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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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 广东鑫龙湾生态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证件号码 | 9144148105****116G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立案时间 | 20221011 |
案号 | (2022)粤0104执32247号 | 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广东鑫龙湾生态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清还代偿款1165497.56元和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合并计算,从2021年5月3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以本金1188497.56元、从2021年7月1日起至同年9月7日止以本金1178497.56元、从2021年9月8日起至同年10月27日止以本金1173497.56元、从2021年10月28日起至同年12月16日止以本金1168497.56元、从2021年12月17日起至还清代偿款之日止以本金1165497.56元,按年利率24%计付); 二、被告陈程浪、罗晓兰、陈清龙、刁向萍对被告广东鑫龙湾生态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陈程浪、罗晓兰、陈清龙、刁向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鑫龙湾生态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80.0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东鑫龙湾生态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程浪、罗晓兰、陈清龙、刁向萍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