时,203房的电视是开着的,后我怕女孩说话太大声,就用遥控器把电视的音量调高了。我与女朋友2014年9月底入住某住宿207房,不记得具体哪天住的,住了约6、7天了。作案时我穿白色短T恤,胸前带有类似老虎纹的花纹,下身穿一条蓝色短裤,脚上穿一对蓝色拖鞋。作案后我的手上和左裤脚上都有血迹。公安机关在某住宿二楼找到的一件带有我血迹的衣服,不是作案时所穿和所用,是我7月份时在老家开面包车撞到厕所上,我下车弄轮胎时弄破了手,把自己的血弄到该衣服上,该衣服还清洗过,应该是血迹没有清洗干净。

经辨认照片:张应栋指认出自己杀死某住宿203房女子时所使用的刀具。指认出自己的白色圆点图案的衣服,指认出作案时所用刀具的刀套、穿的拖鞋、短裤、棕色花纹衣服,指认出作案后从203房拿走的手机(联想牌),作案后用来清洗203房内血迹时所用的拖把,作案后自己和姐姐(张某)的手机QQ聊天记录。指认出作案后自己和女朋友离开某住宿的监控录像。自己作案杀人的现场位于某住宿203房,自己租住的某住宿207房以及清洗血迹的公共卫生间,偷作案刀具的地点,丢弃被害人手机卡的地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应栋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应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在其家属协助下赔偿被害人家属5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刑二初字第18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应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广辉

代理审判员  陈柏春

代理审判员  王路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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