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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王某警、谢某吉犯故意伤害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09 16: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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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7)粤刑终1735-2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汝,女,1962年10月11日出生,农民,住广东省雷州市。系被害人符树润的母亲。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警,男,1997年6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雷州市,住雷州市白沙镇官茂村。因本案于2016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程睿,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96年10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雷州市,住雷州市白沙镇官茂村。因本案于2016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富毅,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吉,男,1997年2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雷州市,住雷州市雷城镇天河市场附近。因本案于2016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粤,广东国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王某警、谢某吉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汝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6)粤08刑初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汝、原审被告人王顶警、王军、谢永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裁定准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顶警、王军、谢永吉,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6年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王军查看其女友蔡婷婷的手机发现蔡与一名叫劳同帝的男青年关系暧昧,便主动打电话约劳同帝到雷州市粤际园宾馆见面。王军因担心双方见面时会起冲突,遂打电话联系被告人王顶警让其准备刀具。随后,王军骑摩托车和蔡婷婷来到雷州市桂源宾馆附近找到王顶警,王军随同王顶警找到三把长刀,王顶警顺手将茶几上的一把弹簧刀藏在身上。王军叫王顶警的朋友“妃八”、“妃胜”(均另案处理)带着三把长刀在王顶警的住处等候,王顶警驾驶王军的摩托车搭着王军、蔡婷婷先行离开。途中,王军打电话联系被告人谢永吉,让其开车到王顶警的住处搭载“妃八”、“妃胜”到粤际园宾馆,同时将刚才的三把长刀以及谢永吉身上携带的两把弹簧刀和一把拳刺一并带来。王某、王某警、谢某吉等人在粤际园宾馆附近的许宅路口汇合后,谢永吉向同伙分发刀具、拳刺,其中将一把弹簧刀交给王军,同时将三把长刀藏匿在粤际园宾馆附近。当晚20时57分许,劳同帝与被害人符树润(殁年21岁)、郭定孝、陈宏伟等人先后到达粤际园宾馆。21时01分许,王军、劳同帝、蔡婷婷、陈宏伟四人从207国道一起走到市标花圈处。在粤际园宾馆附近的王顶警、谢永吉、符树润、郭定孝等人,便也跟随来到花圈处。21时04分许,谢永吉离开市标花圈处,穿过207国道走回粤际园宾馆门口。不久,王军与劳同帝在商谈过程中发生争执,双方对打起来,王军不敌劳同帝便向王顶警、符树润等人所在位置跑,劳同帝、郭妃孝跟在后面追赶,站在旁边的王顶警和符树润、陈宏伟也对打起来,王顶警被打倒在地上,王顶警站起来后用右手从身上拔出一把弹簧刀,刺一刀在符树润的左胸部,然后逃离现场。王军被劳同帝、郭妃孝追赶至花圈靠近公路边时,双方混打在一起,王军被打倒在地上时,其放在裤袋里的一把弹簧刀掉落在地上,王军站起来后挣脱逃离现场。符树润经送雷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符树润符合锐器刺伤胸前壁左侧致心脏及左肺上叶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6年1月15日、2月2日,被告人王军、王顶警在家人的陪同下,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汝是被害人符树润的母亲。符树润因本案在雷州市人民医院抢救用去医疗费10640.72元,其中用血费用2000元,目前尚欠医院5640.72元。

再查,被告人王顶警、王军、谢永吉家属于2016年8月17日共赔偿25万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该款暂由本院代为保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顶警、王军、谢永吉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王顶警、王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王军纠集他人并积极准备作案工具,王顶警受纠集后积极参与,且系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凶手,均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军虽然是纠集者,但没有明确提出伤害他人,且其本人没有持械伤人,故其罪责轻于王顶警,可酌情从轻。谢永吉受纠集后参与作案,但在双方发生打斗前已离开现场,其提供给王军的弹簧刀不是致被害人死亡的凶器,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三名被告人的亲属代赔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虽未取得对方谅解,但依法仍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故对王顶警、王军从轻处罚,对谢永吉减轻处罚。被告人王顶警、王军、谢永吉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符树润死亡,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汝作为符树润的母亲起诉要求三被告人赔偿丧葬费、医疗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赔偿标准及数额应按相关规定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本次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1433元。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参照《广东省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顶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被告人王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被告人谢永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被告人王顶警、王军、谢永吉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汝经济损失人民币51433元。上述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汝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陈某汝上诉提出:改判王顶警、王军、谢永吉连带赔偿医疗费10640.72元、丧葬费41433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300元、死亡赔偿金6038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共计699431.72元。

上诉人王顶警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被害人对本案的起因以及矛盾的激化存在明显过错和责任。2.王顶警有自首情节。3.王顶警属于初犯、偶犯,并且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4.王顶警已委托亲属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了赔偿。综上,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减轻处罚,改判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诉人王军上诉提出:1.王军叫人带刀去目的仅是防止被打。符树润的死亡系与他人围殴王顶警而致其持刀乱挥才被刺中,王顶警的行为应属防卫过当。2.劳同帝也纠集同伴并持有刀具,他对符树润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从轻处罚,改判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诉人王军的辩护人提出:王军与劳同帝相遇后双方肢体冲突并非王军引发,期间王顶警因被对方二人围攻而持刀刺中符树润,产生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王军在本案中的罪过仅在于邀请他人帮忙且叫人带刀去,王军叫人带刀目的仅是防止被对方殴打,并非想伤害他人。劳同帝一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对王军应从轻处罚。

上诉人谢永吉上诉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谢永吉向同伴派发刀具、拳刺等凶器不符合事实;认定谢永吉将三把长刀藏匿在粤际园宾馆附近,安排人员分散在周围纯属虚构;一审法院认定谢永吉在双方打架前已离开现场。2.一审法院定罪量刑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一审认定谢永吉事前通谋,明知打架提供刀具,将三把长刀带到粤际园宾馆附近的证据严重不足。3.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事情起因是劳同帝与王军斗殴引起,谢永吉不知情;致人死亡是突发事件;谢永吉是从犯,是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进行了赔偿。请求改判无罪。

上诉人谢永吉的辩护人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故意伤害事实不清。谢永吉没有伤害他人主观故意,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2.谢永吉没有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没有共同实施伤害死者的行为。认定谢永吉向同伙分发刀具、拳刺,将三把长刀藏匿在粤际园宾馆附近,安排人员分散在周围,只是王军、王顶警的矛盾供述。3.被害人死亡与谢永吉没有因果关系。4.退一步讲,谢永吉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改判谢永吉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6日19时许,上诉人王军查看其女友蔡婷婷的手机发现蔡婷婷与一名叫劳同帝的男青年关系暖昧,便打电话约劳同帝到雷州市粤际园宾馆见面。王军因担心双方见面时会起冲突,遂打电话联系上诉人王顶警准备刀具。随后,王军骑摩托车和蔡婷婷来到雷州市桂源宾馆附近找到王顶警,王军随同王顶警到其住处找到三把长刀,王顶警将一把弹簧刀藏在身上。王顶警驾驶摩托车搭着王军、蔡婷婷前往粤际园宾馆。途中,王军打电话联系上诉人谢永吉,让其开车到王顶警的住处搭载“妃八”、“妃胜”(均另案处理)到粤际园宾馆,并将三把长刀以及谢永吉身上携带的两把弹簧刀和一把拳刺带来。王某、王某警、谢某吉等人在粤际园宾馆附近的许宅路口汇合后,谢永吉向同伙分发刀具、拳刺,其中将一把弹簧刀交给王军,同时将三把长刀藏匿在粤际园宾馆附近。当晚20时57分许,劳同帝与被害人符树润(殁年21岁)、郭某孝、陈某伟等人先后到达粤际园宾馆,随后王军与劳同帝走进宾馆大厅商谈。后王军、劳同帝、蔡婷婷等人走到市标花圈处,在粤际园宾馆附近的王顶警、谢永吉、符树润等人也跟随来到花圈处,谢永吉后又离开市标花圈处走回粤际园宾馆门口。不久,王军与劳同帝在商谈过程中发生争执,双方对打起来,王顶警和符树润、陈某伟也对打起来,王顶警被打倒在地,王顶警站起来后从身上拔出一把弹簧刀,刺在符树润的左胸部,然后逃离现场。王军被劳同帝等人追赶至花圈靠近公路边时,双方混打在一起,王军被打倒在地时其放在裤袋里的一把弹簧刀掉落在地上,王军后挣脱逃离现场。符树润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符树润符合锐器刺伤胸前壁左侧致心脏及左肺上叶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2016年1月15日、2月2日,王军、王顶警在家人的陪同下,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陈某汝是被害人符树润的母亲。一审期间,王顶警、王军、谢永吉的亲属共赔偿25万元,该款暂由一审法院代为保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1.警情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发生后,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7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月l5日、2月2日,王军、王顶警先后到雷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2016年2月17日,雷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在广州市海珠区艺苑路TIT创意园内抓获谢永吉。

2.侦查机关向雷州市人民医院调取被害人符树润的抢救病历、死亡证明,证实符树润因左胸刀刺伤于2016年1月6日21时许入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1时许死亡。

3.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证实王某、王某警、谢某吉到案时,均未发现其身体受伤。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劳同帝的辨认材料,证实劳同帝于2016年1月7日向雷州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提交弹簧刀一把。

5.手机号码为18318183741(王军)、18306645329(谢永吉)、18476067091(王顶警)、13413633336(劳同帝)、15889831917(蔡婷婷)的机主资料及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1月15日的通话清单,证实2016年1月6日19时36分许,王军主动打电话给劳同帝,之后又打电话给谢永吉、王顶警,案发后王军与蔡婷婷、谢永吉、王顶警有通话联系。

6.雷州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调取207国道水店三角路口的监控视频,证实以下事实:(1)2016年1月6日21时01分45秒,王军、劳同帝、蔡婷婷、陈宏伟四人从207国道一起走到市标花圈处;(2)21时02分25秒,王顶警、谢永吉从粤际园宾馆门口经过207国道一起走到市标花圈处;(3)21时03分12秒,穿白色外套的郭妃孝和穿黑色外套的符树润从许宅路口经过207国道一起走到市标花圈处,随后一名穿黑色外套、身材高大的男子跟在郭妃孝和符树润的后面,于21时03分32秒走到市标花圈处;(4)21时04分31秒,一名身穿黑色衣服、脚穿拖鞋的男子离开市标花圈处,穿过207国道走回粤际园宾馆;(5)21时05分34秒,王军在市标花圈处被追打;(6)21时05分36秒,王顶警与身边两名穿黑色外套的男子(即符树润、陈宏伟)对打,王顶警倒地,爬起来后继续与符树润、陈宏伟对打,接着王顶警于05分55秒逃离市标花圈处,跑回粤际园宾馆,陈宏伟和一名穿白色外套的男子(即郭妃孝)去追赶,未追上返回;(7)21时06分08秒,王军与一名穿黑色外套的男子(无法确定身份)扭打在一起,王军突然挣脱后向足天下方向跑,穿黑色外套的男子紧追,穿黑色外套的陈宏伟见状即冲到最前面追赶王军,但未追上。

王某、王某警、谢某吉通过观看该监控视频,均指认出自己,同时谢永吉指出,于21时04分31秒一名穿黑色衣服、拖鞋的男子离开市标花圈处,穿过207国道走回粤际园宾馆的男子,系其本人。

7.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王顶警作案时所使用的刀具、所穿的橙色外套均无法找到。

8.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王某、王某警、谢某吉入所时的肢体活动状况、语言表达能力均正常。

9.户籍资料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实三上诉人作案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未发现其在本案案发前有违法犯罪记录。

10.陈某汝提交的户籍资料、催住院病员缴交医疗按金通知单1张、广东省政府性基金通用票据1张,证实陈某汝与被害人符树润是母子关系,符树润因本案在雷州市人民医院抢救共用去医疗费10640.72元,其中用血费用2000元,目前尚欠医院5640.72元。

11.案款收据3份,证实2016年8月17日,王顶警、王军、谢永吉亲属分别交赔偿款10万元、10万元、5万元到一审法院银行账户。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劳同帝的证言:2016年1月6日19时许,我在雷州市附城镇土角村时,一个男青年用手机号码18318183741打电话到我的手机上(号码:13413603336),问我是不是妃婷的朋友,我回答说是,该男青年说他叫王军,杨家镇人,是妃婷的男友,问我是否知道妃婷是他的女朋友。我说不知道,并说自己很早就认识妃婷了。随后,王军在电话中约我到雷州市水店市标花圈处见面,经过他多次打电话,最后我同意到粤际园宾馆见面。我接听王军几个电话之后,担心王军会因为我与妃婷的事情打我, 所以我打电话给朋友妃孝(即证人郭定孝)让他陪我一起去粤际园宾馆。我坐摩托车来到雷州职业中学路口附近找到妃孝,当时他和他的朋友妃雷(即证人陈宏伟)、妃四(即被害人符树润)在一起,随后我们四个人一起前往粤际园宾馆,我们四人都没有带刀具。我在宾馆门口遇到王军与妃婷,当时王军的三四名朋友也在宾馆门口处,其中一人穿橙色外套,一人穿黑色衣服。我拉妃婷到一旁问她怎么回事,妃婷说王军打电话威胁她,说如果她不回雷州他就会去犯罪,她从湛江市中心人民医院返回雷州后,王军又查看她的手机,发现她与我好便发脾气。王军走过来与我打招呼,我就跟着王军走入粤际园宾馆大厅里坐谈,妃孝、妃雷、妃四没有跟着我们进入宾馆内,王军的一个穿橙色外套的朋友跟进宾馆大厅里面。开始我与王军谈我们当中到底是谁先认识妃婷,王军说他认识妃婷的时间不长,我说我认识妃婷比他长。王军可能看到我不愿意退让,便很生气,叫我不要再追求妃婷。我提出,如果王军想泡妃婷,我愿意退出,将妃婷让给他。可能妃婷听到我提出愿意退出后便有些赌气,便走出粤际园宾馆,急冲冲地走到207国道公路中间,我担心妃婷会出事故赶紧追出去,当时我的朋友妃雷跟在妃婷后面。我追上妃婷后劝说她要冷静,让她在我与王军之间作出选择。王军在粤际园宾馆一侧看到我与妃婷在公路上说话,便从粤际园宾馆方向走来,妃婷看见王军过来就不再说话。我们三人在水店市标花圈里侧坐,谈解决我们之间的事情,妃雷坐在距离我七八米的花圈处等我,王军的两名穿橙色外套和黑色衣服的朋友,以及我的朋友妃孝、妃四等人,也先后从粤际园宾馆、足天下方向向我们走过来,他们在距离我与王军、妃婷约七八米远的花圈处坐着或站着,都没有说话,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我看见妃婷没有做出选择决定,我把手扶在王军的肩膀上说:“如果我退出,你以后要对妃婷好些。”王军可能是听我说将妃婷让给他,他一时放不下面子,就生气用力撇开我的手,凶恶地说:“你不要症重(指不要嚣张)。” 王军的那名穿橙色外套的男友插说了一句:“谁人打我兄弟,我将你们一个一个刺死!”王军将我的手从他肩上拨开,然后用肘部击打我一下,我见状一边抵挡、一边与他对打。王军看见我个头大,转身朝妃四、妃孝、妃雷及王军那名穿橙色外套和穿黑色衣服的朋友的位置跑去,我在后面追赶拉扯王军。妃孝看见王军动手打我,便想拦住王军,那名穿橙色外套的男子掏出一把刀,突然朝妃四刺了一刀,妃雷见状用脚将他蹬倒在地上。我、妃孝、王军和那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相互拉扯混打,妃雷一边躲闪一边大喊:“他有刀。”我看见那名穿橙色衣服的男子迅速从地上翻起来,右手拿刀朝妃四胸腹部又刺了一刀,然后转身沿公路朝粤际园宾馆方向逃走,妃四用手捂着胸腹部说自己被刺到了,妃孝、妃雷便去追赶那名穿橙色外套的男子但没有追上。因为妃四被人用刀刺中,所以我一直努力地拉住王军不让他逃走,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手里拿一把短刀冲过来打我,这时候王军用手想从裤袋掏出东西,我趁机将他打倒在地上,王军身上便掉出一把没有打开刀身的弹簧刀,我捡起该弹簧刀继续与王军对打,王军不敌我,妃婷跑过来拼命劝拦我与王军,妃雷与妃孝跑过来帮我,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见状就跑开了,王军因为有妃婷拦阻也乘机逃走了。我看见妃四的胸腹部流了不少血,脸色苍白,我和妃婷乘坐一辆出租二轮摩托车将妃四送往雷州市人民医院抢救,妃四的母亲闻讯也来医院,我便用妃四母亲的手机拨打110报警。案发时,我上身穿一件黑色外套,内穿一件黑色短袖,下身穿一件长牛仔裤;妃四穿一件黑色外套,妃雷穿一件黑色衣服,妃孝的穿着情况记不清楚了。我方没有携带刀具或使用刀具打架。

劳同帝通过照片辨认出王军、谢永吉、符树润,没有辨认出王顶警,指证王军、谢永吉在案发时参与打架。

2.证人蔡婷婷的证言:2016年1月5日下午18时许,王军打电话叫我从湛江市回雷州玩,当时我不同意,但王军一直在电话中纠缠我,我实在没办法便同意并回到雷州陪王军。第二天晚上19时许,我在王军家时,王军拿我的手机玩后看到手机里有我与劳同帝的暧昧短信,非常生气,便开摩托车出去,我跟着王军并坐上他的摩托车离开王军的家。在雷州市阳光尚景路口处停车时,王军提出要和劳同帝见面,并用手机打电话约劳同帝在雷州市市标附近见面。接着,王军打电话给他一个朋友,叫他拿几把刀和多叫些人去市标处。我问王军是不是想与劳同帝打架,王军说是防身。随后,王军开车载我来到桂源宾馆对面的小卖部处,王军和一名穿橙色外套的男青年到君临国际酒店后面一栋楼前,穿橙色外套的男青年走进楼里面拿出两把长约四五十公分的砍刀,并将刀放在王军的摩托车上。王军又打电话给谢永吉叫他到市标处,随后穿橙色外套的男青年开着王军的摩托车搭载我与王军,王军的三名朋友也骑着一辆摩托车跟在我们身后,我们六人一起到达粤际园宾馆附近。不久,谢永吉与一名男青年骑着车也来到粤际园宾馆门前。过了一会,劳同帝及他的朋友妃雷(陈宏伟)、妃四(符树润)等人也来到粤际园宾馆前。王军与劳同帝见面打招呼并握手,两人一起走进粤际园宾馆,然后坐在大厅的沙发上聊,我站在粤际园宾馆门口等,那名穿橙色外套的男青年也坐在大厅的沙发上。过了一段时间,王军与劳同帝走出粤际园宾馆大厅,劳同帝对我说:“你跟他……。”我听到劳同帝叫我跟王军后,便又伤心又生气的往外走了,走到207国道边上的时候,劳同帝追上来拉住我,我们两人走到市标花圈处,王军也走过来拉住我的手。我觉得是我主动喜欢劳同帝,王军又因为这件事情把劳同帝叫出来,我有点不好意思面对劳同帝,于是我便挣脱王军的手。我与劳同帝、王军三人走到花圈内继续交谈,我由于伤心过度便靠在劳同帝的胸前,我听到劳同帝对我与王军说:“你不要担心,我会有女朋友的。”我听到劳同帝要将我让给王军,便生气地甩开劳同帝的手走到一边。我走开后,劳同帝与王军搭着肩膀在聊天,当时我没有心情听他们究竟在说什么。过一会后,我听到吵闹声,并看见王军从身上拿出一个东西威胁劳同帝,劳同帝将王军手中的东西打掉,王军便迅速往花圈外逃跑,劳同帝跟在王军的后面追赶,我见状也快速跟在他们后面。我看见穿橙色外套的男青年站在妃四后面对妃四有一个要殴打的动作,妃雷和妃四便与穿橙色外套的男青年对打起来,我继续追向王军与劳同帝等人,没有理会其他。劳同帝将王军拉倒在地上,王军的一名穿黑色衣服的朋友(具体是谁人,由于我当时比较紧张,所以没有看清楚)与劳同帝及劳同帝的一名穿白色衣服的朋友对打,我跑过去抱住王军,并劝说他们不要打架了,接着我便听到劳同帝喊了一声说:“妃四被刺了。”我与劳同帝走到妃四的身边,我看见一名男青年骑着一辆白色摩托车载着谢永吉快速离开,王军往足天下休闲所方向逃跑了。之后我和劳同帝将妃四送往雷州市人民医院抢救。事后我听劳同帝及妃雷说,是王军的那名穿橙色外套的朋友刺中妃四的。王军和劳同帝两人不认识,我与王军是恋人关系,与劳同帝也是恋人关系,我没有看到劳同帝等人持有刀具打架。

蔡婷婷通过照片辨认出王军、谢永吉、符树润,指证谢永吉案发时在现场,但没有留意其当时如何打架,没有辨认出王顶警。

3.证人陈宏伟(绰号妃雷)的证言:2016年1月6日晚上20时许,我与符树润、妃孝(即证人郭妃孝)三人在雷州市职业中学附近散步时,劳同帝打电话给妃孝,随后又来到职中与我们见面。劳同帝说妃婷现在粤际园宾馆,他准备去见她,于是我与符树润、妃孝便陪同劳同帝一起去。我们四人来到粤际园宾馆后,我看见妃婷、王军等几个人站在粤际园宾馆门口处。接着,劳同帝与王军坐在宾馆大厅的沙发上说话,对方一名身穿橙色外套的男青年与一名男青年站在宾馆门口右侧的小卖部处,还有一名男青年坐在一辆停在粤际园宾馆右侧墙角处的黑色“百仔”摩托车上。我与符树润、妃孝三人见此情形也站在粤际园宾馆门口处等劳同帝。不久,我站在粤际园宾馆前的公路旁玩手机时,看见妃婷从我身旁走过,穿过公路往207国道方向走去。因为当时路上车辆较多,我担心妃婷有危险,便跟在她的后面准备将她拉回安全的地方。当我追上妃婷并拉住她时,劳同帝也来到我们身边,随着王军也来到我们身边。接着,劳同旁、妃婷、王军三人走向市标的花圈处,我跟在他们三人的后面,并坐在路边等他们。劳同旁、妃婷、王军三人在交谈,同时对方那名穿橙色外套的男青年和另一名男青年一起从粤际园宾馆方向过来,并站在距离我不远处,我站了起来,我们之间没有什么交流。接着,妃孝和符树润也来到我身边,我们共五人在旁边继续等待。一两分钟后,我发现劳同帝搭着王军的肩膀与他说话时,王军突然甩开劳同帝的手,接着用肘部击打劳同帝的胸部,劳同帝想还手殴打王军,王军便向我们所在的方向逃跑。那名穿橙色外套的男青年见到劳同帝与王军打架,便持刀刺向符树润,还一边喊叫说:“谁打我的兄弟,我刺死他。”我便冲上去踹他将其踹倒在地上,然后我与符树润冲上去抢他手中的小刀,符树润抱住了他的手。当时我看见妃孝、劳同帝和王军及一名穿黑色衣服手持刀具的朋友在对打,我准备冲过去帮忙时,穿橙色外套的男青年挣脱符树润后,持刀向符树润猛刺一刀,符树润被刺后说:“我被刺中了。”我听见后,便对妃孝等人说“妃四被刺中了”,然后冲向穿橙色外套的男青年。穿橙色外套的男青年还想持刀刺向符树润,我赶紧将符树润拉到我的身后,该男青年向我的头部殴打了一下,我与符树润赶紧转身逃跑,我刚跑出几步便摔倒在地上,穿橙色外套的男青年见到妃孝已经冲过来,便放弃追赶我与符树润,转身持刀往粤际园宾馆方向逃跑了。王军及他的一名身穿黑色衣服的朋友也挣脱劳同帝,向足天下休闲所方向逃跑了。我方没有持刀具打架。

陈宏伟通过照片辨认出王军、谢永吉、王顶警、符树润,指证谢永吉是持刀在现场参与打架的穿黑色衣服的男青年,王顶警是那名穿橙色外套并持刀殴打符树润的男子。

4.证人郭定孝的证言:案发时,我和符树润也来到市标花圈处,当时妃雷站在花圈外等劳同帝,王军的一名身穿橙色外套的朋友及一名穿黑色衣服的朋友也走到该处。我们共五人在旁边继续等待。劳同帝搭着王军的肩膀在聊天,不知何事,王军突然甩开劳同帝的手,并用拳殴打劳同帝,劳同帝也用拳和王军对打,王军便向我们所在的方向跑过来。我想拉住王军,便与劳同帝跟在王军后面追赶,那名穿橙色外套的男青年见到王军与劳同帝对打后,大声喊:“打是吗?刺他死去。”接着便殴打他身边的符树润,妃雷与符树润便与这名男子对打起来。劳同帝追上王军后,王军的那名身穿黑色衣服的男子也冲过来与我们对打,接着我听到妃雷喊“妃四被刺伤了”。我转身看见穿橙色外套的男青年持刀还想刺符树润,妃雷冲过去将符树润拉到他的身后,妃雷和符树润便转身向我们所在的方向跑,妃雷跑出几步后便摔倒在地上,穿橙色外套的男青年还想持刀继续追赶妃雷和符树润,我向该男青年冲过去,他就持刀转身向粤际园宾馆方向逃跑了,我和妃雷跑去追,但跑了几步就返回。我们回到劳同帝和符树润身边时,看见劳同帝和妃婷扶着符树润在路边等车,王军和那名穿黑色衣服的男青年见状转身向足天下休闲会所方向逃跑,妃雷跑出去追,但追出不远后就返回了。

郭定孝通过照片辨认出王顶警,没有辨认出王军、谢永吉,指证王顶警是那名穿橙色外套并持刀殴打符树润的男子。

5.证人王国明的证言,证实王国明于2016年1月15日带儿子王军到雷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6.证人王顶凤的证言,证实王顶凤于2016年2月2日带胞弟王顶警到雷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7.证人陈某汝的证言,证实陈某汝在得知儿子符树润受伤已经送到雷州市人民医院抢救后,赶到医院探望,符树润的一个朋友借用陈某汝的手机(号码:13827180517)打电话向110报警。

(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证实发案现场位于广东省雷州市西湖大道水店市标花圈处,现场提取左、右脚人字拖各1只、编号为3 -13号可疑血迹共11份,派出所移交可疑小刀1把。

王军通过照片没有辨认出现场提取的小刀;王顶警指认现场提取的左右脚人字拖是其案发时所穿。

(四)鉴定意见

1.理化检验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符树润胃内容物未检出常见有机磷农药和毒鼠强成分。

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符树润符合锐器刺伤胸前壁左侧致心脏及左肺上叶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3.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及相关说明,证实:(1)现场提取的3、5、6、7、8、9、10、11、12号可疑血迹STR分型与符树润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7.06×1023。(2)现场地面人字拖上提取的可疑脱落细胞、现场提取的4、13号可疑血迹、劳同帝提供的涉案刀具刀面擦拭棉签、劳同帝提供的涉案刀具刀柄上提取的脱落细胞未检见有效的STR分型。

(五)上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1.王顶警的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1月6日晚上8时许,王军打电话问我在哪里,不久他就骑摩托车搭载女友来到桂源宾馆门口与我见面。当时,王军很气愤地与他的女友争吵,王军叫我与他到我们经常相聚的一幢六层楼酒窖仓库叫人和拿刀,因为该“六楼”一般有很多人在那里喝茶,并且那里藏有刀具。我和王军来到“六楼”后,看见了我的朋友“妃胜”和“妃八”,我和“妃胜”和“妃八”等人在酒窖仓库里寻找刀,我顺手将茶几上一把水果刀藏在身上,“妃八”找到了三把长柄西瓜刀。王军的女友见到王军叫我们拿刀后,便将自己的背包扔掉,不同意去,并与王军继续争吵。我见状才意识到王军可能是因为他的女友的事情,叫我们拿刀随他一起去打架。我便劝说王军不要去了,但是王军不同意,并很气愤的说如果不去会很没有面子。我见不能劝说王军后,便也同意与他一起去,但由于当时我们只有王军一辆摩托车,所以我对王军说一辆摩托车坐不了这么多人,王军听后便说他再叫其他人来接“妃胜”、“妃八”,并叫“妃胜”、“妃八”去粤际园宾馆时再将三把西瓜刀带去。接着,王军便打电话叫人去“六楼”接“妃胜”、“妃八”。随后,我与王军及他的女友便一起骑着王军的摩托车先行出发去粤际园宾馆。途中,王军打电话给谢永吉,并问他有没有带刀上来。王军还打了几个电话给他的其他朋友,叫他们过来帮忙。不久后, 谢永吉骑着摩托车搭载着“妃六”及一名我不认识的男青年骑车搭载“妃胜”和“妃八”来到粤际园宾馆门口附近与我们汇合,接着那名我不认识的男青年因为他父亲住院便骑车离开了。我看见谢永吉已经将在酒窖仓库找出的三把西瓜刀放在他的摩托车脚垫位置,谢永吉将其中一把西瓜刀藏在身上,接着又从他的身上拿出两把弹簧刀和一把拳刺,并将一把弹簧刀递给王军,说是给王军防身用,将拳刺递给我,因我身上已经带有刀具,谢永吉便将拳刺给“妃八”,并将剩下的两把砍刀藏在许宅路口附近。谢永吉分发完刀具后,说我们不机灵,站在一起太显眼,叫我们分散到周围。几名青年来到粤际园宾馆门口与王军相遇后,王军便与其中一名男青年走进粤际园宾馆大厅里坐在沙发上聊天,我见状也走进大厅坐在沙发上。王军与那名男青年聊了几分钟后,那名男青年便起身走出粤际园宾馆,王军也跟着出去,最后那名男青年和王军及他的女友等人先后走到市标花圈那里。我与谢永吉也跟过去市标花圈处,“妃六”、“妃胜”、“妃八”等人继续留在粤际园宾馆附近等待,对方几名男青年也陆续到达市标花圈处。我到达花圈处后,看见那名男青年和王军都用手搭在王军的女友肩膀上讲话,几分钟后王军的女友不知因何事很激动的甩开那名男青年的手臂,那名男青年便抱着王军的女朋友说:“不要让两个男人为了你去打架,被别人笑话。”接着,便继续抱着王军的女友安慰。王军见状便也走了过去,王军不知说了什么话,那名男青年突然用拳头向王军的头部打一拳。王军被殴打后,我见到对方人多,并且看见有名男青年持一把长刀,一名男青年持一把弹簧刀,我害怕被他们殴打想逃跑,但被站在我身边的二三名青年围着殴打,将我打倒在市标的草地里。我感觉我的肩膀上被人持刀刺中,于是赶紧从草地上爬起来,然后右手从身上拔出水果刀,转过身体面对面地向一名殴打我的男青年的左胸部刺了一刀,接着持刀向围着殴打我的二三名男青年挥刺,对方后退了几步,我才脱身向粤际园宾馆方向逃跑,在粤际园宾馆右侧的许宅路口与“妃胜”、“妃八”相遇,然后乘坐他们的摩托车离开现场,最后逃跑到桂源宾馆附近的练车场躲藏。不久后,王军打电话过来让我去许宅接他,我说没有车,叫他打电话给谢永吉。我和王军见面后,王军说他被对方殴打到头部,但没有什么问题。王军与谢永吉问我是否被对方殴打到,我说自己没有什么事情,并说我在打架过程中持刀刺到对方男青年一刀,之后我们便分散了。当晚23时许,王军打电话告诉我讲那名男青年的心脏被刺到,现在事情严重了,叫我先去躲藏。一两天后,我听说那名男青年已经死亡,我便逃跑到广州市躲藏。2016年2月2日早上,我在胞兄王顶凤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时,我穿一件橙色羽绒外套和一件灰黑色牛仔裤,王军穿一件黑色羽绒外套,谢永吉穿一件黑色大衣外套,我逃离现场时,我所穿的一双黄色人字拖鞋掉落在现场,案发后第二天我将作案水果刀扔到西湖水库里。

王顶警通过照片辨认出王军、谢永吉,没有辨认出被害人符树润。

2.王军的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1月6日晚上19时许,我在蔡婷婷的手机聊天记录里面,发现她与别的男人有说过在一起很幸福等话语,我很生气,想立即赶她离开我家,但当时我的父母在场,我不想让他们知道,我就没有表现出很生气,只是要求蔡婷婷回家。我一个人驾驶摩托车先出去,蔡婷婷跟着跑出来,于是我开车搭蔡婷婷来到雷州市阳光尚景附近。我责备蔡婷婷,叫她不要跟着我,去找给她发信息的那名男青年。蔡婷婷见状跪下来求我不要抛弃她,同时叫我帮她打电话约那名男青年出来把事情讲清楚。开始我不同意,但蔡婷婷威胁我,说如果我不同意,以后就再也找不到她了。我害怕蔡婷婷出事,便同意。经我主动打电话后,那名男青年答应出来与我见面,见面地点约在粤际园宾馆。我在电话中感觉到那名男青年的语气比较重,担心他殴打我,所以我打电话给我的朋友妃高,想找他帮忙。我和蔡婷婷与妃高见面后,我将事情告诉妃高,并叫他去准备两把刀,妃高说先到他的住处看看。我跟着妃高来到他的住处,当时妃高的三个朋友也在,妃高拿了三把刀具放在我的摩托车车垫下,但后来我又将刀拿出来。随后,妃高骑我的摩托车搭载我和蔡婷婷去粤际园宾馆,途中我打电话给我的朋友谢永吉,将我约那名男青年见面的事告诉他,并且让他开摩托车去妃高的住处,接妃高的三个朋友以及将刚才找到三把刀具一并带到粤际园宾馆。我和蔡婷婷、妃高三人先达到粤际园宾馆门口,随后谢永吉、妃高的三个朋友(其中一个绰号叫“六长”)带着三把长约二三十公分的刀具来到许宅路口与我们相会。见面后,谢永吉拿出一把长约10公分的弹簧刀交给我,我叫他们将三把长刀存放在粤际园宾馆门口处附近。不久,那名男青年带着四五名男青年骑车来到粤际园宾馆门口。我们双方见面后,我与那名男青年走进粤际园宾馆的大厅里聊,那名男青年问我认识蔡婷婷多久了,我说有三四个月,那名男青年说他认识蔡婷婷比我早,有半年多。那名男青年又问我怎样去处理我们三者之间的关系,说他能让蔡婷婷给我,或者让蔡自己选择。在我和那名男青年谈话时,我们双方的朋友也走进宾馆大厅,但都被我们叫出去了,蔡婷婷一直站在宾馆门口等。接着,那名男青年走到宾馆门口跟蔡婷婷讲一些话,蔡婷婷就朝雷州市市标方向走,那名男青年担心蔡婷婷在公路上有危险便跟随在后将她拉住,我见状赶紧跟上去。我们三人便走到市标的花圈处继续谈事,谈事时我发现谢永吉、妃高以及那名男青年的二三名朋友也跟随过来。那名男青年用手搭在我肩膀上与我交谈,因我不喜欢别人将手搭在我肩膀上,便将他的手推开,那名男青年突然骂了我一句粗言然后用手向我的头部殴打过来,他的朋友见状围过来用拳脚殴打我,将我打倒在地上,我倒地时我身上的弹簧刀掉在地上。那名男青年的一个朋友手持一把刀说要刺死我,蔡婷婷站在我身后去阻止他们殴打我,接着我听到对方的人喊:“妃四被人刺中了。”对方一名男青年便抓住我的衣领说要将我带到车上,我担心对方在车上打死我,便拼命挣扎,然后向粤际园宾馆方向逃跑,跑到雷州市许屋村躲藏起来。20分钟后,蔡婷婷打电话告诉我是妃高持刀刺伤了伤者,之后妃高、谢永吉也打电话给我,谢永吉开车过来接我时,也说是妃高持刀刺的,并且说他在打架过程中也持刀恐吓对方。我打电话问妃高是否持刀刺到对方,妃高说,他在打架过程中看到我被对方那名男青年殴打,担心对方其他男青年也冲过来殴打我,于是他去阻拦对方一名男青年,在阻拦时持弹簧刀刺了一刀在对方的胸部。当晚23时许,谢永吉坐长途客车去广州市躲藏,第二天中午蔡婷婷打电话告诉我,说被刺的人经抢救无效已经死亡,我便逃跑到处躲藏。同年1月l5日,在家人的陪同下,我主动到雷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如实交代自己参与该起作案的经过。案发时,我穿深蓝色牛仔裤和黑色羽绒外套,黑色运动鞋;谢永吉穿宝蓝色休闲裤和黑色外套;妃高穿一件橙色外套。

王军通过照片辨认出王顶警(妃高)、谢永吉,没有辨认出被害人符树润。

3.谢永吉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16年1月6日20时许,王军打电话叫我去粤际园宾馆,顺便去君临国际酒店后面六楼王顶警的住宅接他的两个朋友及带几把水果刀,并且也带上我身上的东西。我问王军发生什么事情了,王军说来到就知道。当时王军说话的声音非常大,口气很重,我猜王军是叫我们去粤际园宾馆打架了。当时我身上带有两把弹簧刀和一把拳刺,于是我和陈吴海、“永盟”三人骑着两辆摩托车来到王顶警居住的六楼。我看到两名我不认识的男青年,便问他们是不是王顶警的朋友,他们两人点头并叫我去市标。接着,他们中的其中一人拿出三把长约20公分的水果刀,放在“永盟”所骑摩托车的脚垫下,然后“永盟”骑摩托车搭载王顶警的这两名朋友、我与陈吴海骑一辆摩托车,我们五人一起来到粤际园宾馆右侧的公交车站处,当时王军与王顶警及妃婷已经在公交车站处等我们。来到后,我才知道王军是在等他的情敌过来谈判。我从“永盟”摩托车的脚垫下拿出我们带来的三把水果刀,因为当时附近有很多行人,我担心水果刀被发现,我便将三把水果刀藏在附近一个修理档前的轮胎下,“永盟”因为有事便骑车离开了。接着,我将身上的一把弹簧刀递给王军,王军接过后藏放在他的衣服口袋里,将另一把弹簧刀给王顶警但他说已经随身带有刀具,我便把它递给陈吴海,我将拳刺递给王顶警,王顶警接到拳刺后转交给他的一个朋友。我看到我们六七个人聚在一起太显眼,便叫王顶警他们分散在周围,之后我与陈吴海走到附近的一个小卖部处,等王军所约的对方男青年。等了一段时间后,对方有五六名男青年一起来到粤际园宾馆处,随后王军与对方一名身高约180厘米的男青年相互搂着进入粤际园宾馆大厅里谈判,王顶警和对方两名男青年也先后走进该宾馆,我在宾馆门口等候。几分钟后,王军和蔡婷婷、对方那名身高约180厘米的男青年三人从粤际园宾馆向雷州市市标花圈处走去,我和王顶警也跟在王军身后,对方也有五六名男青年跟随过来,我见到对方这么多人,便一人返回粤际园宾馆附近与陈吴海等人一起等候。三分钟后,王顶警向我走过来,对我说王军被人殴打了,我赶紧与陈吴海骑摩托车去到市标花圈处查看但没有看见王军,只看见对方的男青年在市标花圈路边准备乘坐摩托车离开,我向他们询问王军的去向,他们说王军已经往园中园宾馆的方向逃跑了。我打电话联系王军,王军说他现在已经安全,叫我赶紧逃跑,我经过粤际园宾馆右侧的公交车站处时遇见了王顶警,王顶警向我借走了手机。之后我到桂源宾馆附近找王顶警要回手机时,王顶警对我说,他打架的时候刺中对方一名男青年的左腹部一刀。我开车去接王军,王军在电话中得知王顶警可能在打架时刺死对方一名男青年,便叫王顶警去官茂村躲藏或是去龙门镇找他的姐夫躲几天。我回到家后,于当晚乘车去广州市躲藏。2016年2月17日,我在广州市海珠区被公安同志抓获归案。

但在公安侦查阶段第4次供述中,谢永吉否认王军叫其带刀,辩称案发时其带有两把弹簧刀和一把拳刺,是因王军案发当天叫其归还故带在身上。其来到粤际园宾馆后,将其中一把刀具交给王军,然后按照王军的吩咐,将另一把刀具交给陈吴海,将拳刺交给王顶警。其没有说过其他话,也没有将三把长刀放在修理档口的轮胎里。其跟着王军去了市标处,但没有与王军说话,之后和陈吴海离开了现场,不知道后来发生的事情。

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谢永吉辩称其没有去过市标处,其在粤际园宾馆右侧的公交车站处将刀和拳刺还给王军后,就和陈吴海到小卖部买水,然后买票去广州,没有到过案发现场。并称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不是事实,是逼供。 

对于上诉人陈某汝的上诉理由,经查,陈某汝一审提交医院出具的单据证明符树润因抢救花费10640.72元,其只要求赔偿9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陈某汝起诉时要求赔偿丧葬费32395元(64790元/年÷2),一审庭审时变更请求要求按最新的丧葬费赔偿标准计算,经查符合相关规定,按广东省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丧葬费为41433元。陈某汝要求赔偿交通费500元、误工费3000元,虽没有提供相关交通费凭据和收入状况证明,结合其有交通费支出的事实,酌情认定500元;陈某汝是农业户口,故参照广东省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按一人五天计算,误工损失为500元。陈某汝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均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一审判决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王顶警、王军、谢永吉共同赔偿陈某汝经济损失人民币51433元正确。

对于上诉人王顶警、王军、谢永吉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害人一方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王军主动约劳同帝见面,后因担心被劳同帝等人殴打,便纠集王顶警、谢永吉等人参加,同时准备了作案刀具。王军与劳同帝在市标花圈处商谈时两人发生争执,继而双方人员互殴起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一方对本案引发存在过错。

2.关于王顶警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王军主动约劳同帝见面,然后和王顶警事前准备好作案刀具,虽然王军的目的是为了防身,但也证明其做好去打架的准备,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王顶警和王军均供述看见对方有人持刀,但证人劳同帝、陈宏伟、郭定孝均予否认,证人蔡婷婷的证言亦没有证实劳同帝等人持刀。虽然王顶警供称其当时感觉肩膀被人持刀刺中,但公安机关提供王顶警的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证实未发现其身体受伤,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劳同帝、陈宏伟、郭定孝、符树润在案发现场带有刀具或者在打架过程中使用过刀具。王顶警、王军、谢永吉事前准备作案刀具,并携带到现场,在双方发生打斗时,王顶警使用刀具故意伤害对方,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防卫过当。

3.关于谢永吉及其辩护人提出谢永吉无罪的意见。谢永吉开车将“妃八”、“妃胜”以及王军事前准备好的三把长刀带到粤际园宾馆附近,并且将其身上携带的弹簧刀、拳刺分发给王军等人,同时安排人员分散在周围,该事实有王顶警、王军的供述证实,谢永吉在公安侦查阶段第1-3次供述中亦予以供认,足以认定。谢永吉明知王军纠集他人和准备刀具是为了去粤际园宾馆与对方打架,仍为王军提供帮助,属于事前通谋,故其与王顶警、王军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谢永吉作为成年人,对使用刀具打架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应当明知或者预见,故其对王顶警持刀伤害被害人符树润造成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综上,谢永吉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不能成立。

4.王顶警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王顶警、王军、谢永吉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原判已对王顶警、王军从轻处罚,对谢永吉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顶警、王军、谢永吉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顶警、王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王军纠集他人并积极准备作案工具,王顶警积极参与,且系致被害人符树润死亡的直接凶手,二人均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谢永吉被纠集后参与犯罪,但在双方发生打斗前已离开现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王顶警、王军、谢永吉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符树润死亡,给符树润的亲属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上诉人陈某汝的上诉理由、上诉人王顶警、王军、谢永吉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慧群

审  判  员    邹伟明

审  判  员    林葵生

 

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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