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裁判文书选登 > 裁判文书选登

深圳市奕之帆贸易有限公司、侯庆宾质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18 20:58:42

浏览次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民初52号

申请人:深圳市奕之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罗小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进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侯庆宾,男,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进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兆邦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许楚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楠,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康诺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丽娜,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鲤鱼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詹美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小羽,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奕之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之帆公司)、侯庆宾因与深圳兆邦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邦基公司)、深圳康诺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诺富公司)、深圳市鲤鱼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鲤鱼门公司)质权纠纷一案,奕之帆公司与侯庆宾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兆邦基公司、康诺富公司与鲤鱼门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050434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奕之帆公司与侯庆宾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开立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7050434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奕之帆公司与侯庆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兆邦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康诺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鲤鱼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050434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饶 清

审判员 杨 靖

审判员 肖 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鑫文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