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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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 蔡佩錡 | 证件号码 | L220726598****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立案时间 | 20220516 |
案号 | (2022)粤0104执18318号 | 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臻品服装有限公司向原告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97844.47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5月31日、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31日起,分别以人民币24460.9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蔡佩对被告广州市臻品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46元,由被告广州市臻品服装有限公司、蔡佩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臻品服装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蔡佩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