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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以理、曾娘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12 16: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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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刑终505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以理,绰号“邱理”“亚哥”,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利民,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邱超劲,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娘慈,绰号“明仔”“猫古”,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住广东省惠东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区德龙,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伟东,绰号“大东”“傻东”,男,199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练明洪,广东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成海,绰号“肥海”,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11日被德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9日被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3日被德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8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梁荣军,广东睿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柳燕嫦,女,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黎欣欣,绰号“黎欣”“傻欣”,女,199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以理、柳燕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曾娘慈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邱伟东、陈成海、黎欣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6)粤53刑初3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邱以理、曾娘慈、邱伟东、陈成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奕锋、麦华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邱以理及其辩护人彭利民、邱超劲律师,上诉人曾娘慈及其辩护人区德龙律师,上诉人邱伟东及其辩护人练明洪律师,上诉人陈成海及其辩护人梁荣军律师,原审被告人柳燕嫦、黎欣欣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邱以理、柳燕嫦之间是同居关系,二人共同居住在广东省郁南县连滩镇某某燃气公司宿舍(以下简称“邱以理宿舍”)。自2015年7月起,被告人邱以理、柳燕嫦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多次容留邱伟东、陈成海、黎欣欣等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

2015年8月10日晚,邱以理召集邱伟东、陈成海、黎欣欣、冯某(另案处理)、林某平(另案处理)等人后,将现金297000元交给黎欣欣,并安排邱伟东、陈成海、黎欣欣驾车从郁南县处罚前往广东省汕尾、惠州等地购买毒品。期间,柳燕嫦交给邱伟东一部手机和电话卡用于联系购买毒品。8月11日凌晨,在惠东县大岭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附近,邱伟东以97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曾娘慈购得白色晶体5000克,后安排陈成海等人驾驶粤W×××**小汽车携带上述白色晶体返回云浮市云安区高速收费站附近与邱以理会合。邱以理驾驶粤W×××**小汽车与陈成海会合后,又电话通知冯某驾驶粤B×××**小汽车前来,并吩咐陈成海将5000克白色晶体转至粤B×××**小汽车,由陈成海等人驾驶该车先行离开。冯某将放在粤W×××**的黑色手提袋转移到粤W×××**小汽车期间,公安民警将邱以理及冯某进行控制,并在黑色手提袋内搜出各类疑似毒品100.1克。被告人陈成海等人驾车行至云安区六都镇冬城村委冬城桥路段被公安民警截查,民警在粤B×××**小汽车内缴获白色晶体5000克,在陈成海身上搜出白色晶体1.8克等物品。同时,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邱以理宿舍二楼的住处大厅缴获各色可疑晶体3.6克,红色药丸0.4克,各类可疑液体437.06克,疑似麻黄的植物1000克;在邱以理卧室缴获各色晶体224.6克;在邱以理宿舍一楼杂物房(以下简称“一楼杂物房”)内缴获各色晶体2788.6克,各色粒状物491克,泥色胶状物48.8克,液体晶体混合物2400克,透明液体4250克。

经鉴定,公安机关从黑色手提袋内缴获的可疑毒品中的81.6克晶体、1.4克药丸含甲基苯丙胺成份,7.4克块状物含海洛因成份,5.8克药丸含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份,2克粉末含氯胺酮成份,1.9克植物含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成份;从陈成海驾驶的小汽车内及其身上缴获的5000克白色晶体含氯胺酮成份,1.8克白色晶体含甲基苯丙胺成份;从邱以理宿舍二楼的住处及一楼杂物房缴获的物品中有2722.8克晶体、4250克液体含甲基苯丙胺成份,13.3克晶体含氯胺酮成份,437.06克液体含甲基苯丙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及氯胺酮成份,539.8克粒状物、2400克液体晶体混合物含甲基苯丙胺及氯胺酮成份,1000克植物含有麻黄碱成份。其中,在邱以理住处一楼杂物房木鼓内缴获的802.7克、940.5克、759.1克白色晶体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65.4%、67.2%、65.0%。

2015年8月11日下午,柳燕嫦察觉到邱以理的罪行可能已经暴露,便吩咐黎欣欣、邱伟东驾驶粤W×××**小汽车回到郁南县东坝镇会合。黎欣欣、邱伟东随后将毒资200000元,联系购买毒品用的手机交还给柳燕嫦,三人逃匿至广东省德庆县康城花园14栋604房内。柳燕嫦将其中40000元毒资交给陈伟坚(在逃)代为保管,又安排黎欣欣等人将154000元送给柳燕嫦的父亲代为保管,剩余部分留为己用。12日晚,被告人柳燕嫦、邱伟东、黎欣欣被抓获,公安民警从德庆县顺怡凉果行缴获毒资154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邱以理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晶体2804.4克、药丸1.4克、液体4250克,含氯胺酮成份的晶体13.3克、粉末2克,含甲基苯丙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及氯胺酮成份的液体437.06克,含甲基苯丙胺及氯胺酮成份的粒状物539.8克、液体晶体混合物2400克,含海洛因成份的块状物7.4克,含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份的药丸5.8克,含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成份的植物1.9克,数量大;邱以理以以贩卖为目的,安排他人从惠东县购买毒品氯胺酮5000克并运输至云浮市,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柳燕嫦协助邱以理共同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晶体220.1克、药丸0.4克,含氯胺酮成份的晶体8.1克,含甲基苯丙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及氯胺酮成份的液体437.06克,数量大;柳燕嫦明知邱以理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仍帮助邱以理购买、运输毒品氯胺酮5000克,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邱以理、柳燕嫦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曾娘慈贩卖毒品氯胺酮500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邱伟东、陈成海、黎欣欣明知是毒品仍帮助邱以理运输毒品氯胺酮5000克,被告人邱伟东、陈成海、黎欣欣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被告人邱以理、柳燕嫦共同贩卖毒品的犯罪中,邱以理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柳燕嫦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邱以理、邱伟东、柳燕嫦、陈成海、黎欣欣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邱以理是出资者,雇佣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邱伟东负责对毒品质量把关、购买毒品、安排他人运输毒品等工作,亦起主要作用,亦是主犯;柳燕嫦提供联系购买毒品用的手机、手机卡、转移毒资,陈成海负责驾驶车辆、黎欣欣负责携带毒资,柳燕嫦、陈成海、黎欣欣均起次要、辅助作用,均是从犯,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欣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以理、柳燕嫦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成海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以理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曾娘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

三、被告人邱伟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

四、被告人柳燕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五、被告人陈成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六、被告人黎欣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七、扣押在案的毒品和吸毒工具一批,予以没收,依法销毁。对扣押在案的电子称、从各被告人处扣押的手机、从被告人柳燕嫦处扣押的现金154000元、3308.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邱以理所有的粤W×××**号黑色宝马牌小型汽车,从各被告人处扣押的其余现金,冻结的由被告人邱以理控制、使用的户名为“谢某伟”,银行账号为62×××71的银行存款余额65723.15抵缴其相应金额的财产刑。

上诉人邱以理上诉提出:其没有贩卖毒品给其他人,在一楼杂物房查获的毒品不是其所有。

邱以理的辩护人提出:1.原判认定一楼杂物房查获的毒品属于邱以理所有或控制的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并导致量刑畸重。2.本案中物证搜集、称量、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混合封存、称量的毒品均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毒品称量结果和鉴定意见依法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3.一楼杂物房查获的一桶重4250克的液体、一瓶重2400克的液体晶体混合物,取证程序不合法,记录的重量与称量录像中电子称显示的重量8775克、8975克严重不符,这些液体明显是吸食之后的“猪肉水”,不可能用于贩卖,因此,原判将其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明显错误。综上,对上诉人邱以理仅应当以购买5000克K粉为依据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为宜。

上诉人曾娘慈提出:1.被查获的5000克氯胺酮未进行含量检测,实际上毒性很低,依法应当酌情轻判。2.其在侦查期间主动供述其他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3.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是初犯,应当减轻处罚。综上,请求减轻处罚。

曾娘慈的辩护人提出:1.原判认定邱伟东以9.7万元向曾娘慈购买白色晶体5000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曾娘慈的行为属于窝藏毒品。2.曾娘慈的第一份口供存在诱供逼供情形,应予排除。3.一审量刑过重。

上诉人邱伟东上诉提出:1.在前往惠东购买、运输毒品的整个过程中,其均是接受邱以理的指挥和安排。2.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3.一审量刑过重。综上,请求从轻改判。

邱伟东的辩护人提出:1.公安机关对林某平作不同案处理并允许取保候审,不排除本案存在特情引诱情形。2.毒品数量不是量刑的唯一标准,应当充分考虑邱伟东是运输毒品从犯这一因素。3.邱伟东认罪态度好,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且涉案毒品含量低,被及时查获未流入社会。综上,原判对邱伟东量刑过重,建议从轻处罚。

上诉人陈成海上诉提出:1.其在整个过程中均不知道前往惠东购买和运输的是毒品,其没有接触过任何毒品,也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2.其没有驾驶证,也是第一次去汕尾,因此在整个过程中没有驾驶车辆,也没有带路。3.邱伟东所述陈成海多次参与购买毒品、送货的内容不属实。综上,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

陈成海的辩护人提出:1.陈成海在毒品运输过程中没有驾驶过车辆。2.指控陈成海的坐车陪同行为成立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明驾车人已经构成该罪,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成海陪同行为所起帮助作用的大小和严重程度。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是:1.本案证据确实、充分,邱以理以贩卖毒品为生,贩卖毒品时间长,数量多。根据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在邱以理住处查获的毒品足以排除是其他人所有,应当计入邱以理贩卖毒品的数量。2.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邱以理是出资者、雇佣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邱伟东负责对毒品质量把关、购买毒品、安排他人运输毒品,亦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柳燕嫦提供联系购买毒品的手机、手机卡、转移毒资,陈成海负责驾驶车辆,黎欣欣负责携带毒资,三人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邱以理、原审被告人柳燕嫦系同居关系,二人共同居住在郁南县连滩镇某某燃气公司宿舍。自2015年7月起,邱以理、柳燕嫦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多次容留上诉人邱伟东、陈成海、原审被告人黎欣欣等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

2015年8月10日晚,邱以理纠集邱伟东、陈成海、黎欣欣、林某平(另案处理)等人,交给黎欣欣297000元现金,安排邱伟东、陈成海、黎欣欣驾车前往汕尾、惠州等地购买毒品。期间,柳燕嫦交给邱伟东一部手机用于联系。8月11日凌晨,在惠东县大岭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附近,邱伟东以97000元向上诉人曾娘慈购得白色晶体状的氯胺酮5000克,后由林某平、陈成海驾驶粤W×××**小汽车携带该批氯胺酮返回云浮市,并与邱以理相约在云安区高速收费站附近的高架桥底会合。邱以理驾驶粤W×××**小汽车到达后,又安排冯某(另案处理)驾驶粤B×××**小汽车前来,并吩咐陈成海将5000克氯胺酮转移到粤B×××**小汽车,由林某平、陈成海驾驶该车先行离开。邱以理让冯某把放在粤W×××**小汽车上的黑色手提袋转移到粤W×××**小汽车上时,公安人员将其二人现场抓获,并在黑色手提袋内搜出各类疑似毒品100.1克(经鉴定,其中81.6克晶体、1.4克药丸含甲基苯丙胺成份,7.4克块状物含海洛因成份,5.8克药丸含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份,2克粉末含氯胺酮成份,1.9克植物含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成份)。林某平、陈成海等人驾车行至云安区六都镇冬城村委冬城桥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截查,民警从粤B×××**小汽车上查获白色晶体5000克(经鉴定,含氯胺酮成份),在陈成海身上搜出白色晶体1.8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等物品。同时,公安人员在邱以理宿舍二楼住处的大厅内缴获各类可疑晶体3.6克(经鉴定,含氯胺酮成份)、红色药丸0.4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份)、各类可疑液体437.06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及氯胺酮成份)、疑似麻黄的植物1000克(经鉴定,含有麻黄碱成份);在邱以理宿舍二楼住处的卧室内缴获各类可疑晶体224.6克(经鉴定,其中220.1克含甲基苯丙胺成份,另4.5克含氯胺酮成份);在邱以理宿舍一楼杂物房内缴获各类可疑晶体2788.6克(经鉴定,其中2722.4克含甲基苯丙胺成份,其中802.7克、940.5克、759.1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65.4%、67.2%、65.0%,另有5.2克晶体含氯胺酮成份),透明液体4250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份),各类粒状物491克、泥色胶状物48.8克(经鉴定,均含甲基苯丙胺及氯胺酮成份),液体晶体混合物2400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及氯胺酮成份)。

2015年8月11日下午,柳燕嫦察觉邱以理的罪行可能已经暴露,便吩咐黎欣欣、邱伟东驾驶粤W×××**小汽车到郁南县东坝镇会合,黎欣欣、邱伟东将毒资200000元以及联系购买毒品用的手机交还给柳燕嫦,随后三人逃至肇庆市德庆县康城花园14栋604房躲藏。柳燕嫦将其中40000元毒资交给陈伟坚(另案处理)代为保管,又安排黎欣欣等人将154000元交给柳某苏(柳燕嫦父亲)代为保管。12日晚,公安人员在上述藏匿地址抓获柳燕嫦、邱伟东、黎欣欣,随后又从柳某苏处缴获毒资154000元。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7月份,云浮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在工作中掌握本案线索,后经侦查发现连滩镇的邱以理有重大作案嫌疑,于同年7月17日立案侦查,于同年12月17日指定郁南县公安局管辖。

2.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均系被动归案,以及各自到案时间。

3.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作出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公安人员勘查停放在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冬城村委冬城桥上的粤B×××**黑色帕萨特小汽车的具体经过,现场提取了塑料袋、塑料自封袋、路桥票以及塑料袋提手处的棉签拭子。

4.郁南县公安局作出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公安人员于2015年8月11日16时至18时现场勘查郁南县连滩镇某某燃气公司宿舍的具体经过。现场系一幢两层高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房,一楼北部为燃气公司餐厅,南部为仓库,二楼为邱以理住处。

通过一道双开木门进入仓库,仓库内摆放大量杂物,仓库东侧有一个杂物房。通过一道双开木门进入杂物房,在房内中间位置的茶几上发现以下涉案物品:1、瓶子3只,盖顶分别插着吸管2支,内装有透明液体;2、黄色饭兜1只,内装有一团白色纸巾以及一些白色晶体,经称量,该白色晶体净重5.2克;3、玻璃烧杯2只,一大一小。在房内南墙边的铁架床下床上发现以下涉案物品:1、瓶子1只,盖顶插着吸管2支,内装有透明液体;2、透明液体1瓶,用印有“Cestbon”字样的透明塑料瓶包装,经称量,净重4250克;3、圆柱型玻璃管2条,均长91cm,直径4.5cm。在铁架床上床的一只王老吉红色纸袋内发现以下涉案物品:1、不锈钢碟子1个,碟内有泥色胶状物,经称量,净重48.8克;2、白色塑料瓶2只;3、灰色粒状物2包,用密封袋包装,经称量,共重294.6克;4、深棕色粒状物1包,用密封袋包装,经称量,净重196.4克;5、塑料瓶1只,内装有浅绿色液体;6、刷子2只;7、不锈钢筛子3个,一大两小。在房门墙边的木架第三层处,发现一只玻璃烧瓶,内装有黑色液体晶体混合物,经称量,净重2400克。在木桌上的金鱼缸上发现一只白色塑料瓶,瓶身印有“盼盼”字样,内有白色晶体,经称量,净重281.1克。木桌子下面摆着一只木鼓,木鼓高50cm,直径31cm,顶部被一只烂喇叭遮盖,掀开烂喇叭,在鼓内发现以下涉案物品:1、玻璃瓶1只,内装有4包白色晶体,经称量,总重940.5克;2、用红色塑料袋以及绿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14包,经称量,总重759.1克;3、用黑色塑料袋以及绿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9包,经称量,总重802.7克。以上物品拍照固定后,由侦查人员扣押。

在二楼邱以理住处的大厅茶几上发现了以下涉案物品:1、记账本1本,上面写有“连滩至惠州”等字样;2、白色晶体1包,用密封袋包装,经称量,净重0.9克;3、白色晶体1包,放在茶几的纸盒里,用密封袋包装,经称量,净重2.0克;4、红色药丸1包,放在茶几的纸盒里,用密封袋包装,经称量,净重0.4克;5、浅黄色晶体1包,放在茶几的塑料筛里,用密封袋包装,经称量,净重0.7克;6、银白色电子称1把;7、瓶子10个,瓶盖顶部均插有吸管,瓶内均装有液体。在组合柜里发现以下涉案物品:1、电子称1把,银白色;2、电子称1把,黑色;3、可疑液体20瓶,瓶身印有“iphone”、苹果图案等,用白色袜子包装。在大厅冰箱内检查出:1、深绿色玻璃瓶1只,内装有液体;2、牛奶玻璃瓶1只,内装有液体;3、豆浆玻璃瓶1只,内装有液体;4、棕色小瓶1只,内装有液体(12.5克);5、棕色小瓶1只,瓶身印有“iphone”、苹果图案等,内装有液体(21.36克)。在大厅木架上发现一包草本药材,袋内有标签“药品品名:麻王,重量:1公斤,郁南县林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上物品拍照固定后,由侦查人员扣押。

在邱以理卧室组合柜里发现以下涉案物品:1、白色晶体1包,用密封袋包装,经称量,净重4.5克;2、白色晶体1包,用密封袋包装,经称量,净重24.6克;3、白色手机1台,手机串号为:352931058276569,SIM卡号码:89×××54;3、黑色皮袋1只,内有浅黄色晶体四瓶,土黄色晶体一瓶,浅紫色晶体一瓶。经称量,分别净重75.3克、19.9克、43克;4、白色晶体7瓶,用塑料盒包装,瓶身印有“漂流瓶”等字样,瓶子颜色分别为:白色、红色、粉红色、绿色、紫色、黄色、蓝色,经称量,7瓶白色晶体总重57.3克;5、塑料密封袋11包,型号不一。

现场照片显示,仓库内杂物房的对开木门上有一挂锁,锁头完好。杂物房内有使用过蚊香、烟灰缸、垃圾篓、烟盒、纸巾、装有半瓶液体的饮料瓶、耳机、吸毒工具、沙发、椅凳、风扇等物品。

5.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以及物证照片,证明:(1)2015年8月11日15时许对邱以理的人身以及悬挂粤W×××**车牌的黑色宝马小汽车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了粤W×××**小汽车1辆、人民币1205元、外币2张、银行卡9张(包括户名为:谢某伟、账号:62×××7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手机3台(银黑色诺基亚手机134××××****、银灰色三星手机135××××****、白色杂牌手机180××××****)等物品一批。(2)2015年8月11日15时许对陈成海的人身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了白色晶体2包、白色OPPO手机1台(号码187××××****)等物品,在其所坐粤B×××**小汽车副驾驶室的脚踏处扣押了5包用透明密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3)2015年8月11日15时许对林某平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了林某平驾驶的粤B×××**黑色大众牌帕萨特小汽车1辆、驾驶证1本、黑白色小米手机1台等物品。同年8月28日将扣押的手机、驾驶证、人民币66元发还给林某平。(4)2015年8月11日15时许对冯某的人身及悬挂粤W×××**车牌的橙色丰田威驰小汽车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了粤W×××**小汽车1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1张、手表1只、黑色IPHONE手机1台、人民币纸币328元等物。在粤W×××**小汽车前排副驾驶室查获并扣押2瓶液体、1个黑色手提袋。手提袋内有王彪身份证、驾驶证各1张,邱以理身份证1张,白色晶体37.6克,浅黄色晶体44克,白色块状物7.4克,药丸34粒(其中红色药丸19粒,共重1.4克;浅蓝色药丸19粒,共重5.8克;黄、绿、银药丸各1粒,共重0.5克);棕黑色植物1.9克;白色粉末2克。2015年9月24日将扣押的冯某身份证1张、锁匙7条发还给冯某。(5)2015年8月11日16时30分许对邱以理宿舍进行搜查,扣押可疑毒品一批、电子秤3把、密封袋11包、记账本1本、白色三星手机1台、粤A×××**车牌1个等物品。(6)2015年8月12日21时许对德庆县德城镇康城花园14栋604房进行搜查,在何某1卧室内发现白色三星平板电脑1台、笔记本1本,在该卧室窗户对出的一楼地面上,发现毛公仔1只、电子秤1把、白色晶体3小包、SIM卡1张,依法均予以扣押。(7)2015年8月12日20时30分许对柳燕嫦的人身进行搜查,在柳燕嫦持有的一个深紫色挂包内扣押了手机6台(其中3台无卡,另3台号码为138××××****、138××××****、183××××****)、SIM卡2张、SIM卡卡套1张(号码138××××****)、身份证1张(柳某2)、暂住证1张(柳燕嫦)、银行卡2张、广东农信自助设备客户通知书10张、可疑白色晶体1小包、钥匙11条、笔记本2本、便签纸1本(写有“布龙路→S28水官高速”等字样)、香烟纸1张(写有“凉茶佬”等字样)、人民币现金3308.3元等物品。(8)2015年8月12日20时许在邱伟东的身上扣押了黑白色TCL牌手机1台(号码13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人民币现金2473元。(9)2015年8月12日20时35分许对黎欣欣的人身进行搜查并扣押白色IPHONE手机1台(号码135××××****)、人民币现金928元、项链1条。(10)2015年8月13日16时许对余某驾驶的粤W×××**白色本田雅阁小汽车进行搜查,在小汽车驾驶座电动窗把手位发现并扣押了疑似毒品白色粉末2包、疑似毒品白色晶体(内含一粒红色药丸)1包、弹簧刀、自制吸毒工具等物。在余某身上扣押了诺基亚牌手机1台(号码187××××****)、小米牌手机1台(号码188××××****)、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1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11)2015年9月17日许对曾娘慈人身及位于广东省惠东县大岭镇社背二路十六巷9号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了农业银行卡1张、白色外壳的COOLPAD手机1台(号码157××××****)、人民币20元、业务申请书1张(申请人为曾娘慈)等物品。

6.随案移送清单,证明:因本案被扣押的手机14台、银行卡13张、电子称4把等物品均已随案移送。

7.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明:2015年8月13日1时许,公安机关依法从柳某苏处扣押一个黑色胶袋装着的现金合计154000元。

8.重量检定结论书、称量照片,证明:对从丰田威驰小汽车上黑色手袋内缴获的可疑毒品、从陈成海处缴获的可疑毒品、从邱以理家一楼杂物房、二楼住处缴获的疑似毒品、物品进行称量的情况。

9.云公(司)鉴(化)字[2015]553号检验报告,证明:(1)经检验,在邱以理家二楼卧室门边组合柜检查出来的用玻璃瓶包装的1瓶黄色晶体19.9克,用玻璃瓶包装的1瓶浅紫色晶体43克,用玻璃瓶包装的4瓶浅黄色晶体共75.3克,在塑料盒检查出来的1包白色晶体24.6克,用“漂流瓶”包装的7瓶白色晶体57.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用塑料密封袋包装的1包色晶体4.5克检出氯胺酮成分。(2)在邱以理家二楼大厅茶几检查出2包白色晶体2克、0.9克,1包浅黄色晶体0.7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1包红色药丸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二楼大厅组合柜内检查出用白色袜子包装的瓶身印有“iphone”字样、苹果图案的可疑液体20瓶403.2克,在大厅冰箱内检查出棕色小瓶装的液体12.5克,瓶身印有“iphone”字样、苹果图案的棕色小瓶装的液体21.3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及氯胺酮成分;在大厅木架检查出疑似麻黄的植物1000克,检出麻黄碱成分。(3)在邱以理家一楼杂物房内检查出来的2包灰色颗粒物294.6克,1包深棕色粒状物196.4克,不锈钢盘子内的泥色胶状物48.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黄色铁盆内的白色晶体5.2克,经检验为氯胺酮成分;(4)在邱以理家一楼杂物房内检查出来的用烧瓶包装的黑色液体晶体混合物240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用塑料瓶包装的透明液体重425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在邱以理家一楼杂物房木鼓内查出用黑色以及绿色塑料袋包装的9包白色晶体802.7克,用玻璃瓶包装的4包白色晶体940.5克,用红色以及绿色塑料袋包装的14包白色晶体759.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6)在邱以理家一楼杂物房金鱼缸上查出的1瓶白色晶体281.1克,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10.云公(司)鉴(化)字[2015]555号检验报告,证明:在粤W×××**丰田威驰小汽车上黑色手袋内查获浅黄色晶体可疑毒品44克,白色晶体可疑毒品37.6克,12粒浅红色的可疑毒品药丸1.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块状可疑毒品7.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19粒浅蓝色的可疑毒品药丸重5.8克,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成分;棕黑色植物可疑毒品1.9克,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成分;白色粉末可疑毒品2克,检出氯胺酮成分。

11.云公(司)鉴(化)字[2015]556号检验报告,证明:在粤B×××**小汽车上缴获5包白色晶体共净重5000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在陈成海身上缴获白色晶体可疑毒品1.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2.云公(司)鉴(化)字[2016]275号检验报告,证明:在邱以理住处一楼杂物房木鼓内查获的用黑色以及绿色塑料袋包装的9包白色晶体802.7克,用玻璃瓶包装的4包白色晶体940.5克,用红色以及绿色塑料袋包装的14包白色晶体759.1克,上述白色晶体中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65.4%、67.2%、65.0%。

13.提取笔录、138××××****手机联系人提取列表、短信收件箱信息提取列表、手机联系人、短信照片,证明:(1)公安机关对从柳燕嫦处扣押的手机(号码为138××××****)内存储的联系人信息以及短信记录予以提取,分别提取有关信息12条、23条。联系人中存有“地豆”“肥海”“冯某”“奸党”“傻东”“云头”“傻因”(135××××****)“明仔”(183××××****)等人的手机号码。另,其收到“傻因”于2015年8月11日发来的多条涉嫌毒品交易的手机短信,如“肥海同地豆一台车翻紧上,地豆惊系度震,就换车,我同傻东系明仔度等啊哥消息。你打地豆电话喇”“明仔话今日罗唔到,话出边有人体住哇。甘点”“已经飞车翻上了。有人跟住,滴数未有结”“边有玩有啊。无傻喇,俩ge便衣利嘎,系明仔屋企路口截住喇,即刻飞车走咋”“等等落高速点打算”“距本来就话有差老仲返来做乜,问距有乜用,哥叫我体住袋”“傻东话无系距单野搞出利嘎大头佛哇,话系琴晚抓个新兴仔人地报警哇,距都无识个死字点写噶”。(2)公安机关对从陈成海处扣押的白色OPPO手机一台(号码为187××××****)内存储的联系人信息以及短信记录予以提取,各提取有关信息2条。联系人中存有“明仔”(号码183××××****)“啊哥”(号码134××××****)的手机号码。手机短信包括:“明仔183××××****”发来的1条信息“62×××64农信,娘慈”,“啊哥134××××****”发来的1条信息“62×××11娘慈”。

14.调取视频证据情况说明、调取证据资料列表、电子图片打印件、纸质版车辆出入信息表、视频截图,证明:粤W×××**和粤W×××**小汽车在2015年8月11日的行车路线,该两辆车当天到过汕头、惠州等地。

15.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调取视频证据情况说明、视频截图及指认照片,证明:涉案银行账户的开户信息以及自2015年6月1日至8月15日期间的交易流水记录、取钱、转账视频。其中:①谢某伟62×××71的账户在2015年8月4日23时19分转支4000元至曾娘慈62×××11的账户;同日23时33分转支27000元至曾娘慈62×××11的账户;2015年8月5日10时14分邱某敢6228483506238796570的账户转存50000元至该账户;2015年8月6日3时16分曾娘慈62×××11的账户转存50000元至该账户;2015年8月11日3时57分转支10000元至曾娘慈62×××11的账户。②陈成海于2015年8月4日晚,在农业银行连滩支行ATM机上操作现金存款96000元以及使用谢某伟62×××71的农业银行卡转账31000元至曾娘慈62×××11的农业银行账户。③余某于2015年8月11日凌晨,在农业银行离行1号ATM机上操作使用谢某伟62×××71的农业银行卡转账10000元至曾娘慈62×××11的农业银行账户。④62×××11账户资料、2015年5月1日以来的流水账及取钱、转账视频。该账户的户名为曾娘慈,2015年8月4日21时37分至23时33分该账户接收从中国农业银行郁南连滩支行现存11笔共计96000元,从谢某伟62×××71账户转存2笔共计31000元;2015年8月5日9时45分、46分、47分、19时32分四次现金取款共20000元;2015年8月6日0时11分、12分、13分四次现金取款共20000元,3时16分转支50000元至谢某伟62×××71的账户。⑤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64的开户信息、余额情况及2015年6月1日以来的流水账、转账、提现资料。该账号的户名为曾娘慈,2015年6月27日柳燕嫦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连滩信用社现金分5笔每笔10000元存入该账户50000元,同日曾娘慈从该账户取出现金7笔共20000元,转账2笔共20500元,次日取现4笔共9500元;2015年8月5日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道分社分3笔现金存入该账户21900元,同日曾娘慈从该账户取现7笔共20000元,同年8月7日取现1800元。

陈成海、曾娘慈、柳燕嫦、余某签认确认银行监控截图中其各自身影。

16.搜查录像、搜查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搜查邱以理宿舍的经过。其中一楼杂物房有上锁,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强行开锁,然后进入搜查。

17.开户资料、通话清单,证明:各原审被告人所使用手机的登记资料以及相互之间的通话情况。(1)邱以理使用的180××××****在2015年8月10日2时许至次日14时许与邱伟东使用的137××××****、陈成海使用的187××××****、冯某的134××××****、柳燕嫦使用的138××××****、黎欣欣使用的135××××****有通话记录。(2)柳燕嫦使用的138××××****与黎欣欣使用的135××××****在2015年8月10日20时许至次日18时许有多次通话和短信记录。(3)曾娘慈使用的183××××****与柳燕嫦使用的138××××****、138××××****、邱以理使用的181××××****、135××××****、134××××****在2015年5月1至8日期间有通话记录,与邱以理使用的135××××****在2015年6月24日恢复有通话记录,与邱以理使用的135××××****、柳燕嫦使用的138××××****在2015年7月期间有通话记录,与邱以理使用的134××××****在2015年7月、8月期间有通话记录,与黎欣欣使用的135××××****在2015年8月5日有10次通话记录;与邱以理使用的134××××****在2015年8月10日15时许至11日12时许共通话26次,与黎欣欣使用的135××××****在2015年8月11日4时许、9时许分别通话1次,与邱以理、柳燕嫦在2015年8月10日提供给邱伟东使用的181××××****通话1次

18.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证明:2015年9月22日,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中国农业银行连滩支行户名为谢某伟、账号为62×××71账户上的65723.15元。

19.被盗抢车上网登记表,证明:涉案的白色本田雅阁小轿车(悬挂粤W×××**车牌,原车牌粤K×××**,所有权人廖某)属盗抢车辆,公安机关已进行立案侦查。

20.全国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上的机动车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证明:粤W×××**黄色丰田威驰小型汽车的所有人是黄某。粤W×××**黑色宝马牌小型汽车的所有人是邱某敢。

21.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证明:各原审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案发时各原审审被告人均已满18周岁。

22.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梧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变更戒毒措施建议书,证明:邱以理因吸毒成瘾于2015年5月10日被查获,并被广西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5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19日)。因邱以理患严重疾病不宜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该局于2015年6月18日对其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2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陈成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11日被德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9日被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3日被德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5月2日刑满释放。

24.毒品尿液检测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证明:(1)采用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检验盒对邱以理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另,氯胺酮检测呈阴性。(2)采用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盒对柳燕嫦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3)采用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盒对邱伟东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另,氯胺酮检测呈阴性。(4)分别采用吗啡、冰毒联合检测试剂盒、氯胺酮检测试剂对陈成海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冰毒检测试剂呈阳性反应,另二项呈阴性反应。(5)采用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盒对黎欣欣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6)采用吗啡、甲基安非他命、氯胺酮联合测试检测试剂对莫某2的尿液进行毒品成份检测,结果吗啡和甲基安非他命检测试剂呈阳性。(7)采用吗啡、甲基安非他命、氯胺酮检测试剂对冯某、林某平的尿液分别进行毒品成份检测,均为结果呈阴性反应。

25.证人冯某(绰号“番薯业”)的证言:2015年7月23日17时许,我与邱以理一起到新兴,追回叶某拖欠邱以理的毒资9000元,当时他们俩还对了账,听说是交易毒品“K粉”的账目。8月10日16时许,邱以理再次安排我与邱伟东、陈成海等人去新兴县城找叶某追收毒资欠款,我们将与叶金伟一起合伙贩毒的“杰仔”和粤W×××**香槟色威驰小车带回连滩煤气站邱以理的住处。当晚23时许,陈成海和我去到邱以理在连滩的家中,当时“地豆”和一个年轻女子也在,不久,“阿甘”“阿东”“阿杰”、毛某伟等人也过来了。后来,邱以理叫那个年轻女子进了房间,又指着地图吩咐“地豆”开车跟着“阿东”去什么地方,次日凌晨0时许,“地豆”“阿东”和那个年轻女子就出去了。后来,我跟着邱以理去银行汇款,他汇了15000元给对方,对方账号和户名我不记得了,邱以理还安排我将粤W×××**香槟色威驰小车开到蚬岗服务区与“地豆”换车。8月11日15时许,邱以理打电话说他想换一辆车用,叫我将他那辆大众帕萨特小车开去云浮市大庆收费站给他。我开车去到大庆收费站,邱以理、“地豆”“阿海”已经在路边等我了,邱以理当时开一台黑色宝马车,那辆粤W×××**香槟色威驰小车也停在那里。邱以理让我把大众帕萨特小汽车的钥匙交给“地豆”,见帕萨特小汽车的车胎不行,他又叫“地豆”“阿海”开去补胎,他俩便开着帕萨特小车先走了。邱以理要我把他驾驶的宝马车开回云浮停放,当我帮忙把宝马小车副驾驶室脚踏处的一个黑色皮质手提袋、车尾箱的一个女装袋拿到粤W×××**车上时,被民警控制。民警从手提袋中搜出疑似毒品,具体是哪一种毒品我不清楚,民警当场进行称量,我一直在场见证,民警也作了拍照,我确认称量结果。同年8月10日,邱以理、陈成海、“地豆”在邱以理位于连滩镇某某煤气站的员工宿舍二楼家中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冰毒,这些毒品是邱以理提供的。

经辨认混杂照片,冯某辨认出邱以理、邱伟东、陈成海、叶某、“杰仔”,辨认出林某平就是一起去新兴取车的男子,辨认出黎欣欣就是一起去新兴取车的女子。冯某还指认确认其从邱以理驾驶的宝马牌小车上拿到粤W×××**小车副驾驶室的那个黑色手提包。

26.证人毛某卫的证言:2015年8月10日14时许,冯某带着我和“阿金”陪他去新兴收钱。之后,我们从新兴将一名男子和一部橙色的丰田威驰小车带回连滩。我在“邱理”住处见到一名年轻女子与邱以理吸食过冰毒。

经辨认混杂照片,毛某卫辨认出“邱理”邱以理、“阿东”邱伟东、“阿海”陈成海,辨认出黎欣欣就是在“邱理”住处吸食冰毒的那个年轻女子。

27.证人林某平(绰号“地豆”)的证言:2015年8月10日21时许,“理哥”叫我驾驶粤W×××**丰田小汽车搭“阿欣”到惠州将钱交给别人,“大东”“肥海”驾驶粤W×××**白色广本小汽车负责带路,钱是“理哥”亲手交给“阿欣”的,用黑色胶袋包着,外面再用一个购物袋装着,大概有十万元左右。到了11日凌晨4时许,我们在惠东驶出高速,又继续走了十几公里,“大东”停车,和一个陌生中年男子在车里聊了十几分钟,然后我们就返回高速,途中经过汕头、汕尾、一直到早上8时许在陆丰市下了高速,又走了几公里,等了没多久,两个男子驾驶摩托车过来与“大东”交谈,之后我们又回到高速,后来“大东”让我们在东莞大岭山服务区附近的出口处附近等他,他开着车进了附近的村庄里。等了一个多小时,“大东”车上多了一个男子。后来,“大东”拿了一袋东西过来交给“阿欣”,“阿欣”放在脚下位置,“大东”又问“阿欣”拿了钱回到车上交给那名男子。之后,“大东”安排我和“肥海”带着那袋东西回到郁南。到云安高速出口附近,“理哥”驾驶一辆车牌尾号为K728的宝马小汽车与我们汇合,要求我们驾驶粤B×××**大众小汽车回连滩。“肥海”将那袋东西放在粤B×××**小汽车副驾驶座脚踏处,后来我们准备去加油时被民警截获。民警在车上搜出五包白色的晶体,总重约5千克。

经辨认混杂照片,林某平辨认出“阿欣”黎欣欣、“理哥”邱以理、“肥海”陈成海、“大东”邱伟东。

28.证人余某(绰号“奸党”)的证言:2015年8月初,邱以理曾叫我和“肥海”去银行办理汇钱业务。8月11日凌晨,我按照邱以理的要求通过农业银行柜员机转账1万元到指定账户。同日14时许,我开摩托车将柳燕嫦从郁南县连滩镇某某煤气站接到我家中,柳燕嫦从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拿出了几小包冰毒供我吸食。19时许,“傻东”“傻欣”驾驶一辆白色雅阁小汽车来到我家中吸食毒品。之后,柳燕嫦、“傻东”“傻欣”三人搭一辆面包车离开了。

经辨认混杂照片,余某辨认出帮邱以理去银行汇钱的男子“肥海”陈成海。

29.证人陈某的证言:2015年8月12日中午,“阿嫂”“傻东”及其女友曾在我出租屋内吸食过毒品,“阿嫂”曾叫“傻东”女友带钱给“阿嫂”的母亲。

经辨认混杂照片,陈某辨认出在其出租屋并吸食冰毒的“傻东”邱伟东、“傻东”女朋友黎欣欣、“阿嫂”柳燕嫦。

30.证人何某宇(曾用名“何某梅”)的证言:2015年8月11日18时许,“阿燕”与“傻东”“阿欣”曾先后来到我出租屋一起吸食冰毒。

经辨认混杂照片,何某宇辨认出到其住处逗留并吸食冰毒的“阿燕”柳燕嫦、“阿欣”黎欣欣、“傻东”邱伟东。

31.证人柳某苏的证言:2015年8月12日16时左右,一名20多岁的女子拿了一个黑色胶袋给我,说是柳燕嫦让她拿给我的。次日凌晨1时许,我将黑色胶袋交给了民警。经当面清点,袋内装着人民币现金154000元。

经辨认混杂照片,柳某苏辨认出黎欣欣就是将一袋现金154000元放在顺怡凉果行的人。

32.证人邱某球(绰号“肥球”)证言:自2013年7月份开始,我向邱以理购买毒品海洛因,每隔二三天购买一次,每次购买0.1克左右,价格50至100元不等,3个月购买了至少6000元。每次购买毒品前,我先在电话中与邱以理或者柳燕嫦讲好买多少,邱以理或柳燕嫦会叫我去某某煤气站附近的连滩镇中学门口等,然后他们会叫一些年轻男子送毒品过来。其中一个是连滩人邱伟东,另外一个是花名叫“阿古”的男子。

33.证人莫某1(绰号“阿欣”)的证言:我自2014年11月份开始复吸毒品海洛因。我一般是每两天向“邱理”购买一次海洛因,大部分都是“邱理”本人到约好的地点与我进行交易。开始时我每次购买30元、50元,后来就每次购买100元。我向“邱理”购买了约4000至5000元的毒品。

34.证人严某(绰号“发仔”)的证言:邱以理是做贩卖毒品生意的,住在郁南县连滩镇某某煤气站,2014年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他,他多次带我到他家里玩,并提供冰毒、氯胺酮让我吸食,我还认识了帮邱以理贩卖毒品的“阿东”“奸党”“局长”“阿海”“阿义”等年轻男子。2015年6月,在“柳燕”南江口的家中,“柳燕”接到一个电话后,同邱以理讲“云头”要购买一盒毒品冰毒,邱以理便将包装好的冰毒放入双喜牌香烟盒内,叫“阿东”开车送过去。邱以理还安排过“阿海”“阿义”等年轻男子送冰毒出去贩卖。2015年7月份,我和邱以理吵架之后,就不和他玩了,也没再见过他了。

经辨认混杂照片,严某辨认出邱以理,辨认出帮邱以理贩卖毒品的“阿东”邱伟东。

35.证人刘某的证言:2015年4月,朋友“发仔记”带我去到某某煤气站内一处居民楼的二楼,介绍我认识了邱以理和他妻子“柳燕”。当时,屋内有六七个人在吸食冰毒。第二次在邱以理家里时,“柳燕”说大厅木台上放着一些冰毒,叫我自己拿来吸食,我和“发仔记”就拿来吸食了。2015年8月初,我帮“柳燕”去电信营业厅办理宽带续费业务时,她拿了一小包用密封袋包装的冰毒给我。

36.证人谢某1(曾用名“谢某芽”)的证言:连滩镇某某燃气公司的老板是邱某通。我在某某燃气公司做验票、收钱、搬瓶、大门口值夜班等工作。某某燃气公司的宿舍共有两层,我和门卫张某一起住在公司宿舍一楼,二楼是邱以理和他老婆柳燕嫦居住。公司宿舍一楼本来是放杂物的,我和张某、钱某源每人一张床,但在早几年,邱以理利用钱某源的位置用防火板间开一扇墙,并开了一扇门,安装有门锁,只有邱以理有钥匙,其他人是进不去的。我见到邱以理一个月会去一楼房间里两至三次,我不知道他在里面做什么,每次他见到我进来,就会从房间里走出来。2015年8月11日,公安人员过来公司对宿舍一楼、二楼邱以理的房间进行搜查,扣押了一批物品,我全程做见证,并在扣押清单上签名。

37.证人张某的证言:我从2005年左右开始在连滩镇某某燃气公司做门卫值夜工作。某某燃气公司的老板是邱某通。我上班时间是晚上23时到次日7时,负责在门前、工作区巡夜。员工宿舍共两层,老板的儿子邱以理住在二楼,我和谢某1住在一楼,我睡在靠近门口这张床。有人用夹木板在谢某1的床边间开一个房间,开了一扇门并上锁了,这间房可能是邱以理开的,但我没有亲眼见到,所以不敢确认。大概在搜查前几个月,我曾经见过有两个人在公司大院里面过夜,是邱以理接他们进去的,但我不知道他们是在哪里住。

38.证人邱某2的证言:某某燃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邱某通,我是经理。邱以理是邱某通的二儿子,柳燕嫦是邱以理的女朋友。某某燃气公司只有一个大门口进出,平时都有保安值班,非公司员工不允许进入。宿舍二楼的房间只有邱以理有锁匙,保安张某、谢某1住在宿舍一楼,那里之前是杂物房,我很少进去那边。2015年8月11日下午,公安人员到公司宿舍来搜查,邀请我和谢某1作为见证人,后来我因为有急事,就先离开了。一楼仓库里面用木板隔开的房间,是公司决定隔开的,用于放置一些比较重要的物品,那个门就是原来饭堂的门。我不清楚是否上锁,也没有见过邱以理进去该小房间。公安搜查前十天左右,我曾经在早上六点多的时候前后见过有三四个人出现在公司,我认为他们是在公司过夜的。

39.范某贤的证言:我进去过公司一楼仓库拿胶塞、警示标志、手轮等物品,仓库里面的小房间是公司决定隔开的,曾经放过手轮、充装枪等,后来考虑有时有人会在里面临时过夜,又将这些物品搬出来了。这些物品搬出来之后,我没有再进去过。我有两三次见过陌生人在小房间里过夜,见到他们时是早上七八点钟的样子,我认为他们是在里面过夜的,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

40.邱某平的证言:我在某某公司做工十几年了。一楼仓库里面的房间是公司决定隔开的,大概是在2011年由我和另一个老同事经手隔开的,那个门是从旧饭堂拆下来的。公安搜查之前,我最后一次进去该房间是搬了一台修理不好的旧电视机进去,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当时房门没有上锁。我不确定里面是否有人住过。

41.证人邱某通的证言:某某燃气公司饭堂后面有一栋两层高的楼房,一楼是工人宿舍,二楼是邱以理夫妻居住的地方。一楼一直是安排给值班的保安休息,另外也堆放一些杂物,一楼只有一个门口,平时不可以关闭上锁。大约三四年前,我安排人员在一楼用木板搭建了一个小房,方便员工家属偶尔过来住宿之用,小房安装了一道木门,木门上安装了锁排,但没有安装锁头。公安机关前去搜查时被人上锁了,我也不知道是谁锁上的。我不住在那栋楼,所以不清楚邱以理夫妻二人使用一楼小房间的情况。平时出入公司的人员基本上都是公司员工,很少外人进来,来充煤气的人都只能在大门口等候,不能进来公司内部,外来人员进出是要做登记的。

42.证人邱某敢的证言:2013年,邱以理说他买了一台二手宝马车,想借我的身份证办理入户,我就把身份证借给了他,那辆宝马车登记车牌为粤W×××**。虽然那辆车登记在我名下,但由邱以理保管和使用,我没有该车辆的任何证件资料。

43.证人黄某的证言:2015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儿子植伟杰打电话给我说,他准备驾驶我的粤W×××**丰田小汽车外出时,被几个男子连人带车强行带到云浮那边,然后让他自己打的回家,车子被对方留下了。

44.证人谢某伟的证言:邱伟东是我老表。2015年7月份或者8月份,我在郁南县连滩镇农业银行开户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卡号后四位是4671,打算日常使用。办好银行卡当天,邱伟东就将我这张农业银行卡借走了,之后一直没有归还。邱伟东被抓后,我查询发现那张卡里有6万多元存款,由于那些钱来历不明,我就没有理会。

45.证人方某的证言:我和曾娘慈是夫妻关系,我们住在惠州市惠东县大岭镇社背二路十六巷9号。曾娘慈用过183××××****、157××××****这两个手机号码。

46.上诉人邱以理的供述和辩解:我平时都是在某某煤气站的住处二楼吸食冰毒和海洛因,每天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5至7次毒品。我妻子柳燕嫦平时也会在煤气站住处吸食毒品。最近“傻美”“阿某牛”也在我住处大厅里吸食过冰毒。“大东”“肥海”“地豆”“番薯业”(冯某)四个都是男性青年,“傻欣”是女性青年。

2015年8月11日下午,我驾驶粤W×××**小汽车去云浮,打算叫冯某帮我开去维修音响,途经大庆收费站附近时被民警控制了。民警在冯某驾驶的粤W×××**小汽车的副驾驶室内发现一个黑色手提袋,袋内装有我的身份证以及一些冰毒、海洛因,摇头丸。冰毒是用手指尾粗的玻璃瓶装的,海洛因、摇头丸是用透明密封袋包装的,这些毒品都是我本人随身携带用来自己吸食的,是从罗定人“狗仔”那里买来的。黑色手提袋是我从粤W×××**小汽车上拿过去冯某那辆车上的。后来,民警带我一起回到连滩煤气站宿舍我的住处,在我住处搜到四种物品,有吸毒用的玻璃瓶四五只,还有一个玻璃瓶的蜜糖,有两个玻璃瓶装的物品。民警在我住处一楼发现的可疑物品,我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在我住处二楼发现的被检出有毒品成分的物品,应该是柳燕嫦为了不让我吸食太多毒品而趁我不注意时偷偷藏起来的。我没去过惠东,也不认识惠东大岭镇的“明仔”。2012年、2014年我先后两次被强制戒毒,不可能贩卖毒品给那些指证我贩卖的证人。我听公司经理说,案发前几天邱伟东、陈成海、“阿牛”等人在公司一楼仓库小房间内吸毒,他们有时会吸食几天几夜,所以可能是公司锁上的,黎欣欣、林某平也去过一楼仓库小房间吸毒。

邱以理对其位于连滩镇某某燃气公司的住处及从其住处搜出的物品进行了指认。

47.原审被告人柳燕嫦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我丈夫邱以理从云浮戒毒回来后,就开始从罗定、惠东买毒品冰毒和海洛因回来贩卖,帮他卖毒品的有“大东”邱伟东、“肥海”陈成海、“亚古”等人。2015年6月初,邱以理从广西梧州戒毒回来后,从汕头汕尾带回来一包约有两斤重的冰毒,我帮他分装到香烟盒大小的透明薄膜袋里,用一台银色的电子称称好,放在宿舍二楼大厅茶台上的白色塑料箱内,装了约有六七包,后来他将这些冰毒都带走了。海洛因是广西玉林人送过来的,白色片状的,约有二三十克左右。邱以理买回来的毒品,除了我们自己吸食外,还卖给云浮人“亚钦”“云头”。“亚钦”在七月中旬来过一次,“云头”在七月中旬左右来过两次。邱以理贩卖毒品都是送货出去,有时是邱以理自己送去,有时则叫邱伟东送去。邱以理平时供邱伟东吸食毒品,还给一百几十元邱伟东吃饭、买烟。我平时只使用手机号码138××××****,邱以理经常使用手机号码180××××****、138××××****。

我和邱以理所住的某某燃气公司宿舍是两层结构,一楼是仓库、饭堂及保安宿舍,仓库实际上是一个大房,大房内还有一个用木板间出来的杂物房,我听邱以理、邱伟东讲过,他们都有进入过那个杂物房。二楼是我和邱以理居住,里面的毒品是属于邱以理的。邱伟东、陈成海、“阿欣”(黎欣欣)、“奸党”等人平时来到我们住处,邱以理就会拿出一些冰毒免费给他们吸食,有时候邱以理不在家,我也会拿冰毒出来给他们吸食。

2015年6月份的一天,邱以理叫我到农村信用社的自助柜员机上往“明仔”的账号存入一笔现金,是向“明仔”购买毒品的毒资或者订金。2015年8月初一天晚上,根据邱以理的安排,邱伟东驾驶小汽车搭着我和黎欣欣去惠州惠东找“明仔”拿货。由于“明仔”弄不到货,就退了94000元现金给我,其余部分通过银行转账退给邱以理。

2015年8月10日21时许,邱以理拿了两袋钱给黎欣欣去惠东购买毒品,又问我拿了一张号码为181××××****电话卡和一台手机给邱伟东。次日15时许,我分别打电话给邱以理和陈成海、“地豆”,但都没有人接听,我又打电话回煤气站值班室,听说煤气站来了很多警察。我意识到邱以理可能出事了,就发信息给黎欣欣,叫她和邱伟东过来“奸党”家里找我。后来,黎欣欣将一袋钱20万元人民币交给我,我叫邱伟东把他开去惠州的那辆小汽车交给“奸党”保管,我和邱伟东、黎欣欣则租了一辆面包车去德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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