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广州市东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证件号码 9144010170****478T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 20220923
案号 (2022)粤0104执29939号 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东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薛玉花支付2017年10月至2020年7月“经营管理回报”63571.99元及逾期支付“经营管理回报”的违约金43179.96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东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薛玉花支付2016年8月至2019年7月“经营管理回报”的50%即79560元及支付逾期支付47736元“经营管理回报”的违约金(自2019年8月2日起至其中23868元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386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日起另外23868元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3868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标准计付);三、驳回原告薛玉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2元,由被告广州市东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