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民再328号
郑秀辉:
本院依法受理申诉人毛先珍、谭四海因与被申诉人谭晓珍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金华,一审第三人郑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你方作为一审第三人,因你方地址不详,且无任何联系方式,导致本院无法向你方依法送达本案的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民再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民终1390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审。
自公告之日起满九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