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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其程因王英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驳回申诉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18 2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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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9)粤刑申103号

王其程:

你因儿子王英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刑初121号刑事判决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刑终1317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你申诉提出的主要意见和理由是:王英明经中介介绍上船十几天就被认定为走私没有根据,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请求改判王英明无罪。

本院经审查确认:首先,商检证书、提单、“FUYUN”船的船舶轨迹、航行动态图等证据证明,“FUYUN”船被查获时所装载的货物与单证不符;边防检查人员强行登船检查时,“FUYUN”船处于自动驾驶状态并按设置的航线航行,航线目的地港为汕头,船载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录入的目的地港也是汕头;虽然航海日志记载的目的地港为台湾,但船员张文庚证明该记录是2016年1月29日在边防检查人员强行登船检查前临时伪造的。“FUYUN”船船员潘庆跃、徐盟、林佩赐及外籍大副AUNGWINTHTAY等人均证明,“FUYUN”船从香港出港后准备返回汕头卸货,且潘庆跃、徐盟还证明林坤荣曾告诫中国籍船员如果遇到执法检查就说去台湾。其次,同案人张文庚供述,“FUYUN”船管事林坤荣先后两次告知其和王英明等人申报的航线是香港到台湾,但实际是从香港偷运货物到汕头,船舶从香港出港后即按照林坤荣的要求关闭了AIS系统并拔下AIS电源线,然后把船首航向调整往汕头航向;同案人林坤荣供述,“FUYUN”船离开香港后,香港海事局通过AIS发现航线偏离即呼叫“FUYUN”船,其即要张文庚关闭AIS系统,在边防检查人员强行登船检查时,其要张文庚伪造了目的地港为台湾的船舶航海日志;同时,王英明对管事林坤荣曾告知回汕头卸货且“FUYUN”船被查获时不在香港至台湾航线上的事实供认不讳。综上,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王英明明知走私仍参与其中,一、二审判决对王英明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你的申诉意见和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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