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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报废车辆金属回收公司物权确认纠纷再审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19 08: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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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再198号
再审申请人:河源市报废车辆金属回收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仙塘镇徐洞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张业辉。
再审申请人河源市报废车辆金属回收公司(以下简称车辆回收公司)因起诉潘福东、周新远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6民终11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9)粤民申1531号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车辆回收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未保护申请人依法追回被侵占国有资产的权利,应撤销一、二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其主要理由为:(2017)粤1602刑初397号判决书表明,其原法定代表人潘福东收取周新远好处费55万元后,将申请人名下的东国用(2000)字第0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给周新远的民事行为无效,两当事人应当依法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所以,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认为本案属于土地登记确权问题,缺乏证据证明。
车辆回收公司起诉至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请求:1.确认潘福东收取好处费将起诉人名下13000平方米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在周新远名下的民事行为无效;2.判令周新远返还非法取得的涉案国有资产,恢复国有产权原状;3.判令潘福东、周新远连带赔偿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4.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由潘福东、周新远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是:潘福东与周新远勾结,伪造国家证件公司印章虚构单位签订《股份合作经营合同》和《补充合同》诈骗国有资产产权,将车辆回收公司名下国有资产的规划证、土地权属证变更登记在周新远名下。一审法院作出(2018)粤1625民初964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属国有产权变更登记问题、依法应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车辆回收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本案是错误的。请求:1.撤销(2018)粤1625民初964号裁定;2.责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车辆回收公司起诉。二审法院作出(2018)粤16民终1105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属于国有土地登记确权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上诉。
本院再审查明,2009年5月,东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周新远起诉车辆回收公司协助办理涉案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一案即(2009)东民二初字第16号案,并以调解方式结案。该案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是,车辆回收公司同意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周新远将东国用(2000)字第0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国有土地使用权办至周新远名下,办证费用由周新远负担。
2018年7月,东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1625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再审(2009)东民二初字第16号案。2018年11月,东源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即(2018)粤1625民再1号判决书,主要内容是: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撤销(2009)东民二初字16号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周新远的起诉。
本院经再审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及本案案情,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审理本案。
(一)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车辆回收公司在本案一审中对本案定性有影响的起诉请求主要有两项,一是确认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潘福东将公司名下涉案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周新远名下的行为无效;二是周新远返还涉案土地使用权,并为此提供《东源县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等,以证明讼争土地使用权是潘福东收受周新远贿赂后非法转让至周新远名下。据此,本案中车辆回收公司与周新远之间就涉案土地使用权存在实质争议,此争议是当事人双方对涉案土地使用权权属和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审理本案
(2009)东民二初字第16号案调解书已经被东源县人民法院撤销,周新远的起诉亦被驳回,故当事人车辆回收公司和周新远之间涉案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并未解决。车辆回收公司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其与周新远之间涉案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东源县人民法院应当审理本案。
综上,一、二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观点不成立,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二审裁定予以维持,适用法律错误。所以,车辆回收公司对本案的再审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和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2018)粤1625民初964号民事裁定和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6民终1105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  李忠铭
审判员  史尊魁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向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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