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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李军、王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19 09: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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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84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李军,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炜,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佐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克,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再审申请人张李军因与被申请人王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29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李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江 萍

审判员 苏大清

审判员 王晓琴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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