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河源连平供电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19 08: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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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辖终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电网河源连平供电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平县西门路**。
法定代表人:曾晓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东峻广场********。
负责人:陈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超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临江工业开。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临江工业开发区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梁腾。
上诉人广东电网河源连平供电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连平供电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公司)、被告河源超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然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6民初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平供电局公司上诉称,请依法撤销(2019)粤16民初4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法院管辖。主要理由是:(一)原审法院受理超然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和恢复强制执行的请求,应认定为超然公司正在通过诉讼方式向上诉人等债务人主张债权。原审法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确定本案诉讼管辖法院。(二)上诉人并非涉案《债权转让协议》当事人,该协议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不能约束上诉人;上诉人请求确认涉案协议无效与当事人因协议发生争议性质不同,本案不适用涉案协议对管辖法院的约定。(三)如河源中院认为债权受让人超然公司尚未向连平供电局公司主张债权,本案不应根据《纪要》确定管辖法院,那么依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紫金县人民法院与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上诉人作为一审原告有权选择紫金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处理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有两个被告即长城资产公司和超然公司,前者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后者住所地位于河源市××县。所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和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原告对管辖法院的选择。原审法院在审理长城资产公司管辖权异议过程中,未向连平供电局公司释明紫金县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审理本案,直接裁定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连平供电局公司在《管辖权异议上诉补充意见》中明确表示,选择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该选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连平供电局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6民初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
审判员 史尊魁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向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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