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蔡锦群 证件号码 4414231960****3316
执行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 20230104
案号 (2023)粤1423执3号 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 (2022)粤1423民初1100号:一、被告蔡锦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和瑶借款本金人民币680000元及相关利息(2018年11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6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2020年8月20日至被告蔡锦群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6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付); 案件受理费16306元,减半收取计8153元,由被告蔡锦群负担7344元,原告谢和瑶负担809元(原告已预交8153元,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2022)粤14民终1798号:准许蔡锦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