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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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 高胜健 | 证件号码 | 4414251977****2251 |
执行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立案时间 | 20230105 |
案号 | (2023)粤1423执7号 | 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高胜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丰顺县光记货运经营部货款10272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本金10272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计付); 二、驳回原告丰顺县光记货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高胜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8元,减半收取计1209元,由被告高胜健负担(原告丰顺县光记货运经营部已预交1209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1209元,被告高胜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120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