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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赔偿义务机关番禺监狱国家赔偿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10 10: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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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

(2018)粤委赔35号

赔偿请求人:蔡美贤,女,住广东省汕头市。系蔡某某妻子。

委托代理人:颜文菊,广东悦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文宜,广东悦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番禺监狱。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刘东生,监狱长。

委托代理人:简毅,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机关: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广园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景言,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潘玮,该局工作人员。

赔偿请求人蔡美贤以广东省番禺监狱(以下简称番禺监狱)虐待、违法使用警械、放纵他人殴打服刑人员蔡某某,在蔡某某患病后怠于履行职责为由,申请赔偿义务机关番禺监狱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的粤狱刑复决字[2018]号6号国家赔偿复议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5月4日,蔡美贤向番禺监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番禺监狱赔偿因虐待、违反使用警械、放纵他人殴打服刑人员蔡某某而造成蔡某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7199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番禺监狱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粤番监赔决〔2018〕2号不予赔偿决定书,认为蔡美贤所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有关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蔡美贤提出的赔偿请求予以驳回,不予赔偿。

蔡美贤对番禺监狱的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4日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申请复议。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粤狱刑复决字[2018]6号国家赔偿复议决定书,认为番禺监狱自蔡某某入监以来一直对其依法监管,落实改造管理、医疗救治、病情告知等规定。罪犯蔡某某属于正常死亡,不存在监狱警察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被申请人番禺监狱作出的粤番监赔决〔2018〕2号《不予赔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不予赔偿决定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番禺监狱作出的粤番监赔决〔2018〕2号《不予赔偿决定书》。

蔡美贤对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请求:1、撤销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粤狱刑复决字(2018)6号国家赔偿复议决定书;2、由番禺监狱赔偿蔡美贤因虐待、违法使用警械、放纵他人殴打蔡某某,蔡某某患病后怠于履行职责,致家属蔡某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625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1675760元。

番禺监狱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蔡某某在服刑过程中,答辩人作为刑法执行机关,并不存在对其“虐待、违法使用警械、放纵他人殴打”等事实,答辩人在其服刑期间一直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监管。1。答辩人不存在“放纵他人殴打”蔡某某的情况,被答辩人该说法毫无事实依据。2.答辩人对蔡某某服刑期间因存在违法行为而作出使用戒具的决定,相关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二)答辩人在蔡某某服刑过程中,依法对其履行了监管、治疗义务,被答辩人有关答辩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说法与事实不符。1.蔡某某自服刑以来,答辩人一直依法履行对其定期体检,日常问诊治疗的义务。2.蔡某某自2017年1月份体检发现疑似肺癌,3月份确诊肺癌直至7月份因肺癌抢救无效死亡期间,答辩人一直依法履行救治义务。3.答辩人已经及时向蔡某某家属告知蔡某某患病的情况并及时为家属安排了会见。4.蔡某某因肺癌抢救无效死亡后,答辩人曾于2017年7月12日接访蔡某某儿子,其表示认可蔡某某因肺癌死亡的结论,并表示不申请死因司法鉴定。5.蔡某某患病至死亡期间,无论是驻监检察机关还是答辩人,从来未收到过蔡某某或其家属对于怠于医疗问题的投诉。(三)答辩人在确诊蔡某某患有肺癌后,依法启动了保外就医程序,该程序因被蔡某某及其家属的日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司法机关认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而终止。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在蔡某某服刑过程中,对其一直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和救治义务;并在其被确诊为肺癌后,及时为其启动了保外就医的程序。因此,被答辩人对答辩人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称:该局答辩意见与番禺监狱答辩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7月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12年11月1日交付番禺监狱执行刑罚。在服刑期间经法院裁定减刑1次(2016年7月27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9个月),刑期执行至2036年4月26日。

2016年11月17日,蔡某某曾与一名同监舍小组的佛山籍服刑人员发生过口角,监区根据《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考核奖罚规定》对2人均作出扣1分处理。2016年11月18日,在监区警察对蔡某某进行谈话教育期间,蔡某某情绪过激,扬言要报复。鉴于蔡某某有使用暴力报复他犯的现实危险,根据《监狱法》第45条的有关规定,监区依法依规给予蔡某某使用戒具。2016年12月3日,罪犯蔡某某等2人互相道歉,保证不发生打架、不报复对方,并作出检讨,监区给予了蔡某某解除戒具。

2017年1-6月期间,监狱为蔡某某家属成功办理会见2次,未办理成功2次。未办理成功原因是家属要求会见时,蔡某某正在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根据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的管理规定,服刑人员在监狱中心医院诊疗期间,没有下发病重或病危通知书的情况下,不予安排会见,番禺监狱警察当时已按规定对蔡某某家属做了解释工作。2017年5月,蔡某某在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住院,不存在服刑人员和监狱工作人员殴打他的情况。2017年6月9日,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对蔡某某下达“病危通知书”,番禺监狱将蔡某某病危情况告知家属。7月9日,蔡某某因肺癌经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肺癌。

上述事实有罪犯病情告知书、番禺监狱询问笔录、尸体处理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有两个焦点问题:

一、番禺监狱有没有虐待、违法使用警械、放纵他人殴打蔡某某。

经查,2016年11月17日,蔡某某在番禺监狱曾与曾姓服刑人员发生过口角,但没有发生殴打事件。番禺监狱在该事件发生当天,就向与蔡某某一起劳动的相关服刑人员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多名服刑人员均证实当天蔡某某只是与人发生口角,并没有受到殴打。

2016年11月18日,在监区警察对蔡某某进行谈话教育期间,蔡某某情绪过激,扬言要报复。鉴于蔡某某有使用暴力报复他犯的现实危险,根据《监狱法》第45条的有关规定,番禺监狱依法依规给予蔡某某使用戒具。2016年12月3日,罪犯蔡某某等2人互相道歉,保证不发生打架、不报复对方,并作出检讨,监区给予了蔡某某解除戒具。从戒具的使用到解除,番禺监狱都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的,并有完备的执法记录,不存在非法使用戒具的情况。

二、番禺监狱在蔡某某患病后,有没有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一)番禺监狱在2017年3月,未能安排家属会见的原因是蔡某某在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根据《广东省司法警察医院文件》,蔡某某没有下发病重或病危通知书,不符合会见条件。后来,在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于2017年4月18日对蔡某某下达“病重通知书“后,番禺监狱立即协助蔡某某家属办理相关会见手续,并安排会见两次。不存在赔偿请求人提出的番禺监狱不予家属会见,故意隐瞒蔡某某长期被使用戒具和被虐待的情况。

(二)蔡某某自服刑以来,番禺监狱一直依法履行对其定期体检、日常问诊的义务。2017年1月18日,蔡某某在体检中发现疑似肺癌。2017年2月8日,番禺监狱请慢××防治站专科医生来监会诊。初步确诊肺癌后,番禺监狱立即于2月10日安排蔡某某到番禺监狱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3月2日,因蔡某某病情没有好转,番禺监狱将蔡某某送往广东省监狱中心住院治疗。至2017年7月9日,蔡某某因肺癌经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肺癌。番禺监狱对蔡某某患肺癌后的医治符合罪犯就医的相关规定,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救治义务。蔡美贤以蔡某某在服刑期间患病未得到及时救治为由,要求番禺监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三)番禺监狱在确诊蔡某某患有肺癌后,依法启动了保外就医程序。2017年4月10日,经番禺监狱医院罪犯保外就医疾病鉴定小组认定蔡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的规定。2017年4月25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认为,蔡某某符合保外就医的规定。2017年5月8日,蔡某某妻子蔡美贤到监狱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关系证明等材料。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番禺监狱于2017年5月12日和6月12日分别向蔡某某拟居住地XX市司法局和XX区司法局发函,要求两单位及时进行调查评估,但两单位都认为蔡某某不适合在其管辖区域内适用社区矫正。因此,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只能依法终止。

综上所述,蔡美贤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维持赔偿义务机关番禺监狱不予赔偿的复议决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粤狱刑复决字[2018]6号国家赔偿复议决定。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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