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裁判文书选登 > 裁判文书选登

杜锡海抢劫案驳回申诉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18 15:46:32

浏览次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8)粤刑申231号

杜锡海:

你因抢劫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刑二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及本院(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提出的主要理由是:一、你没有参与抢劫,案发时你不在现场,而是与朋友白广平在杨箕观景庭喝茶,侦查机关没有对此进行调查核实。二、证人罗某军并不能辨认出案发时离罗某军最近的司机手中的手枪,却能看清后座的人,不合常理,且罗某军的证言没有相关的证据证实。三、从本案鉴定材料及证人证言分析,不能直接证明被害人死亡是你的行为所致,你的有罪供述是在公安人员的刑讯逼供下作出的,应予排除。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本院撤销原判,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申诉所提意见经查均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关于你提出有不在场证据,未参与作案的意见。经查,首先,本案案发是由证人钟某雄、郑某群报案,称其公司司机林岳立在黄石工商所门口等候他们办理业务时,连人带车失踪,车牌号为粤A×××**;同时,证人罗某军也报案称其车辆在嘉禾加油站对出的红绿灯处被粤A×××**车辆追尾,其想和司机理论时,那司机掏出一把黑色的手枪恐吓其,其还发现后排坐着两个人,一名男子捂着另一名男子的嘴巴。经辨认,证人罗某军指认唐志文就是驾驶车辆追尾其汽车的人,你就是在后排座捂着一名年轻男子嘴巴的人。其次,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时你的手机移动轨迹与被害人手机一致。因此,你所提案发时与朋友在喝茶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矛盾,且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证人罗某军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不合常理的意见。经查,罗某军的证言证实,车辆被追尾后,因对方不愿意赔钱,并意图将车开走,其就手持保险锁拦住对方,对方随即把车窗全部摇下,其就把身体靠在对方的车窗口,这时,突然发现后排一个男子用手捂着一名年轻男子的嘴巴不让该男子说话,驾车男子发现其看后排情况,随即掏出一把手枪顶着其胸口问“是不是想搞事,不想就快滚”,其随即跑开。由此可见,证人当时是近距离,在没有车玻璃阻挡的情况下,发现车后排的异常情况,因此可以合理解释为何罗某军可以辨认出车上的三人,并一直稳定指认。

三、关于你提出办案机关刑讯逼供,原判仅凭一次非法取得的供述定案的意见。经查,原判认定你伙同他人抢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首先,证人高某英证实了你们的作案动机,其证言提到,因其家里建房需要钱,唐志文答应帮忙筹钱;其次,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时你与唐志文手机的移动轨迹与被害人手机一致,证人罗某军证实看到你们两人驾驶涉案车辆挟持被害人,并与其追尾;再次,同案人林建明、胡亚明、秦廷波的证言证实了帮助你们销赃的过程,三人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并辨认出被抢车辆到达东莞的视频截图;最后,工商银行出具的账户历史明细证实,户名为高某英的账户于2011年6月30日收到1万元汇款,这与同案人林建明供述称唐志文将高某英的银行卡号发给其,其收到后转发给董子新,唐志文随后告知其收到一万块的内容相吻合。综上,你与唐志文共同抢劫他人财物的事实,有目击证人的证言、同案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可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本案系在日间、人来人往的街道上持枪作案,社会影响恶劣,被害人被发现时已死亡,原判综合考虑了你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性以及累犯等情节后,对你判处死缓,量刑适当。

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