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裁判文书选登 > 裁判文书选登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18 21:26:35

浏览次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辖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宇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17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格力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取得名称为“导风板驱动装置和具有该驱动装置的空调室内机”、专利号为ZL20121013XXXX.6的发明专利,至今有效。美的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美的“誉驰”等系列空调。诉请判令美的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美的“誉驰”等系列空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门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和设备,并赔偿美的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美的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均发生在“京东商城”上,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美的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故原审法院作为其住所地内有权审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美的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美的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美的公司负担。

美的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均发生在“京东商城”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格力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原审被告美的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属于原审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格力公司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择向本案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因此,美的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应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美的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美的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莹

审判员 邵静红

审判员 江 萍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思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