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民抗46号
徐意兰:
申诉人李志因与被申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一审被告徐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方地址无法送达,且无任何联系方式,导致本院无法向你方依法送达本案的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民抗46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