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李锦雄 证件号码 4414231996****8017
执行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 20230106
案号 (2023)粤1423执12号 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李锦雄尚欠原告李炜钦购买手机款38000元,该款由被告李锦雄分期偿还给原告李炜钦:第一期10000元被告李锦雄应于2022年10月28日前支付,余款28000元被告李锦雄应于2022年11月起,于每月28日前支付5000元,直至款清为止; 二、案件受理费3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锦雄负担,该款由被告李锦雄于2022年10月28日前迳行支付给原告李炜钦; 三、如果被告李锦雄有一期未按时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李炜钦有权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剩余未付款项;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