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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欧堡建筑五金有限公司、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18 21: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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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终7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欧堡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凤池村凤东南方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别小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山,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川,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办事处红星社区星湖路******。

法定代表人:孙朝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敬伟,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欧堡建筑五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8年1月3日向佛山市欧堡建筑五金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人民币800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至今未收到佛山市欧堡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欧堡建筑五金有限公司未在《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欧堡建筑五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莹

审判员 苏大清

审判员 邵静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彭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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