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案件
发布时间:2019-12-27 11: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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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粤行终7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2区公园路工业区2栋厂房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7034541-9。
法定代表人:陈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念念,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姚任,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巧婷,该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岳彩成,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5045室。
法定代表人:许勤,市长。
委托代理人:周斌,该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
上诉人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收回财政补贴行政处理决定、被上诉人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行初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9月7日,宝安区财政局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作出《关于批复2012年第一批文化产业项目资助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深宝财产[2012]21号)。2012年9月11日,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向原告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达了《关于下达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项目补贴计划的通知》,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获得了宝安区“第八届文博会宝安分会场”项目补贴资金100万元及“第七届创意十二月:深圳22区第四届当代艺术节”项目补贴资金40万元。2014年12月1日,宝安区审计局作出《深圳市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2年至2013年管理和使用情况绩效审计报告》(深宝审报[2014]177号),认定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举办专项活动获得资金资助40万元,其申报的项目支出87.77万元中有77.37万元支出真实性存疑。宝安区审计局据此提出审计建议“对于涉嫌以虚假交易合同、虚假发票申请文化产业资金资助的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公司,责成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将资助资金38.685万元予以追回,并列入诚信档案”。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组织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调取、核查了《深圳市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2年至2013年管理和使用情况绩效审计报告》、审计提取的三份《审计取证单》及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对《审计取证单》涉及的审计(调查)事项所作确认等证据材料,认定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存在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虚列开支,违规获得区文化产业扶持资金38.685万元的违法行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部分撤销区文产资金“第七届创意十二月”扶持计划并责令退回22.685万元扶持资金的决定》,认定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存在弄虚作假、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助的事实,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委托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的《关于下达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项目补贴计划的通知》中给予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项目补贴人民币38.685万元,并责令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退还违规所得资金人民币22.685万元。
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复决[2016]437号),维持了被诉行政行为。
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部分撤销区文产资金“第七届创意十二月”扶持计划并责令退回22.685万元扶持资金的决定》;二、撤销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深府复决[2016]4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原审法院另查明,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均确认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回了涉案的其中16万元扶持资金。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其一是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是否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的职权;其二是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认定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存在“违规获得区文化产业扶持资金38.685万元的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对于涉案的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适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区财政部门应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并由区业务主管部门追回涉及违规的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违规获得的已拨付专项资金,应由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追回,也即该职权应由区主管部门来行使。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声称因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规章专门授权的组织,而是区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故由其上级部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行使涉案的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追回职责。该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结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性质的陈述,该院认可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具有对其辖区范围内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职权。
关于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违规获得区文化产业扶持资金38.685万元的违法行为”问题。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提交了宝安区审计局《深圳市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2年至2013年管理和使用情况绩效审计报告》(深宝审报[2014]177号)、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创意十二月:深圳22区艺术节第四届当代艺术节文化专项资金申请审批档案”1套、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审计证据等证据予以证明。该院采信上述证据中提到的事实,认定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违规获得区文化产业扶持资金38.685万元的事实。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行政程序中对《审计取证单》中认定的违法行为均予以确认,其在诉讼程序中又对相关事实予以否认,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该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在认定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违规获得区文化产业扶持资金38.685万元的事实的基础上,适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于法有据,该院予以确认。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该院亦予以确认。
综上,原告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驳回。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可以行使涉案文产专项资金的追回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只能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指示,本案中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是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所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不能撤销该办公室的决定。二、一审法院认定格丰公司存在违规获得区文化产业扶持资金38.685万元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我公司以实际发生的费用申报资金且获得文产办通过,该事实程序和实体合法合规。2、该公司获得专项资金之后没有及时支付欠款不能作为申报获得行为是虚假的事实依据。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根据审计报告中格丰公司“未支付”、“无需支付”,就作出撤销补贴决定证据不足。4、一审法院以我公司确认《审计取证单》,就直接认定我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违规获得区文化产业扶持资金38.685万元的违法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我公司财务人员只是签名确认与合作方的交易资金是否经由我公司账户支付给交易相对方,但该确认并不能完全说明我公司未向交易相对方实际支付交易资金。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部分撤销区文产资金“第七届创意十二月”扶持计划并责令退回22.685万元扶持资金的决定》,并停止22.685万元补贴款退回的执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审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二、答辩人依法履责,一审判决应予维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二审答辩称: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有权行使涉案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追回职责。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虽属于事业单位,但也属于区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范畴。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有权对其作出的财政补贴决定进行变更或撤销。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规获得已拨付专项资金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追加。考虑到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既不是行政部门,也非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故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行使追回职责亦符合法律规定。二、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存在违规获得区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的违法行为。1、申请文化产业扶持资金补贴的费用须为已实际支出的费用。根据《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五段规定,涉案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最多给予50%的补贴。《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贴申请书》第八部分第2项“申请举办文化创意类展会活动补贴的请填写”中,明确要求“请填写活动支出明细”,第九部分“本申请所附材料清单”第12项明确要求“参加或举办活动的费用付款凭证”。显然申请文化产业扶持资金补贴的费用须为已实际支出的费用。若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其在申请补贴时提供的发票,理解为仅证明实际发生而非实际支出费用的凭证,则其在申请补贴时并未按要求提供“参加或举办活动的相关费用付款凭证”,其在申请资料不全的情况下获得的补贴亦可被撤销。2、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经承认其违法行为,现在否认没有充分依据。该公司在行政程序中已经对《审计取证单》认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确认,并退还了16万元补贴资金,并且在本案《行政起诉状》中也承认“……补贴共计人民币140万元,其中人民币38.685万元应予退还”,并表示“剩余项目补贴22.685万元正在按计划退还之中”。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存在弄虚作假、提交虚假资料骗取补贴的事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一审书面答辩状对此已有详细陈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理应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所称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一、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是否有权追回涉案文化产业扶持资金;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认定上诉人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违规获得区文化产业扶持资金38.685万元的违法行为,事实证据是否充分。关于第一个问题,因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不是行政机关,是受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委托进行有关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因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对于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下达的补贴计划有权予以撤销并追回扶持资金。关于第二个问题,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在调查核实《深圳市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2年至2013年管理和使用情况绩效审计报告》、审计提取的三份《审计取证单》及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对《审计取证单》涉及的审计(调查)事项所作确认等证据材料的基础上,认定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存在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虚列开支,违规获得区文化产业扶持资金38.685万元的违法行为,事实证据充分,而且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行政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中,以及在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时,均承认上述文化产业扶持资金38.685万元应予退回,并且自认上述资金系由其前股东领取利用,公司并未利用到补贴,即承认了该公司领取的资金并非用于该公司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用途,现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否认其违规获取补贴资金的事实,没有合理的解释和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部分撤销区文产资金“第七届创意十二月”扶持计划并责令退回22.685万元扶持资金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均合法,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上述决定依据不足,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格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秦红梅
审判员 付庆海
审判员 方丽达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董嫦青
书记员朱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