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执复364号
江门市龙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阮冬松、江门市恒隆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7执异2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作出(2022)粤执复3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阮冬松、江门市恒隆投资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7执异21号执行裁定。因按你公司的地址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