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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18 17: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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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初8号

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海户屯**。

法定代表人:徐昌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纯,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田福,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新青科技工业园新青六路**/div>

法定代表人:齐建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0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00000元以内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秦 旺

审判员 闵 睿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翠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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