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曹德毅 证件号码 5130301971****3210
执行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 20230106
案号 (2023)粤1423执17号 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曹德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红军支付劳务款697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曹德毅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林红军1542元,被告曹德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5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