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18 2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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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辖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淼,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承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的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广东美的集团芜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取得名称为“夹持结构及具有该夹持结构的空调器包装结构”、专利号为ZL20132022XXXX.4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现处于法律保护状态。2014年6月1日,专利权人将该专利独占许可给美的公司,许可期限至2019年5月31日。格力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美的公司经独占许可的专利技术应用在生产的空调器包装中,并投入市场销售,给美的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查核,格力公司的侵权产品完全落入美的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诉请判令格力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生产模具,并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格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均发生在京东网及天猫商城上,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至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信息设备所在地法院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格力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珠海市,故原审法院作为其住所地内有权审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格力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格力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格力公司负担。
格力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或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美的公司诉称被诉侵权产品在京东网及天猫商城进行网络销售,因此,美的公司所起诉的侵权行为系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计算机信息设备所在地,京东网、天猫商城的服务器所在地有专利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合京东网及天猫商城服务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格力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但珠海不是本案主要的侵权行为地,为便于查清案情,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法院审理。
美的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本案被告格力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其住所地内有权审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驳回格力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原审被告格力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属于原审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美的公司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择向本案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因此,格力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法院审理,并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或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格力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格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莹
审判员 邵静红
审判员 江 萍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