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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尔太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12 11: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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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刑终1489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努尔太?某某,曾用名努尔塔依,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维吾尔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1999年11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06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0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辩护人乌其坤?莫合买提,新疆百丰天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吐松阿依?艾力,北京卓译翻译咨询有限公司译员。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努尔太?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粤01刑初23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努尔太?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7年10月1日,奥某某受朋友“阿都木那”的委托从云南省瑞丽市到广州市花都区某快递公司接收了一批寄自云南施甸县的玉石石料,因怀疑石料内藏有违禁品而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日,被告人努尔太?某某受同案人“小马”的指使从新疆乌鲁木齐乘坐飞机到广州,准备与奥某某交接该批毒品。10月2日,被告人努尔太?某某与奥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荔湾广场见面,一起行至广州市上九路46号上九湾酒店门口附近,由奥某某到该酒店XXX房内,用手拉车将四块藏有毒品海洛因的玉石石料拉到楼下,然后两人一起乘坐出租车将四块石料转运至被告人努尔太?某某事先租住的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3号帝景某11楼H室出租屋内,两人使用羊角锤、扁口凿等工具打开石料,取出石料里的毒品海洛因共12块,被告人努尔太?某某从中抽取1小包毒品作为样品放在身上。当晚7时许,当被告人努尔太?某某离开出租屋行至帝景某11楼电梯间时,即被伏击的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公安人员当场在被告人的左侧裤袋内查获毒品样品1小包(经称量和检验,13号检材净重0.79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以及移动电话3台、钥匙1串等物。随后,公安人员对上述出租屋进行搜查,在客厅茶几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2块(经称量和检验,1至12号检材共净重4206.73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分别为37.1%、37.2%、34.5%、33.9%、33.9%、33.8%、32.1%、33.3%、31.4%、31.8%、32.3%、31.5%)以及玉石石料、纸皮箱、手拉车、羊角锤、扁口凿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努尔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努尔太?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再犯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努尔太?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努尔太?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及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均予以没收。

上诉人努尔太?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努尔太?某某不知道玉石石料里藏有毒品,不知道毒品的来源,没有参与购买、运输、转移等任何过程,在毒品中也没有提取到他的手印,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努尔太?某某没有运输毒品的行为和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原判认定其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作出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日,奥某某受朋友“阿都木那”的委托从云南省瑞丽市到广州市花都区某快递公司接收了一批寄自云南施甸县的玉石石料,因怀疑石料内藏有违禁品而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日,被告人努尔太?某某受同案人“小马”的指使从新疆乌鲁木齐乘坐飞机到广州,准备与奥某某交接该批毒品。10月2日,被告人努尔太?某某与奥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荔湾广场见面,一起行至广州市上九路46号上九湾酒店门口附近,由奥某某到该酒店XXX房内,用手拉车将四块藏有毒品海洛因的玉石石料拉到楼下,然后两人一起乘坐出租车将四块石料转运至被告人努尔太?某某事先租住的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3号帝景某11楼H室出租屋内,两人使用羊角锤、扁口凿等工具打开石料,取出石料里的毒品海洛因共12块,被告人努尔太?某某从中抽取1小包毒品作为样品放在身上。当晚7时许,当被告人努尔太?某某离开出租屋行至帝景某11楼电梯间时,即被伏击的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公安人员当场在被告人的左侧裤袋内查获毒品样品1小包(经称量和检验,13号检材净重0.79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以及移动电话3台、钥匙1串等物。随后,公安人员对上述出租屋进行搜查,在客厅茶几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2块(经称量和检验,1至12号检材共净重4206.73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分别为37.1%、37.2%、34.5%、33.9%、33.9%、33.8%、32.1%、33.3%、31.4%、31.8%、32.3%、31.5%)以及玉石石料、纸皮箱、手拉车、羊角锤、扁口凿等物品。

认定依据:

(一)物证和书证

1.从努尔太?某某租住的广州市滨江东路53号11楼11房及其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海洛因、石料外包装、锤子、凿子、三部手机和房锁匙。经努尔太?某某辨认照片并予以确认。

2.搜查证和搜查笔录证实:

(1)2017年10月2日19时22分至19时30分,侦查人员在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3号11楼XXX房依法对被告人努尔太?某某的身体及随身物品进行搜查。从被告人手中拿着的红色胶袋内查到一些小碎石料,从其左侧裤袋内搜到用白色胶纸包装着的白色疑似海洛因毒品一小包,并在其身上搜查到手机三台及钥匙一串。上述搜查到的涉案物品已被依法扣押。

(2)2017年10月2日19时31分至21时31分,侦查人员依法对被告人努尔太?某某租住的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3号11楼XXX房进行搜查,在大厅摆放的沙发底下藏匿有四块石料,并从该四块石料中发现12块白色块状似海洛因毒品,在大厅靠近窗台处发现手拉车一台及四个破损的纸箱、多个破损的袋子,在大的睡房门背后台子抽屉内搜出铁锤及凿子各一把。上述搜查到的涉案物品已被依法扣押。

3.提取笔录证实:2017年10月2日23时25分至2017年10月3日0时10分,侦查人员发现并提取了物品持有人努尔太?某某家中藏有的石料中发现12块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海洛因及1包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白色粉末,分别编号为1至12号及一包白色粉末编号为13号,并进行了封存。

4.称量取样笔录和称量取样照片证实:2017年10月2日23时25分至2017年10月3日0时10分,侦查人员将从物品持有人努尔太?某某家中藏有的石料中发现的12块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海洛因及1包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白色粉末,分别编号为1至12号及一包白色粉末编号为13号放置到天平上,进行称量,结果为:编号1白色块状净重350.39克;编号2白色块状净重350.17克;编号3白色块状净重349.38克;编号4白色块状净重352.44克;编号5白色块状净重347.53克;编号6白色块状净重351.02克;编号7白色块状净重349.37克;编号8白色块状净重350.51克;编号9白色块状净重352.67克;编号10白色块状净重350.5克;编号11白色块状净重351.35克;编号12白色块状净重351.4克;编号13白色块状净重0.79克。从中分别抽取了1号:0.68克、2号:1.49克、3号:0.53克、4号:2.59克、5号:0.78克、6号:1.87克、7号:0.76克、8号:1.26克、9号:1.55克、10号:1.37克、11号:1.06克、12号:1.32克、13号:0.79。

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下列白色块状物体,编号1疑似海洛因350.39克、编号2疑似海洛因350.17克、编号3疑似海洛因349.38克、编号4疑似海洛因352.44克、编号5疑似海洛因347.53克、编号6疑似海洛因351.02克、编号7疑似海洛因349.37克、编号8疑似海洛因350.51克、编号9疑似海洛因352.67克、编号10疑似海洛因350.5克、编号11疑似海洛因351.35克、编号12疑似海洛因351.4克、编号13疑似海洛因0.79克白色粉末、编号14锤子1把、编号15凿子1条、编号16手拉车1台、编号17NOKIA5700手机1台、编号18三星SM-J7109手机1台、编号29的iPhone5s手机1台、编号20钥匙1串、编号21的石料1小袋、编号22石料4袋、编号23纸皮箱4个纸质、编号24编织袋4个、编号25黑色胶袋4个、编号26疑似海洛因外包袋12个、编号27中国中国农业银行卡2张、编号28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编号29房屋租赁合同1份。

6.航班信息查询证实努尔太?某某于2017年10月1日乘坐HU7154航班从乌鲁木齐机场飞往广州白云机场。

7.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证实:2017年10月2日,出租人郝万新将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3号11楼H室出租给承租人“陆某2”,租期为2017年10月3日至2018年10月2日,租金为4300元/月。经努尔太?某某辨认,确认是其所签房屋租赁合同。

8.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证实:努尔太?某某与“小马”、“小马弟弟”(即举报人奥吞林)、“老四”等人的通话情况。

9.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证实:努尔太?某某于1999年11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06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

(二)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现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3号帝景某11楼H室。客厅东侧靠东墙有一张沙发和一台饮水机靠东北墙有二张沙发,沙发均呈倾倒状,东侧沙发的西侧地面有1个红色塑料袋、1个紫色塑料袋、1个透明塑料袋、3台手机、1个纤维带扎口的白色塑料小袋、1把钥匙等。红色塑料袋内有石头碎片、纸张、透明塑料袋、白色塑料袋碎块、纸团、纤维带碎条、一枚烟蒂(实物提取一枚烟蒂)、泡沫块等。西北侧为窗台,窗台上有一枚烟蒂(实物提取一枚烟蒂),靠西南墙有一架折叠手拉车,靠西墙有一个电视柜和一张条桌,南侧有一张餐桌和三张椅子。客厅东北侧沙发与电视柜之间地面有石头(石头由西向东依次编号为1~4号,4块石头均有切割痕,石头内部均留有空腔)、纸箱、纤维编织袋,(其中有1个纤维编织袋上贴有物流单,单号为560652629380)、黑色塑料袋、蓝色纸盒等物品。茶几上有1个黑色塑料袋、1个白色塑料袋、12块砖块状物品,(编号为1~12号)。该12块砖块状物品均有4层包装物包裹,最外层为由复写纸和透明胶带组成的包装,第二层为印有红色“999”字样的黄色油纸包装,第三层为封口胶和透明塑料膜组成的包装,最里层为透明塑料袋包装,包装内有由白色粉末压制成的砖块状物体,砖块上有“999”字样,主卧室南侧有梳妆台和衣柜,梳妆台抽屉内有一把木柄羊角锤和一个橙色金属扁口凿。在现场提取了烟蒂两枚。

经努尔太?某某辨认,确认是其租住的广州市滨江东路53号11楼XXX房。

(三)鉴定意见

1.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公(司)鉴(理化)字[2017]02361号、02474号检验报告证实:编号为1号-13号检材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2.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公(司)鉴(理化)字[2018]00326号检验报告证实:编号为1的检材中海洛因含量为37.1%;编号为2的检材中海洛因含量为37.2%;编号为3的检材中海洛因含量为34.5%;编号为4的检材中海洛因含量为33.9%;编号为5的检材中海洛因含量为33.9%;编号为6的检材中海洛因含量为33.8%;编号7的检材中海洛因含量为32.1%;编号为8的检材中海洛因含量为33.3%;编号为9的检材中海洛因含量为31.4%;编号为10的中海洛因含量为31.8%;编号为11的检材中海洛因含量为32.3%;编号为12的检材中海洛因含量为31.5%。

3.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穗公(司)鉴(DNA)字[2017]03661号鉴定意见证实:客厅沙发与电视柜之间红色塑料袋内烟蒂、客厅窗台烟蒂上检出生物成分的STR分型与努尔太?某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7.OlxlO26。

(四)电子数据

广州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穗公网勘[2017]4872号电子数据检查工作笔录证实:努尔太?某某持有的三星手机(装有电信卡)和苹果手机(装有联通SIM卡)与“马某”等人的通话情况。

(五)视听资料

云南圆通快递公司的监控视频证实:2017年9月25日,二名男子提4个白色编织袋进入快递点,称量后交付运输。

(六)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圆通速递部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25日14时55分左右,我所在圆通速递部来了两名外国样貌的男子,用2个麻袋装着4块石头,寄到广州市花都区白云机场,寄件人叫威令,对四件货物均投了保。留下的地址是云南保山施甸甸阳,快递单上的字迹就是他本人书写的,收件人是奥某某,有护照号码和联系电话。我们严格按照物流的有关规定检验了寄件人的身份证件并开箱检,发现投寄的四块玉石毛料,没有发现可疑。

2.证人吴某(圆通快递公司职员)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日11时许,一个说普通话穿深蓝色衣服的男子持奥某某的护照到我们公司取四件从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寄过来的黑色石头。我看过他的证件后,当着他的面把四个用啤酒箱装着的快递打开,让他验收,该男子验收后就走了。当天下午3时许,该男子打电话来说:“我想把这四个快递退回去,你能配合我一下,就当我没有取这四个快递?”因为这是不符合公司规定的,我就没有答应他。寄件人在快递单上显示的都是叫“威令”的人。

证人吴某对快递单复印件予以签认。

3.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2日,一名在海珠区半岛花园住过的新疆籍男子找我说要租房,后经我介绍,该男子承租了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3号11楼XXX房,并和房东签了租房合同。新疆籍男子拿回家。当晚9时,我发现有警察到现场拍照,就知道出事了。

经辨认照片,确认努尔太?某某就是2017年10月2日承租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3号11楼XXX房的新疆籍中年男子。

4.证人陆某1(岭南派出所民警)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日晚7时许,我所接到一名入住荔湾区上九路46号上九湾酒店XXX房自称叫奥吞林的男子报警称,其收到朋友通过物流公司寄来的四块石料准备转交给一名手机号码132××××****的人,因担心藏匿有违禁品的,于是报警。为配合警方,奥吞林协助警察抓获接货的人。

(七)上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诉人努尔太?某某供述:“小马”打电话要我到广州接收玉石毛料,玉石毛料是我和“小马”之间的暗语,意思就是毒品海洛因。2017年10月1日晚上11点,我从新疆乌鲁木齐乘飞机赶到广州。到了广州后,我找到在广州的老乡“马哈木得”(音),他问我有没有毒品海洛因,我说要接到货后才知道。次日,我租好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3号帝景某11楼XXX房后,与“小马”安排的人联系,并和他一起用小推车将从上九湾酒店将四块石头运到我租住的地方。我们就把这四块石头打开,拿出里面的毒品海洛因,一共有12包,我在其中一包里撬了一小块下来放进裤袋,准备做样板拿给“马哈木得”看。结果一出门就被抓了。这批海洛因是“小马”从云南瑞丽通过快递运到广州让我接并找地方放好,然后再帮她处理这批毒品。“小马”是一个中年女子,是贩卖毒品的,我们认识后,她会经常打电话问我广州的毒品市场行情。“小马”(通信录中为“马某”)在电话里跟我说,只要我帮她接这些毒品海洛因是会给我报酬的。我现在使用的号码有三个,分别是:177××××9673、132××××****、156××××****。其中156××××****是我被抓的那一天才买的号码。我是使用132××××****这个手机号码与“小马”联系的。我的名字也可以写成“努尔他依”,我在1999年6月因为贩卖毒品在广州市白云区被抓时我就是写的名字是“努尔他依”。努尔他依与努尔太?某某在我们新疆语里面是一样的,只是翻译成汉语不一样,实际上都是代表我的名字,我身份证上显示的是努尔太?某某。

上诉人努尔太?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经查,努尔太?某某接到转交人的电话后,即到转交人住处将藏有海洛因的玉石转运到其租住的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帝景阁11楼的出租屋,使用工具打开玉石取出毒品并提取了一小包毒品作为样板带在身上的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从某及其身上缴获的毒品海洛因、转运毒品的小拉车、撬开玉石的铁锤、凿子等证据证实,其本人亦曾供认在案,足以认定,所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努尔太?某某专程从乌鲁木齐乘飞机赶到广州,与同案人“小马”多次电话联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将毒品从荔湾区上九湾酒店转运至海珠区帝景某11楼XXX房后,用铁锤、凿子打开玉石找到隐藏在内的毒品,足以认定其知道玉石内隐藏有毒品,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所称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努尔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不法利益,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努尔太?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再犯运输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努尔太?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本裁定并为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上诉人努尔太?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  林铠芳

审判员  孙玟生

审判员  蒋伟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罗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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