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中中法民三初字第120号
原告王文渭,男,194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冶电村30号5楼10号。
诉讼代理人王向东、覃向红,均系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其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高沙大道39号。
法宝代表人黄奕安。
诉讼代理人孙丽、张文华,均系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王文渭诉中山市其乐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渭以其与被告中山市其乐电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9元减半收取1789.50元,由原告王文渭负担。
审 判 长 徐 红 妮
审 判 员 卓 靖
审 判 员 马 军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古 莉 娟