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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再28、2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民再28、29号

广州市粤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邓翔与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因你公司地址不详,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民再28、2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214、2215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198、2242号民事判决第五、七、八项;

二、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198、2242号第一、二、三、四、六项;

三、广州市粤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邓翔支付门诊检查费48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30元、护理费5746.8元、鉴定费390元;

四、广州市粤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邓翔支付生活和住宿费3780元;

五、驳回邓翔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广州市粤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均由广州市粤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二 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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