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行终952号
欧广生、欧顺娴、欧广飞、欧广明、林润甜:
本院受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与冯雪媚、原审第三人欧颖超、欧淑仪、欧广兴、欧广飞、欧广明、欧顺娴、欧广生、林润甜、原审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你方作为本案原审第三人,现因你方地址不详且无其他联系方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行终9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